刑法第330 条中“有传播严重危险”在理解时应以公共卫生法益为导向,体现出“危险公共性”的内涵。 危险的公共性表现为行为导致结果向第三人及以外扩张的可能性及社会性。不能因为存在“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实害结果的并列规定,便遮掩该罪...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