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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in Law

ISSN Print:2707-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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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法律迷宫:从法经济学角度审视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路径

Unraveling the Legal Labyrinth: Examining the Development Path of Joint-stock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from a Law and Economics Perspective

Advance in Law / 2025,7(1): 79-92 / 2025-02-12 look123 look88
  • Authors: 刘正明 吴同
  • Information: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 Keywords:
    Legislation on joint-stock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Equity transfer; Law and economics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 股权流转; 法经济学
  • Abstract: The joint-stock cooperative enterprise, as a unique economic entity,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transi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economy, possessing distinct legal status and operational models. However, due to the lack of a unified legal framework and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as well as issues surrounding unclear property rights delineation, joint-stock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face numerous challenges. Therefore, researching the legal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al pathways of these enterprises holds significant importance.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of “enterprise,” introduces a dual perspective from both legal and legal-economic angles, discussing the legal status and legislative needs of joint-stock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within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Furthermore, it conducts indepth analyses on various issues such as internal governance, property rights delineation, and equity transfer, providing suggestions for legislation, system establishment, property allocation, and equity transfer concerning the development of joint-stock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study lies in offering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practical guidance for relevant policy-making, while also providing insights for future research and practice. 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实体,在中国经济转型与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模式。然而,因缺乏统一的法律框架、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产权界定不清晰等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开展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建设与发展路径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企业”一词切入,通过法律和法经济学双视角引入,探讨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与立法需求。进一步,对内部治理、产权界定、股权流转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立法制定、制度建立、产权分配、股权流转等方面的一些建议思路。本研究的意义在于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为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 DOI: https://doi.org/10.35534/al.0701008
  • Cite: 刘正明,吴同.揭示法律迷宫:从法经济学角度审视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路径[J].法学进展,2025,7(1):79-92.


一、问题的提出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共同富裕”,这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农村墙壁上的常见标语。在我国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标语发挥着宣传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载体作用。同时农村标语作为我国治理农村社会的一种手段,与我国的政治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1]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经济繁荣、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农村合作与互助,以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提及农村集体经济,必然离不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党的二十大上,总书记更是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合农村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管理和规划,农村资源得以更加合理地配置和利用,提高了农村经济的整体效益。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了农村产业升级和农产品加工。农村产业得以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能够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和管理,农村社会得以更加有序地运行,农民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从而增强了农村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新时代,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实践取得了较大成绩,但部分地区在乡村振兴具体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困境。[2]正是由于这些困境的存在,国内学者对其进行了探索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但是目前学界主要集中在对乡村振兴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变迁等方面的研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型等问题的研究较少,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结合,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股份制和合作制“1+1”的一些独特性企业形式。在过去二十年,不同地区实践有所差异,理论上各种观点纷呈且尚无权威理论定义,立法上也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但是由于国家的提倡和推进使这种尚不规范的企业形式得到了迅速发展,由此产生的问题也很多。因而亟需加强研究,提高认识,对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做出科学的解答。

因此,本文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切入点引入集体经济组织,并沿着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转型路径,选取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结合产物——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从法律和经济学双视野解剖企业特性,从其企业特质性资源切入,去解析实现集体所有制企业实现意义。同时,分析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最后,进一步探讨研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种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现以及当前面临的问题。

二、企业的法律与经济透视

在法律视角下,企业的性质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变,从古至今,法律制度对企业的规范和定义也发生了诸多变化。从历史演进和现代意义两个方面探讨企业的本质,对于后续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这个词在经济学中的使用方式与一般人的使用方式就有所不同。由于经济理论中存在一种从私人企业而不是从产业开始分析的倾向。因此,就更有必要不仅对“企业”这个词给出明确的定义而且要弄清它与“现实世界”中的企业的不同之处。[3]

(一)法律视角下的企业性质

企业法律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代,其中最著名的早期企业法律体系之一即为《汉谟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王国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当时原始宗教思想还相当浓厚。法律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集中且规范化反映。所以,《汉谟拉比法典》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体现出原始宗教的思想,具有宗教性质。[4]该法典为企业的存在、财产权和交易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关商业方面的条款约占法典条文的10%。随着罗马文明的兴起,罗马法的发展对企业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罗马时期,法人制度得到了初步确立,即法律将企业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赋予其拥有财产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然而,公司及其财产不过是法律拟制的产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做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的意志。[5]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企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其中公司法作为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发挥着关键作用。我国现行公司法大体沿袭了大陆法系的 “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6],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和内部关系,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现代公司法的实施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增强市场透明度和监管力度,防范经济风险;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综上所述,企业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以及现代公司法的实施意义,体现了法律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要性,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指导,推动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展。

(二)企业的经济学分析

亚当·斯密认为企业的起源是分工,即企业是分工的产物。那么,为什么分工或者说企业是生产率进步的源泉呢?亚当·斯密认为劳动分工是导致生产率提高的主要原因,因为它可以带来三个重要的经济效益:(1)提高劳动生产力,获得报酬递增。通过将生产过程分割为简单的任务,工人可以专注于提高自己在特定任务上的熟练度、节省劳动时间、促进技术发明与运用进而有利于增进劳动生产力。[7]以此提高整体生产效率。(2)提高效率促进社会福利增加。由于每个人专注于一项具体任务,减少了因为频繁切换任务而产生的时间浪费,进而减少了生产所需的总时间。且分工发展,可以创造更多的有效的职位。(3)绝对优势与自由市场经济。劳动分工促进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每个人可以专注于生产他们最擅长的产品,然后通过交换来换取自己所需要别人擅长的东西,比自己去生产所需要产品更有效率。

近几十年来,对企业的研究越来越成为国际学术界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对企业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大领域:一是企业的市场行为规律为主要内容的“产业组织理论”;二是研究企业本身性质和内部制度安排规律的“企业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以特定产业内部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及其内在联系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揭示产业组织活动的内在规律性为现实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提供决策依据、为政策的制定者提供政策建议为目标的一门微观应用经济学。[8]产业组织理论起初由哈佛学派吸收和继承马歇尔的完全竞争理论、张伯伦的垄断竞争理论和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结构—行为—绩效(SCP)分析范式。SCP分析范式由外部影响—行业结构变化—企业行为变化—企业绩效变化来分析,20世纪70年代以后,产业组织理论进入理论期,理论模型取代统计分析占据了主导地位[9],学术界称之为新产业组织理论。其中博弈论是主要的分析方法,主要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相互直接作用时的决策和这类决策的均衡问题[10]。新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重点由市场结构转向市场行为,但是其仍然研究相对稳定市场中企业在特定市场结构下的策略性行为选择。[11]

企业理论则是研究企业行为、组织结构、决策制定和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它涉及对企业内外环境的分析,以及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角色和作用。企业理论探讨了企业的目标、行为模式、组织形式、市场策略等问题,旨在帮助人们理解企业的运作规律,指导企业管理和政策制定。企业理论的研究内容包括企业目标理论、市场竞争理论、组织结构理论、企业决策理论等。通过企业理论的研究,可以促进企业管理实践的改进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现代企业理论是由科斯(Coase)开创,“交易费用”概念的提出,使企业理论朝着多个彼此既独立又有联系的方向发展。“企业”的本质就是对“市场”这一配置资源方式的一种替代。张五常教授进一步阐述,企业在本质上只是用一种要素雇佣契约替代商品契约。由于企业理论和管理学联系紧密,管理学家在对企业理论的不断探索过程中,更为现实地认识到企业并非像经济学理论中所抽象的那种“同质化”组织,而是具有很强的“异质性”。企业在外部影响中,自然环境、政治法律、技术、经济所带来的外界不确定因素可以理解为公司抗风险能力/风险承担能力。行业结构变化中一部分的外界竞争环境与企业之间的关联可以归纳为上述外界风险承担能力,在需求供给、产能利用率中可以另外归纳出企业内部结构的效率、彼此合作能力。企业行为变化可以从某种角度看成企业资源的配置、资源的优化管理和公司财富的分配。公司财富的分配是零和博弈,优先股与普通股从同一个资产池中获取收入,在公司总财富给定的前提下,一方拿得多,意味着另一方相应地拿得少。[12]最后,企业绩效变化中的盈利能力、技术进步、雇员合作、内部运作,可以总结为雇员的集体技能、特定技能,从而形成企业特质性资源组织租。

组织租是企业特质性资源所带来的综合收益,源于股东集团和雇员团队的多元性资源。笔者认为组织租的不同特质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制度的风险承担能力:公司制度赋予股东集团较高的风险承担能力,构建了长期雇佣合约,通过这种合约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风险。这种风险分担机制使企业能够灵活应对市场波动,形成可持续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激励雇员在不确定的环境下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2)雇主与雇员的合作与监督能力:企业成功的关键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紧密合作。有效的合作博弈机制使得雇员愿意相互合作,并使雇主能够在不确定的环境中调整和监督生产。这种合作与监督的能力使得企业能够更迅速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整体生产效率;(3)雇员的特定技能与雇主的促进能力:企业通过为雇员提供培训和优质工作环境,鼓励雇员形成独特的、不易替代的技能。这些特定技能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同时雇主通过有效的促进机制,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技能,为企业创造更高的附加值;(4)股东集中资金与管理者有效配置资源的能力:股东集中资金与管理者的资源配置能力是企业内部资源分配的核心。有效地协同和资源优化管理使企业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资金,提高内部协同效率,从而实现更优化的生产。这种整合能力使得企业更具竞争力;(5)基层雇员团队形成的集体技能与雇主的促进能力:协同工作的能力是企业成功的基石,特别是在基层雇员团队中形成的集体技能。企业通过有效地管理和激励机制,促进团队技能的形成与利用。这种协同工作的能力为企业创造了团队的协同效益,提高了整体生产力。

在企业运作中,这些特质性资源相互交织,产生了组织熵。这不仅使企业更有竞争力,也为雇主和雇员创造了共同的利益,形成了一种稳定而可持续的合作机制。组织租的多元性资源整合为企业提供了强大的内在动力,推动其在市场中持续创造价值。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实现意义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概念

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历程与性质备受关注。这种企业形式并非典型模式,而是经过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演进而来,企业型股份合作制一般建立在乡镇企业、村集体企业较为发达的农村,依托村庄原有丰富的村庄集体经济。换言之,企业型股份合作制一般由集体企业转制而成。[13]是城乡劳动群众在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实践中探索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然而,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特征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的认知和实践存在着诸多分歧,尚无权威的理论总结,也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尽管如此,在国家的推动下,此种股权式的合作方式,在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基础上,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能够较快地建立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此后,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农村和乡镇企业中得到了巨大的发展。[14]因此,迫切需要加强研究、提高认识,对于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做出科学解答。

当前,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认知分歧主要集中在其性质、特征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是股份合作社的本质究竟是股份制还是合作制?是否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制度?它是否能够成为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主要模式?对于这些问题,学者们观点不一。一些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体,具有双重特征,并以综合运作的方式存在。而另一些观点则持相反看法,认为股份合作经济无法融合股份制与合作制,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形式。此外,还有一些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的概念本身不科学,不存在实际价值,应归为合作制或股份制。

这种认知分歧的根源在于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概念的理解。其中,核心的问题是股份合作制中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是否构成其本质的内涵。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特征并非仅仅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简单结合,而是合作制企业在借鉴股份制某些做法的基础上,具有了一定的新特征。它是一种具有股份制元素的合作合作制企业。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对集体所有制实现作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意义在于提供了一种更为灵活和高效的组织形式,有助于满足个人对生活资料的需求,并促进集体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在集体所有制组织中,集体成员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通过共同管理生产资料实现收益分配。然而,不同成员对生活资料的依赖程度不同,有些人主要依赖集体所有制来满足个人需求,而有些人则将集体所有制与个人私有财产结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供了一种更为灵活的选择。集体成员可以通过参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实现个人利益的增长。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集体成员可以共同行使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通过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收益。此外,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各自的劳动贡献进行收益分配,从而促进了个人利益的实现。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新型企业形式,为集体所有制成员提供了更为灵活和有效地实现个人利益的途径。通过参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集体成员可以更好地发挥个人的劳动和能力,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和稳定做出了贡献。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之审视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需求与法律缺陷

当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支持和规范。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依旧尚不明确。《民法通则》《乡镇企业法》《城镇企业条例》和 《乡村企业条例》均未对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15]从宏观层面来看,中央政府至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有权威性的直接规范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文件。这种情况导致了地方性法规的相对滞后和片面性,难以有效规范和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微观层面上的立法也存在明显不足。现行法规的内容与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不相适应,规定显然滞后且缺乏科学依据。地方性法规中存在与股份合作制企业运作实际不符的情况,其规定缺乏科学性和操作性未能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具体组织和活动,从而限制了对其的法律调整,且有时前后矛盾。

回到地方性立法文件,当前法律法规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行原则规定不一,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如产权、公共积累、表决权、分配原则等。此外,一些法规过于强调国家计划的指导,在强调按劳分配的同时,忽视了按股分红的重要性,体现出计划经济的痕迹。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集体股的代表等问题,现行法规未能进行明确规定,导致企业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缺失与发展障碍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不确定制约了其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发展。近二十年来,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生存问题,但对如何科学构建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却明显不足。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时间较短,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法律,股份合作制改造只能依据一些已经相对滞后的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政策进行。[16]虽然立法不能也不应该对学术争论起到“止争”的效果,但国家立法的态度无疑对学术研究有导向作用。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将有助于学术界更专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深层次问题。在实践层面,法律制度的缺失与《公司法》冲突也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此外,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规和规章的分散立法也存在诸多差异和冲突。这种差异和冲突不仅使不同法律文件的效果相互抵消,执行大打折扣,也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不确定性,进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不安全性。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归属与产权界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归属和产权明晰是关键问题。应首先进行产权评估,以明确财产归属和处理方式。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资产的所有权应根据其原始来源确定。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归国家所有,集体投资形成的资产则应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若以“集体所有制”名义设立但实际为个人所有,应恢复其私有性质。然而,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归国有。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其资产所有权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全民单位投入的资金或设备一般视为投资性质,而享受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视为国家扶持资产。

针对产权界定的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企业自身积累的资本应归属于职工,但其返还比例应受一定限制,以保障国家和集体的投资回报和积累。对于原集体企业的减免税和国家的扶持基金等政策,也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作为集体股由职工持有,用于安置离退休职工等目的。然而,笔者认为,在资产处置中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即企业自身积累的财产应归企业集体所有,国家减免税等政策所形成的资产也应由企业所有。国家减免税并不影响其对企业的所有权,只是一种优惠政策,最终资金并不归国家所有。因此,在资产归属的界定上,应注重产权的明晰和公平,以促进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在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国有资产可以转归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继续使用,并通过支付资产收益或股份转让等方式进行补偿。同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公共积累财产应视为不可分的集体所有财产,在转归股份合作制企业后仍保持其公有属性,以实现公共积累财产的保值增值和为企业发展奠定基础。而乡村集体企业中的公共积累财产则应归属于乡、村、村民小组等社区集体所有,以促进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实现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设置与发展探析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设置包括职工股与非职工股、普通股与优先股。职工股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劳动者或惠顾者持有,而非职工股则由非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者或惠顾者持有。普通股是职工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后持有的股份,参与合作社管理,体现了合作性质的股份。而优先股则优先享有盈利分红,但不参与管理,用于筹集资金或在职工普通股之外发行。在我国的实践中,对股份设置存在不同规定,如职工个人股、乡村集体股等,但应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属性和变异特点合理设置股份种类,首先划分为职工股和非职工股,再按持股者的主体特点划分为个人股和法人股、国家股,并根据是否参与企业管理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优化路径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制定思路探讨

在我国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概念暂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多数规定散见于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中。1990年2月发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二条是最早规定相关内容的发条;1994年劳动部发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第二条规定:“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1997年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实行劳动者平等基础上的民主管理,企业民主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而不是有资本多少决定的“一股一票”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与股金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对于设立不可分割公共积累的机制;资产界定明晰,产权划分等。其立法框架应该是:(1)总则;(2)股份设置和股权管理;(3)企业治理结构和权责关系;(4)经营管理原则和分配制度;(5)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6)股份合作企业的变更、终止;(7)附则。

(二)建立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笔者认为,面对当今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现状,国家应当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法律,明确其法律地位并提供法律保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其发展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这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促进企业的发展。在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框架时,应当统一各地区、各部门的法律规定,消除冲突和差异,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这有助于减少市场主体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执行机制,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执行,才能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明确股份、资产、产权三大版块

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界定关系至关重要,需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确保产权主体的人格化。首先,应对企业资产进行股份化,将所有资产量化到具体自然人,明确每位股东的责权利,使其在企业中的股份、收益等方面了如指掌,从而塑造良好的产权制度。其次,清晰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充分体现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为建立生产要素流转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供条件。最后,明晰的产权关系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率紧密联系,激发资产经营者的积极性。

(四)探索股权适度流转机制

适度的股权流转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保护成员权益和企业稳定性,股权流转通常受到严格限制,甚至被禁止。开放股权流转,允许在企业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有限的转让、继承、赠送等有助于提高股权的流动性,为企业内部资金的灵活运用提供可能。同时,引入现金股也为扩大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规模提供了新途径,增强了其发展的活力。因此,适度开放股权流转是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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