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基本案情a:申请人沈洪发与张宁蓉2016年5月认识,同年9月结婚,三被申请人沈一鸣、沈碧云、沈至云系沈洪发与前妻的子女。自两申请人登记结婚后,被申请人就开始恐吓谩骂两申请人,使得两申请人不得正常居住与生活。
分析:《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所规定的申请保护令条件之一为“家暴事实或家暴危险”,且本法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也作出了规定。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形式和实质条件,或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则无法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受害人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受到家庭暴力并且未达到本法第2条所规定暴力之程度,因此法院裁定驳回。
为进一步研究人身安全保护令,笔者以Wolters Kluwer作为检索平台,输入关键词“家庭暴力&武汉市”,截止目前共检索到1365条结果。其中多为因家庭暴力产生的离婚纠纷与刑事犯罪,这说明女性越来越重视捍卫自己的权利,不再忍气吞声,异于传统女性的固有印象。
在上述关键词中加入“人身安全保护令”检索得到已经公开的29(a)条结果,有效法律文书25篇。相比之下,在发生家暴之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比例只有2%。这说明目前大多数被家暴者在遭受家暴之后,仍然不会第一时间想到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人身安全。
本文继续以Wolters Kluwer作为检索平台,以“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武汉市&驳回”为搜索词,共检索出12条裁判文书。另外,本文从检索出的裁定书中发现,被驳回的裁定书中大多会使用不符合、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等高频词汇语句。因此,在前述检索限定词中加入不符合这一关键词继续进行第二轮的检索,共检索出5条裁判文书。接着笔者又从长江日报处获悉,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在这5年多的时间里,武汉全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45件,其中有37件法院依法发出了保护裁定,并且由于家暴案件具有紧迫性和特殊性,人民法院需要在受理申请后即刻进行审查,情况紧急的需要在24小时内发出裁定并送达,最迟也不能超过72小时。
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依据的证据种类除了法律明文列举之外,也分别对其他的证据类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采用,例如申请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病历、反映损害程度的照片、证人证言等等。对于是否应当扩充“其他证据”范围,目前仍有待明确。申请人最常提交的证据为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比例已达到92%,位居第二的是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易于当事人收集且不需要证据意识即可形成,其余的证据采用比例都很小。(见表1)
表1 申请人提交证据形式具体情况
Table 1 Details of the form of evidence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
证据形式 |
申请人陈述 |
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 |
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 |
病历及门诊发票 |
反映伤情及损害的照片 |
公共场合监控视频 |
证人证言 |
妇联登记记录、居委会反映记录 |
司法鉴定意见 |
施暴人供述 |
施暴人保证书 |
未提供证据 |
文书数量 |
2 |
6 |
23 |
5 |
3 |
2 |
3 |
4 |
1 |
1 |
1 |
2 |
比重 |
8% |
24% |
92% |
20% |
12% |
8% |
12% |
16% |
4% |
4% |
4% |
8% |
在一般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都是立即执行,在检索平台上还没有检索到公开的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从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免出现被申请人继续骚扰家暴申请人及其亲属的行为。
在Wolters Kluwer中输入检索词家庭暴力,得到176859条结果,继续加上关键词武汉市,得到1365条结果,再加上人身安全保护令仅得到29条结果。可见在武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率极低。原因可能在于受传统思想男强女弱、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响,女性始终处于忍受的状态,只是将家庭暴力视为夫妻生活中的摩擦。另外可能被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制度几乎并不了解,以至于不能有效寻求这一救济方式。(b)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私性与特殊性,被害人举证困难一直是家暴认定的难题,从而阻碍其寻求保护令的救济。原因主要在于受害人证据收集意识淡薄,对于民事上举证责任没有清晰的认识。另外还在于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可能不太适合家暴此类隐私性极强的特殊案件,证明标准过高,举证责任有待重新审视。
裁定书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往往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的处罚情形往往都以罚款、拘留而终结,而仅靠罚款、拘留已经不足以抑制家暴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机制,公安机关、村委会或居委会协助执行,但是在实践中却面临各种挑战。执行标的为对象的不作为,需要执行机关保持警觉,但是法院作为执行机关,往往人手不够,难以落实执行效果,且法律对公安机关、村委会以及居委会如何协助执行规定太过于概括、空洞,导致他们不知所云。家暴的发生可能就在瞬间,具有不可控性,执行机关更是无法及时予以制止。(c)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之后,单纯的禁止加害人各种不作为的行为,并不足以从根源上消除其加害行为,除罚款、拘留之外应当有其他的配套措施对家暴行为人进行教育矫正,并要求其改正。由于《反家庭暴力法》才出台几年,大多都是概括性规定,细节规定目前还并不详细。目前的法规也正在运行当中,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此项制度。
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将申请主体限定为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d),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已经离婚不再共同生活的、女婿家暴岳父等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范围过于狭窄,有待拓宽。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包括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禁止施暴这些禁令,法律这样规定为其他暴力行为留下了施暴的空间,实践中运用兜底条款的比例也并不高。但是仍然需要依靠其他的救济措施,如远离令,财产方面包括财产处分禁止令,还有保护令存续期间的生活费、抚养费等。
由于家暴案件的隐私性与特殊性,根据民诉法规定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显然对被害人不利。因此应当考虑对这一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另外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医院、妇联等可以帮助受害人收集证据。在家暴案件中,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自身收集证据能力低,因此对此类案件可以酌情降低证明标准。本法第20条仅列举了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但是实践中对于其他证据是否可采,还尚无定论。笔者建议拓宽可采的证据种类,例如微信聊天记录,Email等等。(e)
除了《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所规定的要件之外,还应当审查申请主体是否符合关系主体范围,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形式要件。然后再对保护令的实质要件“家暴事实、家暴危险”进行审查。如前述,《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来,就设置了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执行的执行模式,由于此模式存在局限性,导致执行乏力,对此应当对三者分工作出明确的划分。另外,针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成本低(f)的问题,法院不仅要罚款,还要视情况同时对施暴人进行拘留,重者则构成犯罪。(g)
鉴于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法庭。由生活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审判人员作为法官,心理专家、医学专家等作为陪审员组成审判庭进行审理。此外建立家庭暴力回访制度,对后期施暴者的行为情况进行反馈,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反家庭暴力法》第18条规定了庇护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较大的执行力,甚至大多数人都还不了解此项制度,因此要在立法上细化该制度以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h)
(a) 截至2021年8月4日在威科先行中输入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定书 家庭暴力 武汉市,共检索到29条结果,有效裁定书为25条,多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类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7条规定。
(b) 薛竑.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c) 邓智慧.人身保护令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d)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e) 易前,黎藜.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入法思考——以长沙反家暴审判实践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4(7):17-21.
(f)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g) 巫颖.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之检讨与建议──兼论违反保护令罪[D].东海大学,2002.
(h) 薛宁兰.反家庭暴力法若干规定的学理解读[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