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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i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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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建构 ——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视角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New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System in China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engqiao Model” in the New Era

Advance in Law / 2024,6(2): 161-176 / 2024-05-22 look565 look648
  • Authors: 徐云哲
  • Information: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 Keywords:
    The Fengqiao Model; Preven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Manysided cooperation
    枫桥经验;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多方协力
  • Abstract: With the Handan bullying incident on the hot search, the problem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once again become a hot topic of concern.Combined with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main cause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soften associated with the family of origin, school supervision and education,judicial disciplinary efforts warning limited. And the new era “the FengqiaoModel” precisely with the juvenile crime prevention work logic is similar,has guiding significance. Therefore, the work of juvenile crime preventionshould make good use of the “the Fengqiao Model” of the new era, and usethe inherent correlation between it and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advocated byjuvenile crime prevention, and from a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take measuresto further promote the parental education, linkage of multi-party forces tostrengthen the rule of law education for minors, establish a mechanism for thecollection of undesirable information, as well as a mechanism for the collectionof undesirable information by the prosecutors. To take a practical approach byfurther promoting parenting education, linking the efforts of various parties tostrengthen education on the rule of law for minors, establishing a mechanismfor the collection of undesirable information, and having procuratorial organstake the lead in 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so as to build a solid systemfor the prevention of juvenile crime. 随着邯郸霸凌事件冲上热搜,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常常与原生家庭、学校监管教育、司法惩戒力度警示性有限存在关联。而新时代“枫桥经验”恰恰与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问题工作逻辑相似,具有指导意义。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展开应当发挥运用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其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所主张的修复性司法二者内在的关联性,从实际出发,采取进一步推广亲职教育、联动多方力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建立不良信息收集机制,以及由检察机关牵头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多方协力筑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 DOI: https://doi.org/10.35534/al.0602014
  • Cite: 徐云哲.论我国新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建构——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视角[J].法学进展,2024,6(2):161-176.


一、当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现如今,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再一次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前不久的邯郸霸凌事件让广大网民愤怒不堪(((a)。在感叹现如今未成年人犯罪行径如此令人发指、手段如此残忍之余,也纷纷高呼应当对其严惩,不能轻易姑息和原谅。人们不经感叹现如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竟如此恶劣和严重,事实上,当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暴露出了新的特征,从三方面概括来说,表现为:犯罪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犯罪人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性质呈恶性犯罪态势。下面将对这些特征进行简单阐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上升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报告中(((b),可以看出2018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24.9万人,年均上升8.3%;今年1月至9月,受理审查起诉5.6万人,同比又上升6.4%。特别是个别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恶性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从报告中和大量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中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的犯罪数量在不断攀升,未成年人所侵害的大部分也都是未成年人,且在这些犯罪中,性侵犯已经成了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的犯罪。这些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数量从4.6万人上升至5.2万人。受害人的数量在不断增长。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主体的数量攀升,作为受害人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可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程度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

报告中指出,与以往不同的是,现如今未成年人中低龄犯罪上升。起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3534人上升至2021年5334人,占同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从8.9%上升至15.1%,今年1月至9月达17.3%。人们难以想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会实施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一类恶性犯罪。而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这一现象一方面体现出《刑法修正案》(十一)(((c)中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规制的正确性以及必要性。这一修正案表达出了对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严重恶性犯罪的不容姑息,追究其刑责的立法精神。倘若没有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进一步规定,我们难以想象现如今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会多么猖獗和严重,相当多一部分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年龄为挡箭牌实施恶性行为,这是值得我们对其惩戒与规制的。但另一方面并不能完全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严重做到根治和拆除。仍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遭受同龄人的伤害与侵害,这些行为深深引起人们的扼腕叹息。事实上,仅凭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难以作出有效规制,这也体现出我们协同多方力量构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性。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案件性质呈恶性犯罪态势

报告中还指出,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相较以往呈现上升趋势。时常出现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性质严重的恶性犯罪。2024年3月10日,邯郸校园霸凌事件冲上热搜,案件严重程度令人咂舌,也彻底点燃了广大网民的心中的怒火。人们难以想象这些未成年的初中生竟然可以对同班同学作出如此残忍之事。简单来说,三名男生合谋将与其朝夕相处的同学残忍杀害,并将其尸体埋在离家不足100米的废弃蔬菜大棚中。更令人感到惊讶和后怕的是,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在事发后竟毫无悔意,和往常一样沉迷游戏。甚至在家长老师的在三追问下,依旧淡定表示没有见过被害人,对案情表示不知情、不了解,从而误导警方侦破案件的方向。直到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后,在确凿的铁证面前,三名犯罪嫌疑人才被迫承认自己合谋杀人的事实。

网民的愤怒不无道理。在犯下如此严重、如此恶劣的罪行后竟毫无悔意,非但没有一丝悔改与害怕,甚至还认为这无关痛痒,淡定自若地和往常一样生活。甚至如果案件没有被曝光,事件没有走近大众视野,其行为可能更加不会得到应有的处罚,这几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意识到亲手终结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是一件多么严重的事,也意识不到他们的行为意味着什么,对被害人乃至其亲属意味着什么。他们妄图借助自己是未成年人身份这一挡箭牌,可以逃避相应的刑事责任。当他的父母看到前一天还活蹦乱跳的孩子竟然被同伴同学活活打死,面目全非,尸体还被藏匿掩埋,该多么痛心!这也不由得激起了广大网民的怒火,难道这些夺去他人生命的小恶魔们真的就可以胡作非为,而不用承担相应责任吗?面对遭受他们侵犯的那些被害人们,如此年轻就被夺去了生命,我们国家该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呢?现如今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有着愈发严重的趋势,对这一现象进行规制和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因此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现象不能轻易忽视,亟需对其进行预防,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教育和挽救。正如《联合国公约》所述,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用法律教育冲动的孩子,用爱心保护无辜的孩子,并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问题时,如果在多元价值观发生冲突时,应将儿童的利益置于首位,由此作为价值选择的基础,同时这也是国际社会所达成的共识(((d)。而随着我们踏入新时代,笔者认为,我们在进一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规制和预防上,可以发挥并运用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上的良性促进作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原因及引发的主要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对我们国家未来希望的守护,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频仍无疑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要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先对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原因进行总结,从而对症下药,以问题为导向作出预防规制的策略。通过总结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原因,从而进一步揭示未成年人犯罪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由此体现出构筑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必要性。

(一)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

其一便是家庭环境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一定阻碍。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家庭环境都存有问题,其中以留守儿童、单亲家庭为主,家庭的不完整所直接导致的问题即是父母教育的缺位。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与塑造与父母的栽培养育是分不开的。这些家庭的父母往往因外出工作、打工等导致不能及时照顾孩子,孩子的大部分成长时间往往需要爷爷奶奶辈隔代进行抚养教育。老一辈往往会对孩子溺爱、偏爱,或也存在其心理健康问题难以被及时发现。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不能得到良好地形成,从而导致心理扭曲、性格偏激等,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其次,有些家庭虽然完整,父母可以对孩子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管,但是不少监护人由于自身原因,并不能给孩子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头和引领作用,或者在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之路上没有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譬如对子女过度放养,以工作繁忙为由对子女的学习生活不管不顾;抑或是望子成龙,爱子心切,给子女施加严苛的要求和标准,要求其实行;或者过于情绪化,暴躁易怒,难以控制情绪,对子女破口大骂或大打出手……这些种种因家庭环境,或者说家庭监护人的不良、不当行为的不完善和不到位,对于还处于成长期、三观形成期的未成年人来说,家庭对于他们的引导甚至比学校教育更为重要,若未成年人在家庭中没有得到积极正面的引导,在遇到刺激和诱惑时很有可能误入歧途。

其二便是学校在对未成年人教育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除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中造成的重大影响之外,能够影响未成年人生活的便是校园生活。司法实务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可以看到,校园暴力的问题日益严重。学校里的发生的种种都会对其三观的形成造成影响。因此作为校方,可以进一步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性教育等等传统学科教育以外展开专门教育。学校应当进一步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等等方面进行呵护和关注。许多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往往是在学校受同侪压力影响,误入歧途,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的行为模式往往会受到同学、朋辈影响较大,而同学圈、朋友圈往往会对其行为表现,思考问题的方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学校作为义务教育的阵地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干预,在发现有不良因子影响正常学习生活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加大。

其三是可以进一步发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未成年群体中的警示作用。正如前文所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攀升,目前存在相当大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亟待规制和教育。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善成熟,很容易遭受到身边社会环境的影响。由于我国在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常还是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的方式,并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在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且犯八种特殊类型(((e)的严重犯罪的时候才会接受刑法处罚,而年龄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在行为极其恶劣,影响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不难看出,大部分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很少会遭受到刑法处罚,外加上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惩罚方式,导致实际犯罪人并未承担严重的刑罚负担,相应地,在惩罚力度上,正如前文所说,采取以警示教育为主的方式,而此类教育往往都处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的目的,在宣传范围和宣传力度上并不全面,由此导致难以对基数庞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到普遍性、警示性的规定。换句话说,我们追求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的代价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的传播范围和宣传力度。笔者认为,对现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惩治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难题,亟需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和规制,更好地发挥个案的教育宣传作用。我们应当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和成长环境,防止其对身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扩大的负面影响,唯有采取策略加大对身边未成年人的影响力度和范围,使得个案具有更好的预防警示作用,也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二)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的主要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严重的危害并不比成年人犯罪要低。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未成年人的犯罪比成年人的犯罪更让人痛心,作为祖国的花朵和未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反思。具体来说其所引起的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其自身的影响、对家庭的影响、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上。

引发的社会问题其一体现在对其自身的影响上。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与其自身的成长环境密不可分,往往是由于周遭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之下,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此外,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因为一时脑热,一时冲动从而酿下恶果。诚然,作为心智发育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直接影响了其本身的健康成长的绿色道路。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个人接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本有更好的机会去看看这美丽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上大展身手,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追求和抱负,如今却误入歧途,怎能不叫人惋惜。对于那些未成年受害人更是如此,他们本没有做错事,却遭受到如此程度的对待,令人痛心。

问题之二体现在对家庭的影响。孩子是父母无尽的牵挂,是父母的贴心棉袄。实施犯罪行为后首先感到悲痛和难过的莫过于其父母。无数父母都望子成龙,希望孩子能够茁壮成长,成为父母的骄傲、社会的骄傲、国家的骄傲。犯罪行为的实施无疑是对父母的一记沉重打击,也因此破坏了原本和谐健康的家庭。

问题之三就体现在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上。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如果这么多未成年人因为犯罪问题而遭受刑罚处罚,无疑是对祖国人才储备的影响和破坏。毛主席对青年人说: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当代青年应当不辱时代使命,努力学习,回馈社会、报效祖国。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论是对其自身,还是对国家和社会,都是难言的苦楚,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不辱时代使命,不负人民期望,努力呵护每一位未成年人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我国新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建构路径及策略

新的征程,新的出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预防规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并且在究极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的基础上,我们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又有了新思路和新手段。而面对普通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群体都有着相对应的举措,具体措施如下。

(一)面对普通未成年人——加强学校和家庭的联系和沟通

首先是我们更加重视家庭和学校在未成年人成长生活中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前文中提到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独有特征就是离不开家庭和学校的关系。而要想确保一个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地成长生活,离不开生长和学习的环境。环境的优化与协调与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之间无疑是成正比例关系。因此我们要在加强家庭教育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学校教育的全面和完善,同时确保二者能得到实际的良性互动。这个问题又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答。

第一个方面是如何加强家庭教育的问题,从监护人的角度,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少年儿童成长教育机构等都可以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力度和宣传范围。养不教,父之过。作为父母,笔者认为再忙也需要花一些时间在家庭教育的培训上,可以多和学校沟通交流,在孩子遇到挫折或者做错事后可以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情况。由此自然引出了第二个方面,即学校的教育应当更加多元多维,对孩子的培养也应当更丰富和完善。教不严,师之惰。作为孩子成长道路的领航员和引路人,老师们应当更加重视学校教育的多元性和全面性,在传统基础课程之余,不断强化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等非学科教育(((f)。真正做到未成年人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身心健康。而第三方面,则是学校应当与家长多加沟通,确保家校的良性互动。笔者认为,校方可以定期组织家长之间进行学习心得交流分享会,或者借助线上的不同载体,如钉钉、腾讯会议等等,通过家长会等方式。给家长们提供一个经验交流分享平台,相互之间进行育儿心得的分享交流。有别于传统的有问题老师找家长反馈,家校点对点反映,这种不同家长之间的直接对话可以借助不同类型的家庭之间的分享交流,为家长们提供教育孩子健康学习成长过程的新思路。

(二)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学校的开设和建立

当然,上述三个方面的做法可能更加贴合普通未成年人的成长生活,在面对有严重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时,我国还建立开设了相关的专业学校。在保护其他未成年人免遭这些违法乱纪的不良少年影响之余,也通过对其专门监管和教育改造的方式实现改造的目的。值得肯定的是,我们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根据检察机关的统计,截止到2022年五月,全国总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在建或进入选址阶段额有11所(((g)。专门教育工作的建设和推进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助,成果也十分显著,以南京建宁中学(((h)为例,在学校过去的18年里,每年学校的初中升学率都超过了95%,有超过50%的学生选择留在该校中专部继续学业,而在过去的18年中,建宁中学学生的流失率不足1%。有不少孩子在学校老师的细心关照下洗心革面,褪去了身上的戾气,生活学习走上了正轨。

(三)面对未成年人群体——增强多方社会力量的保护

不论是普通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有踏入社会、回归社会的一天。而不论是普通学校还是专门学校,终究只是未成年人成长教育中的一环。要想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的工作,家长和学校无疑在其中发挥了中坚力量。与此同时,对不同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和保护也离不开多方社会力量的帮助和支持,孩子们在平日里的线下活动以及线上活动都应有专门社会力量予以保护。具体而言,其一,在线下的生活中,可以进一步发挥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场所的社会效益。可以通过开展丰富的线下活动的方式,在给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培养健康积极的生活爱好。其二,在互联网科技如此发达的时代,科技水平的进步使得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互联网,其中形形色色暴力、色情的内容或多或少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起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妨害。因此面对未成年人的绿色网络平台也应当同步构建,确保其接触的内容绿色健康。诚然,电子游戏、娱乐视频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很大,相当大一部分的未成年人陶醉其中。我们何不借助这些媒体介质,以孩子们能够接受的方式,将法治教育、身心健康安全教育的内核糅合其中,从而也起到和线下活动一样的呵护其身心健康,实现孩子们健康茁壮成长的目的。

四、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作用

2024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1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1周年。笔者认为,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这一问题上可以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落实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来自许多方面,这其中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司法惩戒因素等等不同方面,面对广泛的影响因子,如若仅凭司法机关的力量进行预防显然不太够,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枫桥经验”。其内涵与应用可以帮助缓解司法机关的压力,更好地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问题。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含义解读

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是我们党的百年奋斗历史中形成的宝贵经验,也是预防化解社会风险、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平安和谐的重要法宝。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我们实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犯罪预防,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我们要深刻领悟其内涵,并运用其解决我们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上遇到的问题。

具体来说,步入新时代,“枫桥经验”从“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发展为“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i),在实践中形成“群众唱主角,干部来引导,德法加德治,有事当地了”的新时代特征。进一步通俗来讲,“枫桥经验”是一种群众工作法,这一工作方法离不开群众,意味着我们要走群众路线,坚持依靠人民群众来开展工作,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来解决问题,同时要坚持为了群众,把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放在心上,做到真正落实问题,解决问题。其次,这一工作方法强调问题在基层得到解决。问题能够在基层解决的,尽量在基层解决,而无需将问题统一交给上级部门来集中处理,做到又快又好地解决问题。正所谓“郡县治而天下安。”在电视剧《县委大院》中,光明县巨鹿乡长岭村采取“围炉夜话”的方式,通过组织村民们坐下来商议事情,大家集中反映问题,探讨问题,乡书记则听取民意,调解矛盾,从而帮助村民们解决实际问题。这种“围炉夜话”的形式可谓围出了感情、围出了稳定、围出了发展、围出了希望,这就是基层“枫桥经验”很好的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群众和基层为核心,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我们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好“枫桥经验”,从一开始的小镇方法到现如今全国推广,并适用于多个领域。因此将“枫桥经验”迁移运用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上,这是具有可行性和指导性意义的。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体现

从我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含义特征中不难看出,这种强调矛盾化解在基层,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的方式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在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亦是如此。要想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如果仅凭将问题交给司法机关、有关的社会组织是不足够的。未成年人基数庞大,司法机关处理的未成年人问题往往较为严重和急迫,会将更多的工作重心侧重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惩治和教育上,而面对普通未成年人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和关照,往往扮演“事后惩罚者”的角色。而相关的社会慈善机构也不例外,人手有限,要想做到预防未成年人走向歧途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笔者认为具体来说离不开家校社三方的共同合力。

在现如今我们的很多做法中有“枫桥经验”的体现。譬如专门学校的建立,就体现了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规制和预防再犯上。专门学校出于对保护未成年人免于遭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影响这一原因出发,将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统一监管教育,从而实现对其教育改造的目的。而像家校联动机制方面,现如今的中小学校园内都有家校通等平台,使得家长可以更好地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动向和生活,老师也可以在孩子们出现问题后及时将相关问题予以反馈。形成良性互通。此外,现在的校园内也越来越重视对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教育,有不少学校开展法治教育讲座,通过邀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走入校园的方式,让他们向未成年人们“当面普普法”,在科普一些基本知识的同时,也可以以一个个相关案例为切入点,让相关法治概念更好地被学生们接受,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种种措施做法都告诉我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不应当单纯交给司法机关来处理,而是可以在基层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得以解决。“枫桥经验”的运用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二者具有密切的内在关联。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内在关系

具体来说,二者在深层次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首先二者在理论内核上相似。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理念强调修复性司法的观念,也就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刑罚不能仅着眼于惩罚罪犯和预防犯罪,也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发掘罪犯犯罪的原因,恢复因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之上,通过矫正、改造和帮助,使罪犯能够重新回归社会,也使社会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心理能够得到平复。“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是“依靠人民群众,就地化解矛盾”(((j),强调以人为本,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从而解决纠纷。它和修复型司法中都渗透出社群主义因素。其一,修复性司法注重社区的角色地位,枫桥经验重视基层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都契合社群主义群体成员利益相连、相互依赖的主张(((k)。修复性司法鼓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勇于承担责任,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敢于认错,而其他多方主体如被害人、社区也应当共同承担修复社会关系的责任。而“枫桥经验”同样强调群防群治,社会主体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因此二者内核存在趋同性。

其二,二者具有共同追求的目标。正如前面恢复性司法的意义所述,其目的在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重新走向社会,让广大社会群众重新对其拥抱和接纳,从而实现矛盾得以解决,社会和谐的最终结果。而“枫桥经验”的目的也在于可以最终发动基层群众的集体智慧,实现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鼓励吸收多方主体参与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三,二者在实践运用中具有良好的互补性。在修复性司法的实际运用中,可以借鉴“枫桥经验”中的灵活性和矛盾就地化解,使得相关工作开展更为轻松高效,更好地化解问题和矛盾。而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也是如此,结合本土化的实际情况将二者结合,使得相关预防工作可以得到更好地推进和展开。

(四)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建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具体运用

正是由于“枫桥经验”和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展开工作上具有内在的多方面契合性,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发展和运用好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并将其运用至构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工作上。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从而为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有机土壤。

其一便是进一步加强和推广亲职教育。亲职教育的目标旨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的培训和指导,其目的在于改变或加强父母的教育观念,使得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家庭的呵护在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上起到重要的作用。许多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往往与其原生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许多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和偏离,从而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对于家长的培训直接影响到其能否正常实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管,防止其误入歧途。我们可以协同多方社会力量,由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联合当地的社区共同展开进行,广泛发动社区群众,协同社区多方力量,可以采取座谈会、讲座等不同形式,针对性地引导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观念变得更为科学和考究,从而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其二,要依靠多方力量联动推进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如果说亲职教育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现家庭环境的和谐健康。那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则直接指向未成年人本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容易被不良信息干扰与影响,从而直接影响其行为。因此,对其本人的法治教育是有继续推行的必要的。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加强社会教育支持体系。可以通过设置社区网格员的形式,有针对性地辅助未成年人相关法治教育活动进行,其优势在于社区网格员可以及时有效地向社区反映教育情况,同时相关社区治理机构对该社区的每一家庭和个体有直接充分的了解。这也是发展社区基层网格员的优势,通过了解相关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个人情况,从而可以更好地推进法治教育的进度,使得教育更具有适应性,实现因材施教。面对家庭情况不同、个人情况特殊的不同个体施以不同程度的教育,从而使得法治教育活动深入人心,也能更好地被孩子们接受和学习。

其三,建立社区网格员制度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辅助建立未成年人不良信息收集机制(((l)。其本质上与推动法治健康教育是一脉相承的,法治教育可以起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作用,而在教育活动的开展往往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譬如定向心理咨询、法治宣传讲座、组织孩子们进行志愿者活动等等,通过一次次活动可以更好地了解孩子们的心理状况和成长情况。在面对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出现异常或波动可以及时上报反馈,并将不良信息集中汇总。可以在问题进一步升格前促使有关部门及时介入,进行相关的心理疏导工作,从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

最后检察机关应当携多方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在许多暴露出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往往出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缺位或不完善之处,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多方面多环节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相关案件的办理上,不能仅仅止于办理好个案,而是应当追根溯源,面对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进一步思考和解决,力争防止相似案件再次发生。每一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误入歧途都令人惋惜,也让一个个家庭遭受痛苦,社会痛心。因此唯有做好前端预防工作,才能防止类似悲剧再度上演。以校园安全类案件为例,检察机关在2018年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而在这4年里,检察机关携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没完没了”抓落实,积极参与校园安全专项整治,促推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防控校园欺凌等工作机制,协同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11万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1.5万个。“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被纳入全国校园安全常态化督查范围。2021年起诉校园暴力和欺凌犯罪1062人,较2018年下降76.9%;今年1月至9月起诉491人,同比又下降37.8%。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发现晚问题,推广浙江、河南、湖北等地经验,2020年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建立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纳为法律规定。通过检察机关牵头,协同多方部门共同发挥力量,从而更好地为未成年人提供一片健康成长的净土。

总书记在北京育英学校考察时强调:“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新时代中国儿童应当是有志向、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懂感恩、懂友善,敢创新、敢奋斗,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儿童。”可见总书记对当代未成年人的殷切期盼。我们也应当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教育,运用新时代的智慧和多方合力来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来应对解决新时代遇到的困难,从而确保让孩子们可以健康茁壮地成长,最终成为能为祖国所用的栋梁之才。


(a) 霖霖教育日记.邯郸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致死,事后淡定躺床上打游戏,至今未道歉[EB/OL].[2024-04-20].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3596514692347245&wfr=spider&for=pc.

(b) 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EB/OL].[2024-04-20].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210/t20221029_591185.shtml.

(c) 该修正案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新增加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d) 姜敏,时雪涵.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与出路——由“邯郸 13 岁男孩被害案”引发的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14.

(e) 这八种犯罪具体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f) 陈晓蓉.织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安全网[J].群言,2024(1):35.

(g) 新华社报道,文章题目《如何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h) 江苏省内唯一一所未成年人专门学校。

(i) 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J].法律科学,2009(1):19.

(j) 李茂生.少年犯罪的预防与矫治制度的批判——一个系统论的考察[J].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000(2):37-56.

(k) 童飞霜,刘圆芝.修复型司法的本土改造——基于枫桥经验的路径探索[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8(5):25.

(l) 姚舟,陈爱华.新时代“枫桥经验”在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应用机制研究——以P市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实务状况为检视[J].海峡法学,202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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