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法学院,图木舒克
体育赛事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形式,在当今世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中国与中亚地区的体育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体育赛事成为两地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然而,体育赛事的数字化传播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新挑战。如何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平衡各方利益,建立健全的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交流与共享机制,是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特别是流媒体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传统广电运营商的利益造成了冲击,打破了版权法利益平衡。欧洲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分别对向公众传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作出了新的定义和解释,重申了技术中立原则,确立了整体特征效果原则。在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借鉴发达国家协调新技术与传统技术传播者之间冲突的经验,将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实时直播,在立法上应当摒弃技术性思维,确立传播权(a);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特征效果原则(b);为技术性传播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体育赛事组织者在传统的“物权+合同”模式、著作权模式,以及邻接权模式下,难以获得充分保护。“物权+合同”结合的保护方式是体育赛事组织者基于对比赛场馆的物权,对进入场馆的观众进行控制(c)。但在数字传播时代,这一方式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体育赛事传播权应运而生,以适应和匹配新的技术环境。在立法层面,有必要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专门规定,赋予体育赛事组织者以传播权,以平衡各方利益。
为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体育文化交流,应积极推动中国与中亚国家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一方面,要加强双方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的交流,分享经验,协调政策,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要发挥现有人文交流机制平台的作用,如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上海合作组织等,将体育文化交流纳入其中。同时,还要注重体育影视作品的联合制作与传播,通过内容共享,拓宽交流渠道。
总之,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加强中国与中亚地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交流与共享,对于促进双方体育文化交流,推动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层面入手,完善法律制度,创新保护模式,搭建合作平台,形成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迈上新台阶。
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旨在加强中国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构建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契合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表明中国积极推动对外开放的理念,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人文交流日益频繁,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中国—中亚地区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区域之一(d)。据统计,2001—2014年,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贸易额从84亿美元增长到1120亿美元,增长了12倍之多。在经贸合作的同时,体育赛事交流也成为中国与中亚国家人文交流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中国与中亚国家共同举办了一系列体育赛事,如上合组织青年运动会、亚信会议青年足球赛等,促进了地区间的友谊与互信。
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等多个方面。随着体育赛事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仅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奥组委就查处涉嫌侵权案件200余起。知识产权侵权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也扰乱了赛事组织秩序,影响了赛事品牌形象。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已成为体育赛事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目前,中国与中亚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中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执法力度较弱,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这导致在举办跨国体育赛事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困难。例如,在商标注册、赛事转播权授权、赞助商权益保护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因此,亟需加强中国与中亚国家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实践经验的共享,为体育赛事的顺利举办提供制度保障。
中国与中亚各国家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合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2013—2021年间,中国在中亚地区的投资项目累计金额达359.7亿美元,其中哈萨克斯坦是中国在中亚投资的首要目的地,占该时期中国对中亚投资总额的50.7%。中国已成为中亚地区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2019年中亚国家22%的出口流向中国,37%的进口来自中国。中亚国家向中国出口的主要商品包括能源、矿产资源,以及农业原材料,而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则以机械、电子产品和设备为主。这种不对称的贸易关系不利于中亚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从长远来看难以为继(e)。
中国与中亚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f)。许多中资企业参与了中亚地区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这些项目有助于提升中亚地区的互联互通水平,促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的增长。但与此同时,部分项目也引发了当地社区的质疑和反对,主要原因在于项目成本高昂、缺乏透明度,以及与当地社区沟通不足。一些中亚国家已经面临高额债务压力,而“一带一路”项目融资又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为应对挑战,中资企业开始采取更加本地化的方式推进项目实施,努力赢得当地政府和社区的支持。
安全合作是中国与中亚国家关系的另一重要方面。中国将中亚地区视为维护西部地区尤其是新疆稳定的关键。过去20年间,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与俄罗斯及中亚国家开展联合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并向中亚国家提供安全装备。尽管如此,俄罗斯在中亚地区的政治和安全影响力仍占主导地位(g)。面对中亚局势变化,中国往往只能被动应对,正如哈萨克斯坦发生政治动荡时中方的反应。不过,随着中国全球影响力的提升,中亚国家期待从中国的快速发展中获得经济溢出效应。中亚国家领导人热衷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并从中寻求传统的俄罗斯主导地位之外的替代选择。
“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与沿线国家的体育文化交流提供了契机,体育赛事作为体育文化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国家间民心相通、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由于体育赛事具有直接性、全面性、易接受性和高影响力等特点,因此成功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可以最大限度地展示举办国的体育实力、文化特色和城市形象,是开展体育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
近年来,中国与中亚国家在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中亚国家签署了体育交流与合作备忘录,为深化双方在体育领域的务实合作奠定了基础。此外,上合组织框架下的青奥会、亚洲室内武术运动会等一系列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也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的体育交流。
然而,当前中国与中亚国家的体育赛事合作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双方缺乏体系化的体育赛事交流机制,尚未形成常态化、周期化的赛事合作模式。其次,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在赛事品牌、转播权益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最后,体育赛事主办城市与相关产业的联动发展有待深化,尚未充分发挥体育赛事的综合效应。
为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中亚体育赛事交流,双方应积极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体育赛事合作机制。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双多边合作平台,推动建立政府间体育交流机制,为体育赛事的举办提供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应鼓励体育组织、赛事运营机构等市场主体深度参与,探索市场化运作的体育赛事合作新模式。同时,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赛事在本地区举办。
此外,中国与中亚国家应加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提升双方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促进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在具体实践中,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健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中亚地区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体育赛事发展迅速(h)。近年来,中亚五国举办了多项重大体育赛事,如2017年在阿什哈巴德举办的亚洲室内与武艺运动会,2018年在杜尚别举行的国际拳联世界女子拳击锦标赛等。这些赛事的成功举办,不仅提升了中亚国家的国际影响力,也促进了区域内体育产业的发展。
从体育赛事的类型来看,中亚国家主办的赛事涵盖了传统奥运项目和非奥运项目。如在哈萨克斯坦,除了传统的奥运项目如拳击、摔跤等,马术、狩猎等传统体育项目也得到了大力发展。这些传统体育项目往往与当地的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紧密相连,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通过举办相关赛事,不仅可以促进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有助于提升当地的文化软实力。
中亚国家体育赛事的发展也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均将发展体育事业作为国家战略,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如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了《2025年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体育发展概念》,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群众体育,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在政策的引导下,哈萨克斯坦的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国际综合性运动会的承办能力不断提升。
中亚国家在发展体育赛事的同时,也注重与中国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i)。2019年,中国与中亚五国在杜尚别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带一路”体育发展共同体,旨在加强沿线国家在体育领域的交流合作。双方将在体育赛事、人才培养、场馆建设等方面展开全方位合作,共同促进区域内体育事业的发展。这一合作机制的建立,为中国与中亚国家在体育领域的务实合作提供了新的平台。
总体来看,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亚国家体育赛事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中亚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提升国家形象,也为深化区域合作、促进人文交流提供了新的契机。未来,中亚国家应进一步完善体育赛事管理机制,加强与中国等国的务实合作,在“一带一路”的框架下实现体育事业的共同发展。
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质是权利人对体育赛事相关内容的专有权。知识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体现为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j)。在体育赛事中,知识产权的客体多样,除了赛事本身的节目著作权外,还包括赛事标志、称谓、转播权等衍生权益。一般而言,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归属取决于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赛事组织者对赛事的策划、组织等创造性工作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转播机构对赛事的拍摄、制作、传播等创造性劳动则享有节目著作权(k)。但在实践中,赛事组织者与转播机构通过合同授权的方式灵活配置各方权益,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例如,赛事组织者可将节目制作权授予转播机构,自身则享有节目著作权;或者赛事组织者将全部知识产权授权给赞助企业,以换取资金、技术等赞助支持。可见,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财产属性和排他性,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支配和处分。这一点与一般物权相似,但又具备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为体育赛事价值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要明晰权利归属,细化权利内容,完善授权机制,为权利人创造更多交易机会。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励创新创造。总之,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体育产业的核心资产,如何平衡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推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有序流通,将是“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中亚国家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下与中亚各国的体育赛事交流日益频繁,相关体育赛事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对体育赛事相关著作权尤其是网络环境下赛事传播相关权利的保护存在问题,亟待解决(l)。通过对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方式进行研究发现,可将体育赛事节目归为视听作品,同时给予艺术表演类体育赛事以著作权保护。此外,还应扩大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调整范围至互联网领域,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互联网技术特别是流媒体技术改变了体育赛事的传播方式,极大地影响了传统广电运营商的利益,打破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m)。为此,欧洲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分别对向公众传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作出了新的定义和解释,重申了技术中立原则,确立了整体特征效果原则。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借鉴发达国家协调新技术与传统技术传播者之间矛盾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应将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在体育赛事转播权方面,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将其纳入著作邻接权保护,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二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如美国、德国等。中国目前尚未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建议未来立法中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
体育赛事赞助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法律保护(n)。合同中 “排他性权利”条款的强化,使赞助企业在市场开拓中能够排除同类企业,但过度使用可能导致垄断,利用不足又可能给第三方侵权行为以可乘之机。因此,体育赛事排他性权利不仅要体现在赞助合同中,还需确保其适度性和恰当实施。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平衡赞助企业权益保护与市场竞争。
总之,随着中国—中亚体育交流的深入,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在国内外法律框架下加强对体育赛事相关著作权、转播权、赞助权等方面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强与中亚国家在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中亚体育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与中亚国家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交流方面已初具规模。例如,2019年6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局2019—2021年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明确提出要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重点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商业化等方面展开。2021年9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知识产权局局长第十六次会晤以视频方式举行,会晤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2021—2023年合作纲要》,该纲要提出要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加强交流合作。这些举措为中国与中亚国家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交流方面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但目前这些交流机制主要集中在宏观政策层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需要结合赛事的具体特点来制定针对性的保护策略。未来,中国与中亚国家可以在现有交流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特点,深化交流合作。一是开展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专题研讨。定期举办研讨会,邀请中国和中亚国家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赛事组织方、知识产权专家学者等,围绕体育赛事品牌、转播权、赞助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展开深入探讨,梳理面临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对策建议。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合作。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跨境性特点,需要国家间执法合作。中国和中亚国家可以建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侵权线索通报、证据收集、案件移交等方面的合作,提高打击侵权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三是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建立中国—中亚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汇聚和发布体育赛事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侵权判定提供依据。
总之,“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与中亚国家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提供了重要契机。未来,双方应在现有交流机制的基础上,围绕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特点,从专题研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方面深化交流合作,协同构建区域性的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入推进,加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共享机制建设是重中之重。中国—中亚地区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中国—中亚地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应涵盖体育赛事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并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平台应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实时更新,并提供便捷的检索和查询功能,为相关主体及时获取所需信息提供支持。二是加强中国—中亚地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应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中国与中亚国家知识产权执法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体育赛事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通过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式,提升知识产权执法的效率和效果。三是推动中国—中亚地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立法协调。应加强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比较研究,找出不同国家立法中的共性与差异,为实现立法协调奠定基础。可通过举办立法研讨会、开展立法人员互访等活动,推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趋同,为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四是开展中国—中亚地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人才交流。人才是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应积极开展中国—中亚地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人才交流活动,通过互派留学生、举办研讨会、开展联合科研等方式,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精通业务技能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为深化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从上文可见,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交流与共享机制的构建对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心相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和中亚国家在体育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存在诸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深入探究建立中国—中亚知识产权交流机制与共享策略的路径与方法,对于破除交流壁垒、促进双方良性互动具有现实意义。
本研究基于前人研究成果,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与中亚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求,提出构建中国—中亚知识产权交流机制与共享策略的思路。一方面,中国可通过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研讨会等形式,提高中亚国家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分享中国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中国可与中亚国家共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标准,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侵权认定等关键问题,为双方开展体育赛事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此外,中国还可借助数字技术手段,建立中国—中亚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平台收集、整理、发布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供相关方查询使用。平台应具备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许可等功能,简化相关流程,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率。同时平台还可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中国和中亚国家可签署知识产权共享协议,规定通过平台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的使用范围、方式、费用等,以此促进双方在体育赛事领域的创新合作。
需要指出的是,构建中国—中亚知识产权交流机制与共享策略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在实践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彼此的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差异,寻求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同时还要重视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与交流,为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智力支持。总之,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下,中国与中亚国家应以体育赛事合作为契机,以知识产权交流共享为抓手,推动双方关系迈上新台阶,共同打造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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