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
有学者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a)也有学者说,“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b)从这些话中,即可看出处于法律帝国核心地位的法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官不仅是法律的行使者,更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法律赋予法官审判权,就意味着法官能够运用审判权,具体表现为法律的解释权和裁量权,法官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合法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c)法官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合理行使自己所被赋予的权力,从而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进而维护法治权威及社会稳定。因此,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解决者,作为司法正义的捍卫者,其一旦踏上犯罪的歧途,陷入风险的漩涡,就必然会造成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削弱,最后甚至于危及国家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建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就显得亟不可待且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工作报告内容,其中反映了2013至2017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等案件19.5万件26.3万人,其中,被告人原为省部级以上干部101人,厅局级干部810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判处罪犯1.3万人;各级法院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干警1011人,对1762名履职不力的法院领导干部严肃问责;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53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338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31人。2018年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8万件3.3万人,其中被告人原为省部级以上干部的18人,厅局级339人,县处级1185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判处罪犯2466人;各级法院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干警369人;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9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1064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76人。(d)从这近6年我国各级法院的贪污受贿犯罪涉事人员数量及违纪违法人员的数量来看,足以说明法官司法廉政问题的严峻性。司法腐败一直是近年来屡禁不止的问题,司法廉政风险也一直处于法官岗位风险中的首要位置,如果我们想要真正实现消除腐败,就不应只是集中于对腐败问题进行事后的查处严惩,而更应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也即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官岗位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从源头上消除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从对收集的近几年法官犯罪的数据及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此类犯罪存在一定的规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从众多法官职务犯罪的宏观角度来看,法院的领导干部成为了受贿犯罪的主力军,且职务犯罪的法官级别也越来越高,致使中高级法院成了法官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如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非法敛财数千万,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受贿390余万元于201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原重庆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弢因受贿902万元于2011年被判处死缓(e)。这些案例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权力越大,滋生腐败的机会就越多。孟德斯鸠也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f)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合理配套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权力,滥用权力的现象将愈演愈烈,司法腐败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最后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动摇法治权威。
在已有的案例中最具有窝案特点的便是2002年震惊司法界的武汉中院法官集体腐败案件,其中包括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窝案、串案的特点就表现在涉案人数较多,一人犯罪引出群体性的犯罪,归根结底,是他们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为了能够实现私利最大化,于是滥用各自手中的权力,相互勾结,遮掩袒护。窝案、串案具有更加恶劣的影响,其体现在一方面由于我们法院实行的制度例如合议庭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决定了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往往不可能只是一个法官所为,而多为办理同一案件或在同一庭室工作的法官的共同行为所致,他们之间相互掩盖导致易被隐藏的风险较大,致使查处难度更大,所耗费的精力也更多;另一方面由于窝案、串案牵涉人数较多,且可能不仅仅局限于法官这个群体,还存在同律师的勾结,甚至于通过律师作为掮客,形成当事人—律师—法官的权钱交易模式,这将对整个国家的法治造成不容小觑的严重影响。
总结现有的法官犯罪案件可得知,涉案人员大多均为法院的员额法官,基本上都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还不少是法学硕士、博士,甚至于许多还是教授或者学者型的法官,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系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其同时还担任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等高校的兼职教授,其学术水平堪称佼佼者。基于法官作为案件纠纷的裁判者的定位,我国的《法官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了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因此这也能解释了犯罪主体学历普遍较高的特点,但同时也值得我们深思,具有如此高学历的法官,是由于什么原因没有将其聪明才智用在司法事业上反而选择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难道仅仅是因为金钱的诱惑吗,我想并不是,更多的只是因为他们已经丧失了当初对法律的信仰,一个人没了信仰,就没有了原则,也就丧失了辨认人生方向的能力。
从整体上宏观分析法官犯罪的情况,无一例外都是“权钱交易”的结果。在这披着合法行使司法权的外衣下,法官职务犯罪的手段却是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个司法领域的法官各显神通,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发挥至极致。法官滥用职权的手段五花八门,常见的包括:造假案;抢管辖;卖证据;吃回扣;滥执行;贪污挪用执行款;要求提供“有偿服务”;原被告双方通吃等。(g)面对现如今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法官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也随之多种多样,但却始终指向一个目的,就是攫取私利。此外,法官犯罪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基于执行阶段是法官最易接触到利益的一环,司法程序的执行领域成为了法官职务犯罪的多发区。部分法官在民事判决执行及企业破产执行中滥用权力,大肆敛财,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清泉受贿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蔡红军滥用职权案,湖南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吕小瑞受贿案。
从前文对近几年法官犯罪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司法腐败是一个严重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司法改革带来很多改变的背景之下。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对保证法律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负有重要责任,因而其自身的公正与廉洁就显得尤为重要。(h)司法腐败从直接层面上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更深入的层面,其将会损害法律尊严最后上升到动摇国家权威。因此,要真正去解决司法腐败,光靠事后的严惩查处,暂时警醒干警是不足够的,更应当保证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也即建立一个新型的法官岗位风险化解防控体系,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消除腐败。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完善司法责任制被摆放在了重要的位置,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即意味着法官应对自己的审判行为担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对自己承办的错案终身负责,这无疑不是增加了在“案多人少”情况下法官的办案压力。据统计,普通地市级法院平均每个法官每年审案超200起,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法官年均审案量更是达到了300起以上。(i)然而审判权力的中心下移,位居一线的承办法官被授予了更多、更大的权力,但伴随而来的压力及被围猎的职业风险也相应增加。如果依旧采用传统的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式,还存在院庭长的审核把关。而如今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已经明确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等方面,院庭长审核把关的权力在大幅减小且对案件的裁判已不起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一线法官的压力与责任都在不断地增加。因此,在现如今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推进且不断带来改变的前提下,如果不加快建立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法官行使审判执行权力的监督管理,及早做好岗位风险的研判与防控,那个别职业素养不高、自律能力不足的法官将可能在高压下另辟蹊径,步入歧途,最后可能损害整个司法体系。
法官员额制是一种与法官职业发展紧密相联的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改革专业化、精英化及去行政化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法官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更是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j)然而在当前案多人少的背景之下,员额制改革强调的“精英化专业化发展”,却忽略了法院人员结构的真实现状,最终导致入额的法官可能并非最为理想和优秀的法官,而筛掉的法官中却存在不少优秀的法律人才,难免会令更多的人对改革进程丧失期待,甚至质疑改革本身的正当性。由于员额制改革关涉法院内部人事调整及工资变动,且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即不会发生变动,没有缺额也不会替补,因此,此次员额制改革触动着每一个法官的神经,能否进入有限的员额序列,成为法官们心中共同的忧虑。最后,员额制改革直接导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减少,少量入额的法官在面对立案登记制以来日益增加的案件力不从心,而未入额的工作人员在面对外界的诱惑时选择另谋高就,或更为甚者,愈加焦虑的他们选择违法违纪以获取私利。因此,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新型的法官岗位风险化解和防控体系,因岗制宜,因人施策,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减少优秀人才的流失,最终辅助推进法官员额制的全面施行,充分发挥其制度设计的最大效用。
进入二十一世纪,人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让信息更加流通,我们足不出户便可知天下事。一切领域都被信息技术所覆盖,从政治到经济,从教育到社会,无不受其影响,所有领域的信息都突破了其原有的边界,实现了互通有无,为现如今的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资源与渠道。然而信息化时代在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却滋生了太多的诱惑,触手可及的金钱、权力、美色,腐蚀着拥有审判执行权力的法官们,尤其是在法官职业保障未到位的情况下,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权力观更加容易扭曲和偏移,以致于道德滑坡、信念动摇、警惕放松、行为偏差,最终步入贪污腐败、违法犯罪的深渊。就像孟德斯鸠所言,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风险,都存在被用于交易谋利的可能性。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在于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在于站在每一个案件背后的法官。所以如果享有人民赋予审判权的法官们——这些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们也丧失了制约和监督,为一己私利滥用权力的话,司法秩序将紊乱不堪,司法公信力也将遭遇毁灭性的破坏。因此,在如今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针对当前社会经济大潮带来的诸多诱惑,建立一个全方位的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可以有效预防各类风险的发生,保障法官的执业安全,从根源上根治司法腐败现象,从而更好地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要建立一个合适匹配的法官岗位风险化解与防控体系,就必须对法官执业中所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调研,准确界定出不同种类的风险,最后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风险防控模式,超前化解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切实避免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产生。
司法廉洁性风险是法官执业风险中最为首要的风险,也是我们构建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最需重视及防范的一种风险。所谓“司法廉洁”,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受金钱、美色等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k)而司法廉洁风险从狭义上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行政管理和作风建设中发生不廉行为的可能性,其范围包括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干警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等,而从广义上来说,司法廉洁性风险是司法腐败问题的前提,如果我们没有很好地预防司法廉洁风险,司法腐败现象便极易泛滥,司法公正将受到质疑,法律将形同虚设,社会机体也将丧失自我修复的机能,最终导致陷入法律失灵的状态。司法廉洁既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及案件当事人的热切期盼。司法工作只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同时,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它与法官的职业素养及自律能力息息相关,是检验法官业务水准的一大评判标准,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因此,司法廉洁不仅关乎着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值,也关乎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更加关乎着法律的权威性,对于其所面临的风险我们更需要谨慎对待,及时作好预防对策。
作为纠纷解决机构,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的中心,而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定纷止争的神圣职责,同时也处在社会矛盾中心的顶端,面临着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种风险。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益调整的变化及法律调整范围的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需要调处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务则更加繁重,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尤其是现如今,侵害法官的恶性案件频繁发生,法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和威胁。根据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份调查显示,有50%的法官在办案中受到过当事人的推搡和语言侮辱;30%的法官受到过当事人的语言恐吓;仅有20%的法官没有受到过威胁。(l)基于以上数据,不得不承认,现在的法官是个高危险的职业,社会的各种矛盾把法官的人身安全推向风口浪尖,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是社会形势所迫。(m)因此,我们对法官人身安全风险关注的重点应从事后的处罚与补救转移到事前的防范与预警上来,从根源上化解矛盾冲突,减少潜在危险的发,切实保障法官的权益。
司法体制性风险,主要指因相关制度不完善,导致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因应对上级领导和行政部门的压力和干扰而招致风险。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阻却司法腐败最好的“防火墙”。(n)然而与西方国家所谓的“三权分立式”的政治结构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不能脱离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法院受制于地方党委和行政权影响的现象并未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传统使法院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趋势越来越严重,进而导致了司法过程的形式化现象。同时,此种司法管理体制的模式也助长了领导干部意志超越审判权的行使,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的民主集中制也逐渐演化成了“一把手说了算”,致使法官独立审判成为了“空话”,更为甚者,有些自律能力不足的法官自甘堕落,屈从于领导干部的淫威,并与其同流合污,利用权钱交易谋取私利,这也是导致法官犯罪窝案、串案频发的原因之一。据此,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独立,且相对意义上的独立也未能保证法官的独立,这便使得司法滥权和司法腐败有机可乘。所以,司法体制性风险不容小觑,必须列入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的考虑之中,通过改革法院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实现法官独立办案,减少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干预和影响。
社会舆情性风险是一类伴随着社会媒体广泛参与大众生活的趋势而产生的新类型风险,它主要表现为具有高度传播性的媒体带来的不合理的舆论导向,极易造成公众大范围的不理智的讨论,致使给法官办案带来巨大外界压力的可能性。随着现如今信息化时代的高速发展,社会自媒体不断大量地涌现出来,社会大众获得信息的渠道也越来越广泛,但在其带来正面效应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自媒体的门槛越来越低,鱼龙混杂,且许多自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眼球,博取点击量,一味地迎合和刺激公众的情绪,偏离客观情况,肆意扭曲事实,在未经核实查证的情况下,就给出恶意揣测且驳斥法官的言论,进而干扰法院的正常工作。因此,社会舆情性风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社会新闻媒体可以通过传播报道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同时督促法院重视司法公开工作的落实,要求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社会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或是不当参与也会激化事件的矛盾,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最终影响法官的裁判,使司法公正偏离法律。由此可得知,建立新型的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提前预知风险并将舆论与司法的矛盾冲突化解在源头处,弱化舆论中不良思想所造成的消极因素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上述对法官犯罪的实证分析及对法官执业风险的种类论述,结合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与司法改革带来的新改变之间不适应的现实背景,建立一个新型的法官岗位风险化解与防控体系是迫在眉睫且必不可少的,其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及我国法治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如何去落实构建一个有效的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且予以重视的问题。在下文中,笔者尝试分别从总体思路和具体路径入手,对构建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构建新型的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我们必须先从宏观角度上确定一个总体思路,把握体系的发展目标,确立体系的整体框架,这样才能为体系的探索指引方向,奠定基础。总的来说,就是我们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为目标,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及法院的工作实际,充分利用信息化时代带来的智能化手段及科学化管理,针对司法体制改革后不同法官岗位的风险特点,因岗制宜,因人施策,灵活应对各种挑战,在源头上防御风险,化解风险,从而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助力司法改革的运行。
从法官犯罪的实证分析中可得知,所有这些步入歧途的法官,究其本源,都可归结于法官们思想这一内在因素。一个人的思想决定了他的价值取向,也驱动着他的行为选择。思想道德上的偏移,难免会导致心理上的失衡,当面对利益、人情、关系以及不高的收入和权力寻租的高额回报之间强烈的反差对比时,会使人更易忘记自己的廉洁底线,偏离公平正义的方向。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曾说过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o)法官如果丧失了自己的法律信仰和对正义的精神追求,思想上仅把司法权作为一种谋生途径甚至牟利手段时,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将成为海市蜃楼或者乌托邦式的幻想。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降低法官岗位的风险,就必须从法官的思想道德入手,强化法官的法律信仰,加强法官的廉政教育建设,提高法官的风险防范意识。
同样是从主观层面上着手的路径建议,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是建立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基础之上的。司法职业风险高、责任重、压力大,如若无法获得与之相称的报酬,便会造成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失衡,从而促使其产生权钱交易,以便获取心理平衡的“代偿冲动”。(p)结合当前审判工作的压力和法院的实际情况,法官的薪酬待遇与其工作强度完全不成正比,致使部分法官在司法廉洁、人身安全等风险面前,难以抵御,最终堕入司法贪腐的深渊,也进一步导致人民群众的不信任,司法公信力降低。因此,法官的职业保障,是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务,充分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基础和物质潜力。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有利于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排除外界各种诱惑的干扰,进而维护法官的职业尊荣,促进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最终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法官员额制改革不仅是推动新型法官岗位风险体系亟待构建的原因,同样也是落实建立新型法官岗位风险体系的重要举措。法官员额制是一种与法官职业发展紧密相连的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改革专业化、精英化以及去行政化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法官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更是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在一方面为法官带来压力的同时,另一方面也激发着法官们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办案技巧,从而有自信遵从审判亲历性,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权威性判决,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使社会舆论性风险无可乘之机。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实现了法官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并且,职业身份的塑造,使得法官具备共同的职业信仰、职业伦理、职业语言。(q)法官员额制改革 是对法官职业共同体知识体系的重新塑造,其不仅缓解了司法行政化的倾向,也增强了抵御外部干涉风险的能力。上级法院受职业伦理的自我约束,不会主动干涉下级法院独立司法,进而弱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司法干预;下级法院得益于员额制改革,提高了法官的业务能力,也降低了办案过程中汇报、请示的发生概率,进而强化了下级法院的独立司法地位。这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廉洁性风险和司法体制性风险的发生。
构建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除了以上从法官主观层面入手的路径,还需要一些外部的机制予以配合。尤其是现如今信息化时代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精细数据,为构建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提供了一个全新而又便利的平台。我们应该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主动拥抱现代化科技,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和科学化管理的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成果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对法官在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办案规范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设置预告提醒和制定事前风险管理的要求,克服传统人力监管存在的局限性,打造能对司法权力运行进行实时监督、实时预警、实时分析的信息化平台,创新完善法院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及时发现法官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防范风险的发生。同时,随着目前智慧法院的打造与建设,全国法院都在努力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这不仅推动着人民法院审判体系迈入现代化的进程,同时也对法官的审判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的所有办案过程都会在网上留痕,这从一定程度上督促着法官合法合规合理办案,防止了法官枉法裁判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错案,进而有效压缩司法行为的腐败空间,扩大了公众对司法行为的监督,降低了法官岗位的司法廉洁性风险。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新闻媒体的日益发达,网络舆论已显现出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文化、司法审判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发挥着独特的社会效应。一方面它可以通过信息的传播吸引公众的视线,从而提高案件的关注度,进而有效监督司法公正,推动司法行为的高效化、公开化。然而另一方面,网络媒体的迅速普及也会造成社会负面情绪大量通过网络扩散并大规模地催生极化舆论。这种情绪型舆论是经过网络扩散、激化之后形成的极端观点,它将滋生各种社会舆情性风险,给法院及法官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立与社会媒体的良性互动,减少舆情误导的负效应是提升司法公开水平的重要手段,也应成为构建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搭建与媒体的交流平台,在本单位专门的司法门户网站上或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上及时对案件进行法理释明和法治宣传。只有重视和规范社会媒体的外部监督,提高社会公众的案件参与度,才能够有效确保司法独立,防止司法专横,最终实现预防司法腐败。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官成为一个高风险、高压力的职业,并不是偶然的,是有着历史和现实、人文与制度的复杂原因,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恶化与暴露。法官如何避险,是我们推进司法改革所必需面对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构建一个新型的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体系便成为了我们必须予以重视且全面推进的举措。在司法体制深入改革的背景之下,建立新型法官岗位风险化解与防控体系十分必要且亟不可待,我们可以借助信息化大平台提供的大数据及智能化手段来探究构建新型法官岗位风险化解与防控体系的总体思路及具体路径,从而有效应对司法责任风险点的改变,推进司法审判执行权力健康有序地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期待,最终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a)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362页。
(b)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c) 程华:“法官职务犯罪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以20起法官职务犯罪案件为样本”,载《法制与经济》2017年第2期,第190-192页。
(d) 数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至2019年的工作报告。
(e) 这些案例及本文所涉及的其他案例均是笔者从网上公布的信息中获取的。
(f)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1页。
(g) 焦占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以50起法官职务犯罪案件为样本的分析”,载《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19卷第5期。
(h) 谭世贵:“注重从制度上预防司法腐败”,《人民日报》,2009-06-12:7。
(i) 储殷:“莫让法官成为大环境的牺牲品”,《中国青年报》2016年2月28日第四版。
(j) 何帆:“法官多少才够用”,《人民日报》,2013-06-07(5)。
(k) 黄永钦:“司法廉洁的制度保障——探索法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之路”,载《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l) 景野:《法官职业风险与维护法官权益的调查与思考》,参见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id/1518437.shtml2019年6月10日访问。
(m) 何剑、孔令南:影响法官人身安全的成因与防范对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年第4期第64页。
(n) 盛宏文,魏娜:“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及其预防对策——基于1990—2010年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0卷第4期第97页。
(o) 刘淑华,刘建宏:“法官队伍素质建设刍议”,载《人才开发》,2004年第8期,第16-17页。
(p) 刘跃敏:“当代腐败犯罪的若干心理特征与行为趋向”,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第96页。
(q) 孙媛,魏钢泳:“法官员额制改革与司法去行政化”,载《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第17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