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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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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Online:2708-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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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利用对司法鉴定管理影响的研究

Research on Use of Big Data Influence Management of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 2021,2(1): 136-140 / 2021-06-23 look1063 look657
  • Authors: 刘建华
  • Information: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 Keywords: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Information sharing; Big data; Management
    司法鉴定; 信息共享; 大数据; 管理
  • Abstract: Big data integrated in the field of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an improve the efficiency and transparency of the judicial appraisal management, share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techniques and innovate the new mode of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for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it can be endowed with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f the digital justice, promote the scientificity, openness and transparency of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and effectively control repeated identification, identification based on personal desire and false identification. Of course, attention should also be paid to the confidential issue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stitution when managing and sharing. In short, big data integrated to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management can not only play an important part in exerting the huge potential of big data, improve the level of moderniza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management, make embracing judicial big data come true, but also realize the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big data and the added value. 大数据融入司法鉴定领域可以提高司法鉴定管理的效率,提升司法鉴定管理的透明度,共享司法鉴定技术与方法,创新司法鉴定为民的新模式,同时也能赋能司法鉴定的“数字正义”,推动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及透明性,有效地控制重复鉴定、人情鉴定以及错误鉴定。当然也注意管理与共享时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与机构知识产权的保密问题。总之,大数据融入司法鉴定管理不仅能发挥运用大数据蕴藏的巨大潜能,提升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工作现代化水平,主动拥抱司法大数据的“大动作”中成为现实,而且实现信息共享,发挥大数据自身以及附加价值。
  • DOI: https://doi.org/10.35534/cjsg.0201018
  • Cite: 刘建华.大数据利用对司法鉴定管理影响的研究[J].刑事司法科学与治理,2021,2(1):136-140.


2012年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首次提出“大数据”时代到来,同年2月这一概念出现在《纽约时报》以及《华尔街日报》专栏封面上,2012年3月美国奥巴马政府宣布推出的“大数据的研究和发展计划”,无一不预示着“大数据时代”已经或将要到来。正如《大数据时代》作者维克多所说:未来将是大数据引领下的智慧科技时代,不管你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大数据都将越来越快地改变我们这个时代。

现在已经有各种智慧法院、智慧检察、人工智能类的法律大数据产品。如检察院深度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数据,整合各类数据资源,构建权威的案例知识库,搭建知识服务平台,提供知识查询、在线问答等服务,为检察官办理案件提供智库支撑。法院大数据平台已累计汇聚1.4亿件案件信息,除案件、文书和卷宗等审判执行信息外,还汇集了司法人事、司法政务、司法研究、信息化管理、外部数据等六大数据体系全面丰富的数据资源,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审判信息资源库。诚然,大数据融入司法鉴定领域可以提高司法管理的效率,提升司法鉴定的透明度,共享司法鉴定技术与方法,创新司法鉴定为民的新模式。本文将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探讨大数据给司法鉴定领域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及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一、蕴藏在大数据里的机遇与挑战

人工智能时代的趋势是各行各业的海量数据将被挖掘和运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及政府机构开始意识到数据正在成为组织最重要的资产,数据分析能力正在成为组织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来说,海量数据的运用将成为未来竞争和增长的基础;对于政府管理转型来说,“大数据”将会是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大数据利用给管理带来不同程度的挑战,但只要政府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就能化挑战为机遇,最终数据将得以挖掘和利用并成为政府管理部门优化管理的核心竞争力。司法鉴定管理要求提升鉴定质量的公信力和鉴定程序的透明度,那么大数据通过互联网的传递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便捷地参与鉴定全流程的监督,达到鉴定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提升了司法鉴定管理的透明度,提高了司法管理和办案的效率,加强了司法鉴定公平。

互联网深化发展对于司法鉴定工作是挑战更是机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迎接社会上对自身的挑战,强化自身的科学性和稳定性,提升自身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实现精准鉴定和高效鉴定的目标。这对司法鉴定机构,大数据利用将在多层面多角度给整个行业带来诸多新挑战。这种全新“数字正义”的管理模式,面临鉴定案件的个人信息保护与鉴定技术与方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毋庸置疑,过度追求司法公正会使得司法资源过度消耗,使得司法效率降低,反而会削弱司法公正。在司法行政管理活动中,武汉市司法局今年采取武汉市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系统。其中对案件办理就从受理审批、实施鉴定、鉴定复核、特殊事项(委托书修改、案件退回、文书补正、案件终止、鉴定援助、鉴定意见修改以及延期申请)、案件归档等环节进行数据汇集流转。当然在鉴定行业中要树立大数据司法管理效率观,但推动司法鉴定管理向纵深快速发展的前提时,应注意大数据利用给司法鉴定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寻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当平衡。

二、大数据利用给司法鉴定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有利于各司法鉴定机构技术的提高

大数据既然蕴藏着巨大的机遇与利用价值,应用与开发就成了义不容辞的任务,笔者认为,如果将大数据应用于司法鉴定领域将有利于各司法鉴定机构技术的提高。事实上,2014年1月江苏法制网就曾报道:江苏华碧司法鉴定所建成国内失效分析司法鉴定专用大数据平台——案例数据库,将多年失效分析及检测经验进行归纳整理、案例收集,建成了超过1亿条数据量的大数据平台,整个研析平台由案例库、规范库、报告库、标准库、文献库、专家库等十大核心资源库构成,在国内失效分析领域和司法鉴定领域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受华碧司法鉴定所的应用创新得到启发:是否可以建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案例大数据库,包括案例库、规范库、报告库、标准库、文献库、专家库等等,司法鉴定案例大数据的信息搜集与大数据特点相同----注重全体数据而不是随机数据、注重混杂性而不是精确性、注重数据之间的相关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

因此,司法鉴定案例数据库的信息搜集强调每一个案例自始至终信息的全面搜集,以及结构化关系化存储。内容上不仅仅停留在传统意义上案件的鉴定过程,信息的采集还应涉及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是否采信、未采信的原因等信息的反馈,国外类似案例的处理办法、前沿技术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各个司法鉴定机构之间都能够实现技术共享、共同提高,从而使得全国范围内司法鉴定技术得到提升,并为司法鉴定人既快又准地找到合适的实验方法提供参考与支持。因此只有让司法部牵头,做好顶层设计。由司法部制订统一的发展规划、统一管理,明确工作方向、具体任务和发展计划,从而避免多重投入和资源耗费。司法部可以在信息化建设起步早、基础好、技术强、经费保障充足的司法鉴定机构中选择试点,积累大数据研究利用经验,为在全国司法鉴定领域内全面展开大数据研究利用打好基础。

(二)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率

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共享技术虽意味着整体水平的提高。数据基础使得司法鉴定大数据库拥有分析预测功能,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加工实现数据的二次利用可以对鉴定结果进行横纵向对比预测鉴定结果。这种预测虽不可能达到100%的准确率,但却是给鉴定工作者提供了方向,起到了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率的作用,并且,在强有力的数据支持下以及海量的案例基础之上,还能够帮助解决鉴定工作中迫切需要完善的技术问题。因此,要想大数据库能够做到这点,必须强化海量数据的分类存储,做到安全保存和灵活调用。加强对海量数据的自动挖掘和分析能力,特别是在大量司法鉴定案例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对各种鉴定工作方法建构鉴定模型,为鉴定工作提供参考。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鉴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必须开展数据分析实践,只有这样大数据才能为解决突出问题提供可行的实践解决方案和趋势预测供鉴定者参考。

各个司法鉴定单位应当进行有效的整合,注重信息全方位、多角度的共享机制建立,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能够实现资源的互相利用,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保证司法鉴定具有自身的精准性,提升司法鉴定的整体质量。大数据库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对大量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能够从数据中分析得出具有重要意义的部分,支撑司法鉴定的稳定性和准确性,这样大数据才能够发挥自身的价值。如案件衍生资料的搜索能够对鉴定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参考,有效提升司法鉴定的效率和质量。“互联网+智慧司法鉴定”在自身发展的进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因此在数据搜集的过程中,一方面是针对具有代表性的数据进行收集,另一方面是对案件相关的衍生数据进行整理。

(三)推动司法鉴定的透明化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阳光司法”已成为一种声音在全国各地响起,而笔者认为,既然法院审判过程已经逐步实现公开透明化,那么司法鉴定大数据库也应该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开放。大数据库一旦被公开,那么鉴定过程便受到公众监督,鉴定过程透明化,那么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情况便可有效减少,不仅使司法鉴定机构受到了监督,同时提升了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大多数不很了解司法鉴定的普通民众对司法鉴定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很神秘或者神化司法鉴定的认识层面上,而司法鉴定数据库公开可以让公众更加科学理性地看待司法鉴定,通过对诸多案例材料的公开,不仅可以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各种司法鉴定原理方法,还能有效帮助公众识破骗局、学会维权、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从而从侧面对违法者或将要违法者起到一个震慑作用。

利用数据库进行检索能够大大降低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时间。当然,鉴定技术的公开也会暴露一些技术漏洞,比如笔迹鉴定中,只要被鉴定的笔记写得潦草“一笔带过”型,这种情况就无法鉴定,这些技术漏洞一旦通过司法鉴定大数据库的公开被暴露出来,将会被有心人利用,可以说,这个数据公开的消极作用是无法避免的,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利弊两方面,在笔者看来,数据的公开总是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趋势,人类社会发展到至今,愚民政策已不再适用,公开与透明化更多的是对于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帮助。

(四)优化司法行政管理方式

大数据库的建成还有利于行政部门的优化管理,一旦司法鉴定大数据库建成,所有鉴定机构接手的案例以及鉴定过程、结果将汇总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实时地接收到这些信息能够帮助行政部门及时了解各个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技术水平以及鉴定材料采信率,这样便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司法鉴定机构的评估以及合理高效地进行资源分配。对于那些拥有着高端技术、公信力强、司法采信度高的鉴定机构分配更多的有效资源以及承担更多义务——免费为经济困难者做司法鉴定等,使其最大化发挥其作用。

对于那些技术尚未成熟、公信力较差的机构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和适当的督促。事实上,对于这些实时上传到管理部门的数据稍加分析,便可获知当前鉴定所共同面临的一些问题,对数据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大数据将给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因此,行政管理人员应当树立大数据意识,积极转换思维观念,重视数据、尊重数据、“让数据发声”,要注重对已有数据的保存、分析应用和深度挖掘,以及关联分析方法,从关联数据信息中发现问题、判断趋势、策划解决方案。

三、大数据利用给司法鉴定带来的消极影响及对策

(一)数据资料普遍共享在提高整体水平的同时导致个体竞争力下降

数据资料普遍共享在提高整体水平的同时极易导致个体竞争力下降,想要走出数据孤岛,打破其中的技术壁垒谈何容易。在罗列出建成一个司法鉴定大数据库的一系列优点的同时,导致各司法鉴定机构间技术壁垒问题不容忽视。当所有的数据、资料、技术普遍共享时,整个司法鉴定领域的水平是提高了,但是,不能忽视的是这就必然导致那些拥有高精尖技术的鉴定机构个体竞争力的下降。因此,拥有高端科研技术的鉴定机构必然不愿打破行业间的技术壁垒而拒绝提供数据资料。

针对这个问题,解决方法即“顶层设计”——由司法部牵头建立司法鉴定大数据库。司法部制定统一规则,统一要求各机构共享所有资料、技术,当然这并不是说毫无保留地将某项独有技术事无巨细的共享,而是说提供这种技术的“概貌照”以此给大家一个研究的方向。另外,对比贡献技术的机构和得益于大数据库的机构也应当区别对待,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实行申报共享技术奖励制度,激励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的申报和研发,同时对于技术型数据也可采用付费浏览的方式在各鉴定机构的技术竞争之间平衡。

(二)关于司法鉴定大数据库向公众公开的利弊问题

如前文所述,大数据库向公众公开不仅有利于公众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司法鉴定的透明化,还普及了司法鉴定前沿技术以及案例使大众学会维权、提高防范与警惕。但与此同时,不可避免的是大数据库全面公开必然导致技术漏洞的暴露,例如痕迹检验中的指纹鉴定——如果鉴定样本仅是指尖指纹则无法进行鉴定,数据的全面公开则可能导致有些人学会钻鉴定技术的漏洞。这种风险固然存在,但只要管理部门做好对于向公众公开的内容的严格审查,降低暴露技术漏洞的可能,就能够避免这样的消极影响。

另外,虽然有可能有技术漏洞被暴露的风险,但公开也能够很好的教会公众如何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比如签合同时若对方是连笔草书就知道要求对方按手印,若对方只按指尖指纹就知道要求对方规范的按捺指纹,这样普通公众被欺骗的可能也在了解了技术漏洞的同时降低了。因此,总的来说司法鉴定大数据库向公众的公开是利大于弊的。最后,要强调的是司法鉴定大数据库对外公开也只是部分有选择性地公开,是限制性的访问,涉及核心技术的数据资料只在内部交流研讨而并不对外公开,仍在诉讼期限内的案例材料或者仍有争议的鉴定材料也暂不对外公开。

(三)关于数据对外公开涉及的权利保护问题

大数据库对外公开数据涉及两个权利保护的问题,一是被鉴定人的隐私权,二是鉴定工作者的知识产权问题。首先,公开案例数据则不可避免地暴露本案的一些基本情况,而对于一些涉及被鉴定者隐私的信息在对外公开时,则需要对其进行相关的技术处理,例如隐去真实姓名、地点等来达到对被鉴定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其二,在鉴定材料公开的过程必然涉及公开鉴定工作者的鉴定技术方法,而这就极有可能涉及鉴定工作者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些申请到专利的鉴定技术以及虽未申请到专利但却是独创的鉴定方法,在数据全面公开的情况下,鉴定工作者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就得不到保护。

对于这个问题只有向鉴定工作者协商,最后可行的解决方案可能是粗略公开鉴定过程及方法,公众要想更进一步的了解本案是如何鉴定的就向具体鉴定机构咨询及付费浏览。2021年6月3日生效《武汉市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鉴定机构所有鉴定业务的受理、收费、办理、审批、制作鉴定意见书、送达、归档均应在系统中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在系统应用、维护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涉密案件按国家保密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办案机关对案件有附加保密要求的,参照涉密案件处理。在保密的基础上也要注意数据利用的法律规则,2021年6月11日《数据安全法》及正在讨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都强调数据利用应注意知情同意原则以及最小原则。

总而然之,大数据正伴随着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成熟而迅速发展,可以说即将全面到来的大数据时代在某种程度上是一次观念革命,司法鉴定工作者以及管理层时刻树立大数据意识,注重数据的搜集、分析、利用及共享,发挥大数据自身以及附加价值,因此笔者深信大数据应用在司法鉴定领域定会带给我们意想不到的机遇与收获。司法管理机构应加大对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对司法鉴定机构现有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增强大数据意识,熟悉相关系统和工具,提高他们的数据挖掘和分析利用技能,才能够在机会真正到来时扬帆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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