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青少年是社会学概念,指人在成长中从儿童阶段向成年阶段过渡的时期,一般而言,指的是14~25 周岁的人类群体。青少年是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是祖国的希望,也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重要因素。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我国立法机关限定性地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反映了青少年犯罪中未成年犯罪愈发低龄化的趋势,以及青少年犯罪现象仍处于高发状态,形势依然严峻。
在现代化进程中,青少年面临着“成熟差距”的挑战,这一群体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熟速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与此同时,进入成人社交世界的时间越来越晚。在生活的诸多领域,法律虽禁止青少年承担某些行为的责任,但青少年犯罪往往发生在这个“角色真空”的窗口期。其犯罪大多是由青少年社交网络煽动和维持的,特别是青少年罪犯,他们的罪行通常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共同犯罪,并且得到了同伴的支持。[1]
在犯罪心理学的诸多理论中,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青少年的越轨行为是在同伴压力的背景下,由其从众心理、去个性化程度,以及自我强化的效果共同决定的。校园暴力通常被视为典型的同伴压力背景下青少年做出越轨行为的表现,原因在于此类暴力行为通常涉及多个施暴者,即学校同伴群体对他人实施的攻击行为。以“3.13海南校园暴力案”为例,该行为造成了一位13岁女孩受伤,具体案情如下:事发地点位于海南省临高县加来镇兰权村,被打女孩年仅13岁,在海南临高思源实验学校就读。2023年3月13日下午,被打女孩与同校学生一同出校,先后被带到临高县多文镇与加来镇,多名施暴者以“看她不顺眼”为由对其进行多次殴打、威胁与恐吓,并实施非法拘禁五天以控制其行动自由,之后被打女孩自行逃脱。经诊断,被打女孩左耳鼓膜可见穿孔,眼睛被异物插入,造成视力下降,属不可逆的损伤,之后被打女孩转院至海口市医院进行治疗。
从刑法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角度来看,施暴者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并且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在责任阶层的条件检视中,由于施暴者为同校学生,并未达到《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难以通过认定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例中,警方和教育部门已介入调查,公安部门正在尝试协调双方家属处理后续事宜。从案件的最新进展来看,也许会追究施暴者及其监管人员的责任;但是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更大的问题应运而生:这些青少年为何会做出令人发指的越轨行为?难道问题的源头仅仅是因为家庭或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还是说另有因素影响着青少年犯罪?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个新的问题被纳入了讨论的范畴,即同伴压力作为一种青少年时期最为凸显的心理压力,其对于青少年做出越轨行为会产生哪些影响,对于青少年犯罪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起作用?大多数人会认为同伴压力是一种来自外部的、直接的心理压力,青少年在其外部强化之下做出被动的越轨行为,那么青少年个体在面对群体时又存在着什么样的内部驱动因素?本文将侧重通过社会心理学剖析,在同伴压力背景之下青少年个体做出越轨行为的内部强化要素。
人类作为一种社会性群居动物,在社会生活中自然会形成各种群体,这也是我们常说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同伴群体是由年龄相近的个体所组成的集体,同伴群体对青少年的影响尤为显著。[2]在与同伴相处过程中,青少年会获得一种归属感,从而不再像其他时期一样依赖父母或社会,如果自己和同伴在态度行为上出现不一致,他们就会寻找新的同伴,或者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来保持自己与同伴的一致性,在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同伴压力应运而生。同伴压力是指因为渴望被同伴接纳肯定,避免被同伴排挤而选择按照同伴规定的规则行事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压力。
在犯罪心理学领域,有犯罪倾向的同伴被发现是个体犯罪的有力预测因素,并且可能是犯罪发生最重要的近因。研究发现,个体的犯罪行为随着犯罪同伴数量的增加、犯罪同伴所占比例的增加、个体与犯罪同伴关系强度的增加、与犯罪同伴交往持续时间的增加和与犯罪同伴交往频率的增加而增加。[3]关于同伴与违法犯罪之间的联系:个体的犯罪倾向于被其他犯罪分子影响,与此同时,与其他犯罪分子的交往增加了个体现有的犯罪倾向,犯罪既影响个人选择同伴类型也受个人选择同伴的影响。
社会学家鲍婉宁的研究揭示了压力导致越轨行为发生的三种机制。[4]第一种机制是压力直接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当个体面临巨大压力时,他们可能会失去理智,进而做出越轨行为。第二种机制是压力与越轨行为之间的中介模式。这种模式认为,人的负面情绪是压力与越轨行为之间的一个重要中介因素。当个体承受压力时,他们可能会产生愤怒、恐惧、焦虑和压抑等负面情绪。这些负面情绪可能导致个体寻求宣泄途径,而越轨行为便成了一种可能的选择。第三种机制是压力与越轨行为的条件模式。
在探讨青少年的越轨行为时,同伴群体对其影响尤为重要。当同伴群体本身的价值观和目标存在问题时,服从同伴压力将明显损害个体的身心发展。在青少年时期,同伴压力尤为显著。消极的同伴压力会促使青少年个体做出一些不理智的、盲目服从的行为。因此,在这一时期,消极同伴压力大大增加了青少年做出越轨行为的可能性。
在大多数人印象中,与青少年联系最多的词语可能是“活力”“叛逆”“个性”。心理学家埃里克森认为,人一生要经历八个阶段的心理社会演变,其中青春期阶段的心理发展至关重要,建立自我认同是青少年阶段的重要发展任务。一方面青少年本能冲动的高涨会带来问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青少年面临新的社会要求和社会冲突而感到困扰和混乱。因此,青少年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取得新的同一感或建立一个自己在别人眼中的形象,以及其在社会集体中所占有的位置。埃里克森指出:“如果一个儿童感到他所处的环境剥夺了他在未来发展中获得自我同一性的种种可能性,他就将以令人吃惊的力量抵抗社会环境。所以,他宁愿做一个坏人,或干脆死人般地活着,也不愿做不伦不类的人,自由地选择这一切。”研究显示,人们加入同伴群体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与他人结成某种同伴关系以满足人类基本需求;二是同伴群体帮助人们确认自己的身份,其提供给人们一个视角,通过接触群体中的人,便可以了解社会和自己所处的位置。因此,同伴群体是身份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中经常看到学生结成同伴群体,他们往往有自己的团体标识、口号和行动准则。
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从社会心理发展角度来看,其中重要的心理因素就是施暴者处在青少年时期,本能冲动的高涨首先会导致他们缺乏三思而后行,加之急于在其他施暴者眼中确立自己的“威武”形象和获得同伴群体的身份认同,从而做出在众多施暴者环境下获得自我同一感的暴力行为,最终导致了校园暴力悲剧的发生。
从众是群体中个人采纳群体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趋势,即使这些规范和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与个人的价值观与目标相矛盾。在从众心理的各项因素中,群体因素首当其冲。群体的一致性会导致个体在面对一致性的群体时,面临的从众压力增加;人们的从众心理会随着群体规模的增大而增大;个体将跟随群体中地位更高、更具权威性的成员。从众不同于社会学习理论中的模仿,在模仿中,个人自愿模仿他人的行为;而在从众心理中,个人感受到同伴群体压力因而与他人保持一致。从众效应表明,在同伴压力的背景之下青少年可能会通过做出越轨行为以避免群体不满,并获得群体的认可。尤其是,大多数人的行为都是集体性的,而同伴群体遵守亚文化规范的压力通常被认为是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5]
正如上述的校园暴力事件,在施暴者这一群体之中,除了具有权威性或较高地位的施暴者可能对被打女孩存在歧视、发泄或仇恨心理,其他施暴参与者对受害者或许并不存在“看她不顺眼”诸如此类的理由,更不存在歧视、发泄或仇恨心理,而是由于其他施暴参与者处在该同伴群体之中,处在此种消极同伴压力的情境之下,为了获得同伴的认可和避免同伴不满,其从众心理被加强,最终在盲目的选择中做出越轨行为。
相较于直接的外在压力,青少年在同伴压力背景下产生越轨行为的内在驱动因素——顺从,具备更高的研究价值。顺从通常指对他人直接请求的默认。顺从与服从相似,因为可能顺从的个体可能会被诱导从事不愿为之的事情。然而,顺从并非来源于直接压力,而是涉及说服性的沟通在诱导行为改变方面的作用,当人们认为自己对群体规则和目标的制定有所贡献时,他们对于规则与目标的遵守程度将有所提高。
顺从作为一种个体对价值与利益的权衡之后所作出的判断,在青少年群体中更为显著。由于青少年时期的同伴群体不仅能够满足青少年情感交流的需求,而且是获得生活经验和社会信息的主要来源,因此,青少年同伴群体的影响甚至有可能超过父母和教师的影响,使得大多数青少年在权衡利弊之后会选择相信并顺从同伴群体的规则与目标。校园霸凌或暴力事件,往往就是他们在加入集体行动和脱离群体之间权衡后作出的选择。他们认为,在同伴压力的背景下,顺从施暴者的施暴行为所付出的代价相较于脱离群体而言更为轻微,在对这两种“代价”进行衡量之后选择做出越轨行为。[6]
总之,群体价值观与目标的改变会促使个体的顺从心理发生改变,而在消极同伴压力下,个体的顺从心理甚至可能发生扭曲,从而极大地增加了青少年产生越轨行为的风险。
校园暴力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中的暴力行为。根据行为特征和动机,可以将校园暴力划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两类。主动型校园暴力是青少年在顺从集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最直接、最严重的暴力行为。相较之下,被动型校园暴力则发生在青少年个体认为他们的选择自由在压力之下受到限制,或者当控制行为的企图被视为高压、非法和操纵行为时。在被动型校园暴力中,受害者历经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后,心理产生变化并角色转变。这种转变可能体现为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对施暴者展开反击,或把暴力转移到其他无辜受害者身上。[7]
2018年4月27日,赵泽伟故意杀人案爆发,成为被动型校园暴力的典型案件。赵泽伟因工作、生活困顿,心生不满,回想起在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初中时遭受的同学嘲笑,导致心理创伤,进而产生报复初中同学的恶念。因未能找到原同学,赵泽伟将报复目标转向米脂三中的在读学生,致使21人受伤,其中9人死亡。行凶过程中,赵泽伟狂妄宣称:“哈哈哈,我终于报仇了!”
为何赵泽伟在历经多年后,选择向初中同学实施复仇?原来,赵泽伟自幼矮小瘦弱,成长过程中饱受欺凌。当同龄人纷纷发育长高,赵泽伟却未见明显变化,因此在初中时期,成为同学们嘲笑和霸凌的对象。随着校园内小团体的形成,赵泽伟再次成为敌对目标,遭受无端厌恶。即便赵泽伟未曾犯错,仍被指责胆小、窝囊,不被视为男子汉。因此,种种捉弄、虐待接踵而至,如恶意塞入桌凳的小虫子,课后被迫躲入角落,以及书包中被抢走的零花钱等。
社会心理学视角下,赵泽伟在经历校园欺凌后,心理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8]他逐渐被反抗心理所主导,面对强大的同伴压力,由受害者转变为施暴者,对无辜受害者实施犯罪行为。赵泽伟的言辞透露出其反抗心理的强烈以及压抑时间的长久,他认为此次行凶行为得到了彻底地发泄和恢复了自身的自由感。因此,青少年时期同伴压力下的反抗心理成为这一悲剧的导火索,同时也证实了反抗心理可能增加青少年越轨行为的风险。
去个性化被认为是不道德行为、暴力行为、反社会行为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王祈然、陈曦等人通过对单独案件欺凌者人数的统计发现,欺凌者为“2至5人”的占据了52.9%的比重,欺凌者为“6人及以上”的占据了38.2%的比重。为什么群体欺凌的比例如此之高?心理学家提出了去个性化效应。[9]作为某一群体的成员,个体可能感受到自我意识和责任感的减弱,进而陷入一种心理上失去个性的状态,从而出现在正常单独条件下不会发生的行为,这种现象称为去个性化。产生去个性化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匿名性、责任分散和群体淹没效应。
首先,据津巴尔多1970年的研究,当群体处于激励性强、情绪高涨且混乱的环境中,尤其是在群体成员难以被识别的情境下,容易使成员产生去个性化。因为在这种环境下,个体认为自己是一个匿名者,他人无法了解自己的真实面目,并且变得不太关心他人的意见和可能的责难,从而觉得实施越轨行为不会被察觉。这种心理进一步助长了个人的冒险精神,使其表现出平时不敢表现的攻击性行为。如今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中,网络的匿名性使得青少年更容易做出攻击性行为,从而导致网络暴力、欺凌等现象。
其次,在单独行动时,青少年通常会依据道德伦理和社会规范来衡量自身行为,力求避免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和法律制裁。然而,在同伴群体环境中,青少年会认为越轨行为是以整体姿态呈现的,责任要么落在整个群体头上,要么分散在每个个体之中。在这种去个性化的程度上,青少年可能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但对其所引发的负面后果的预期则相对降低。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青少年在其中的责任感会逐渐减弱。在众多成员的共同影响下,群体行为易于失控,从而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过度依赖与盲目信任使得青少年在面对道德伦理及社会规范的约束时,更容易陷入道德困境。[10]在此环境下,青少年可能忽视自身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而将关注点转向如何在群体中获得认同与归属。这种心态可能导致青少年在追求短期利益与满足个人欲望的过程中,忽略长期价值与公共利益。在群体犯罪中,成员之间的责任分散,使得个体减轻了道德负担。当一群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时,每个人都会认为自己的作用微不足道,从而导致道德约束的松懈。
再者,群体的淹没效应体现在去个性化者的主观状态。群体中的成员活动往往并不是以一个人的身份出现,而是具有群体意义,这样群体的淹没性使得青少年个体在群体中难以保持自我意识,行为缺乏自我控制,而且青少年越是无个性特征,他们的自我感觉越少,自我监控能力越弱,从而更容易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同时,淹没效应使得青少年更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跟随他人的行为,这种现象在犯罪行为中表现为上述的盲目顺从与从众心理。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依据,内在心理状况是决定外在行为的关键要素,健康的心理有助于确保个体避免产生越轨行为。[11]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在同伴压力的影响下,心理状况不断发生变化,预防其做出越轨行为,应侧重心理矫正,保障青少年心理健康。如前所述,青少年在某些问题上的态度和行为转变,往往并非基于逻辑推理,而是受到情感吸引;尤其是在青少年阶段,同伴群体作为他们获得社会认同的重要来源,青少年容易在压力驱动下,为了获得群体其他成员的情感接纳和认同,而采取越轨行为。因此,如果青少年能够掌握抵抗同伴压力的心理技巧,就能降低他们参与越轨行为的可能性。
态度的预防免疫技术指出,让一个人充分考虑正反两方面的论据,有助于使其采用逻辑理论改变态度。同样,这种技术也可以应用于心理矫正,为同伴压力提供免疫。心理学家曾通过角色扮演技巧减少青少年的越轨行为,且效果显著。通过模拟真实场景的角色扮演和训练,帮助青少年更好地从正反两面了解和应对同伴压力,提高他们的应变能力和社交技能。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抵抗同伴压力的能力,心理矫正工作还可以借助认知行为疗法(CBT)等心理干预手段。认知行为疗法强调认知与行为的关系,帮助青少年识别和纠正错误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通过认知行为疗法,青少年可以学会更加理性地看待同伴压力,从而防止越轨行为的发生。
在关注青少年个体心理健康的基础上,我们更应该构建一个健康积极的群体氛围和外部环境。首先,在家庭教育层面,应积极推广父母课堂,提升父母素质及家庭教育质量,使优质家庭教育滋润青少年心灵,培育其成为温和从容、坚强乐观的杰出人才。[12]同时,父母应密切关注青少年心理状态的变化,对其进行正确引导与关爱,增强家庭健康教育对青少年的影响力。
其次,作为青少年群体的主要聚集地,学校肩负着重要责任。学校教育应加大德育教育力度,提升青少年思想道德水平,通过教育的持续性,实现对青少年群体的感召效应,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形成强大的自我约束力,从思想道德层面提高青少年群体的整体素质。[13]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青少年坚守原则底线,降低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最终达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总之,预防青少年越轨行为,需要从个体心理矫正和外部环境优化两方面入手。通过心理技巧培训、认知行为疗法等手段,增强青少年抵抗同伴压力的能力;同时,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外部环境也要共同努力,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预防青少年越轨行为,保障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综上所述,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来看,青少年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盲目从众、扭曲的顺从或反抗心理,以及在同伴群体中的去个性化心理。这些原因通过同伴群体的消极压力,导致青少年不断更迭自身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从而共同引发越轨行为。同伴群体作为青少年重要的社会学习环境和情感支持来源,其间的消极压力不仅对青少年产生外部负面效应,同时还通过对青少年个体心理的逐渐侵蚀,使得青少年在内外压力相互作用下产生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因此,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控,有必要摆脱传统理论的桎梏,不仅需探寻青少年个体犯罪的主要因素,更应从同伴压力对青少年产生影响的背景出发,探讨群体对个体所产生的作用,以及从青少年同伴群体着手,通过提升青少年群体的整体道德标准和综合素质,降低青少年发生越轨行为的可能性。
[1] [英]理查德·沃特利.犯罪心理学:犯罪为何会发生[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293-294.
[2] 徐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机制与防控策略探究——社会学习理论的视角[J].理论学刊,2016(3):4-5.
[3] [英]理查德·沃特利.犯罪心理学:犯罪为何会发生[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271-272.
[4] 刘晓善.大学生犯罪成因的压力整合理论模型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3(6):4.
[5] [英]理查德·沃特利.犯罪心理学:犯罪为何会发生[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404-405.
[6] 姚建龙.防治学生欺凌的中国路径:对近期治理校园欺凌政策之评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1):2-3.
[7] 侯艳芳,秦悦涵.犯罪学视角下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理[J].法学论坛,2019(5):4-5.
[8] 王祈然,陈曦,王帅.我国校园欺凌事件主要特征与治理对策[J].教育学术月刊,2017(3):1-3.
[9] 刘思硕,李勇.环境与欺凌:生态心理学视角下青少年欺凌的影响因素及干预路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5):69.
[10] 刘思硕,李勇,宋广文.青少年的暴力与欺凌:人格心理学的分析与对策[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6):10.
[11] 赵艳霞,毕蕾.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分析及预防建议[J].法制与经济,2023(2):19-20.
[12] 赵艳霞,毕蕾.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分析及预防建议[J].法制与经济,2023(2):18-19.
[13] 刘毅.越轨行为干预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J].中国检察官,2017(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