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长沙
近年来,有关“Tradeand…”连接的问题日益成为国际法领域讨论的热点。WTO是国际经济领域的联合国,于是部分学者主张将非贸易问题纳入WTO体制管辖。将非贸易问题纳入WTO体制是利是弊?假如非贸易问题被纳入WTO体制,应当通过何种治理路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文从发展中国家立场出发阐述关于连接问题的观点,并在连接假设之下探讨治理路径的选择。
国际社会中部分学者尤其是西方学者,主张将非贸易问题纳入WTO体制统一加以治理。显然,DSB的力量是这些学者作此主张的主要原因。国际社会中,关于非贸易问题通常专设有国际组织以及调整非贸易问题的国际法。但是,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法较为松散,其缺乏强制力或者至少是威慑力作为后盾。DSB的最大特色和最突出贡献在于其报复机制所具有的威慑力。当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报告获得通过而被申诉方拒不执行时,申诉方可以通过申请对被申诉方实施获得认可的报复措施,被申诉方在巨大压力下通常只能选择执行报告。因此,WTO体制下有关争端和问题可以得到更有效的解决。
诚然,这些学者的观点具有可借鉴性,但这种主张多来自西方学者,主张的出发点在于发达国家而非发展中国家。当前,发展中国家国内的环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劳工问题也有待进一步解决,非贸易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的短板。某些西方国家正是以非贸易问题为借口频频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无理指责,或者以此为要挟来为本国攫取各种利益。假如将非贸易问题纳入WTO体制进行管辖,势必为某些西方国家炒作非贸易问题进而操纵国际经济提供便利。同时,将非贸易问题纳入WTO体制进行管辖,无异于使发展中国家放弃自身的管辖权,法律的适用权等自我保护途径,势必把发展中国家推至更加不利的地位。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特点便是发展,环境问题,劳工问题等非贸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是当前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虽然非贸易问题与WTO体制连接的主张具有参考价值,但是其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在当前国际格局和发展现实下,贸然将非贸易问题纳入WTO体制进行管辖对发展中国家弊大于利。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抵制或者至少在当前应当抵制WTO管辖权扩张的倾向。未来,非贸易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可以得到更有效得解决,非贸易问题与国际贸易的联系也会更加紧密,非贸易问题被纳入WTO体制成为今后的连接趋势。假设WTO的管辖权获得扩张,发展中国家应当选择何种治理路径维护自身权益,即在以立法为中心的治理路径和以司法为中心的治理路径之间作何抉择呢?
首先要强调立法和司法在两种治理路径当中皆不可或缺,二者的区别在于侧重点不同。以立法为中心的治理路径侧重通过协商谈判将规则以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不断完善立法为国家行为提供规范指导。以司法为中心的治理路径强调DSB在处理贸易争端中的作用,避免固定规则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的制约。西方学者多倾向于前者,比如约翰·H·杰克逊教授指出,WTO接受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后势必会毁损、剥夺一国的主权,它过分依靠准司法性质的解决机制而非外交谈判纠正乌拉圭回合文本中的模糊和缺漏之处,存在宪政危机。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则历数WTO立法的缺陷,比如陈安教授认为虽然WTO各个协定文本的谈判一般需要各成员方协商一致通过,但“立法”过程的“权力导向”实践决定了WTO规则及其“司法”和“执法”过程只可能对强者更有利,而无法真正做到强弱之间实质性的公平。那么,两种治理路径孰优孰劣,下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本文以环境问题为例简述WTO关于非贸易问题的立法。WTO中有关环境政策的内容较为零散,但是通过分析不难得出WTO环境立法的几个特点:
(1)环境目标与价值通过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借助法律的确定性与稳定性指导人们的行为。这正是立法中心路径较司法中心路径的优势所在。如果法律对频繁且杂乱的变化不能起到制动作用的话,那么其结果便是混乱和失序,因为无人能够预知明天将出现的信息和事件。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更有利于促进目标和价值的实现。此外,立法的普遍性也为解决问题提供了广阔的视野,相较司法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具协调和效率。
(2)WTO逐渐关注环境问题并重视环境问题的立法。以序言为例,GATT1947的序言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为目标,而《WTO协定》的序言则明确规定:“……同时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和宗旨被确定了下来。可见,基于非贸易问题的连接性,WTO对其的关注正在逐渐增强,这也反映出WTO体制吸纳非贸易问题加以管辖的未来趋势。
(3)WTO环境立法对实施限制措施设定了条件和程序。例如SPS协议规定了许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明确了WTO各成员方的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SPS协议还规定了各成员方在采取措施时必须以科学原理为依据。虽然协议仍然规定了可以采取临时性预防措施,但措施实施条件和程序的设定还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成员方,尤其是在环境问题上具备相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任意进行干涉或限制。
WTO的非贸易问题司法主要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DSB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过程当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发展中国家参与的程度有限。同时,DSB还显现出有失公正的一面,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有限的参与之中权益仍然无法得到保障。以下简析DSB的不公正:
(1)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透明度。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议事讨论是秘密进行的,听证会不向公众开放,同时也并不向所有的成员开放,有时某些成员可以获得的信息而其他成员却无法获得。此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匿名发表观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对本国的案件不采取回避制度等也广为人诟病。
(2)上诉机构的组成和程序存在弊端。在上诉机构候选人的磋商和实际选举程序中,WTO中强势成员可以施加较大的影响。尽管DSU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美国、欧盟和日本在上诉机构各占一席,其余成员由各地区选举产生。上述机构的组成方式和组成结构使西方国家实质上在DSB当中处于绝对优势,上诉机构的公正性不由的受到质疑。
(3)条约解释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GATT第20条为例,其解释的思想理念越来越趋向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也正是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和推动的,但这种条约解释忽视了发展中国家非贸易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的现实状况,有悖于公平原则。由于DSB条约解释的轻易通过和借鉴意义,这种解释方式必然会损害到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经过前文对WTO非贸易问题立法与司法状况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立法中心的治理路径可以借助法律的固有属性——确定性和稳定性,使WTO各成员方在有所预见的前提之下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这更有助于非贸易问题目标价值的实现,也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对自身行为的提前校正。同时,法律的普遍性又使得非贸易问题的解决可以更加协调和更具效率。司法不可能具备法律的天然属性,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特性使其在提供行为指导时无法发挥立法那般大的作用。当然,在判例法的传统之中,判例本身也属于法律。然而,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中,前文讲到DSB在对WTO立法进行解释时,其解释更加趋同于发达国家的价值理念,但其对条约解释的发展性却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实,有违国际交往的公平原则。而且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采取反向协商一致的通过方式,报告产生便基本等于通过,新的类似争端对该解释的引用必然会侵害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失去了在立法过程可以获得的回旋余地。此外,部分学者从发达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占据优势的角度出发,认为将非贸易问题纳入WTO体制将损害到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在看过WTO上诉机构的组成方式和组成结构之后,从相同角度出发,其实也不难推断出DSB在处理非贸易问题时的公正性。有人会认为既然发达国家在整个WTO体制当中都占据着优势,那么其对立法也有操控的可能。WTO的立法过程是各成员方条约谈判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力量不均的各个国家进行利益角逐,讨价还价的过程。现时的WTO谈判将各个问题集合在一起进行谈判,采取的是一揽子谈判的方式。虽然发达国家可能会在其中某些问题上获得利益,但是发展中国家也可以通过“还价”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发展中国家还可以在立法过程当中得到某些程度的优惠待遇,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是无法得到实现的。此外,发展中国家的数量在WTO中占据优势,数量优势之外很多发展中国家也日渐崛起,G7到G20的变化便是很好的例证,金砖四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在国际经济中逐渐发挥起不可忽视的作用,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不断增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声音不可能不再三思量。而且国际贸易是双边的贸易往来,发达国家试图维护自身权益,发展中国家的权益维护意识也同样不能松懈。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也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现在还超越日本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日渐增强,国际贸易交往的日渐广泛,中国也有必要通过积极参与WTO立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连接和治理是两个问题。当劳工问题、环境问题等非贸易问题游离于WTO体制之外时,发展中国家具有相当的自主权,因此我们无意将非贸易问题纳入到WTO体制管辖。但是,假设非贸易问题被纳入到WTO体制之中,那么以立法为中心的治理路径可以更好得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连接假设大有变为现实的可能,因此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到WTO的条约谈判当中,通过积极参与甚至是影响WTO立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陈欣.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解释——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 陈安.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宪政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J].现代法学.2009(2).
[3]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 [美]约翰·杰克逊.国家主权与WTO[M].赵龙跃,左海聪,盛建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5] 贺小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与中国对策研究——以WTO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