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田土契约文书中可以窥见一种特殊的产业形态,即由多个主体共同对某项产业享有权利,已有的研究将其称为“共业”。通过对契文内容的考察,其可进一步分为“共业分股”和“相共管业”两种模式,二者就产业之上各项权能的行使及相...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