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朱文畅,付凤.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防控[J].刑事司法科学与治理,2022,3(2):109-115.
费孝通先生在1985年《乡土中国》一书中开创了我国乡村社会学的体系,他认为,乡土社会是乡土中国最本质的特色,农村从政治体制、地理位置、道德观念、家族结构等方面都和城市截然不同。但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城市的快速崛起,我国农村迈入后乡土化时代。后乡土社会是指在乡土性特征部分存续的情况下,乡村社会结构所发生的转型。简单来说,乡土社会中的宗族文化、情感纽带、熟人圈子在后乡土社会中仍然存在,但不同于乡土社会独立而稳定的结构,后乡土社会带有市场化、经济化和异质化的特征,虽然和城市的契约型社会还有很大不同,但已呈现出农业衰落、人口流失、文化碰撞等趋。
农村留守青少年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父母双方亡故而托他人抚养的,或因父母离异而惨遭遗弃的农村青少年,这部分青少年往往是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自幼便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和家人的呵护,有些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和学习都难以得到保障。另一种是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子女由祖父母或其他亲友代为照顾,年纪稍微大一些的孩子甚至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独居,由此产生了一大批农村留守青少年。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农村留守青少年展开探究。
在年龄方面,虽然我国相关法律使用“青少年”这一概念,但并未对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做出具体的界定,只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概念,国际社会关于青少年的概念界定也不尽相同。有关青少年概念的争论,学术界一派认为应当以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根据,将12周岁定为青少年罪犯的年龄下限。另一派根据共青团章程的规定,共青团员的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以此来界定青少年的概念。
笔者认为上述“青少年”概念的界定仍拘泥于刑事法律规定,以政治文件为依据来确定“青少年”年龄范围。这种区分并不恰当,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对其进行研究不能拘泥于法律和政治的视角,而要立足于更广阔的社会视野去探究其成因和对策。笔者认为界定“青少年”这一概念应结合司法实践和社会学研究现状而定,应将12周岁定为青少年的年龄下限,22周岁定为青少年的年龄上限。原因在于:第一,当今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尤其是农村留守青少年,其更早脱离家庭和学校进入社会,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而选择犯罪。年满12周岁的人已经具有一定的判别是非的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有一定判断。因此,从统计学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将青少年的年龄下限定位在12周岁是比较合理的。第二,结合我国教育体制来看,年满22周岁的人一般刚好大学毕业,其中的大部分即将踏入社会,寻找工作,社会化程度会逐渐提高。因此,从个人发展的角度而言,将青少年的年龄上限定于22周岁应当是合理的。
犯罪学界关于犯罪的概念界定,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严重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制裁的行为。笔者认为,青少年犯罪中的“犯罪”,既要包含刑法规定的犯罪,也应当包含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制裁的行为,这样才更有利于学术界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背后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综上,本文中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是指因父母长期外出,由他人照看或独自生活的,年龄在12至22周岁之间,实施的刑法规定的犯罪或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制裁的行为。
近年来的文献多关注城市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分析,鲜有文献专门研究农村青少年犯罪。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是较为独立的社会结构,在地理特征、制度建设、文化习俗、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其特色。在两种不同社会结构中成长生活的青少年,其犯罪成因不可一概而论。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随着平安中国、平安农村建设的提出,后乡土社会下农村地区违法犯罪现象渐渐引起了犯罪学界和社会学界的关注,而农村留守青少年更是国家和社会长期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因此,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犯罪分析应当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本文以犯罪结构理论为基础,从主体和客体因素两方面来探究农村留守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成因。
12至22岁的青少年正处于生理上的快速发育期,身体发育迅速,精力旺盛,性格较为激进,容易鲁莽行事。相较于城市中的青少年而言,农村留守青少年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照,常常需要独立承担体力工作,如打扫卫生、洗衣做饭、照顾老人,甚至是放牛放羊等,较多的体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生理早熟与力量增长。比利时犯罪学者凯特勒指出:“犯罪的发生与人的体力发展是相适应的。”力量的增长会导致暴力犯罪的发生,而后,随着体力与智力进一步发展,通常到22岁放缓停滞,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类型逐渐由暴力型向智力型演变。
青春期是人生中最重要的转型时期,这一阶段的青少年心理普遍不成熟,认知水平较低,行为自制能力较弱,容易受外部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逐渐从情感上远离成年人,形成自己特有的价值观。在日常行为上表现于力求挣脱成年人的束缚而走向自立,对成年人的“反抗”具有了前所未有的新内容,形成了青春期比较典型的个性心理特征——“逆反人格”。逆反人格是青少年对外界事物的一种应激反应和自我保护的本能,在心理上一般表现为对现有社会地位的不满、对父母亲友的不理解及怨恨。青少年的逆反人格,如果得不到外界力量的正确疏导,就有可能演变为反社会人格,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相较于城市青少年而言,农村留守青少年在心理上有其明显的特点。
(1)文化水平与法制观念较低
青少年文化程度的高低对于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有着深远的影响。受教育程度较低的青少年易受各种消极因素的左右,加之判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极有可能形成歪曲、错误的价值观。根据犯罪学会统计结果显示,犯罪的农村留守青少年中,初中以下受教育程度的占比80%。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知识量不足,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使得农村留守青少年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逐步被淘汰、被边缘化,被隔离与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这让他们的自尊心很容易受到剧烈的挫折,加之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更容易促使他们误入违法犯罪的歧路。
(2)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加之农村地区中小学教育理念的落后,视野的闭塞,导致很大一部分农村留守青少年对接受高等教育不感兴趣,认为读书无用,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没有继续学业,选择同父母一样外出务工或者游荡在社会上。受金钱利益至上的社会风气影响,相当一部分农村留守青少年认为没有文化也可以打工挣钱,因而很多人把获取财富当作自己的人生目标和追求,厌恶学习,待人接物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社会责任感淡薄。久而久之,在物欲横流的社会,很多农村留守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心理问题长期得不到重视和解决
农村留守青少年因为自小特殊的成长环境,缺乏父母亲人的关爱,使得他们的心理问题比一般青少年更为严重与复杂,通常表现为孤僻冷漠、焦躁易怒、脆弱敏感、自卑自闭、逆反敌对等。并且他们的种种心理问题长期得不到重视与解决,自己也不知道该向谁寻求帮助,久而久之,他们会感到彷徨无助,认为自己被家庭和社会抛弃,进而变得自暴自弃,与外界对立,情感淡漠。这种积压于内心深处的心理问题在长期得不到舒缓和释放的情况下,他们便会选择向外界报复,做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犯罪行为。
当今社会处于国际和国内双循环的大变革、大转型时期,社会的变革和激烈的竞争正一步步改变着青少年群体的生活方式,很多传统的行为方式被淘汰。在这种新旧生活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很容易对青少年造成挫折和打击,尤其是农村留守青少年,他们属于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被迫从传统农村进入后乡土社会,直接承受社会转型的代价,加之本就较为脆弱无助,这种行为上的落差就极有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
(1)社会结构转型的影响
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农村传统乡土社会开始溶解,向现代契约社会转变,逐步发展为如今所谓的“后乡土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社会的结构变迁催生出更多的、更新型的犯罪行为,而作为配套制度的法制建设却较为滞后,法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尤其是在较为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法制的不健全与法制观念的淡薄给很多不法分子以可乖之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大量非法收入,这些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产生了很大的刺激,诱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敌对国家和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和颠覆也在加速,他们打着各种旗号宣扬西方的价值立场,肆意抹黑中国,企图对中国的年轻一代实行所谓的“和平演变”。一项针对美国网络渗透的调查表明,在我国青少年中,参与网络意识形态争论的由2010年的18%上升到2015年的32%,可见西方国家的渗透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部分青少年的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农村留守青少年由于地理位置的相对闭塞,校园和社会上国家安全教育力度不够,极有可能被敌对分子利用,为了蝇头小利走上出卖国家和社会的犯罪之。
(2)市场经济的冲击
探究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离不开对其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的考察和分析。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代替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在解放市场活力、促进生产力进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级阶段,很多方面还在试探和摸索,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对村民传统的认知理念、行为模式、邻里关系等产生了剧烈的冲击,城乡间贫富差距扩大,社会阶层固化。同时基于计划经济模式构建的价值观也随之发生一定的改变,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融合与碰撞中逐渐消融,而新兴的价值观仍在孕育之中,这就必然会造成现代人精神上的失衡。尤其是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留守青少年,他们遭受的影响更为复杂严峻,对金钱物质的追求、对精神共鸣的渴望、对前途未来的迷茫与畏缩导致了留守青少年很容易抛弃传统价值观而选择仍不完善的新兴价值观,丢弃真诚、善良、勤劳等传统的优良品质,反而将财富至上、读书无用、追名逐利等错误的价值观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视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为了个人利益无所不为。
关于文化与犯罪的关系,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老一辈犯罪学家与社会学家严景耀先生就指出:“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变异。”随着后乡土社会的来临,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藩篱不再那么泾渭分明。一方面,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寻求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城市中的生产要素也渐渐下沉到农村地区,尤其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城市与农村的距离进一步缩短,越来越多的城市企业投资三农领域,将城市文化带到农村地区。农村青少年大范围接触到城市文化,在与乡土文化对比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焦虑感、失落感和迷茫感。
社会变革中的农村留守青少年,面临着来自城市多元文化的猛烈冲击,对于城乡间的文化差异,他们常常根据新兴事物对自身感官刺激的强弱程度来判定其好坏,进而得出片面的判断结果,并在好奇心和欲望的驱使下去追随模仿。诸如黑网吧、色情书刊、非法经营的游戏厅、恶趣味的表演等多元文化产物在农村地区粉墨登场,当这些充斥着淫秽、腐朽、堕落的新事物出现时,留守青少年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往往会被其新奇和充满诱惑的伪装所欺骗,不加鉴别地崇拜模仿,沉迷其中难以自拔。同时,社会变革下的新农村,虽然经济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农村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传统的乡土文化开始遭受世俗的浸染。城市中金钱至上的思想观念开始在村民脑海中扎根,一切以个人利益至上,亲友关系走向淡薄,真诚、勤劳、好学、友善等传统道德观念开始崩塌,多元文化特别是世俗中的糟粕侵蚀着广大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心灵,大大增加了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
(1)家庭环境
农村地区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文娱活动及场所较少,村民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匮乏,因此家庭环境对农村青少年的影响尤为显著。家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小社会,是个人社会化的第一个历程,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青少年行为规范、价值观念、人生理想的构筑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而一个有缺陷的家庭环境则很可能给青少年带来难以弥补的缺憾,甚至促使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农村留守青少年,其家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家庭监护功能不足,由于父母常年在外,留守青少年的监护人位置长期空缺。目前,我国农村留守青少年的监护主要分为隔代监护、亲朋好友监护和托管机构监护这三种形式。隔代监护即由青少年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监护职责,这类监护人的年纪一般较大、受教育程度较低、身体状况欠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有些监护人不但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反而需要青少年照顾其生活起居,这不仅增添了留守青少年日常的生活负担,而且极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在校表现。当留守青少年出现越轨行为时,这类监护人往往因难以履行管教职责或一味地放纵溺爱,任其自由发展,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而由亲朋好友或托管机构进行监护的效果往往更差,这类监护人只是因人情或商业交易临时履行监护职责,一般只负责提供必要的起居饮食,其他方面不管不顾,对于监护对象的越轨行为不予重视,甚至充耳不闻,而留守青少年因为临时监护人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困惑也不会向其诉说,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心理问题的积压。上文中的几类家庭看护现状使得农村留守青少年在生活与学习过程中缺乏有效负责的指引和帮助,既可能成为犯罪的受害者,也可能促使其走上犯罪的歧途。
另一方面,父母陪伴缺失,亲子关系疏远。当今社会生活压力越来越大,通货膨胀严重,贫富差距扩大,很多农村居民迫于生计背井离乡,外出打工,父母和子女一年也见不了几次面,更不必说陪伴和交流,农村留守青少年在不完整的家庭中成长。从父母的角度来看,他们每天忙于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相当一部分父母把家庭的温暖用金钱、衣物等物质来代替,认为通过给予子女较好的物质生活便能替代陪伴,忽视了对子女心理上的关爱。这种父母陪伴和家庭温暖的畸形与缺失,使得渴望得到关爱与理解的农村留守青少年形成孤独、自卑的性格,对外界充斥着冷漠甚至仇视,与父母关系不和,家人间亲情淡薄,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世界,如果长期不施以正确引导,将会导致严重的恶性循环。
(2)居住环境
农村社会中的房屋排布和城市社会中的房屋排布存在明显的差别。在农村,虽然家庭住宅之间距离相对较远,但依旧保留了乡土社会下的熟人网络,村民间往来比较密切,人们之间相互熟识,经常串门,因此,大部分村民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此外,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村房屋的防盗设备普遍不太先进,很多村民没有锁门、锁窗、锁柜的习惯,通常将现金等贵重物品藏在自认为安全的地方,这就给一些有犯罪企图的留守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埋下了祸患。
(3)学校环境
虽然近些年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办学质量在不断提升,但不可否认,相对于城市,农村学校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在硬件设施上,农村地区的校园建设整体比较简陋,教学设备不齐全,网络化程度较低,难以达到现代化教学的要求。在软件设施上,农村师资整体力量较为薄弱,教师素质普遍不高,教育理念较为单一和落后,亲近高分学生,冷落低分学生。很多留守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上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学校和老师帮助他们疏通解决,以弥补亲子关系的缺失,但受办学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几乎没有农村地区的学校专门招聘心理健康老师或者开设心理健康课程。
其次,学校过于重视升学率,忽视全面素质教育。虽然升学率是评价一所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但一味地强调升学率,反而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部分学校将升学率作为硬指标,重视文化成绩,忽视身心健康教育、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爱国教育等其他方面,培养出来的很多学生高分低能,欠缺独立的人格,社会适应性差,道德和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对于本就缺乏家庭监护和亲情关爱的留守青少年来说,应试教育下学习成绩一般或落后使其变得更加敏感和脆弱,在老师面前备受忽视和冷落,在集体中缺乏存在感,自尊心容易受挫,对学习、学校和老师会产生强烈的抵抗情绪,进而出现厌学逃学的行为,甚至通过实施犯罪来发泄学习上的不满。此外,农村地区普遍缺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很多留守青少年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因为文化成绩不够,没有继续完成学业,但又缺乏一项必要的谋生技能,因此成为无业游民,成天在社会上游荡,结交一些乡村混混,在他们的负面影响下走上犯罪之路。
(4)社区环境
对于农村留守青少年而言,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学校又难以在学习以外的事情上发挥作用,社区便成为其最重要的一道保护线。村委会作为联系家庭和社会的纽带,又是青少年最主要的生活场所,其在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上的价值和功能不言而喻。但实际情况是村委会的功能完全没有得到发挥,在后乡土社会下,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村委会逐渐解组,功能弱化,村干部选举和村民大会形同虚设,村干部管理能力不足,缺乏责任意识,进而造成农村基层政权管理混乱,难以做到为民服务,不仅无法承担起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的职责,反而成为很多别有用心的人用以牟利和犯罪的工具。
鉴于现阶段我国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数量呈持续上涨趋势,而引致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来源广泛又复杂,同时考虑到农村留守青少年特殊的成长背景和敏感脆弱的心理,应对此类犯罪应以预防和矫正为主。
对于在外务工的父母而言,虽然挣钱养家是第一要务,但也不能忽视亲子间的交流,财富的取得不应以牺牲和睦的亲子关系为代价。除了给予子女必要的生活费用外,还应当重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素质教育,同子女的监护人、老师和村委会干部定期沟通,增强对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的了解,耐心倾听子女的心声,及时察觉子女出现的危险心理状况,以理解的态度帮助其化解遇到的难题和挑战,即便不在身边,也要尽力给予子女家庭温暖。
对于农村地区的学校而言,其不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预防留守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防线。第一,要均衡教育,优化办学理念。除日常的文化课程以外,还应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课程、心理健康课程、德育课程等素质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应招聘专业的心理辅导员、开设学校心理健康咨询站,条件不允许的可以从现有教师中挑选一部分进行相关培训,将素质教育贯穿到课堂之中,强化学生道德和法制观念,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第二,教育结构向多元化发展,强化职业技术教育。结合本地社会的实际需求开展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使其有一技傍身,避免辍学的留守青少年成为社会闲散人员,降低其犯罪可能性;第三,开展学校社工干预。通过建立留守档案、学业辅导、教师家访等工作制度,督促留守青少年良好习惯的养成,提高教师对留守青少年的关注度和支持度,鼓励班主任教师建立留守青少年日常表现档案,从身体、学习、心理等多方面对留守青少年进行观察和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可以组建班级间的兴趣小组,鼓励留守青少年积极参加,拓展学习渠道,丰富学习内容,让其在集体中找到归属感和存在感。
第一,强化基层村委会的职能,完善村委会对留守青少年的管理,对留守青少年,特别是独自一人生活的青少年要记录造册,帮助办理低保和费用减免等。村干部要定期走访,实地了解留守青少年的生活状况,协同有关部门帮助留守青少年解决困难,对出现越轨行为的青少年要耐心疏导;第二,强化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打击不良社会风气。随着城乡融合的加速,城市文化涌入农村,这其中既有先进、有益的一面,也有腐朽、有害的一面,对于村镇中潜藏的黑网吧、非法游戏厅、色情书刊等,村委会要联合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严格打击,让青少年远离黄赌毒的侵蚀。同时要加强农村运动房、阅览室等文化场所的建设,鼓励留守青少年积极参与体育锻炼、集体劳动、读书分享等有益的文化活动,将空余时间花在有意义的事情上,强健体魄、陶冶情操,德智体美劳全方位发展;第三,强化社区矫正功能。对留守青少年罪犯,固然要进行相应的惩罚,但更重要的是矫正其错误的行为方式,将犯罪的留守青少年关进封闭的监狱,虽然能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其价值观的重塑,容易导致犯罪青少年与社会脱节,甚至在监狱内染上一些不良风气。因此,对于罪轻的犯罪青少年,将其置于所在社区进行矫正是更合理的选择,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结合社区劳动服务,综合矫正犯罪行为的效果会更明显。
综上所述,无论是家庭、学校,抑或是社区,都是农村留守青少年重要的生活和学习场所,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防控和矫正,不仅需要三方各自发力,更要求三方紧密合作、互相补足,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出最大的防控和矫正效力,为农村留守青少年构造一个健康纯净的后乡土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