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本位的兴起以及受女性主义思想影响带来的社会性别观念重构,这对家庭本位下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结构带来了冲击。近年来,家事纠纷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类型复杂多样,给司法机关带来了重大考验。在此背景下,为妥善处理家事纠纷,修复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在总结前期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其中对于家事调解做出了专门规定。
在家事审判改革开始前,我国家事调解制度存在结构性的缺陷[1]:(1)调解的时机规定在诉讼开始后,由于诉讼对抗性的存在此时开展并不利于双方达成协议;(2)对于家事调解前置性或强制性的规定不明确,难以有效实现家事调解的目的;(3)家事调解的主体欠妥。由法官兼任家事调解员,不仅缺乏实效,还有可能损害司法权威;(4)缺乏家事调解的有效调查机制,不利于法官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
对于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一一进行了回答:(1)将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2)对于适宜调解且有必要调解的案件进行审前调解;(3)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规范特邀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个人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名册;(4)设立家事调查制度。
在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有了显著进步。但目前家事审判改革仍在进行中,各地法院也在不断摸索创新家事调解方式。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抗性的诉讼并非解决家事纠纷的最佳方式,家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家事关系的修复更偏向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家事调解制度,发挥家事调解制度实质功能,整合社会资源参与纠纷化解,是家事司法的未来走向。[2]
修复破损的家庭关系是家事调解的基本功能。所谓家事纠纷是发生在夫妻、亲子、其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纠纷,有着浓厚的情感、伦理色彩。中国传统的价值取向包含对家庭和睦的追求,同时在现代社会,个人的发展离不开家庭的支撑。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家庭作为孕育情感的地方,其纠纷具有内部性,又因为情感因素使得矛盾具有可沟通性,所以家事纠纷具有强烈的可修复性。当下家事司法需要紧扣这一特点,才能更好化解家事纠纷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3]与对抗性的、由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相比,家事调解这种非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更有利于在解决家事纠纷的同时修复家庭关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重视家庭关系的修复并不意味着坚持所谓的“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尽管有相当多的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具备可修复性,但法律仍然不应当为了维持社会稳定而侵犯婚姻自由。2021年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行的第一年,离婚率比2020年有明显下降,但2022年的离婚率又比上年增长了1.4%。[4]现代社会的婚姻观念已然发生转变,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维系已无存续必要的婚姻,实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这一价值追求的实现。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当是家事调解制度的核心功能。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是家庭的责任,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发生家事纠纷时,未成年人却缺乏表达自己诉求的途径。尽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关于子女抚养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意愿,但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被动地位仍使得其真实诉求不被重视。一方面,法官依照理性进行裁判时往往无法设身处地考虑到未成年人的需求,最终做出的裁判与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相违背;另一方面,受传统亲权思想的影响,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会刻意利用身份权力来自行决定未成年人的相关事宜。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赋予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并加以程序保障是家事司法的发展趋势。家事调解制度可以在国家权力的介入下,打破家庭对子女绝对亲权的自治壁垒,让未成年人实在地参与到家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之中去表达自己的想法。同时家事调解制度比之诉讼更注重对未成年人意见的听取,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还可以减少家事纠纷对于未成年人的情感伤害。处理好家事纠纷中的未成年人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家事纠纷的综合特点决定了在家事审判中无法完全实现“同案同判”,而家事调解刚好可以避免因案件定型化和同质化处理带来的尴尬。相较于诉讼的严谨、法定和程序化,调解更加灵活多变,不必严格遵循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定,也无需严谨地遵守证据规则,其重点在于实质性解决家庭纠纷。为了妥善解决个案纠纷,针对不同的案件可以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调解的灵活性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发现和总结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各自观点,并以双方最佳利益为基础达成独特的协议。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个案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所以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当事人心中的公平和正义,并确保能够长期执行。
另一方面,在一个家庭中,通常会有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存在。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衰退和个人权利的凸显,弱势家庭成员的困境也愈发显著。家事调解有助于减少审判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为当事双方提供平台进行沟通交流,推动当事人消除对抗,放下过去的纠纷,展望未来,达成和解,满足情感和利益的需求;家庭纠纷调解同时也是人际关系改善的过程,有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家庭纠纷具有隐蔽性,当事人需要保护隐私权,通过家事调解,避免了争议解决过程和结果对外公开,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审判相比,家事调解过程能更加详细地了解具体情况,并能够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向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从而实现实质正义。
2022年全国司法统计公报显示,婚姻家庭、继承一审案件收案1 791 301件,调解结案776 502件,调解结案占比43.3%[5],是家事审判改革开展以来,家事纠纷调解结案率最高的一年。
[6]
Table 1 Table of mediation closure rates for family disputes from 2015 to 2022
年份 |
家事纠纷收案数 |
调解结案数 |
调解结案率 |
2015 |
1 758 926 |
706 628 |
40.17% |
2016 |
1 735 516 |
674 866 |
38.89% |
2017 |
1 802 151 |
676 606 |
37.54% |
2018 |
1 808 787 |
692 657 |
38.29% |
2019 |
1 836 638 |
701 338 |
38.19% |
2020 |
1 635 049 |
624 863 |
38.22% |
2021 |
1 898 588 |
718 798 |
37.86% |
2022 |
1 791 301 |
776 502 |
43.35% |
家事纠纷收案数量居高不下已成事实,但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多地发挥作用,同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家事调解制度正是实现诉源治理,节约司法资源的题中应有之义。
自2016年最高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以来,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共有118家中级、基层法院参与最高院确立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有超过400家中级、基层法院参与各高院确立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7]在对家事调解制度进行探索的过程中,各试点法院的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以实践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家事调解制度后续的完善提供了可供借鉴之处。
有法院为化解家事纠纷,专门组织、成立调解工作室,以实现诉调对接,这对纠纷的提前解决、防止矛盾激化起到重要作用,是实现诉源治理的有效途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与基层组织、人民调解中心合作,在多个社区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进驻社区,积极引导群众在社区解决纠纷。社区设立包村法官,并将其联系方式与法院调解平台的二维码一同张贴在墙上,实现了“群众有诉求,法官有回应”的目标。为了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包村法官采用了加入社区微信群、与调解员建立常态化联络等方式。自2023年起,该院已指导各级政府解决861起冲突和纠纷,成功达成347份人民调解协议,并引导办理了368起司法确认申请。此外,该院还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惠及数万民众。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该院将继续推进基层矛盾不上交的目标,逐步实现其目标。[8]南昌市高新区法院聘任3家律所作为法律顾问单位,24名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成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法院在诉前将家事案件随机分流给律师调解员,让他们在第一时间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四川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立了家事工作室,作为家事纠纷处理的前哨站。该工作室引导当事人就离婚协议中涉及金钱支付的内容进行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以避免再次引发争议。
不少法院积极与当地妇联、共青团、司法局、派出所进行联动来对家事纠纷案件进行调解,不仅有效化解家庭矛盾,还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完善家庭教育指导,维护了未成年人利益。
龙华山人民法庭是仙桃市人民法院下设的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庭。该法庭与仙桃市妇联家事调解委员会合作,选派家事调解员驻扎在法庭,共同调解家庭纠纷。截至目前,共接待了2754人次咨询,并参与调解了1069起婚姻纠纷案件。同时,法庭还见证了63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检察院等机构紧密合作,不断发展家事纠纷调解队伍。与检察院联合进行调解并提供支持,共解决了29件关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案件;与多个地方司法所通过视频会议平台成功对接了71起涉及监狱离婚的诉讼调解。自成立以来,龙华山法庭在婚姻家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撤诉率超过70%,没有出现一起信访或上访案件。[9]昆明官渡区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官渡区法院与妇联共同合作,设立幸福家庭辅导站,并聘请了云南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秘书长和法官作为“幸福家庭辅导员”。此外,官渡区法院还积极构建了“一庭三所一处”的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与当地的派出所、司法局、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等多个部门进行协同合作,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的法律咨询和诉前调解服务。自试点以来,官渡区法院已审理5905件各类家事案件,其中解决方式以调解和撤诉为主,占结案件数的49%。结案率和结案数大幅增加,其中判决得到执行的案件达到92.43%。[10]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参与婚姻家事案件调解,探索“法官+心理咨询师”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机制,将现代心理学融入矛盾纠纷化解中。[11]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是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在不断探索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家事调解员的选拔任用和工作办法。广安区人民法院与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妇联和区团委合作,建立了沟通联络平台,汇集多方力量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选任家事调解员的候选人来自上述联动单位、社区和街道,最终由法院确认。广安区法院与其他五个单位共同制定了《各成员单位联动工作内容》,并与这些联动单位分别制定了《合作备忘录》,以确保法院与联动单位之间在选拔家事调解员方面有良好的合作机制。在家事调解员选任标准方面,法院首先考虑候选人的品行是否端正,是否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并且是否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在满足前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以下情形的优先录用:具备教育学背景;具备心理学背景;具备调解、和解技能培训背景;具备其他适宜家事纠纷处理的专业背景,例如法学。[12]武汉黄陂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妇联在妇女节开办了家事调解员培训会,促进家事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
在基础硬件设施上,法院也别出心裁,致力于复刻温馨的家庭环境来缓解纠纷当事人的对抗心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为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法院,其家事调解室是客厅式的布置,暖黄色的灯光和湖绿色的沙发,生机勃勃的盆栽和茶几上的小零食让人格外有家的归属感。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以“家和”为理念打造了集家事纠纷调解、心理咨询疏导、儿童关怀探视为一体的全功能家事调解室,室内以暖色装潢为主,配置了沙发茶几绿植等,室外走廊还贴着弘扬孝亲文化的标语。调解室内还设有儿童观察中心和儿童探视室,配备儿童沙盘、玩具让心理咨询师观察当事人亲子互动状况和儿童行为,充分了解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干预疏导。作为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切实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走出了一条以家风文化和心理辅导为重心、专业化审理和多元化解纷并举的家事审判改革之路。法院以“定分止争,以文化之”的思路,建成了一个以“家宁国安”为主题的家风家训文化长廊,让当事人在传统故事和先贤哲言中受到传统家庭美德的感召,降低抵触情绪,有利于家事调解工作的开展。[13]
在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下,各地的司法实践正在不断探索与完善家事调解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共性问题需要解决。
在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家事调解制度必须确立,仅仅依靠最高院的文件和现有法律中对于调解的概括性规定显然是不够的。目前阶段对家事调解制度进行详细的立法的可操作性尚且值得商榷,但缺乏细化的法律规定一定会导致一系列的衍生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困难。首先是家事调解的强制性问题。《民法典》中对于离婚案件“应当”调解的规定,是否意味着离婚案件必须先调解?这其实存在观点上的分歧,有学者认为离婚前调解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倡导性的,而有学者认为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的必经程序。如果是后者,又是否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个问题其实也关系到家事调解程序展开的时机。尽管《意见(试行)》中确立了家事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但对于启动调解的时间节点和判断标准仍然是模糊的。
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下,法官、退休法官、律师、人民调解员、基层工作人员等都可以成为家事调解员。家事调解主体的多元化就带来了非专业化的隐患。当家事纠纷上升到诉诸法院的程度,此时需要妥善处理和专业解决。但现实中大多数的家事调解员并不具备家事领域的调解专业性,也缺乏进行家事调解的技巧,甚至在许多家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需要家事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知识,而现有的家事调解员选任机制并不能确保每一位家事调查员都具备专业性,也缺乏系统的培训体系。
一方面是家事调解员以家庭本位的理念来进行调解可能与日益流行的个人本位理念发生冲突。大多数家事调解员往往会秉持“以和为贵”的理念力求修复破损的家庭关系而忽略当事人的内心诉求导致调解失败,或是调解虽然达成了双方共识但并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另一方面是调解和审判二者的关系。在实际中,会出现某些地区或者一定程度上对调解或者审判某一者的过度偏好,即要么重视调解力图通过调解结案而不通过审理裁判;要么重视审判让调解走个过场,这也反映了家事纠纷诉调对接存在的缺陷。
对于家事调解制度,必须结合家事案件的特点,在不断地司法实践探索中加以完善。笔者结合现有司法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针对性提出如下建议。
目前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下,家事审判与家事调解都在不断地实践摸索中,尚不具备立法的现实条件。但笔者认为家事审判和家事调解的专门立法是有必要性的,家事调解制度需要详细的规范进行指引。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可以复制推广的经验。例如家事调解室的设置,与其他组织进行联动解纷,对家事调解员的选任做出文件规定,组织家事调解员的培训等,这些成功经验都可以纳入将来家事调解制度立法的范围之内。现在我们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不断总结经验,为后续家事调解制度立法做好铺垫。可以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将家事调解制度在其中进行专章规定。在立法中对家事调解的适用情形和世纪进行类型化总结,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同时需要对家事调解主体的选任要求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作出规定,弥补家事调解员多元化带来的非专业性。
枫桥经验经过了实践与时间的检验,如今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家事纠纷由于其人身属性和情感、伦理属性,在解决过程中更注重对隐私和弱势群体的保护,而枫桥经验的调解先行本就契合家事纠纷化解的基本理念。目前我国家事纠纷收案数量居高不下,进行诉源治理是每个法院都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家事调解在基层的网格化治理,对家事纠纷早预防、早发现,就地将矛盾及时化解,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走在前面。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家事调解制度,是优化诉调对接,深化诉源治理的必由之路。
社会观念不断变迁,个人本位理念似乎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并将其影响扩散到了法律领域。基于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目前不论是我国的家事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更多倾向于家庭本位,旨在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而如今在一般民事审判领域正在从重视法院职权向强调当事人主体地位进行转变,但在家事审判领域这一转变却并不明显。家事调解作为一项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的制度,有必要树立起一种新的伦理观念来作为指引,既要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也要兼顾家庭团结与社会稳定。
[1] 陈爱武.家事调解:比较借鉴与制度重构[J].法学,2007(6):129-138.
[2] 王琦.聚焦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几个面向[J].政法论丛,2018(1):101-110.
[3] 李拥军.作为治理技术的司法:家事审判的中国模式[J].法学评论,2019,37(6):171-181.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2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23-10-13)[2025-01-10].https://www.mca.gov.cn/n156/n2679/c1662004999979995221/attr/306352.pdf.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EB/OL].[2024-01-02].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0587eaef248beb61ed6596018865c.html.
[6]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7] 中国法院网.为社会建设奠基 为幸福生活护航——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综述[EB/OL].(2018-07-20)[2024-01-02].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7/id/3398212.shtml.
[8] 庄媛媛.人民群众“家门口”解决“烦心事”[N].人民法院报,2023-11-06.
[9]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模范看齐 | 这个法庭再获最高法院表彰,秘诀是啥?[EB/OL].(2023-12-30)[2025-01-13].https://www.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ab54ef6e-0be7-414d-941c-bb73f8c07a7f.
[10] 昆明官渡区法院.创新解纷模式 打造幸福家庭[N].人民法院报,2022-05-05.
[11] 法治网.临沂兰山法院:“法官+心理咨询师”合力化解“法结”与“心结”[EB/OL].(2023-12-28)[2025-01-13].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3-12/28/content_8944783.html.
[12] 涂继铭.家事调解员的选任与工作方法之改革探索[N].人民法院报,2018-08-29.
[13] 周瑞平.消融家事纠纷的雨山实践[N].人民法院报,2017-08-21.
[14] 张剑源.家庭本位抑或个体本位?——论当代中国家事法原则的法理重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6(2):13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