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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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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Online:2708-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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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构建研究

A 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Long-term Mechanism to Eliminate Crime and Evil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 2022,3(2): 13-20 / 2023-01-28 look689 look463
  • Authors: 梅晨卓
  • Information:
    扫黑除恶;长效机制;黑恶势力
  • Keywords:
    Eliminate crime and evil; Long-term mechanism; Mafia-like gangs
    扫黑除恶; 长效机制; 黑恶势力
  • Abstract: Establishing a long-term mechanism for eradicating gangs is a problem that governments of all countries must face in cracking down on gang-related crimes. In recent years, many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made rich research results. Many scholars based on the actual cases of Mafia related crimes in a certain area to summarize, obtain relevant experience, and put forward the methods to crack down on Mafia related crimes. However, there are few special studies on how to establish a long-term mechanism for eradicating criminals and evils at a macro level. There is a certain gap between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practice, especially from the long-term perspective. There are many issues worthy of study in the specific methods of mechanism establishment. This article is a special topic research using normative research methods. The full text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s involving gangs and crimes;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the current struggle against gangs and evil; the third part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ong-term mechanism for the eradication of gangs Related suggestions. 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是各国政府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中所必须面临的问题。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丰富,许多学者以某一地区所发生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例为基础进行归纳总结,获取相关经验,提出许多遏制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与发展的思路与方法。但是从宏观的层面如何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这一方面的专项研究较少,与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长效机制建立的具体方法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本文系运用规范研究方法进行的专题研究。全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黑恶势力犯罪的内涵与特点;第二部分是现阶段扫黑除恶斗争所面临的问题与原因;第三部分是为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建立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 DOI: https://doi.org/10.35534/cjsg.0302003
  • Cite:

    梅晨卓.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构建研究[J].刑事司法科学与治理,2022,3(2):13-20.

一、引言

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建立是我国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外国学者对黑恶势力犯罪的研究较早也更成体系化,总体来看,西方犯罪学专家在黑恶势力犯罪的成因、调查与预防三个方面研究成果较多。我国相关领域学者主要从黑恶势力犯罪的某一特点、某一案例等局部来研究黑恶势力犯罪。笔者认为现有研究中,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从宏观层面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但相应成果并不多见。本文试就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立所面临的问题原因,以及宏观层面建立的方法作初步分析和探讨。

二、黑恶势力犯罪概述

(一)黑恶势力犯罪概念

黑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合称。两者的区别在于,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将犯罪程度较低的具有组织性的犯罪团伙称之为恶势力,将犯罪程度较高并已具备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特征的犯罪团伙称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高阶形态。这些具有高度组织化的犯罪团伙通常人数较多,有明确的领导者,核心成员较为稳定,以暴力手段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称霸一方,严重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安全与稳定。

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对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主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恶势力的认定问题,在专项斗争打击过程中公安机关不能盲目地将一些犯罪行为轻微的犯罪团伙列入恶势力打击范围,从而导致斗争的扩大化。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要牢牢把握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标准:一是,成员一般在三人以上;二是,经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造成恶劣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在实践过程中,办案人员往往会遇到临时聚集在一起的,或者单次作案金额较低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或犯罪情节不足以造成严重影响的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就不宜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侦查人员要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人数、情节、手段、经济损失等客观标准来进行认定。

(二)黑恶势力犯罪特征

1.组织极其严密

黑恶势力犯罪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典型特征就是黑恶势力团伙拥有高度的组织性和严格的层级制度,通常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组织中往往拥有一位或是几位核心成员形成领导集团,领导阶层往往对犯罪进行顶层设计,是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脑与核心;二是,各成员之间根据加入组织的时间先后或威信大小等条件形成了严密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位于较低阶层的成员要完全服从位于较高阶层成员的领导,不能提出任何异议,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极强的命令附属关系;三是,人员结构紧密,人员一旦加入则不能随意退出,被要求遵守组织内部规定,严格遵守来自领导阶层所下达的命令,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有成员执意退出就有可能受到人身威胁。这三个方面环环相扣造就了黑恶势力严密的结构,让侦查人员很难从外部攻破。

2.以合法经营作掩护,经营范围广泛

由于我国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新形势下仅仅只凭暴力犯罪获利具有极大的风险,为了长期生存,注册成为合法公司运营,则会使得犯罪行为越发隐蔽化。“一体两用”表现得尤为明显,表面上投资合法生意,在暗地里还是用暴力的手段垄断某一地区的某一行业或者从事黄赌毒犯罪,这样有利于塑造公司的合法形象,减少被国家机关打击的风险。再者,黑恶势力团伙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巨额利益,在其具备一定规模后广泛投资房地产、物流、食品等合法行业,使得利益的来源多元化,也可获得让黑恶势力团伙去黑化的效果,迷惑国家和社会。

3.去中心化特征显

过去的黑恶势力往往拥有一个或几个很明确的领导成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适应社会的需要,黑恶势力完全可以在保留原有的主干组织结构条件下,在局部组织结构中,将犯罪外包或者与其他组织进行合作。当通过互联网将组织扩大到一定规模时,主干成员往往对外围成员的控制力有所减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得组织利益的最大化,赋予外围组织成员一定的独立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方式客观上就造成了区域中心化现象的产生。在国家扫黑除恶的斗争中,具有一定规模的黑恶势力很少完全保留原始的组织结构,都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既提高了组织的效率又可以降低主干成员的犯罪风险。

4.一般成员市场化

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领导阶层和一般成员阶层,其中领导阶层相对稳定,一般成员阶层的流动性较大。这种情况下,黑恶势力运行的有效方法就是,增强一般成员的流动性,其可以在需要进行犯罪时,临时纠集一般犯罪人员参与犯罪,采取“有事即来,无事即散”的模式,双方类似于临时雇佣的关系,并没有紧密的联系,有时受雇方并不认识雇主,只是因为利益的驱使而参与犯罪活动,在双发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就完成了犯罪。这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难度,使得黑恶势力犯罪更加难以根除。

5.文化渗透力强

黑恶势力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从一开始就具有一定的亚文化属性。虽然亚文化即小众文化,非主流文化,只是属于小部分团体所特有的文化氛围与传统,人群比例很小,但从宏观层面来看因为我国人口的基础数量大,小比例人口数量从绝对数量上来看,也是不能忽视的一股力量。从发展初期来看,宣扬暴力,非正常兄弟情谊,对法律的蔑视和以犯罪为荣等的非主流价值观成为组成犯罪集团雏形成员的情感纽带,特别是社会闲散人员、出狱人员和社会青少年极易受到这种思想的影响从而形成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团伙也是这种犯罪亚文化的集中体现,从以下两个方面有明显的表现:从外在来看有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所拥有的服饰和口号也呈现高度的统一性;从内在来看为了组织的利益可以牺牲一切,绝对服从组织的领导,绝不出卖组织等思想观念深入成员内心。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时常会遇到非常顽固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员,他们不会轻易说出其犯罪组织的情报,有的地位相对较低的“小弟”甚至会为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主干成员顶罪。黑恶势力对团伙成员的精神控制是其他犯罪团伙所不可比拟的,这种亚文化现象在中国基层社会中长期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已经深入到一些犯罪分子的观念中。

6.犯罪手段软性

随着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朝着“企业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不宜频繁使用传统的暴力手段,软暴力手段则成为他们的首要选择,这样也有利于降低犯罪风险。黑恶势力团伙会通过非法置办枪支、火药、利刃等来强化其自身的威慑力。每当扫除一个黑恶势力组织,公安机关都会缴获大量违禁刀、铁棍等冷兵器和其他自制猎枪、炸弹,甚至包括大杀伤性枪支,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些武器、弹药已经从台前走向幕后,形成了对犯罪对象产生心理威慑的一种“软暴力”。再者,黑社会性质组织会以低保名额,拆迁补偿款等普通群众应得的福利与钱款相威胁,迫使普通群众参与其犯罪活动,长时间以后便会默认犯罪行为,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在相关案件中,犯罪团伙人员通过围堵工程施工人员,在竞争对手家门前烧纸钱,用胶水堵住锁眼等方式,对竞争对手进行恐吓,逼迫其退出工程项目,用以达到本犯罪集团在工程项目承揽这一行业中的垄断地位的目的。

(三)扫黑除恶斗争现状

截至2020年底,历经三年的专项斗争,全国共消灭涉黑组织364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16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余名,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这次专项斗争所消灭的涉黑组织是前十年的总的1.5倍之。

其中,公安部重大涉黑犯罪挂牌督办制度是此次专项斗争的亮点之一,该制度于2018年6月开始在全国推行。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扫黑办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伊始至今共举办了11次新闻发布会,并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扫黑除恶案例中精选出的32起挂牌督办案件,以“四大效应”助推圆满收官,起到了对案件办理的推动效应。在全国扫黑办111起挂牌督办案件中累计判处黑恶势力罪犯2810人,其中已生效判决财产依法处置完成率70.6%,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比例是50.5%。起到了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全面推动效应,带动各省级扫黑办挂牌督办1954余起、市级和县级扫黑办挂牌督办7120余起,完美实现了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预定目。

三、现阶段扫黑除恶机制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一)扫黑除恶机制面临的问题

1.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来源复杂,难以分辨有效信息

随着社会化的发展和国家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大,我国各级政府已经逐步建立起了立体化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平台。实践证明,各级举报平台所接收到的举报线索甚多,这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斗争的支持与参与的热情。但是从另一方面讲,纷繁复杂的线索无疑会给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困难,在这些线索中必然存在着真实线索与虚假线索交织混合的情况,如何从这么多线索中提取有用的线索,这个问题是侦查人员所必须面对的,这是对侦查人员信息筛选能力的考验。

2.难以对黑恶势力犯罪进行长效打击

黑恶势力犯罪在我国形成了阶段性反复多发的态势。一方面由于现阶段不同类型、不同层级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不及时,往往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各个部门只从本部门角度出发对黑恶势力犯罪及相关犯罪进行打击,无法建立立体化的犯罪打击体系,这就让犯罪人员有了可以逃避法律的机会;另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各种不良文化在基层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具有一定影响力,许多未成年人受到违法犯罪等文化影响,逐步变化为黑恶势力的“力量源泉”。这两方面原因导致黑恶势力犯罪反复出现,难以从根源消除产生犯罪的土壤。

3.难以预防“保护伞”的形成

有黑必有伞是黑恶势力犯罪的显要特征,在专项斗争中,绝大部分黑恶势力团伙都拥有自己的保护伞,其想要在某一行业形成垄断地位必须要依靠借助公权力的支持。“保护伞”屡打不绝说明对官员的监督存在着漏洞,没有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生态。在实践中,往往出现“窝案”的现象,一旦有一人被黑恶势力拉拢,一段时间后就会将身边其他一大批的干部拉下水,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监督的力度不到位,进而导致干部的思想松懈。目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就,但是想要减少和预防“保护伞”现象则要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自身优势,集中反腐力量并优化完善其与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形成完善的监督体制。

(二)扫黑除恶机制面临问题的原因

1.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

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往往会涉及经济、民生、政法等多个部门和领域,在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过程中,要多部门联合行动,只凭借某单个部门的力量,很难将犯罪集团根除,必须由上级政府统一牵头,各部门联合执法,将黑恶势力所腐蚀的各个领域连根铲除。现阶段,我国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主要来自公安机关,但是对于黑恶势力在金融、市场领域经营性活动的打击力度由于职权范围的原因,如果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善那么公安部门很难进行预防性监管与有效的打击,这将间接造成对黑恶势力犯罪的纵容,给执法带来困难。

2.重点领域监管不严

黑恶势力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以公司形式为掩护,通常在某一经济领域形成垄断地位,破坏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原则和精神。首先,相关市场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并且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对相关违法行为往往只进行罚款或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没有继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大大降低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其次,由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简单处理导致相关线索被破坏,行政执法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导致黑恶势力在经济领域的犯罪很少被深挖从而进入刑事司法领域。这两方面因素使得没有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足够的威慑力,给予了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可乘之机。

3.“保护伞”现象严重

当黑恶势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只凭借原始的暴力手段难以支撑其继续维持组织发展,加之国家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厉打击,使得黑恶势力积极寻求公权力的帮助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样做不仅利于降低犯罪风险、减少被公安机关打击的可能性,还可以通过权力维护其在所霸占行业能够长时间的存在和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护伞的支持,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拥有保护伞的比例超过50%,其中公安部门民警充当保护伞的比例最多,其次为其他党政部门具有社会管理权力的官员。“保护伞”在犯罪中的纵容包庇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不积极履行查证职责;运用手中权力或间接给案件侦查设置障碍;以自首立功等形式掩盖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现事实不被发现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还为犯罪滋生提供了温床,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4.黑恶势力主干成员拥有一定的政治地位

在全国扫黑除恶斗争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黑恶势力头目都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这种特殊身份也属于保护伞的一种,让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变得更加隐秘。例如四川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中领导者刘汉不仅连任三届政协委员和当选昆明市荣誉市民,还是川渝慈善家排行榜评选出的最慷慨、最年轻的慈善家,这种身份能使他们以合法的形象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再以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方法,博取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赞赏与同情,将犯罪所获得的巨额利润变成慈善基金,从而掩盖和洗白以前所犯下的罪行。任何犯集团做大并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后都会想尽一切办法将之前所犯下的罪行洗白,集团中的一把手就会尽最大可能获取官方认可,这就使得一些黑恶势力团伙的主要成员是村主任,甚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侦查人员对涉黑犯罪认识有待加强

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犯罪情势也在随着大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黑恶势力犯罪已经由以前的直接暴力行为向软暴力发展,由明显的帮会帮派向以合法公司形式为掩护转变等,这些特征的变化需要一线办案人员对黑恶势力犯罪有充分的认识。但是现阶段各地公安机关所面临的现实情况是不同的,这就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办案人员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识程度有极大差别,欠发达地区的办案人员由于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识不足,往往会导致侦查方向、侦查措施、侦查结果的错误,大大影响办案效率,让黑恶势力有可乘之机,使得黑恶势力难以根除。

6.基层政权渗透严重,其中以对农村地区基层政权的渗透尤为严重

黑恶势力为渗透到基层政权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暴力手段,威胁利诱村干部为其谋利;二是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当选村委会主任,直接把控农村基层政权以谋取高额的利益。实现控制农村基层政权的方式主要有:串通村委会主要成员,欺压当地村民,侵占农村资源;干扰农村换届选举,支持相关利益人当选村委会干部;当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挟持当地村民上访闹事,要挟上级政府妥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依靠宗族关系,欺压弱势群体,对当地基层政权产生极大的影响。其中发生在吉林省伊通县孟庆革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他早年依靠暴力手段霸占河道,非法开采河沙获取高额的利润,后依靠家族势力的支持操纵选举当上村主任,安排近亲属进入村委会任职,把持村委会公章。为了将水库掌握在自己手中,孟庆革召集团伙成员,用低保资格威胁同村村民到县政府闹访。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把控,严重损害了基层人民的合法利益,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7.运动式反黑易导致犯罪反弹

在以往对涉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过程中,往往以采取每间隔几年进行一次全国性的打击活动的形式为主,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运用优势力量对犯罪进行压倒性打击。但是这种方法的不足在于每一次运动过后,扫黑除恶力量便大大减弱,新的黑恶势力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加上现阶段黑恶势力形成的周期较短,从而进入了一个封闭的循环,这说明在专项运动完成之后的长效机制未能有效的构建,如此循回往复,必然导致反黑运动公信力的丧失。

8.黑恶势力形成周期短

随着社会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为犯罪提供了极为便利的平台,犯罪集团很容易通过互联网传播犯罪信息,招募犯罪成员:具有犯罪背景的人很容易被吸引加入,例如狱友、毒友和身心未发育成熟的青少年等都易受到暴力文化的影响而走上歪路;社会闲散无业游民等为了获得经济利益,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快速组成犯罪团伙。已经成型的黑恶势力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对全国各地的组织成员进行遥控指挥犯罪。互联网的发展极大降低了犯罪成本,促进了犯罪的效率,便利了犯罪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四、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构建

(一)构建扫黑除恶的协作机制

1.加强公安系统跨区域联合办案机制构建

现阶段黑恶势力团伙发展往往不局限于某一地,其非法业务范围可能遍布多个省市,而我国现行阶段公安机关以地域划分管辖范围,各级机关之间线索情报沟通能力较弱,就会给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空隙,利用信息不对称,实行流窜作案,所以各地公安系统建立区域联合办案机构,则有利于将劣势化为优势,加强信息共享与行动配合,各区域联合协同侦查。

2.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对社会所有犯罪的打击往往涉及公安、金融、市场监管等众多部门,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往往各部门信息不畅通,独自进行调查与侦查,导致的政府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中央政府可以在国家层面建立专门的常态化的扫黑除恶协调领导小组,将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等政法部门和市场监管局等市场金融监管部门纳入其中,并且在各省市县级行政范围内设立协调机构作为中央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下属机构,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交流相关经验,从而形成各层级、各地区有效的、常态化的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3.加强国际合作

我国公安机关可以积极参与国际联合打击犯罪的组织,加强国际联合力量,如今犯罪集团发展的新趋势是全球化,其犯罪所得资金更是在各国之间进行流通,如果仅仅依靠某一个国家的力量很难将犯罪集团一网打尽,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各类洗钱行为也是各国所共同反对的,所以国家间合作可以对犯罪集团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积极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氛围。各国间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积极开展缉捕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为全球通缉令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共侦查办理涉黑犯罪3300余起,涉恶犯罪1万余起,逃犯清零行动中1772名逃犯已有1609名到案,到案率达到94%。这充分说明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打击犯罪依靠性逐步升高,只有合作才能共赢,如果每个国家单打独斗,则会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可乘之机,造成反复出现的恶性循环。

(二)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

1.建立情报和侦查专门机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频发的局面下,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以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打击显得尤为重要,这将有利于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专案保障,以缓解以往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资源不足等问题。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侦查机关所获得的线索和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来源是复杂的,侦查过程是漫长和困难的,专门侦查机构集中人力物力,从海量的线索中提炼出重要线索找到突破口,并且细化内部分工,各司其职,以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2.运用秘密侦查措施

具有一定规模的黑恶势力团伙往往在当地经营时间很长,对于各方面的信息掌握十分全面,这加大了对其打击的难度,所以公安机关要用特殊的侦查方式才能获取更加有用的信息。第一,开展内线侦查工作,有计划地将卧底打入黑恶势力集团内部,摸清其组织结构和犯罪事实,适时对犯罪集团进行致命打击。第二,开展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是公安机关的杀手锏,犯罪集团之间的犯罪线索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带来的优势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对主要犯罪人员进行技术监控,在隐秘的条件下收集到定罪的主要证据。第三,灵活运用逆用侦查手段,在黑恶势力集团中物色可以利用的成员,通过收买教育等方式将其策反为公安机关所用。由于黑恶势力集团的隐秘性越来越强,从内部攻破是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实施起来最困难的方法。想要逆用侦查发挥最大的效果必须要做好犯罪情报工作,只有在掌握丰富的情报前提下才能准确的策反,取得出奇制胜的效果。

3.设立专门保护证人的证据制度

黑恶势力团伙的暴力性是直接导致很多举报人不敢提供线索的主要原因,但是证据是刑事案件赖以定性的基础,公安机关想要加快破案的进度公安机关想要加快破案的进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全面地收集信息,为提供线索的人提供充足的保护,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鼓励举报人大胆举报。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为其更换身份,在案件侦破前安排到异地生活。可以有效地降低举报人面临人生危险的可能性,大大提升办案的效率。我国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应该加强证人证据保护相关立法的力度,尽快落实应用到侦查实践中去,为扫黑除恶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4.加大对易受侵害领域的监管

黑恶势力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往往是工程承揽、采砂建材、会所经营等。在这些容易受到黑恶势力犯罪影响的领域,政府部门要加强事前的监管,严格规范行业制度,定期开展排查行动,从源头进行防止犯罪,对于发现的犯罪要依法取缔断绝其经济来源,从根源削弱其力量,达到根除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目的。同时,要提高易受侵害领域的准入门槛和准入标准,也要对易受侵害领域相关领域的企业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督,防止多领域联合形成黑恶势力相关的寡头企业。

5.定期开展扫黑专项工作

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强有力的震慑,表现了我国坚决消灭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与目标,每一次专项斗争的开展,都是一次促进社会更加稳定,维护良好的社会氛围的过程,开展专项斗争有利于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和人力资源保障,对净化社会风气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经历了多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严打,每次斗争都会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这是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深度清理,专项打击可以实现一般打击所达不到的效果。

(三)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侦破黑恶势力犯罪

1.建立情报预警系统

现代化警务要求警方利用电子监控,如天眼工程等设施,加强对犯罪的预防与发现,充分利用信息的监管,从获取的情报中分析出高危犯罪人群,警方及时对其进行盘查询问,以达到事先防范的目的。建立预警系统也符合科技建警的要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公安机关掌握了科技的绝对优势可以对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在无形之中减少犯罪发生的概率。以往公安机关往往重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主要遵循的是从案到人的侦察方式,在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预防方面有严重不足,新时期前应该着重注意对犯罪的预防,更多运用从人到案的侦查方式,将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的侦查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降低黑恶势力犯罪的发生率。例如杭州市公安机关江干分局打造的“在线警务”平台就充分利用互联网,将人与机器有机连接起来,推动公安工作向精准化精细化发展,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获取一手信息,实现了对嫌疑对象的有效掌控和对警务资源的高效分配,达到了对涉黑犯罪的预防目的,并且一旦黑恶势力犯罪行为发生,指挥调度中心可以快速分配就近警力,及时对黑恶势力犯罪进行打击,将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

2.充分利用大数据办案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先进智能,人类已处于第三次科技革命时期,大数据已经深深融入每一个人的生活。大数据是通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加工和整理,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分类组合,形成满足人们需求的信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方面大数据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大数据也使得人们的隐私难以得到保障,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全国范围来看侦查机关对于利用大数据侦查的技术尚未成熟,例如: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信息库的建立尚未完成;数据共享渠道不畅;误导性信息使侦查人员产生错觉;大数据侦查专业人员的缺乏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侦查机关的侦查效率,所以侦查机关要着重加强对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完善电子取证制度,建立侦查专属电子数据库,加强和完善大数据方案建设实现公检法内部横向与纵向联动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新兴科技,提高侦察效率。

(四)强化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预防

1.开展扫黑除恶人民斗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能否实现良好效果是衡量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标准,是实践以人为本观念为核心的新时代、新思想的重要体现,体现了专项斗争的人民性,在斗争中必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始终践行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黑恶势力犯罪时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有生活在一个安定幸福的社会中的需要,并且犯罪行为是在人民群众中发生,所以人民群众往往能获得一手线索,侦查人员始终要注重从人民群众中获取案件线索。在以往的案例中,朝阳群众、西城大妈等社会群众组织已经成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群众力量。犯罪分子往往藏匿在普通人身边,这样群众就拥有了发现线索的天然优势,开展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可以对黑恶势力犯罪造成巨大威慑力。

2.重视对保护伞的打击

黑恶势力集团想要发展壮大,往往会依靠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加强对内和对外的监督,严格规范相关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官员的内部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侦查机关也要在侦办案件中发现保护伞线索,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同时也要发挥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外部监督作用,在摸底排队过程中要大面积走访相关人员,发现保护伞的蛛丝马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案侦查。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损害的首先是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所以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积极依靠人民,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3.重视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

万物互联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下,在网络、广播和电视等传播媒介所构建的立体信息传播渠道中,人们每日所获取的信息量相较于以往有了飞跃式的增长,媒体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的重要平台,汇聚群众力量和群众意见。人民可以在这些社交媒介上了解各种案件的进展情况并表达出自己的观点与想法。同时,媒体作用范围之广,受到关注程度之深可以有效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规模,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认识到消灭黑恶势力犯罪的必要原因以及如何防范此类犯罪的方法,扩大信息流的摄入,同时也加强人民对侦查与管理机构的信心和对美好生活的满意度。同时可以加深人民对社会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更深的层面发展,根除和预防黑恶势力犯罪发生的目的。

五、结语

通过对我国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的宏观研究,可以发现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已经呈现新趋势:黑恶势力团伙在实施犯罪时更加隐蔽,作案手法更加先进,涉案领域更加广泛等。原有的侦查方法与机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的犯罪趋势,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整体,从公安机关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再到全社会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三方面层层递进,从局部到整体才能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的良好社会环境。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全方位进行防控才能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可以预见,国家在未来的扫黑除恶斗争中会更加注重犯罪的预防和全方位打击。由于我国学者对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建立从宏观层面研究较少,笔者认为未来的研究可以从多部门全方位的综合视角出发,来探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完善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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