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1. 江歌案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3日凌晨,青岛赴日女留学生江歌在位于日本的出租屋门前被杀害,调查结果确认,江歌是被其同住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捅伤数刀后致死。根据属地原则,此案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在日本进行审判。2017年12月20日下午3点,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 药家鑫案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开车肇事将张妙撞倒,后连刺其数刀致其死亡,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4月22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陈世峰被逮捕以后,依据属地原则,该案需要由日本法院进行审理,而根据日本的刑法规定,很难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死刑。因此,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在2017年8月14日在微博上发起了一场签名请愿活动,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然而,江歌母亲在庭审前所征集到的450万份死刑请愿签名和网络众人的呼吁在日本庭审开始时并未对法官审理案件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其所征集的民意并没有被法官所采纳,最终陈世峰被一审判决20年有期徒刑。
药家鑫在案发后便受到广泛关注,在此期间,药家鑫被传为“富二代”,家境殷实,网络舆论的矛头全部指向药家鑫,民众要求判其死刑的呼声愈来愈高。但是,药家鑫曾在案发后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即使这是中国刑法的法定减轻刑罚的情节,最终二审法院还是在舆论的巨大压力之下于2011年5月宣判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死刑。
无论是“江歌案”还是“药家鑫”案,都在案发后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即使是结案后的今天,对其案件的分析依然会引起许多讨论。网民们在网上发表的言论和观点,其实大多都是一种情感的宣泄,并非是一种理智的思维,也不是一种法律分析。从江歌案件的宣判来看,日本法庭对江歌妈妈的“万人签名”行为表示认可,但并未全部采纳,而是按照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结合了日本刑法的有关条款,将其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且在法律和程序上都没有异议。然而,日本法院并没有彻底阻断民意,亦没有简单地从众,而是在法律所规定的限度之内,根据陈世峰的认罪态度及案情,在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范围内,作出较为均衡、公正的判决。相反,药家鑫案,网上舆论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从一审中发放的问卷调查,到二审维持原判,都是在网上的舆论压力下进行的。或许药家鑫在没有舆论的情况下,依旧会被判为死刑,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考虑了太多网民的意见。但是,当民意过多地参与到一个案件中时,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不可避免地会被怀疑,这同时也会对法律的客观性、权威性产生影响。
1. 日本网络民意的体现
以江歌事件为例,虽然这个案子是在日本发生的,但是却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都对杀人凶手表达了强烈的谴责,同时对江歌母亲表示了极大的同情。这份由江歌母亲征集的签名请愿书,不仅体现了大多数中国民众,也体现了一些留日留学生的心声。江歌的室友刘鑫,也遭到了网民们的强烈谴责。不过,区别在于,日本网民把这一行为看作是一种道德上的判断,并不能得到支持。日本网友认为此案案情简单,应予法官以足够的信心,相信法庭会依照法律及有关事实,作出合理的判决。
日本的死刑判决一般都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动机、形态、严重性、被害人家属的感受、对社会的影响、年龄和有无犯罪记录等因素来确定。上述标准中,“形态”是指杀人手段的残忍程度,从“被害人家属的情感”这一因素来看江歌母亲的感情确实遭到了严重的损害。从“社会影响”这一点来看,江秋莲发起的签名活动也有可能作为其中一个方面去考虑,但在“严重程度”这一点上,按照以往的判例,还要考虑被害者的人数。现实中,日本法院判处死刑,要考察被害者是否是2人以上,此外,还要考察是过激杀人还是蓄谋杀人。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者,才可能判处死刑。司法权的行使应该与民意划出明确的界限,公众舆论呈现出一种必然的非理性特征,司法权力的行使应当与公众的意见划清界限,并通过司法程序将司法行为严格地规范于法律之中。日本法院并不完全排斥公众舆论,也不是简单地人云亦云,而是在法律范围内,根据犯罪指控和案情,将陈世峰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 中国网络民意的体现
自从药家鑫案被披露以来,人们就一直在关注着案件的进展情况。在判决公布之前,新浪微博上就出现了对药家鑫的“人肉搜索”,有关药家鑫及其家人的信息一时间被全部公之于众,药家鑫被冠以“官二代”“富二代”等头衔,这样的称号,让那些讨厌官二代和富二代的网友们,纷纷发出了讨伐的声音。从该案的开始,到开庭审理,直至后来的发展,互联网舆论在其审判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一审到二审,广大网民对该案的事实调查,证据收集,乃至最后的案件审结极度关心,他们几乎没有放过每一个细节,甚至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还向旁听人员发放了500份调查问卷,征求量刑意见,显示出对民意选择性理解的奇怪现象。这种网络舆论在表面上对司法机关具有很强的监督功能,事实上反而极大地阻碍了司法的独立性,因为从审判开始到审判结束,该案的判决都会受到网络舆论对审判的关注。但是药家鑫有没有因为舆论的影响而受到重罚?其实是有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处罚。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但有明显的自首情节,但是却因为网民对药家鑫的愤恨之情,让司法机关承受了过多的压力,再加上审判人员对被害人张妙的同情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所以才会造成药家鑫最后偏重的死刑结果。
1. 国家体制的差异
中日两国有着不同的历史和法律体系,两国公民对与法治和司法独立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可能因历史背景而异。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社会舆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a)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家性质决定了司法的人民性,而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国家机构的活动必须充分反映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日本的国家制度依照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的原则运行。根据日本的三权分立制度,日本政府无权干涉司法机构。日本在遵循人民主权的同时会坚持多数人决定,但同时对民主也有一定的限制,司法机关在作出判决之前,会充分考虑符合宪法精神、有事实根据的民意,对违背宪法精神或与事实不符、毫无根据的舆论坚决不予理睬。
2. 文化传统和价值观的差异
认知差异可能会影响对司法判决的评价。两国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在一些情况下,对于个体权利和责任的看法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对司法决定的评价。一方面,日本的法律文化与道德具有很强的“一体性”或“同义性”,法律只是“规范化了的和成文化了”的道德。日本刑事法律以道德为基础,其伦理道德观与刑法中的罪恶观基本相符。另一方面,由于受到西方法制体制及思想观念的影响,日本在“三权分立”的体系中,审判权的行使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不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涉。
中国在制定法律制度时,非常重视儒家的“仁义”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实施道德的手段,法律在根本上是为道德服务的。(b)这就使得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考虑的内容不仅仅是法条,还需要将人情和舆论作为考量的因素。这就使得当法律与人情相冲突的时候,法律的严格适用就会大打折扣。解决争端的机制已经超出法律框架的局限而立足于人情和舆论。法律具有历史继承性的特点,当今中国司法过程中或多或少还是会受到民意的影响,这是中日民意对司法影响程度不同的一个原因。因此,法官在审判一个案件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法律之外,还要兼顾人情与民意。这样,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发生矛盾时,对法的严格适用就会受到很大的削弱。
3. 媒体环境的差异
不同国家的媒体环境也会对网络民意产生影响。在中国,官方媒体的影响力可能相对更大,而在日本,媒体环境可能更加多元化,这可能导致网络民意在司法问题上受到不同类型的信息影响。不同国家的人们可能在网络上的参与度和社交媒体使用上存在差异,这可能影响到网络民意的形成和传播方式,从而影响对司法活动的看法。相较于中国媒体发展现状,日本媒体在司法领域的影响力可谓很小。日本司法注重保护犯罪人的隐私和司法的权威,其审判公开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的权威,而不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c)日本的庭审现场一般不允许带相机进入,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允许媒体妄加评论。所以对于在日本审判的“江歌案”,无论在中国的民意如何,至少在日本是最大限度的公开和合理的。
总体而言,中日两国在网络民意的多个方面都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具体影响的程度和表现形式会因个体差异而异,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也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各大媒体在江歌、药家鑫两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中争相报道,人们所接触到的新闻和案件的真相,大部分都是从媒体那里得知的,但是,媒体在传播事实的时候可能会添加一些个人的价值取向,很难做到完全客观,尤其是一些比较出名的公众号、微博,他们在传播案情的同时,也会对其所接触到的事实进行点评,而网民在阅读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被该作者的言论所左右,特别是在读者还没有完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阅读了公众号作者的留言,在其影响下继续了解案情的时候,很有可能会带着一种感情倾向,无法客观地看待现实,甚至不愿意接受和自己认知不同的事实。网络上的信息往往是不完全的,容易受到操纵和误导。如果司法判决受到基于不准确或片面信息的网络民意的强烈反对,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在网络上,谣言和误导性信息传播迅速,而这些信息可能没有经过事实验证。当这些虚假信息与司法案件相关联时,可能导致公众对案件的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对司法决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和新闻机构可能会对事件进行信息过滤或选择性报道,使得公众只看到事件的某一方面。这种片面性可能导致对案件真相的误解,而非客观地评估司法决策的基础。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和碎片化也可能导致网民缺乏对案件深度和全面的了解。这可能使公众对案件的整体脉络缺乏清晰认识,从而影响其对司法决策的准确评估。
一方面,网络民意可能会在某些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中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司法机关遭受到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这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迫于压力做出某些决定,而非基于独立和客观的法律判断。另一方面,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往往通过情绪化的表达方式传播。当公众对某一司法事件产生强烈情感反应时,可能导致冷静和理性的讨论受到阻碍,使得司法决策更容易受到情感主导而非法理主导;更有甚者,网络民意中可能存在煽动性言论和仇恨言论,这可能导致对某些群体或个人的偏见,影响司法决策的客观性。法官可能被迫考虑公众的情感反应,而非仅基于法律和证据。而且,网络上的信息流往往受到群体认同和偏见的影响,人们可能更倾向于相信与自己观点一致的信息,而忽略相反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侮辱法官,影响社会审判活动的行为,此类民众任意评判法官的判决,不尊重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一味追求自己心中的正义。这种偏见可能影响网络民意,使得对司法决策的评价变得主观和不客观。
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大量的法律以外因素的思考,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独立,甚至会危害法治。(d)司法系统应该独立于政治和舆论的影响,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判决。如果司法决策受到过多的网络民意干扰,司法独立性则可能受到侵蚀。在某些情况下,网络民意可能试图通过社交媒体、网络运动等手段来左右司法判决。这可能导致司法独立受到威胁,法官和法院可能被迫做出与法律不一致的决定,以迎合公众情绪。在一些情况下,公众的期望可能是合理的,反映了其对公正和平等的追求。然而,当这种期望过于强烈或受到过度操纵时,可能对司法决策的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而网络上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事件的反应更为即时和激烈。这种情况下,司法决策可能受到来自网络民意的紧迫性影响,使得法官感到迫切需要做出快速决策,而非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司法应该下与民意保持距离,上和权力保持距离。只有这样,司法才可以成为沟通这两极的桥梁,才能够真正制约权力,取得民众的信赖。
经历了40多年的发展,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从法“制”,变成了法“治”。(e)我国要走向法治之路,需要树立对法的信仰。让一件件有影响的个案成为全社会的“法治公开课”,才能逐渐使司法与舆论的关系良性发展。(f)法律只有在被人们信任并且对社会全体公民具有强制力的时候才具有权威和公信力。托克维尔说过:“没有民情的权威就不可能建立自由的权威,而没有信仰也不可能养成民情”。(g)民意不能理所当然地影响司法。首先,对于能够公开的信息,可以尽可能地公开,让网民能够更多地了解案件的细节;继续推进庭审直播,增加公众对案件的了解,使公众更加容易理解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将谣言止于真相,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任。其次,可以利用在线教育资源,提供互动性法律教育,使公众更深入地了解法律体系和司法流程。这有助于建立法治观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误解和不信任。司法机关可以积极利用社交媒体平台,与公众进行互动,回应关切、解答疑虑,同时传达法律知识和司法原则。这有助于加强司法机关与公众的沟通渠道,司法若能及时有效的回应舆论,澄清事实,让公众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消除不必要的猜测与误解,情绪化的、不理性的网络言论将会少很多。(h)最后,可以在网络上建立法治社群,促进公众在法律问题上的讨论与交流。这有助于形成理性、理解法律原则的网络舆论氛围,对司法决策提供多元化的观点。
民意通过合法性的检测才具有正当性。(i)通过这些积极的手段,司法公开和透明度得以提升,使公众更深入地了解司法活动,从而建立更加信任和尊重司法体系的社会氛围。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司法独立性,也为公众提供了更多参与和监督司法过程的机会。网络民意可以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改进司法系统的有益力量,增进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同时也提高司法系统对社会需求的敏感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过程需要保持平衡,以确保司法仍然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其职能。
网络民意和司法工作之间存在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民众对于现行法律认识的模糊甚至是无知。所以,改善这一问题的关键应当从网络民众主体出发,通过对公民进行教育和普法来增强网络民意的规范表达。促进网络民意的正确表达是维护公共讨论质量、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一环。在网络时代,有效地引导和促进网络民意的正确表达,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策略。
首先,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是确保网络民意正确表达的基础。社交媒体平台、新闻机构和个人用户应当致力于传播真实、可信的信息,避免故意歪曲事实或传播虚假信息。这涉及媒体的职业操守,以及公众在信息传播中的责任感。
其次,提升网络素养和媒体素养也是促进正确表达的重要途径。通过教育和培训,让公众更好地辨别信息的真实性,有助于减少误导性信息的传播,提高网络民意的质量。建立开放、多元的讨论平台也是促进网络民意正确表达的关键。通过促进不同观点的交流,公众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从而形成更为理性和客观的判断。这可能包括在线论坛、辩论活动等形式,以确保意见的多元性。
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参与也是必要的。通过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解释,可以帮助塑造公众对政策的正确认知,减少基于误导或片面信息的网络民意。社会各界对于正确引导网络民意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非政府组织、学术界和企业等机构可以通过推动提供专业意见等方式,为公众提供更为可信的参考,减少不准确信息的传播。
最后,网络平台的规范和管理也是确保网络民意正确表达的关键。平台应当采取措施,防范网络欺诈、虚假信息传播,同时提供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以便用户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综合比较分析,网络民意对司法产生的积极影响更像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可以改善司法的整体环境。(j)促进网络民意的正确表达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通过强调信息的真实性、提升公众媒体素养、建立多元讨论平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可以推动网络民意更加准确、理性地表达,带来更有建设性的讨论和决策。
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是也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社会重要因素。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公信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可以着手。
第一,注重专业伦理教育。通过加强法学专业课程中的伦理道德教育,培养司法工作人员对职业操守的高度敏感性。包括引入专门的职业道德课程、案例讨论等形式,帮助司法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
第二,完善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司法系统应该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庭内外的行为标准和职业操守。这些规范应该涵盖对公正、独立、廉洁等基本原则的要求,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引。
第三,强化监督与问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和评估。通过独立的监察机构、同行评议等方式,确保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要求。对于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确保违规者受到适当的惩罚和处理。
进一步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包括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完善道德规范、加强监督与问责等方面。这样的努力有助于确保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为司法体系的公正运行和社会的法治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在网络时代,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广泛流通为公众表达意见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网络民意可能通过舆论引导、信息过滤、社交媒体运动等方式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法治原则。在对“江歌案”和“药家鑫”案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文化传统、历史背景、法律体系等多重因素交织在一起,塑造了网络民意在司法领域的表达方式和对司法决策的态度。这就表明在理解和引导网络民意时,需要考虑到各种文化和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为了确保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能够更加积极地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需要公众和司法系统的共同努力。司法系统需要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与公众的互动,同时媒体、教育机构、政府等各方应当携手合作,推动网络民意的正确表达,增进公众对司法体系的理解和信任。总的来说,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是一个动态而复杂的主题,需要不断深入研究、审慎分析,以确保司法体系始终站在公正、独立、法治的基石上,为社会的进步和公正发挥积极的作用。
(a) 朱朋.网络民意介入刑事司法之再反思——基于典型刑事案件的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6(2):130-135.
(b) 曾丽洁,朱瑞波.中国司法中民意合理表达机制的构建[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2(2):126-132.
(c) 王云海.“江歌案”与日本的司法文化[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2):106-115.
(d) 张海斌.药家鑫案背后的法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3):4-7.
(e) 季卫东.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f) 付黎明.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博弈——基于15起典型案件的实证分析[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6(10):32-36.
(g)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
(h) 黄芙蓉.网络舆论与司法之博弈探微[J].理论月刊,2012(3):118-120.
(i) 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J].政法论坛,2005(5):49-58.
(j) 王海英.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J].法学论坛,2013,28(2):14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