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有关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制度对接研究,总体上属于新兴研究课题。检察机关2016年9月在“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中,才首次明确提出“智慧检务”的建设构想,几年中智慧检务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目前仍处于持续推进时期。另外,搜索中国知网法律知识资源数据库,以“司法鉴定”“检察技术”和“智慧检务”交叉设定为关键词搜索,整理下来发现四大检察业务与智慧检务对接研究成果已经初具规模,经初步统计有268篇,而关于司法鉴定或检察技术与智慧检务的对接性研究,检索发现尚无此类文章。尽管是新兴研究课题,但随着智慧检务建设的深入,尤其是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于2021年6月在全国上线运行,为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制度对接研究提供了新的系统化载体,使该项研究的基础已经具备。同时,依据研究规律,作为一项新兴研究课题,首先需要对其研究对象进行梳理,以保证研究基于实际、合乎逻辑。在此借助了“范式”这个概念予以阐释,“范式”是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的一种理论体系,库恩认为范式是“科学家集团所共同接受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为此,瑞泽尔认为,“范式可以用来界定什么应该被研究,什么问题应该被提出,如何对问题进行质疑以及在解释我们获得的答案时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基于上述概念,论及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制度对接的范式,简言之,即是讨论三个问题:一是司法鉴定在智慧检务中的表现形式;二是智慧检务给司法鉴定应用营造的环境;三是两者制度对接所遵循的功能取向。具体阐释如下。
研究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的制度对接,其核心点在于制度,制度只有在实际运作中才有意义,而且制度本身是不完美的,抑或说,世上就“不可能有什么只有优点、没有弊端的完美制度”。因为“完美意味着没有改进的余地,意味着历史的终结,意味着制度固化而不再发展变化了,意味着制度与具体时空环境完全无关”。所以在讨论制度对接之前,有必要对制度形成中所遵循的理论、准则、方法进行梳理,同时对制度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指向、解决路径予以规制。如此,才能保证对制度的研究不脱离现实的时空环境。
归结到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制度对接的研究,对其进行“范式”讨论的意义在于三点:一是将司法鉴定这项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具体化为智慧检务中的承载项,保证研究围绕智慧检务中司法鉴定的实际应用而展开;二是明晰智慧检务为司法鉴定在检察工作中应用,所营造的业务环境,保证研究能够含括智慧检务中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司法鉴定应用的制度性对接;三是厘清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制度对接的功能取向,保证研究围绕提升智慧检务模式下司法鉴定的效能这一目标展开。
“范式”的内容主要是论述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制度对接研究中,遵循的规则取向,具体阐述研究的对象、问题点,并分析原因,寻求解决路径。“范式”的内容概括下来有三个方面:
(1)阐明司法鉴定在智慧检务体系下,具体的业务表现形式。司法鉴定从广义上讲是一个种属性概念,司法活动中与检验鉴定相关的活动都可涵盖其中,而且公检法司各部门间,对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划分是存有差异的。所以,以智慧检务为背景,对其与司法鉴定的制度对接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理清该项工作具体的表现形式,即司法鉴定在智慧检务中的业务形式。
(2)阐明智慧检务的运行环境,尤其是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使用情况。司法鉴定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原本是有一系列的制度规范的。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便出台了法医、文检、司法会计等鉴定门类的工作细则,2013年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对各门类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同时,针对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等司法鉴定活动中新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上述系列规范构成了相对完备的司法鉴定与检察业务工作对接的制度体系。而之所以要进一步研究智慧检务模式下,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的制度对接问题,主要原因是智慧检务模式的工作环境由线下转为线上,并且引入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技,以致原有的制度规范出现了同实际办案脱节现象,亟待修订。因此,有关检察办案中线上环境和新科技应用同司法鉴定活动的制度性对接是研究的重点,而对线上办案和新科技应用的研究,需要以阐明智慧检务的研发思路、设计模式为基础。
(3)阐明制度对接研究中,遵循的功能取向。制度的出台需要功能取向的指引,抑或说,制定某项制度需要先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目标框架,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的制度性对接研究也是如此。智慧检务模式下,司法鉴定办案流程管理、智能辅助应用、数据存储互通及分析运用等,构成了制度对接研究需要解决的目标项,其价值将直接反映在制度研究与构建中。
司法鉴定按一般性的定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在三大诉讼法中,均明确规定了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鉴定程序及法律责任、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处理等。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一项业务活动,主要以四类业务形式发挥作用。
检验鉴定是司法鉴定的核心业务,其生成的鉴定意见是三大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近年来多项检察改革叠加,基层检察技术部门多被裁并,技术人员流失较多,但是检察机关依旧保留了较为完整的检验鉴定体系和较强的检验鉴定能力。从鉴定体系方面讲,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建成门类齐全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含括了法医、电子数据、文件检验、痕迹检验、环境损害等主要鉴定门类,为全国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各省级院均建有司法鉴定中心,为省内检察办案提供鉴定服务;同时各市(地)州检察院,根据自身技术人员构成和案件构成,也建设了具有各地特色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工作为检察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在诸多疑难案件办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西部G省为例,2020年该省检察系统共有9个司法鉴定中心,其中2个通过了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全年共办理各类检验鉴定案件450余件,鉴定意见直接影响案件定性或对量刑有较大影响的占比达25%以上。由此可见,检验鉴定是智慧检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智慧检务设定的评价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检察机关特有的一类技术审查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文证审查这一概念。文证审查是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时首次提出,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复查复验,可以视作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前身。2005年以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技术性证据审查逐步替代文证审查。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修订的法医、文检等工作细则中,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概念做了明确阐述,即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具备检验鉴定资格的人员,受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的委托或者指派,就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提出审查意见的专门活动。伴随技术性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比重不断提升,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作用也愈发突显。为了强化并进一步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更名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并进一步明确概念内涵: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指派、聘请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测评估报告等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及相关问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的活动。依此概念深入分析,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明确了审查人员、审查事项及审查结果,重点强调了专门性问题的审查,以此区分检察业务人员的法律性审查。自此,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实现了司法鉴定同检察业务的高度融合,为技术性证据的法律适用开拓了有效的路径。截至目前,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已经在检察技术工作中占比最高,以西部G省为例,近3年,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案件量占技术类案件比均超过了50%。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重要性的提升,使其在智慧检务建设中的关注度也得到相应提升,很多省份专门研发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系统,如上海的“法医类证据智能化审查系统”,广东的“技术办案智能化分案审查系统”等。因此,研究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的制度对接,技术性证据审查作为司法鉴定在检察技术业务中的拓展延伸,是无法回避并且必须特别重视的一个契合点。
技术协助是检察技术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日常性的业务,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解释和说明工作。在目前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办理的案件中,经司法鉴定而形成的鉴定意见类(公益诉讼中存在经过鉴定但出具的是检测报告或专家意见,为便于论述统称为鉴定意见)证据比重不断上升,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也不断增强,因此检察办案人员在进行证据审查过程中,对技术性证据问题的咨询呈现常态化特点。为此,检察技术部门开辟了技术协助业务,专门针对司法鉴定各类型意见,进行解释和答疑。技术协助相较于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其特点是程序便捷、形式简化、流程高效,很多时候是远程的、网上的咨询,或是口头性的答复。技术协助是司法鉴定在检察业务中应用的一项延伸性工作,对司法鉴定在证据体系中作用的发挥,起到了重要的衔接性作用,因此在智慧检务建设中,技术协助是重要的系统设计节点之一。
2016年,司法部下发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专设第五章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自2012年修订时也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根据”,此规定在2018年刑诉法修订时再次被确认。因此,近年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不断上升,渐趋成为司法常态。在此情形下,检察技术部门一方面要承担自行鉴定案件的出庭任务,另一方面对审查的鉴定意见,需要辅助检察办案人员出庭。辅助出庭是司法鉴定同检察业务对接衍生出的一项新的工作,是司法鉴定在检察办案中的一项新生事物,面临诸多困难,需要不断探索完善。因此,在研究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制度对接中,辅助出庭是一项需要重点思考的契合点。
综上,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技术协助和辅助出庭组成了司法鉴定在智慧检务体系中的业务表现形式,为便于论述,下文统称为“司法鉴定”工作。
智慧检务是在检察业务中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为检察办案营造一个更加规范、高效、便捷的办案环境。研究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的制度对接,需要以智慧检务为司法鉴定营造的办案环境为载体。截至目前,智慧检务建设的主体项目即是2021年6月在全国正式上线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故而以该系统为核心阐述智慧检务为司法鉴定营造的办案环境。
早在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时,即明确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依照“智慧、融合、创新”的总体思路,逐步构建“感、传、知、用、管”五维一体的智慧检务应用体系。接下来的几年中,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各地智慧检务建设也取得了长足发展,研发了各类应用软件,积累了大量的应用数据,为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提供了技术和数据基础。与此同时,伴随员额制改革、检察业务调整和检察内设机构变革,检察机关在用的业务系统1.0版,也出现诸多应用痛点,如业务模块、办案流程、审批权限等均出现不适应实际办案的问题。为调整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使其更加胜任智慧检务应用体系下的办案载体之角色,高检院于2018年底启动系统2.0版建设,经过两年多的建设和试点应用,该系统已于2021年6月在全国上线运行。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是集检察机关案件受理、办理、管理于一体,通过与智能辅助办案平台、数据应用平台、知识服务平台对接,进一步实现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新成果,以人为中心、面向办案的、场景化的开放办案平台。
智慧检务的载体即是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目前上线运行的是2.0版本。2.0版本充分吸收了统一业务系统1.0版的经验,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新需求,结合全国用户提出的宝贵意见,采用新技术提升了系统性能与用户体验。归结到司法鉴定相关业务,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对其设计模式可以归纳为四个维度,并且从四个维度展开分析,发现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的制度对接正是目前亟待完成的工作任务。
(1)从系统建设的维度讲,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将检察机关内的司法鉴定相关业务,全部转为线上运行,设计了诸如流程办案、辅助办案、知识服务、数据应用、接口服务、运行环境、信息安全、标准规范等功能。2.0模式下,司法鉴定业务彻底打破原来的办案模式,从案件受理到检材样本流转,再至文书审批,均在线上运行,做到了过程留痕、全程监督。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业务由“线下”转为“线上”运行,原有的办案规则制度已不适应新型办案模式,因此系统建设是制度对接研究关注的重点之一。
(2)从业务办理的维度讲,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覆盖了检察机关目前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办案业务,按照从外到内的视角,可以依次划分为对外技术咨询类业务、案件办理类业务、案件(人)管理类业务、决策分析类业务几大业务条线。智慧检务模式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线化运作,为业务知识图谱的构建提供了便利,为大数据和智能化应用提供了可行路径,同时也使对该项应用的制度规范研究成为重点。
(3)从技术路线维度讲,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在技术路线选择上,采用了前瞻性设计理念,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与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深度融合。尤其在智能化应用方面,设计了自动化办案系统,自主完成司法鉴定程序审查、辅助完成实体审查,以此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提升办案效率。智能化应用是新生事物,因此对智能化应用的制度性规制也是新生的。
(4)从应用架构维度讲,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根据项目总体设计要求,在高检院本级统一部署知识服务、数据应用相关软件和系统服务;省(市)院根据统一建设要求部署流程办案及相关配套软件,面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派发智能辅助工具标准版,并由各省采购;在此基础上各省可以结合自行建设要求进行创新应用,围绕大数据应用,各省可以按统一技术标准要求选配或利用已有大数据平台、分布式文件存储、对象存储平台等产品。在此框架内,原有的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包括审批、备案、会检、统计等制度都要相应改变,以适应新的办案框架,因此从应用架构维度讲,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的制度对接研究也是无法回避的工作。
研究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的制度对接,目的是更好发挥司法鉴定在检察办案中的功用,因此明确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制度对接所遵循功能取向,是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具体分析阐释如下:
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在原有统一业务1.0已实现的业务需求基础上,实现检察机关全业务流程覆盖,因此对司法鉴定相关各业务节点同样实现了全流程覆盖。从案件受理、检材样本流转、检验评断、文书出具均实现了网上流转、网上审批,做到了每步留痕、每案可查。同时2.0系统功能在继承了1.0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度扩展,新增一案一号、办理过程监督等功能,使检察办案中司法鉴定各类业务均可以在线上办理,实现了全过程监督。
检察业务应用2.0提供了两大类办案工具:一是基础工具类,如案卡回填、智能分案、文书排版、文书上网屏蔽等工具;二是智能类,如阅卷辅助、类案推荐、文书纠错、电子卷宗处理、文书结构化处理等工具。通过上述办案工具,智慧检务模式下的司法鉴定工作效率大为提升,如案卡回填,此一项功能便提升办案效率近20%(根据西部G省2020年办案数据统计得出)。同时,智慧检务的阅卷辅助、类案推荐、文书纠错等功能,大幅提升了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办案质量,尤其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因其涉及与证据体系对接,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要求较高,因此借助智慧检务办案工具,提升检察办案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效能意义重大。
智慧检务在知识服务平台方面,整合了检察内部知识库、专业化办案知识库,支持多种检索途径,实现了一站式搜索、划词检索等功能,类案推送功能更是支持相类似案件推送,自动生成报告。截至目前,检察办案中司法鉴定类业务中的检验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已经开始建构数据库,并将借助智慧检务的知识服务平台提供各类知识服务。司法鉴定种类繁多,涉及的专业知识广泛,而检察系统内的技术人员有限,很难熟知大部分知识种类,因此智慧检务系统内为司法鉴定相关业务提供的知识服务,对提升司法鉴定办案质效意义重大。
智慧检务对办案数据、卷宗文书数据进行解析、数据抽取挖掘,通过数据交换等过程,构建了人、案、罪、地域、领域等主数据库、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等基础数据,支撑数据检索、数据可视化、数据全景画像、数据共享等各类应用场景。司法鉴定办理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检验数据、分析数据和案件办理数据,这些数据孤立存储对提升司法鉴定效能作用有限,唯有整合数据资源,使数据之间形成互通比较,才能有效发挥数据效能,更好发挥司法鉴定在检察办案中的作用。
司法鉴定行业目前有三个序列,分别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社会鉴定机构、隶属于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隶属于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前两者所占比重合计90%以上,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此种情形,就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对接而言,如果能够有效实现公检法司在该项业务上的信息化协同,将对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质量监控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进行智慧检务建设时,专门于2019年10月下发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政法协同指导方案》,用以指导各省政法业务协同建设。该方案对政法协同子系统的基础架构、总体设计、业务流程、接口规范、性能指标等进行了详细阐述。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为政法协同功能发布了70余个接口,主要包括组织机构接口、登录认证接口、案件受理接口、案件信息接口、文书接口、电子卷宗接口、消息接口7大类。上述接口已经实现覆盖各地已知协同业务的需求,能够保障当地政法单位与检察业务2.0的对接需要。基于此,公检法司在司法鉴定工作领域的业务协同,是制度对接研究的重点之一。
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的制度对接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研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因为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业务和四大检察中的证据调查与审查工作高度融合,致使其范围难于界定与梳理;二是因智慧检务建设面向整个检察机关各个部门,致使其为司法鉴定工作营造的新办案环境难于单独罗列与论述;三是智慧检务模式下,司法鉴定各类业务办理模式发生较大变化,修订原有制度成为刚性需求,但如何修订需要论证智慧检务模式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司法鉴定应用中的功能取向。笔者基于上述思路,结合实践应用,逐一梳理了检察机关司法鉴定的业务种类、智慧检务为司法鉴定营造的使用环境及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制度对接所遵循功能取向。虽然此项研究中,司法鉴定与智慧检务的制度对接本身是研究的核心,但有关“范式”的思考是制度对接研究的基础。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此基础性问题略书管见,以求教于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