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双方都有负债的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是一方有负债的夫妻共同债务。然而,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意味着在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下很难完全适应,或者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差异,因此在这一领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在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司法认定问题上,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集中在借款的金额和用途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在考虑“借款数额”时,这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借款数额来做出判断。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还需要考虑夫妻的收入、购买力、个人观点,以及对家庭生活的益处等多个因素来做出决策。在考虑借款目的时,我们应根据实际目的来确定其性质,债权人只应在平衡借款方和债权人利益方面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确定“夫妻共同债务”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民法理论面临的挑战。确定这种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我们需要从意思自治、家庭事务代理、合同的相对性,以及信任利益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这与民法的核心理念密切相关。对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如何确定的深入探讨对于民法理论研究至关重要。确定借款实际目的不仅涉及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确定问题,还涉及借贷财产关系中债权人、举债方和未举债方之间如何通过法律来实现权益的平衡,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但目前尚未确定统一的审查路径。因此,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助于更有效地保护借贷环境,并对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强化公正的司法程序、提升司法的公众信任度,以及构建法治国家产生积极影响。
“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和“日常生活需要”旨在解决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复杂问题。“日常生活需要”进一步强调夫妻之间的谈判,以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满足双方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处理日常事务、涉及第三方介入的法律行动时,应尊重对方的代理权,让其能够代表家人分享责任,由此产生的借款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针对复杂而纷繁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理论界和实践界在日常家事范围的定义上存在许多争议。这种争议将必然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公信力。鉴于此,一些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出了详细规定,希望能形成统一的标准并实现同案同判。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a) 以及江苏高院都提出了类似的规定(b),认为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综合考虑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见,在规范层面上,法院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债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然而,目前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的审查路径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更有效地保护借贷环境,推动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强化公正的司法程序,提升司法的公众信任度,并为构建法治国家产生积极影响。
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所涉及的债务规模范围广泛,可以从几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通常这些债务用于购买日常必需品、医疗治疗、子女教育,以及子女出国留学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通常会以“借款数额”作为衡量家庭日常生活债务的标准。然而,是否仅仅以这个标准为准,还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法院在确定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在第一种情况下,法院仅仅根据债务金额进行评估,并以此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然而,如果欠款金额超过通常的数额,并且超过了通常的开支,要确保这些债务确实符合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是非常困难的。例如,在“刘瑞文、刘炳营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张丽云未共同举债,未事后追认,借款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丽云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由于该债务金额不大且没有影响到双方的日常生活,法官认定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在 “田建芳与陈秀明的民事诉讼案”中,法院给予了支持。法院明确指出:“本案借款是在陈秀明与林升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发生的,借款金额较小,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田建芳主张该借款是陈秀明与林升夫妻共同债务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c)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除了考虑借款金额外,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判断这笔债务是否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借款金额、借款次数、借款时间,以及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例如,在 “张伟与丁九岭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丁九岭提供的证据,张伟所借的金额显然很大,结合双方的收入、孩子的年龄、居住条件等,明显超过了正常的生活需要,而且张伟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这笔借款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借的。”(d)经过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进行整理,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将借款金额作为衡量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债务的标准,存在两个层面的争议:(1)在确定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时,借款金额是否是首要或唯一的考量因素;(2)在确定家庭生活必需债务时,如何适用借款金额。首先,争议在于借款金额是否是判断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的首要或唯一因素。一种观点认为,借款金额应作为主要参考指标,并且较大的借款金额往往超出了正常的日常开支,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一的借款金额不能作为判断依据,应该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借款的用途和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其次,争议在于如何适用借款金额来确定家庭生活必需债务。一些人认为,只有当借款金额超出了通常的生活开支,并且无法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时,才能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另一些人则主张综合考虑借款金额、借款次数、借款时间,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并据此判断是否属于家庭生活必需债务。 综上所述,目前对于以借款金额作为衡量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债务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借款金额的权重和如何适用借款金额这两个层面。在未形成统一司法观点之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以建立更加准确和科学的判断标准,以保障家庭生活必需债务的公平认定。
通过梳理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断一笔借款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时,通常首先考虑的关键因素是借款金额。这是笔者对案例阅读的一个观察得出的结论。然而,在仅凭借款金额判断是否构成日常生活需要债务时,法官可能会忽视其他指导意见中要求考虑的因素,也会忽略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司法目标追求统一裁判尺度和类案同判,一些地区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并提升司法公信力,采取了标准化的法律适用方式,以固定的借款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浙江审理涉夫妇债务纠纷的通知》规定,只要双方一人的借款不超过二十万,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类似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借贷款项》的通知指出,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超过上年天津家庭年平均消费水平三倍以上,基层法院开始倾向于以借款金额为唯一依据。然而,这种“唯数额论”的做法可能忽略了其他因素的重要性。对于判断一笔借款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除了借款金额,还有其他要素需要综合考虑。例如,借款金额与借款时的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方式的合理匹配程度,以及债权人在交易时是否尽责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的支出需求和借款用途等。这些要素的综合考量才能更全面地判断该笔借款是否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综上所述,尽管一些地区倾向于以借款金额为主要判断标准,但判断一笔借款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在实践中,需要充分理解和平衡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公正地认定家庭债务,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在借贷金额规范化方面体现出的“唯数额论”是一种单一视角的做法。在法官追求“统一判决标准,达到类案同判”的背景下,采取规范化的方式来确定夫妻债务是一种必要的手段,以规范的借贷金额来决定夫妻债务,从而达到规范化的目的和司法公正的目标。一些地区的基层法院出现“唯数额论”的倾向,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路径依赖”。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唯数额论”存在的很多缺陷。首先,借贷金额的规范化模式容易导致判决僵化。中国地区发展不均衡问题严重,甚至在同一省市之间都存在城乡差异,家庭的日常生活范围与特定区域和家庭息息相关,缺乏明确的评判准则。即使局限于一个小区域的调查对象,由于农户的经济发展和居住方式差异较大,固定的借贷金额无法准确衡量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而对“日常生活必需债务”的推定也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公正。其次,贷款额度的规范化模式可能会引发投机行为。当借贷金额明确且固定时,一些不良分子就会利用这种规定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尽管借贷一方确实是为了其生活需要,但由于借贷金额过大,因此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也有可能借贷一方故意将借贷金额适度降低,使法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款项未真正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也会让没有负债的一方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尽管以金额为中心的借贷金额理论有助于实现“同罪”的目标,但可能会损害个别案件的公平性。因此,在夫妻债务的认定中,应充分考虑其他因素的作用,避免单纯依赖借贷金额而忽视案件的具体公正性。
由于全国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家庭的收入和消费支出也各有差异,因此对于日常生活需求的界定标准也不尽相同,仅仅以借贷金额来确定范围是不够的。在确定“柴米油盐之债”时,应采用多元考量的方法。根据2018年最高法院回答记者提问时的信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居民的日常生活支出包括饮料、药品和健康产品等八大类。因此,在判断夫妻债务时,不仅需要考虑借贷金额,还应考虑家庭的实际生活需求。这意味着需要综合考虑家庭的收入水平、消费方式,以及借款用途等因素。通过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哪些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而确保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夫妻债务的认定还应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并综合考察涉案夫妻的生活状况等多重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解释和答记者问,在日常消费、养老育儿、医药等方面的开支都是一个人生活所不可或缺的。(e) 在司法实践中,应将与家庭生活需求相关的具体情况联系起来,并通过举例等方式进行判定。根据相关解释中的统计数据,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主要分为八大类,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与服务。在确定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时,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并结合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情况,以及当地的一般社会生活习惯进行认定。通过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可以更准确地判断何种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保证判决的公平与合理。
综上,根据笔者观点,确定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时,应以借款金额为基础,并结合夫妻的收入、消费能力、主观态度,以及是否有利于家庭生活等因素进行具体判断。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债务的界定,不能仅以借贷金额为标准,而应采取正反两种方法。正向列举方法包括清晰界定借款是否用于解决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包括物质和心理需求;借款金额应与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支出相匹配;借款金额的上限可根据借贷次数适度调整。除了对“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债务”进行正向列举外,还应进行反向限定。非日常生活必需债务指的是因处理重大财产或从事高风险活动而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范畴。这样,在考虑到居民购买力差异时,就有了一个比较统一的衡量尺度,也是较为理想的做法。由此可见,在确定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采取正反两种方法进行界定,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和合理性。
“借款用途”是指债务人借贷时所规定的用途,用于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包括食物、衣物、住房、日常用品、教育、医疗、通信、娱乐等。通过对案件进行总结,可以看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对借款目的的协议,但实际上借款资金并没有用于约定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认定思路:一是以协议约定的借款目的为依据进行判决;二是以实际使用情况为依据进行判决。法院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适用的认定思路。
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更关注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不仅仅依据合同中约定的目的来判决。法院认为,在存在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与实际使用不符的情况下,并不能仅以合同形式或名称作为限制,而应该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借款是否用于约定的目的。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或未能承担法定的证明责任,可能面临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特别指出,尽管借款被命名为“家居消费贷款”,但仅仅适用于合同规定的方式,无法充分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当余某和徐某声称徐某某和江某(f)共同承担该债务时,他们仍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该款项是用于共同生活、合伙经营或夫妻共同意愿,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来支持这一点。由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可能对法律产生严重影响。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协议借贷的目的来确定其是否符合家庭的正常生活需求。由于婚姻和家庭是一种高度私密的关系,外部人员很难完全了解配偶的实际情况,因此不应将证明责任推给债权人,而应从维护债权人的信任利益出发。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明确提出了这一观点。该法院指出,“借款为小额资金,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借款用途为家庭生活”(g),并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系婚姻持续期间,债务人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分析法院的争议观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借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的情况,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是否应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来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2)应如何分配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可以进一步梳理法院的争议观点:一方面,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用途,应当按照该约定来认定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这种观点强调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合同约定应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并且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外部人员很难完全了解借款的具体情况,因此不应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债权人。按照这种观点,债务人应该对借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种观点更加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强调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因此,在这两个核心问题上,法院观点存在争议,具体应如何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裁决。
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认定是一个涉及价值评判的问题,即应基于借贷合同中规定的目的还是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立法的目的是综合保护各方利益,既要保护债权人在协议目的中所体现的权益,也要保护实际使用情况中所涉及的权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在决定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性质时,法院通常会参考借贷合同中规定的目的,但同时也会考虑实际使用情况。这样可以综合考虑到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对共同生活债务进行合理判断。综上所述,对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认定既要考虑借贷合同中规定的目的,又要考虑实际使用情况,以综合保护各方的权益。这样能够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兼顾实际使用情况所涉及的权益。债权人选择将款项借给债务人是基于对其信任的考虑。(h)在决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利益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观、公共政策,以及社会道德,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着重要作用。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需要坚持两方利益的平衡,不能偏重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笔者认为,债权人选择将款项借给债务人是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和信用诚信的基础上的。因此,当出现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时,法院在认定时应兼顾两者的利益。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该考虑到双方的权益和社会价值观。一方面,必须尊重借贷合同中所规定的借款目的,因为这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关注债务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通过综合考量,可以确保公正、公平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应既尊重合同约定的借款目的,同时也应考虑实际使用情况。在审判中,要坚持维护双方的权益,兼顾社会价值观,以达到公正和平衡的判决结果。
首先,应该以借款行为的真实目的为准来确定是否属于“正常生活所必需之债务”,以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订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应该给第三人设定责任。根据学者贺剑的观点,“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被视为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正常边界,包括信任和信息成本等因素。因此,除非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不论债务人的婚姻状态如何,也不论交易是否属于债务人的日常家务,债权人都不能享有对债务人配偶的连带债权。因此,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可忽视,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在没有借款人的明示意愿的情况下,才能证明该借款确实用于家庭日常需要,并确保双方权益和责任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的认定,应以其实际使用情况为准,并考虑到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之所以向债务人借款,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由于使用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的差异(i),因此,“可信赖利益”还包括在合同中约定的目的。如果债务人在贷款时明确表示该贷款用于家庭生活,债权人应将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债权和债务关系建立在夫妻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上。如果贷款的目的与约定不符,则债务人将面临无法得到充分补偿的风险。在无法保护可信赖利益的情况下,交易的安全性就成为一纸空文。
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证责任问题,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应该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王礼仁教授指出,当债权人声称夫妻一方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不仅有责任收集证据,还应具备相应的证据能力。从公平正义和诉讼成本的角度来看,法律应将责任转嫁给付出较低成本的一方(j)。另一方面,学者朱虎提出,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债权人无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只需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债务存在以及是否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以确保家庭的正常运转,进而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并减少整体交易成本。(k) 综上所述,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证责任问题,学界观点不一。一方认为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认为债权人无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具体应由法庭根据案件情况来判断,同时考虑公平正义原则和诉讼成本,以确保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
本文认为债务人应对其进行初始证明以减轻其证明负担。债务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借款的真实性,包括借款金额、交易地点、款项使用途径等。此外,他们还应仔细核查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务状况和支出情况,如果非债务人承担证明责任,由于无法确定这些款项是否为家庭所需,他们将难以判断贷款的具体用途。这相当于证明了一些虚无缥缈的事情而不是事实。由于婚姻和家庭具有突出的隐私性质,债权人很难了解他们之间的真实情况,因此,对于债务人的举证要求应尽可能降低。然而,即使在履行了最初的举证责任后,法院的判决也不会因此结束。在当事人的家庭中,可以通过进一步证据来证实债务的真实使用情况,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因此,在法院审判中,可以探索更多关于债务真实使用情况的证据,以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随着中国离婚率的上升,婚姻关系中存在着许多与财产分配相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统一确定“夫妻共同负债”的标准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因此,本文通过总结我国自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关于这类纠纷的判决和争论,来确定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并对其中的一些争议进行了剖析。
在确定“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时,我们需要讨论两个重要因素,即“借款数额”和“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可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除了进行形式上的审核之外,还需要考虑夫妻的具体收入、消费能力、态度,以及对家庭生活是否有利等方面。对于“借款用途”,如果实际的借款目的与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目的不一致,我们需要根据双方在贷款协议中约定的目的来确定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此外,我们还需要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能够表明借款方向的资料来确定借款的实际用途。
(a)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b)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七条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2)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3)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c) 参见“王晓芳、王淑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案”,[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 12 民终1105 号];参见“王合国、冯万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 05 民终 1184 号];参见“王丽、康运修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9 民终 2144 号];参见“王会平、方全兴民间借贷纠纷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10 民终 2290 号]。
(d)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e)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f) 参见“余某、徐某 2 等继承纠纷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8民终2317号]。
(g) 参见“梁淑敏等与岳晓刚民间借贷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2 民终 10109号]。
(h) 王佳营.“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D].吉林大学,2023.
(i) 贺剑.《民法典》第1060条(日常家事代理)评注[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1,58(4):102-119,162-163.
(j) 北大法律信息网[EB/OL].(2022-06-22)[2024-06-26].https://www.chinalawinfo.com/.
(k) 朱虎.夫妻债务的具体类型和责任承担[J].法学评论,2019,37(5):4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