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法律对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采纳认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即可,所以在性侵未成年案件中被害人证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可采性。通过对现阶段发生在未成年人群中的刑事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高发,熟人作案的比率较高。一方面对于该类案件的侦破需要通过收集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但有些案件由于报案不及时,案件实物证据的特殊性,加之儿童不懂得保存证据,留存在儿童身体上的证据容易被清洗,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实物证据是在床单和被害人衣物上收集,缺失实物证据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困难;另一方面案件发生在极隐蔽的地点,无目击者,所以在性侵未成年案件中主要的证据就是依靠被害人陈述进行线索搜集,侦破案件。
因为性侵类案件的案发地点较为隐蔽,无目击者,唯一能够还原当时案发时的具体情况的只有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向侦查人员描述作案者的体貌特征、说话语气,以及明显的身体特征。被害人证言能够直接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未成年人相比于成年人没有丰富的生活经验,以及利益的衡量,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将事实进行夸大陈述,或许可能会出现对有关细节的忽略,但是并不影响其对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事实的描述。
首先,性侵未成年案件的发现通常是未成年人在父母或监护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父母或监护人在一定程度上为加重对犯罪人的惩罚而事先对案件事实进行随意夸大,使得未成年被害人的证言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其次,大多数父母为保护孩子的声誉会在前期对性侵事实进行隐瞒,等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时,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有关细节事实遗忘,使案件缺失关键证据,被害人证言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由于未成年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有限,在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描述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等特征时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及忽略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要求必须在父母的陪同之下进行,父母不便到场的应当由相应的法定监护人到场。这么做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未成年人,避免侦查询问人员对其进行诱导,做出错误的回答;另一方面在于避免询问人员因询问方式不当,在询问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在心理上造成二次伤害。
这么做的目的在于女性询问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如果询问人员为男性,对于强奸发生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询问时可能会对被害人的心理方面造成伤害,所以一般情况下尽量要求女性侦查人员进行询问。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侦查人员注意询问的方式方法,因为其刚刚或者在之前的一段的时间里受到过来自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伤害,在询问前应当先与之进行交流了解,使其尽量消除抵触情绪,对询问人员放下防备心理,这样才能够使询问工作正常进行。
未成年人其本身缺乏对事物的辨别能力,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也不能明确地知晓利害关系,所以在询问过程中应当要求侦查人员用通俗易懂的问题进行提问,对于其模糊或不能确定的问题不应该对其进行引诱回答。对于案件中作案人具备的细节特征应当由被害人自行陈述,而不是在侦查人员的提问之下回答是或否,避免因为年龄小记忆模糊让侦查人员成为整个询问过程中的主导。
尽量选择被害人熟悉的地点在于被害人在陌生的地方由于之前受到过伤害对于其不熟悉的地点会保持高度的警惕心,在这种情况之下导致被害人不信任侦查人员,对于其提出的问题在被害人看来或许对他也是一种伤害,因此选择在被害人熟悉的地点会使其戒备心减低,在侦查人员与其进行慢慢接触与交流过程中会使其从心理上慢慢接受侦查人员,慢慢配合侦查人员回答提出的问题。
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能否证明待证事实,而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又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深入分析影响未成年被害人言词证据可靠性的因素,能够从侧面得出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为案件侦破提供思路。
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记忆能力等方面有限,且在此类特殊犯罪案件中,存在未成年被害人对于案发经过的描述会有一定的疏漏,或者对犯罪行为认知的偏差。大多数案件由于案发时间太久,被害人对于具体的细节已经遗忘,或者记忆模糊,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之下,也只能回答出模糊的答案,或者已经出现记忆偏差而导致错误的陈述。
被害人私心导致的陈述不准确、不完整。部分被害人在案发时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对于自身的性侵事实对其心理造成了极严重的伤害,为了能将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律的制裁,故意夸大案件事实;或者怕自己的名誉受损,对于侦查人员的询问支支吾吾,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过分扭曲或隐瞒重要信息会让自身所作出的真实陈述受到影响,侦查人员将收集到的证据与被害人的证言进行比对,会导致未成年被害人所做的其他真实陈述的可信度受到质疑,在审判实践中不予采信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
在被害人父母或其监护人发现后,出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对被害儿童询问过程中,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之下使得被害人的陈述按着自己预想的方向发展,就会导致被害人在父母等亲属的询问下,已经将案件事实与父母等无意识的引导相混淆,就会导致被害人陈述出现模糊、反复的情况。实践中大多数父母为保护自己孩子的名誉会选择赔偿等方面进行“私了”,在公安机关未发现的情况之下选择不报案,在已经报案的情况之下选择撤销案件,并且教唆未成年被害人作虚假陈述进而撤销案件。
错误的询问方式一方面会使得被害人受到一些暗示性或诱导性的提示,导致与自己记忆中的事实出现混淆的现象发生。对于年龄越小的人越容易出现此类情形,在侦查人员不当的询问之下,会产生心理暗示,进而做出错误的陈述;另一方面不当的询问中有重复询问,在一次次询问轰炸之后,出现记忆混乱,对于案件中的具体细节问题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究其原因就在于不当的询问方式,导致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证明力减弱,从而认定为被害人做虚假陈述。
对影响未成年被害人言词证据可靠性的因素进行分析后,针对在询问时机、方式不当等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提高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发挥言词证据在侦查破案中所发挥的作用。
此类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记忆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遗忘,以及亲属暗示性的询问而出现混乱,导致后期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做出错误及混乱的陈述。
公安机关发现性侵案件主要是通过被害人的报案,或当场抓获犯罪,但是当场抓获的几率很小,大多是通过报案发现,所以被害人陈述对于侦破案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侦查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之前应当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亲属之前是否询问过被害人、是否有暗示性的询问、进行过几次询问。
“法律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以一次为原则,尽量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反复多次询问,避免对被害人在心理上造成二次伤害。对于已经接受过询问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再次询问的必要,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次进行询问。”在侦查与审判实践中,限制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次数,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认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制度。因此在一次询问为原则的情况之下,要将询问工作在短时间内完成需要侦查询问人员在前期的工作中准备充分,避免出现遗漏。对于未成年的询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可以将询问过程中被害人的肢体语言、面部表情、有无进行诱导性或暗示性询问,通过录音录像方便后期对于存在的疑点进行回放,避免重复询问,通过分析视频中被害人的表现判断未成年被害人证言的可信度。
由于未成年人的智力及心理状态还处在发育阶段,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容易被外界介入因素干扰,出现记忆混乱,所以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环节需要严格把控杜绝出现证据被污染及对被害人心理造成二次伤害。
上文中提到询问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把握询问技巧主要就是询问应当由具备专门知识的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杜绝诱导性提问,让其自由陈述。询问人员在进行询问之前应当先通过被害人亲属对被害人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向被害人亲属了解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害人对什么感兴趣,以及被害人在案发后有没有情绪失控的状况,对什么词汇敏感等,为之后的询问做准备。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先从其感兴趣的内容开始,让其对询问人员减少抵触心理,从心理上慢慢接受,对询问人员敞开心扉,然后再将话题从其感兴趣的内容引到询问内容上。在询问的过程中尽量避免提及让被害人情绪失控的内容。强调具备专门知识的女性工作人员的原因在于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有一定的研究,也具备专门的询问技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诱导性提问及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上二次伤害的情况发生。
对于未成年人的询问方式不能沿用对成年人的询问方式,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程度,以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弱,需要改进询问方式,采取以开放式的询问方式为主,侦查员的提问方式为辅,按照这样的方式循序渐进的开展询问。所以整个询问方式是以未成年被害人主动陈述为主,侦查人员的提问为辅,侦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只是起到引导的作用,对于其不理解或回答偏离时,侦查人员进行适当的解释、举例、引导。
询问开始应当以开放性的话题引入,不对回答进行限制,让其自由陈述,在陈述的过程中让被害人在心理上慢慢建立对侦查人员的信任,出现被害人遗忘的情况或者记忆模糊的情况时允许其回答“我不知道”“我不清楚”“我不想说”等。如果被询问者出现一直拒绝回答或不配合的情况,侦查人员需要从一个其感兴趣的具体问题进行提问,进而引起被询问者的注意,通过与其交流其感兴趣的内容,让其从心理上接纳侦查人员,进而慢慢引导其进行回答。对于需要对具体问题进行提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将需要询问的问题根据重要性程度进行一定的排序,然后根据被询问者的具体表现调整问题的询问顺序,整个过程需要循序渐进,且不可急躁。
在我国的实践工作中虽然已经开始在询问过程中使用辅助工具,但美国在询问过程中使用辅助工具已经有了较为标准化程序。但是使用辅助工具在理论界有不同的想法,在询问过程中使用辅助工具一方面可以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做出陈述的同意观点,但是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暗示的反对观点。虽然美国和台湾地区已经有了标准化的程序,但在我国实践运用过程中并不完善且不规范,无论辅助工具对询问产生积极效果还是消极影响,究其根本只是我们的适用方式不当,而不能将不利的影响归责于辅助工具本身。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是案件的关键证据,其也可能是案件的唯一目击者,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但是未成年人的智力及心理发育水平较低,难免在出庭作证时出现紧张情绪,从而导致出现语言陈述出现混乱,前后陈述矛盾而影响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为防止被害人陈述不被采信所以适当的预防与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对于需要出庭作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其进行提前模拟作证的程序,让其对庭前作证流程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了解,进而在作证过程中缓解紧张情绪,避免出现语无伦次现象,让法官及被告辩护律师质疑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由于性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正面接触时间较长,且对被害人的身体及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果要求被害人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人进行作证,其心理上难免会对被告人惧怕,回忆起痛苦的事发过程,可能会导致在心理上的二次伤害,因惧怕而不敢作证,或面对法官、辩护人的提问不敢回答。所以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有必要采取视频的方式进行作证,避免面对被告人,消除恐惧心理。
限制对被害人的提问次数主要是针对辩护律师及被告人进行限制,律师常用的提问技巧用于未成年人会导致混淆未成年的已有的记忆,被告人的提问可能会造成心理上的二次伤害,或者因羞耻心而无法正面回答被告人的提问。所以有必要限制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提问次数,且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对被害人进行提问前,应当将要提问的内容交于法院,然后再由法院代为提问或者由法院安排具备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提问,将能够预测到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
性侵未成年案件中客观证据少且容易灭失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在案件的审查判断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如果仅凭借未成年人尚不完全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便怀疑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仅让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不符合心理学家对未成年被害人言辞的看法。性侵未成年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并不是完全不可信,掌握影响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可靠性的因素并进行分析研究,特别注重对其心理特征的研究。在收集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时选择合适的询问时机、把握询问技巧、采用开放式的问答、合理运用辅助工具、出庭作证时采用特殊的保护措施进而提高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避免出现由于询问方式等的不当而降低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情形出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大小时,司法机关应该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及方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确保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备证据资格,进而考虑其证明力大小,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及被性侵的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事实认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