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苏州
在已有的著作论述之中,学者并没有忽略掉,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因其原生性的文化传统,必然会形成不同的政治理念和世界新秩序的打造标准。著名的学者亨廷顿因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提出“文明冲突”观点而闻名。亨廷顿认为在冷战后的世界,文化和宗教的差异而非意识形态的分歧将导致世界几大文明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在研究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并非基于对于国际法学的理论阐释,而推理出所谓的“文明冲突”理论,而是运用更具有说服力的运用比较历史的研究方法,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政治发展理论的基础。基于对历史和现状的研究分析,亨廷顿认为:国与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差异,不在于政府统治形式的不同,而在于政府统治程度的高低。
这一论点,在现实之中,并不缺乏鲜明的实践证据。以美国为例。在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观念之下,隶属于西方基督教文明美国和典型的伊斯兰教国家伊拉克之间,自二战结束之后,一直处于一种奇妙的对峙状态,这也是让世界对“文明冲突”重视的一个现实因素。西方文明在继承古代文化遗产、基督教、欧洲语言、精神和世俗权威分离、法治、社会多元与公民社会、代议制,以及个体主义等八个方面,构成了自身不可替代的特性。因此,在国际舞台之上,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人权”“民主”等问题上,轻易的达成了一种共识,进而在这种共识指导之下,推广“美式思维之下的民主秩序”。经过实践证明,这一美式的民主秩序,并没有给东南亚国家带来美式的制度光明,也没有给非洲国家提供一个可行性的治国之路。反而在中东地区,留下了在西方民主思维之下的“乱局”。
我们是否可以反思一下,这种移植的民主和制度逻辑,在不同的文化土壤之中形成截然相反的政治态势,究竟是“橘生江南江北”的问题,还是这种推行的思路本身问题?
必须承认,形成新的国际秩序,必须要有一个受到欢迎或者大国数国家接受的建设程序和标准。而这一标准的形成,一方面来自各种实力在国际舞台上的磨合和较量,另一方面来自文化思想交汇之后,人们在理性指导下的选择。
当人们选择某一项文化思想之后,往往会表现在政治制度的建设之上。比如,中国在上一世纪之处,接受了苏联传来的共产主义设想和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学理论,就在国家政治建设上,附和这样的思想理论。在国际上,较为典型的是,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处于对和平的渴望和对战争的畏惧,主动开始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各种争端。
因此,国际秩序的形成基础,与一个国家内部的新秩序建设,有着本质上的一致性。社会学认为,人们的理性或者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人们从自身的文化传统和经验出发,对一个制度的接受,一方面是出于文化传统考虑,一方面是利益的导向,这样形成了对传统文化改良基础上的制度建设。
我们回顾国际法发展史,不难发现,制度的建设,是无法抛却国际关系主体的实践和经验而出现的。正如亨廷顿在论述西方文明的时候,将“西方文明在继承古代文化遗产、基督教、欧洲语言、精神和世俗权威分离、法治、社会多元与公民社会、代议制,以及个体主义等八个方面,构成了自身不可替代的特性”一样,西方社会在主导国际社会规则过程中,从来没有放弃推行和普及西方社会伦理思想之中的额“博爱和平等”。而东方和其他一些文明也从来没有放弃自己追求“社会”正义的标准。只是,这种标准在时间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出现了波动和对抗下的改变。每一种文化都形成了一种天生的“认同感”,而这种认同感,或者基于宗教或者基于地域或者基于种族,形成了一种共识,然后形成团体去维护这样的共识,这成为了大范围之内的制度建设动力。
中国在参与东南亚外交事务过程之中,能够有效的将自身的外交理念和政治价值观念(比如和谐与和而不同)加诸实践,往往也能够得到周边国家相应的反应。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历史上周围这些国家长期的处于中华文化的辐射影响区域,对于这样的儒家思想意识,有着不同层次的认知,至少不会出现理解上的巨大偏差,这样的力量就是处于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尽管这种人同在表现上有显性和隐性之分。
从另一个角度去思考这样的问题,应当看到,国际社会在不断的磨合过程之中,寻求各种文化的平衡点。我们在此不讨论这样的秩序形成可能性,不对形成的时间进行预测,也同样不从政治权力的角度来审视,最终会由什么样的组织或者主体,对这个新秩序进行管理领导,我们只从这样的逻辑顺序,看待国际法形成之中,追求一种共识。
斯多葛学派会持有这样的观点,人们遵守国际法或者人们制定国际法,在一些问题上的共识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并不需要特别的探讨和协商,这些观点产生于人类自身在自然状态之下的共同认同。比如,人们将“人权”纳入到国际活动规则之中,并事无巨细的对这一规则进行阐释和引用,却从没有主体来反驳和证明这样的权力有可能有失经济性。
较为复杂的问题是,当我们的国际社会需要一种更为复杂的规则的时候,比如在WTO的规则制定之中,涉及到程序和实体的制度设计,往往会显得有很大的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即便是艰难甚至无可理喻的谈判过程,都是国际社会寄希望于能够形成统一的规则制度模式,将这样的运行制度程序化,能够尽可能实现千层次的“共识”——互利共赢,公平自由。只是,这样的目的在实现过程中,显得较为复杂,单单从文化对制度的影响作用来解释,可能并不能够使人信服,而缺乏说服力。笔者在此,除了明确制度化的设计,其目的也在于培养和驯服人们对一种“文化”的认同,之外并不打算进一步探讨。
2012年5月24日,国际法院对于发生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之间的“白礁之争”,一锤定音做出了判决。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都属于传统中华法系的辐射范围,其将争端案件提交国际法院的过程,能够很好的表现出现代国际秩序之中,局部文化意识对于逐渐形成的国际秩序“文化”认同和服从。
白礁岛位于新加坡海峡与南中国海的交汇地,距马来西亚半岛7.7海里,新加坡以东25.5海里,面积还没有一个足球场大。小岛终年无人居住,因覆盖着厚厚的白色鸟粪,故而得名白礁岛,但这座小岛却并不是一座毫无价值的荒岛,其所具有的巨大战略意义使新马两国展开了长达30年的争夺战。最初双方并没有直接将争端,诉诸国际法院,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甚至一度出现了兵戎相见的状况。在传统文化认识之中,对于领土的争端,要么战争要么外交,对于司法手段解决涉及国家领土主权的问题,是需要极大的勇气。几乎在同一时期,1982年发生在阿根廷和英国之间的“马岛战争”,就说明了当时的认识之中,还没有将主权问题交由一个“政权无法左右”的组织,进行冒险的裁决。对于一个国家的国民和统治者而言,这是冒险的而难以轻易接受。白礁之争的解决,只是国际法院从成立以来审理案件的一个,但是,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新秩序,正在形成一种文化,这种文化认识反映到国际法制之上,就成为了一种对“国际法文化”的认同,否则,将争议交付国际法院解决,将始终不可能实现。
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必须承认,这种顺应的变化,还不足以说明这种新秩序的设立,已经深入人心,或者已经能够无所阻拦的成为未来发展的蓝图,这是政治学需要考虑的具体问题。
种种迹象能够说明,文化并不是能够轻易退出自己所控制的领域核心的。从历史上看,从来没有那一个地区或者民族国家,轻易的实现了对外的学习和自我精神的变革。即便是中国这样一个具有较大包容性的民族国家,在学习和改革自身文化参与国际社会只需建设之中,也存在不会妥协的一面。
抛却利益上的影响因素,中国在对待伊拉克问题,联合国改革问题还有在《国际人权宣言》等多个社会法制性文件制定之上,坚持自己独有的看法,坚持以自身文化精神主导下的公平正义秩序,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不会放弃自己的“儒”家式公平,而成为“基督”式正义的忠实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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