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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in Law

ISSN Print:2707-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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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司法认定规则研究

Study on the Rules of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Debt of one of the Spouses for External Torts

Advance in Law / 2024,6(3): 291-303 / 2024-08-09 look346 look286
  • Authors: 贾静
  • Information: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 Keywords:
    Joint spousal debt; Tortious debt; Assumption of debt;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夫妻共同债务; 侵权之债; 债务承担; 责任限定
  • Abstract: The recognition of joint debt of husband and wife has been widely concerned by many scholars and judicial practice, because the practice of joint debt of husband and wife in the majority of contractual debt, so the husband and wife of the debt of infringement of little attention by the legislators,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ivil Code, the husband and wife of infringement of the debt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ebt is still not responded to and resolved, which has led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due to the lack of corresponding legal provisions, such cases have ambiguities in the legal provisions invoked, the rules of determination,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y. ambiguities in the invocation of legal provisions, rules of determination, and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y. When the courts deal with similar cases, the applicable legal provisions are very different, leading to the phenomenon of different judgments in the same case, which is a loss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Therefore,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shortcomings by listing and comparing the decisions of different courts on such cases, further clarifies the nature of the husband and wife's debt of infringement,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criteria, and clarifies the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non-infringing party, with a view to realiz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non-infringing party and the relief of the victim in relative balance, and providing feasible opinions for the longstanding gaps in legislation in the field.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受到了众多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中合同之债居多,故夫妻侵权之债很少受到立法者们的关注,《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夫妻侵权之债的责任认定仍然没有得到回应和解决,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此类案件在法律条文援引、认定规则、责任划分等方面具有歧义。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条文大相径庭,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失司法公信力。因此,本文通过列举比较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总结不足,进一步厘清夫妻侵权之债的性质,探讨界定标准,明确非侵权方的责任范围,以期实现非侵权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受害者救济的相对平衡,为长期以来该领域立法上的空白提供可行性意见。
  • DOI: https://doi.org/10.35534/al.0603024
  • Cite: 贾静.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司法认定规则研究[J].法学进展,2024,6(3):291-303.


一、问题的提出

下文所讨论的夫妻对外侵权之债,其受害人不包括侵权人的配偶,且侵权人的配偶与侵权人也不是共同侵权人。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当丈夫开车送孩子上学,路途中丈夫不小心把一个行人撞成重伤,此时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开车的丈夫自己承担还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妻子一起承担?实践中被侵权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往往主张此类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法院针对此类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却千差万别,有的法官认为这是单纯的个人侵权与配偶无关,有的法官则认为由夫妻共同承担。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是我国立法中缺乏夫妻侵权之债的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从文义解释上仅确定能适用于意定之债,对于侵权之债的适用具有模糊性。立法上的长期空白,使得法院不能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夫妻侵权之债进行裁判。但此类案件经常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当这些纠纷出现时,法官是选择保护被侵权者还是更倾向于保护无过错的配偶,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统一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a)

二、我国夫妻对外侵权之债的司法认定现状比较

为更加深入地探讨此类侵权之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网站进行检索,选取了10份典型案例。针对不同法院的认定规则,将其划分为以下五类,并对此展开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标准

该观点认为,倘若发生侵权之债时,与之相关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贾俊秋、孔凡勇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1)案情简要

贾俊秋与吴琼系夫妻,吴琼驾驶小型客车,与孔凡勇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孔凡勇受伤,该涉案车辆为两人共同财产。故孔凡勇要求贾俊秋也承担赔偿(b)

(2)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贾俊秋与吴琼应共同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涉事车辆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两人是共同共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夫妻两人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再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作为共同财产,贾俊秋应为家庭成员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债务,与吴琼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孙永军、李艳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1)案情简要

孙永军和李艳玲系夫妻,由于政府征收,需拆除两人承包土地上的大棚的铁梁等附属物。孙永军电话请求村民袁新科帮忙运送大棚铁梁,在运送中铁梁两头固定在两辆三轮车上,在途经一高速公路涵洞时因超高无法通过,便将铁梁后头从后面的三轮车上卸下由前面的三轮车拖过涵洞,拖过涵洞后袁新科等人在将铁梁抬上后面的三轮车时,铁梁侧翻致其受伤(c)

(2)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艳玲与被告孙永军系夫妻关系,拆除的大棚铁梁系其共同所有财产并受益,因此李艳玲应与孙永军当共同承担原告袁新科的损失责任。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样认为该大棚铁梁为两人共同财产,应夫妻共同承担。

(二)生活行为系夫妻共享受益标准

此类观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理由是若从事与家庭利益相关的活动时,则推定配偶能够从此种行为中获得相应的利益,该侵权之债由夫妻共同承担。

1.张某某与王某某、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案情简要

王双荣与董月芬系夫妻,王双荣驾驶小型轿车送亲属到烟台乘坐火车途中与张某某驾驶的拖拉机追尾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d)

(2)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认为王双荣与董月芬系夫妻关系,案涉车辆登记在董月芬名下,董月芬对肇事车辆享有运行利益。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事故发生在王双荣、董月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双荣该驾驶行为是与家庭生活相关的活动,其带来的生活便利及亲情维系亦属于夫妻两人共享的无形利益,故王双荣驾驶车辆的行为,董月芬也从中获益。

2.张柏祥与徐国兵、王燕侵权责任纠纷案

(1)案情简要

徐国兵驾驶装载货物的普通货车,沿萧山区宁围街道行驶过程中,货物掉落致使站在货车车厢内的乘员张柏祥摔落地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国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徐国兵与王燕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e)

(2)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运行利益属于夫妻共同受益,因此产生的债务理应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二审法院认为该车辆以及车辆运营所获收益,均属于徐国兵和王燕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即王燕对该车辆的运营活动享有利益,依据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其依法也应对该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王燕应与徐国兵共同承担。

(三)用途论标准

持该观点的法院认为,该侵权之债只有符合《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徐茂林等与上海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1)案情简要

被告徐茂林与沈卫系夫妻。2000年2月,徐茂林及其母刘金翠作为发起股东登记成立了骏茂公司。徐茂林担任骏茂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1月2日徐茂林将上海某公司支付给骏茂公司的第二笔安置补偿款转入徐茂林个人的股票账户,徐茂林至今未归还(f)

(2)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沈卫也应当承担责任,其理由是徐茂林将骏茂公司的钱款转入其个人股票账户,发生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钱款状况属于徐茂林家庭可支配财产,该钱款的用途也属于家庭理财范围。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资金转入徐茂林个人股票账户,该钱款用途为家庭可支配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江苏某有限公司与吴汉莲侵权责任纠纷案

(1)案情简要

刘建成是北京馨悦公司的唯一股东。刘建成与吴汉莲系夫妻。在刘建成获得江苏某公司的授权期间,利用持有江苏某公司旧公章之机,违反诚信原则,数次要求中铁十二局集团下属分公司将本应由江苏某公司收取的工程款代为支付给北京馨悦公司,违反代理人职责,其行为侵害了江苏某公司的财产权益。江苏某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认定该侵权之债系吴汉莲、刘建成的夫妻共同债务(g)

(2)裁判观点

法院认定刘建成对中铁公司应承担的偿还工程款债务为刘建成、吴汉莲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理由:第一,刘建成及其经营的馨悦公司欠中铁公司工程款610万元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馨悦公司虽然为一人公司,由刘建成独资经营,但吴汉莲为该公司监事,而且馨悦公司的往来账目中,有公司以工资、奖金、还款及借款之由给吴汉莲的多次转款,显然说明吴汉莲参与且知晓公司经营情况。吴汉莲提供的证据及答辩意见,不能够否认其参与公司经营,也不能排除所得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

(四)共同生产经营标准

此类观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是夫妻一方在从事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时产生的侵权之债。

1.魏士会、刘金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1)案情简要

徐建玺与魏士会系夫妻关系,刘金国受雇于徐建玺,从事车辆运输工作时受伤,受伤事实发生在徐建玺与魏士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应由魏士会与徐建玺共同承担,理由如下:魏士会知悉原告系徐建玺的雇工,及原告在从事雇佣工作时受伤的事实,并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同时魏士会对刘金国提交的亓瑞兴的书面证人证言即“本人亓瑞兴与刘金国一起在宁宇物流魏士会和徐建玺的车队一起开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证实二被告系共同经营涉案车辆运输业务,故对刘金国的损失,魏士会与徐建玺负有共同赔偿义务。二审法院认为魏士会与徐建玺系夫妻关系,案涉车辆运输属于家庭生产经营方式的一种,故为夫妻共同债务(h)

2.莫兴渠、周康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1)案情简要

莫兴渠与周康叶系夫妻关系,莫兴渠与陈国江之间系雇佣关系,莫兴渠系雇主,陈国江系雇员,陈国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摔倒受伤(i)

(2)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理由是本案形成的债务产生于夫妻两人共同经营期间。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认为本案产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莫兴渠、周康叶之间具有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以及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故莫兴渠、周康叶共同承担并无不当。

(五)侵权责任标准

此类观点认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非侵权方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1.赵根淑与李迪、翟羽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案情简要

李迪、翟羽佳夫妻系夫妻,李迪驾驶车辆送小孩上学途中与赵根淑发生交通事故,赵根淑向法院主张夫妻二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车辆登记车主为翟羽佳,且车辆平时是作为李迪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事故发生当日是送两人的小孩上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翟羽佳应当对为了家庭共同利益出行的交通工具产生的侵权债务共同承担责任(j)

(2)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认定由侵权人李迪个人承担。再审法院认定侵权人配偶不承担责任,理由是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侵权人配偶翟羽佳未实施侵权行为且主观不具有过错。

2.罗湘林、罗柏林侵权责任纠纷案

(1)案情简要

刘春华与汪智勇系夫妻,罗湘林与罗柏林的母亲张德桂被刘春华无证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撞倒构成重伤二级。罗湘林与罗柏林主张该侵权之债应由刘春华与汪智勇共同承担。因为刘春华驾驶的三轮车从事收购废品是为家庭日常生活谋取经济利益。该三轮车谋取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享有(k)

(2)裁判观点

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法院认为汪智勇在交通事故中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是共同侵权责任人,也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为刘春华的个人债务。

三、我国夫妻对外侵权之债的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侵权之债的性质不明确

当夫妻的任何一方对外产生侵权之债时,受害者为了保障自己获得足额赔偿,大多主张该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侵权人往往会主张按照侵权构成要件,非侵权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该类案件的性质是应归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依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去判定,将会直接影响到受害人以及非侵权方的利益平衡。尽管《民法典》的颁布,缩小了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裁判思路范围,对有些条文进行了废除,以这些条文为主要依据的裁判思路将不再适用,但以《民法典》所承继的有关条文为依据的裁判思路仍然可以在《民法典》的框架范围内适用。例如,在上述司法案例中,有的法院以“侵权责任标准”为主要裁判思路,仅从侵权之债系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的角度,就归类于侵权之债实属不妥当。有的法院则认为该类债务只有符合《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看来,对该类债务的性质认定上存在不同意见(l)

(二)夫妻侵权之债的债务承担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

针对这个问题,本文检索大量案例,梳理出不同法院的认定理由有以下几种:

以生活行为受益为界定标准。认为未实施侵权行为的配偶会从侵权方所从事的与家庭利益相关的生活行为中受益。但实际上很难区分生活中的某个具体的行为是为个人利益而从事的活动,还是纯粹为了家庭共同利益而从事的活动。在这种裁判思路下,该类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取决于不同法官针对某一生活行为性质的理解。

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界定标准,依据的是共有物原理。使用该原理既不全面又不合理。有的法院以《物权法》一百零二条(现行《民法典三百零七条》)为依据,所导致的结果是因涉及共有物而产生的债务均可适用该条文要求其他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丈夫驾驶夫妻两人共同的汽车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产生的赔偿责任配偶也应当基于该条文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律后果分担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以共有物原理论证,则是无限扩大了非侵权方的债务承担范围(m)

以用途论为界定标准。在这种判断模式下,存在举证难度困难的问题,债权人作为夫妻生活的第三人,很难知晓夫妻两人的私人生活,要证明行为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对债权人来说实属不易。有的法院采取的做法是由法院依职权查明行为目的,以此降低债权人的举证难,有的法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所以在这种裁判逻辑下,将导致举证责任不明确的问题(n)

以共同生产经营为界定标准。通过共同生产经营进行判定。这种判断逻辑也不是太妥当。例如。夫妻一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房屋租给第三人,配偶有时候也有收取租金等行为,可以认定出租人与其配偶对该租赁行为属于共同经营,之后出租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失火产生侵权之债。若按照共同侵权的角度来看,该侵权之债的承担者只能是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其配偶不为共同侵权人。由此看来,这种认定逻辑与共同侵权规则相违背(o)

综上所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侵权之债的认定并无统一的界定标准,导致法院对此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不统一,论证逻辑不一致,在此过程中法官往往会以自由心证解决该问题。

(三)夫妻侵权之债中缺乏对非侵权方责任财产的限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两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非侵权方要以自己全部财产与侵权方一起共同承担责任。现有法律只规定了夫妻两人的连带责任,并没有对责任的承担进行限定,然而这种做法是否违背公平原则,倘若侵权方在婚姻中未尽到应有的职责,经常打骂配偶,此时作为非侵权方还要为侵权方的过错进行买单,甚至会牺牲到自己的全部财产,这种做法对非侵权方的利益是一种侵害,有违背婚姻的实质(p)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同时也判决夫妻两人为连带责任,但在(2018)湘04民终2107 号案件中,法院认定非侵权方仅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内的财产承担责任,不包括个人财产。法院将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个人财产排除在外。由此可见,我国开始重视夫妻内部利益的平衡,不是一味地把夫妻双方看成一个共同体,在非侵权方责任财产的限定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则将导致利益的严重倾斜。

四、完善我国夫妻对外侵权之债的债务认定意见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现有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夫妻侵权案件的类型,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也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本文立足于司法现状,结合相关理论,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作目的性扩大解释

现有法律规范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适用于意定之债,这就导致在司法裁判中无法有效解决夫妻侵权之债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立法本意应当是想将所有债务类型均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内,包含侵权债务。因而有必要从解释论角度对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中“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做扩大解释,以便夫妻侵权之债有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q)

从目前司法判例来看,实践中运用解释论解决该问题已经有了案例基础,部分法院已经开始运用解释论解决该类问题。在具体解释适用时,可以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二元标准”,若该行为客观上有益于夫妻双方,都可以被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此外,法律规定由债权人举证行为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但考虑到,非侵权方要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在婚姻中承担较大的风险。故在应用解释论时,应当赋予非侵权方提出反证的权利,若能证明既没有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加,也不是在做家庭事务过程中发生的,则就可以获得免责。这更加符合利益平衡原则,既能保障受害方的权利救济最大化,又提供给非侵权方一种自我保护机制。

(二)规范夫妻侵权之债债务承担的认定标准

从前文所述看出,不同法院基于其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在审理案件时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裁判逻辑。对于此类债务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本节将讨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共同生活”的具体范围。

首先,将“家庭生活利益归属”作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 家庭利益这个概念,并非来自实体法律规定,而是来自生活本身。本文认为,家庭生活利益不仅包括夫妻共同生活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如赡养父母,教育孩子;还包括夫妻一方正常的社交活动所带给家庭的利益,如一方参加公司团建活动,有利于工作的提升和薪水的增加,其本质可以提高夫妻共同生活的水平质量,此类也归于增加家庭生活利益的行为。具体可参照最高院曾针对日常家事的范围提出的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八大类别家庭消费的项目(r)

其次,建议将“家庭经济利益”纳入“共同生活”的标准。即配偶一方经济活动使得家庭利益增加,则该经济利益归属于家庭,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活动。例如上述案例中的雇主责任,其开展生产经营类基础行为是为了获得家庭赖以生存的收益,则认定为该经济利益归属于家庭。另外,若一方从事的基础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开支时,例如一方侵占公司财产超过1000万资产,那么这类活动收益是否还属于“经济利益归属于家庭”呢?本文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家庭的开支情况进行综合判断(s)

(三)构建“有限责任+追偿权”规则

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适用于夫妻侵权之债是目前解决此类问题较为有效的办法,但仅有此并不能完全平衡好受害人和非侵权方的利益。对非侵权配偶责任的承担不加限定,完全依据连带责任承担,有违公平原则。“有限责任+追偿权”规则指的是非侵权方只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度内承担有限责任,不包括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后非侵权方可以向侵权方进行追偿。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追偿权”规则的设立,有利于对非侵权方的利益保护,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问题上采取宽松认定较为合适,若太为严格再加上对非侵权方责任的限定,很容易导致利益倾斜于非侵权方,因此采取较为宽松的认定,也是为了尽可能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做好受害人和非侵权方之间的利益平衡(t)

第一,从立法论角度出发,建议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加入“非侵权方的限定条款”。这样既能保障债权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得到赔偿,又能保护非侵权方的利益。第二,设置非侵权方追偿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有何种约定,对外都不可对抗第三人,应当以法定财产制为标准,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无论夫妻之间有什么约定,对外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设立非侵权方追偿程序,既能弥补非侵权方的损失,也能一定程度上实现约定财产制。但因家庭共同事务产生的侵权之债,根据夫妻之间互帮互助、风险共担原则,该债务也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故非侵权方不宜行使追偿权(u)

五、结语

如何认定夫妻对外侵权之债,实质上是法院在受害人和非侵权方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本文以司法实践作为落脚点,结合我国学界的各种规定,借鉴域外国家相关制度,探讨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可行性方法:首先,利用解释论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作目的性扩大解释;其次,确定“共同生活”的界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法律提供统一的标准;最后,从立法论角度出发,构建“有限责任+追偿权”规则,限定非侵权方的责任范围。以期最大化地实现受害者与非侵权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a) 朱虎.夫妻债务的具体类型和责任承担[J].法学评论,2019,37(5).

(b) 参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 60 号民事裁定书。

(c) 参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07 民终 3008 号民事判决。

(d) 参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10 民终 3028 号民事判决书。

(e)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1 民终 1435 号民事判决书。

(f)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 01 民终 4064 号民事判决书。

(g) 参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9民初 1164 号民事判决书。

(h) 参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13 民终 6948 号民事判决书。

(i) 参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 26 民终 494 号民事判决书。

(j) 参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民申 936 号民事裁定书。

(k) 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申 4039 号民事裁定书。

(l) 冉克平.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兼析法释[2018]2号[J].法学,2018(6).

(m) 汪家元.我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评析[J].东方法学,2020(5).

(n) 张力,李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用途规则——兼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2号的体系融入[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2(3).

(o) 缪宇.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分析对象[J].中外法学,2018,30(1).

(p) 蔡立东,杨柳.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与立法回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研究对象[J].法学论坛,2020,35(3).

(q) 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r) 罗瑶.论夫妻债务制度的双重统一原则[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25(1).

(s) 蔡蔚然.一方保证何以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利益”的分析与展开[J].法学论坛,2023,38(3).

(t) 叶名怡.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J].法商研究,2021,38(1).

(u) 蔡超杰.民法典视域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规则研究[J].丽水学院学报,202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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