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政法大学司法警察学院,兰州;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网络时代的技术迭代升级对传统社会造成了巨大冲击,以技术为驱动的力量推动了社会结构的巨变。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智能化技术不断冲击着传统司法体系,大数据的到来最显著的冲击就是大数据侦查模式对传统侦查模式的取代之势,但是大数据侦查模式的不确定性,又对司法活动产生了影响,既有提高效率和节约资源的益处,也存在规制和技术规范模糊的劣处。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认知科学,法学专家们提出了认知法庭科学与智慧司法这一创新型研究。通过对智慧司法的技术、所面临的困境、发展及大数据的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中国智慧司法。然而,本文将从新的视角,将“智慧”二字分开讨论,从技术和意识参与管理的角度进行智慧司法体系的构建及各自优势的结合,为中国智慧司法体系的建设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案。下图展示了本文提出的一个思路。
图1 思路展示
在传统的司法活动中,所有的审批都是通过人工审核和纸质阅卷的形式,以人为主导,从信息到数据、从因到果的关系为导向。90年代在此背景下发生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不仅因为形势政策、诉讼构造及党政部分干部插手等因素的影响,还因为传统形式导致审批的流程不是完全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提出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我国司法审批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同时,也学习了西方的技术并引用了中国自主创新的技术,将完整的审批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构建模型及相关算法模型,基本实现了无纸审批和办公。并且因为技术具有自动化的特性,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结合云计算对审批程序进行自动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流程的自动化、审批流程的优化以及数据共享等;大大提高了审批的效率,同时也增加了审批的透明度。使得检查监督部门能更方便、高效的提出指导意见,也方便了司法部门的自查活动。
进行智能化的诉讼服务,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最直接的益处就是规避了传统意义上的“诉棍”现象,使得律师行业更加的透明和智能化,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最优质的诉讼服务,同时也能促进整个律师行业的进步,整体提高整个律师队伍的人才建设和职业素养。在司法部门中,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在传统的诉讼服务中的应用,不仅能增加诉讼服务的智能化和便捷化,还能更大程度地进行自动化诉讼服务。特别是人民群众能够对自助立案和自动审判的进度进行实时查询。这将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这一变革不仅方便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活动,让人民群众能学习司法知识,相信司法机关,做到对司法机关和律师行业的完全信任,从而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这一方面更大程度地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让从前的诉讼黑箱就此消失。
现在的智能化技术已经深入到了司法活动的各个层面。司法调查正从依赖严刑逼供、重口供的时代,向保障人权、重证据的时代转变。将与案件有关的数据进行搜集、分析和挖掘,为律师和法官提供了全面的案件调查和技术分析的支持,力求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并且在庭审活动中也在逐渐的引用案件还原和动态模拟——将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可视化、动态化的转化。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发展,VR技术也在法庭调查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将现场勘察的有价值和导向性的数据通过VR和AR技术导入虚拟系统,再通过虚拟系统对现场的罪证等进行重点标记,然后通过可视化转化为图像呈现在法官和律师的面前,让法官和律师更直观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以更加客观和完整的证据取代部分法官和律师的逻辑推理和先入为主的经验判断。
庭审记录的运用是最为普遍和成熟的,也是现代司法活动中各个部门都广泛应用的智能化技术。自电脑技术问世以来,庭审记录员的工作压力得到了极大减轻,同时也为司法部门的自查以及外部的监督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现在的技术发展又增加了语音识别技术和文字的转录,不仅是对各方面庭审参与人的语音进行识别和文字的转录,更是一种对形成间接证据的语音进行鉴真的技术,同时还可以识别大多数的方言。因此,庭审过程的自动化记录和整理在不断地优化并得到全面的应用。这使得庭审记录更加的准确,提升了庭审记录的效率,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庭审记录员的主观意识的介入,减轻了记录员的压力,让司法活动更加的公正和准确,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活动的效率。
我国也进行了辅助判决的试验点的设置,同时也逐渐出现了AI生成的判决书,利用人工智能对案件进行自动的分析和比对。AI生成的判决书不仅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疑虑,也对传统的法官判决构成了巨大的冲击。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就是将相关的案例判决进行检索和分析。为法官提供相关案例的判决素材,并且通过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和规律,提高了判决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为法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推动了诉讼活动的进程,节约司法资源,使诉讼活动更加高效快捷的完成。此外,对过往类似案件判决书的自动化数据检索和相关算法的模型应用,能更精准地针对个案生成判决书。虽然结果看似是客观没有加入人的主观意识,但是在算法模型的构建中就已经加入了设计人员的主观意识,并且人工智能也只是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和研判,机械地生成判决书,因此AI生成判决书等技术的应用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司法工。
现代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体现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更对司法活动流程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和升级,融入智能化技术的管理就会形成一个智慧化管理的理念。通过对司法流程的重新设计,将制度融入流程,并且将审判流程进行优化。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对审判流程进行分析和设计,减少了不必要的审判环节,节约了传统司法审判中的时间,进而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率,也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审判的流。
从以因果关系为中心的信息时代逐步过渡到将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结合的时代,通过智慧管理的应用以及信息化手段,实现司法机关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从根本上解决传统的信息孤岛和数据重复录入的问题,打破了以往的信息壁垒。在大数据时代,有价值信息的共享是智慧司法体系建设的体现,提高不同部门的协同能力。信息的碰撞和分析是对司法制度公平公正的维护,信息的共享提高了审判的效率。
各行各业都在推行文件管理系统,文件管理也是一种有价值的数据收集。将纸质版文件进行电子化管理,不仅方便检索和进行数据的碰撞比对,还可以更加有效地对文书进行电子化储存和管理。从降低成本和保护环境的角度分析,电子化文件管理不仅节约了文件储存的物理空间及人力管理,还能有效地进行翻阅和查询,也可以减少纸张的使用,保护环境,节约自然资源。
传统的司法人员对制度的不熟悉和不注意就会导致司法工作的低效性,但在智慧管理技术的应用下,所有人员的管理都实现了信息化和智能化。智能化人力资源管理不仅明确了司法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还对所有司法人员进行了工作的内部和外部的评价,有利于对司法人员的职业发展做出精准地评判和认定。信息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仅奖惩分明,更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判和记录,从而勉励人员,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司法工作人员对自己的优势和特长的发展,让每位司法工作人员都最大限度地适应自己的岗位并激发积极性。
全国统一的司法数据平台的建设就是对部、省、市、县、乡五级的数据收集进行全面覆盖,实现网络互联互通。该平台对所有数据进行五级分类处理,从立案审查到诉讼活动的启动,从法庭辩论到法庭调查,从裁决审判到判决书的公布,每个阶段都进行了五级分类。不仅是为了方便司法人员的检索和审阅,更是将司法活动全过程都公开化、透明化。一方面促进了部门之间的协作,实现了数据共享,打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实现“融空间”的集成作战模式;另一方面更是促进了中国智慧司法体系的建设,使得所有司法人员都可以相互进行经验式的学习,也加强了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从而有利于完善司法制度,促进司法改革。
司法数据平台的建设,首先需要对数据进行收集和筛选。并非所有的数据都需收集和分析,不能将司法工作和其他领域进行冗杂的混同,要清楚司法工作的目的和底层逻辑。从大数据侦查和传统的侦查模式比对下就能发现,传统侦查模式的核心是“因果关系”,而大数据侦查模式的核心是“相关关系”。在其他领域,可能所有相关数据的收集就是领域发展的基础,但是在司法活动中,最核心的还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数据收集。因此,关于司法数据平台的建设,其数据必须是经过符合司法活动实践的筛选而收集的。第一,必须设置平台的数据相关性。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根本运算原理,构建相关的数据模型和算法,自动化分析所有司法实践产生的数据。第二,必须设置平台的权限。根据案件类型及保密年限进行分类,对案件进行统计模型的建立。占比大的案件就可以完全开放,供司法人员的学习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占比小及涉密案件则对国安等秘密部门进行部分开放,供相关人员的学习及经验交流。同时,所有算法的设定不得使用真实案卷数据进行验证,操作流程需告知相关司法技术负责人,由他们进行检验。第三,必须对平台数据进行最高级别的保护,防止数据被窃取,避免不法人员利用所得数据建立反算法模型,从而威胁整个司法数据平台的安全。第四,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个角度出发,数据的收录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否则就需要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名、人像模糊等技术处理。第五,每一类甚至每一个案件都应详细链接到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必须做出合理全面的司法解释。这不仅要遵循法理,更要融入二十大精神,实现有温度的执法,让人民群众百分之百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情理,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信任。
司法数据平台的建设问题就是对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和规制,不仅要选择技术,更要完善和修改技术。但是智能化技术只是自动化的运行,从经济角度看,是对各类资源的经济成本的节约。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司法数据平台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辅助手段,而不是整个司法活动的全部,不能将智能化技术直接照搬,要对技术进行法律规制。司法数据平台建设也并不是无限制的技术堆砌,而是为了提高司法工作的公信力和效力。因此,首先应从技术的选择和技术人员的引用进行筛选;其次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问题,进行技术的修改和应用;最后是对技术的规范和数据的分析。现代化智慧司法体系的建设最重要的就是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的保护,因此,对技术应持最严格的态度,要对人民、社会、国家、法律负责。
司法服务平台是针对人民群众建设的平台,旨在让人民群众不仅能真切地参与到与自己相关的司法活动中,更是针对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外部监督的平台。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舆论对各行各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当大数据最终转变为情报的时候,就需要建设一个完全透明公开的平台,以确保司法实践活动不受舆论的影响。
首先,司法服务平台针对的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让人民群众能实时查询到自己所参与的司法活动的进度以及相关情况,以便对自己相关利益和权利进行保护,同时也能促进人民群众义务的履行,还可以结合司法数据平台的公开信息进行相关法律学习、权利的保护和警示教育。创建一个让人民群众能置身于各个类型案件中的情景和空间,给予其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引导和建立;其次,司法服务平台针对广大未参与司法活动的人民群众,不仅可以给在校学生、教师、教授、专家等提供相关类型的案件作为他们的研究和学习的素材,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促进中国智慧司法体系的形成,也为创新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提供基础,并为渴望学习法律知识及保护自身权利的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学习平台,从以往的经验中总结和汲取营养,从而为我国的全民守法提供一个全国统一的平台;最后,司法服务平台是针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外部监督,让人民群众进行服务评价,从舆论影响到影响舆论,从监督到完善。让社会公众在实践中发展理论体系,利用因果关系来说,因为司法活动涉及人民群众和国家,所以就应该从外部让人民群众积极地参与进来,不仅是国家对人民的负责,更是人民对自己的负责,从人民群众中来再到人民群众中去。
然而,司法服务平台的建设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个人信息的保护,很可能在透漏了某个相关的个人信息后,导致社会舆论对其造成伤害,或者对其过度赞扬。因此,必须严格对数据进行筛查和算法的验证。此外,服务平台的评价系统也应该进行严格的筛选,以防不法分子利用该平台的影响力操控舆论,让人民群众完全了解平台的目的,从而更有效地反映司法服务的优缺点。
从智慧管理的角度出发,建立一个司法人员信息平台是兼顾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功能。司法人员信息的收集不仅可以更好地建设高素质人才的执法队伍,还能更好地促进司法队伍的扩大和更公正地发展。“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应该成为司法队伍乃至整个政法队伍的目标和梦想。将司法人员的信息单独进行平台的建设不仅是给外部人员的公开和了解,更是对内部人员互相勉励和经验交流学习的平台。
司法人员信息平台建设是对司法人员特长的极致发挥。首先是对司法人员的全部信息的真实记录和利用智慧管理的技术进行分析研判,结合司法数据平台和司法服务平台,对司法人员进行预测性判断,尽可能让司法人员身处自己擅长的岗位,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人员活力及创新性;其次,也是对司法人员的保护,通过结合司法人员的生物信息与其他领域的识别系统,不仅能预测司法人员在工作中的危险(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心理的变化和压力,还可以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和心理;最后,司法人员信息平台也是对司法人员家庭的保护,从而让司法人员有更多精力进行司法工作,同时,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人员的信息平台进行监督更是一种建立群众和司法人员的联系,让群众对司法人员保持着积极正能量的印象,不仅树立了司法人员的形象,更是树立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从社会各方面保障司法人员的工作状态和家庭生活,促进社会同理心的产生,加大犯罪成本,从而更好地完善智慧司法体系的建设。
然而,司法人员信息平台的建设并不是所有人员及所有信息都公开。从建设目的包含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可以看出,这些人员信息必须结合最基础的司法数据平台的数据进行分类和部分公开。并且,人员信息平台的建设必须从基层出发,典型的信息可以偶尔公布,但是公开的信息必须来源于五部互联的信息。最基础的问题还是数据算法的保护以及自动化程度的控制,虽然自动化技术可以结合随机变量进行,提供便利,但是必须明确司法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人的参与让司法人员信息平台更加精准。此外,还需进行社会调查,对司法人员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和权限设置,实行分等级设权限的公开。
司法人员考核平台是一个司法机关内部的考核系统,部分数据可以公布在司法人员信息平台。这是一个司法人员互相勉励的平台,不仅要有智能化技术的介入进行自动化的分析处理,还需融入人工智慧化管理,让这个平台更具人性化的靶向性,让整个测评结果更加的准确。司法人员考核平台并不只是一个硬性的指标类型的平台建设,同时也是属于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总结学习的平台。实行五部互联的目的之一就是考虑到此平台的建立,让每一个司法人员不仅在工作中对人民群众保持公平公正,也让司法工作人员在这个智慧化管理平台中感受到智慧司法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并积极推进。
首先,司法人员考核平台要结合司法部门内部的规章制度,设计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算法,以奖励惩罚结果为导向,倒推筛选司法人员的信息、服务评价和工作参与情况,与上述三种平台的数据进行碰撞分析,以筛选出奖惩对象。其次,司法人员考核平台不能只是机械的按照算法进行人员考核,在一些审查和数据的监控阶段,必须设置专业的人员进行监督,并非出于对平台算法准确性的怀疑,相反,算法可以更加精准地运行,而是因为要不断有人员完善考核平台的算法,以确保其不偏离最初的目的。当未来的算法发展到可以根据人类的意识自动进行修正和发展时,更是需要有司法人员的参与和监督,防止将司法工作的核心从“因果关系”转变为“相关关系”。最后,司法人员的考核平台应该确保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数据来源的相关性。实施五部互联就是从上到下保证每个司法工作人员的公平性,只要是真实的进行了相关司法工作及相关服务,就应收集相应的数据,作为平台的基础数据材料。此外,该平台和上述三个平台都应该以最高级别的数据保护系统对其数据进行保护,设置相应的后台数据人员和安全防火墙,对平台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维护。
司法考核人员平台作为一个内部监督平台,更应该对其数据进行各方面的碰撞分析,但仅限于与司法内部各部门进行内部数据交流和分享。在相关监督人员的选择问题上,应该进行严格筛选,可以分为两类人员:一类是负责专业技术的提供和后台数据的维护及算法的修改和完善;另一类是负责专业管理和司法内部具有管理特长的司法人员,他们只负责对管理流程及根据平台的结果结合相应的司法规定,提出应该在流程的哪一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有这两类人员的相互配合,能更好地对平台算法进行监督和设计,让智慧司法体系能更快地建成和完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体系。司法人员考核平台也应该设有一个司法人员的评价系统,该系统可以设成匿名评价,但是对于地区要在内部公开。这样得到的数据进行碰撞分析,不仅可以验证评价的客观真实性,还能分析出更多区域性的问题和优缺点,进行全面的体系化建设。
智慧司法体系应该从上述的智能技术和智慧化管理两个方面开始进行建设,虽然只是整个智慧司法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但是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建设。针对当前智慧司法体系建设所依托的四个平台存在的局限性,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懂技术的专业人员可能不知道司法制度的相关规定,司法部门熟悉制度的人员,可能不懂技术,所以这两类人员的筛选和相互合作就成为最主要的建设问题。这就是新工科和新文科的提出。因此,智慧司法体系的建设不能将眼光仅仅放在司法部门,更应该参与各个学科最前沿技术的学习。从多领域、多角度去思考,提升司法部门人员的思维能力并融合各学科前沿技术的能力,以便智慧司法体系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发展。
其次,建立平台数据的保护机制至关重要。这些平台建设的基础在于大量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如果不能做到最高级别的数据保护,为了确保中国司法数据的安全,应慎重考虑平台的建设。然而,构建智慧司法体系必然需要这些平台作为辅助工具来帮助整体目标的实现。同时,数据后台和委托的第三方数据保护公司,都应该设置相应的控制权限,以防止数据的泄露,避免整个后台的司法数据被不法分子滥用。
最后,关于平台的访问权限和控制权限的设置,要尽可能地在平台进行数据的公开,这不仅是为了满足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需求,更是为了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然而,对于分类中需要高度保密及相关的涉密数据,应该设置一定的访问和控制权限,不仅对外,更要对内。确保智慧司法体系的建设不会因为技术的发展而突破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壁垒。
当前,全球正处于一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国都在为未来的信息战未雨绸缪,比拼智能技术水平。然而,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完全由技术的发展进行自动化的处理,更要有人的参与、管理和监督。技术与管理共同发展,不能有短板,也不能冒进。从这两方面入手,建设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