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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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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现实困境及优化探究——基于W市D区社区警务工作的考察

On the Practical Dilemmas and Optimization of Community Policing Embedded in the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 An Investigation Based on Community Policing Work in District D of City W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 2025,6(2): 87-94 / 2025-12-05 look224 look165
  • Authors: 蔡溢
  • Information: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 Keywords:
    Community policing;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Fengqiao Experience”; Comprehensive social governance
    社区警务; 多元化解纷机制; “枫桥经验”; 社会综合治理
  • Abstract: The practice of embedding community policing into the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District D of City W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yet its practice still faces certain dilemmas. Generally speaking, the unbalanced allocation structure of grass-roots community policing resources hinders the efficient operation of the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gaps exist in relevant laws, leading to unclear functions and powers of community policing when embedded in the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mediators find it difficult to avoid the influence of emotional factors, resulting in unfairness in quite a number of individual dispute resolution cases. In response to these issues,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clarify the legal basis for community policing mediation and improve legislative support; perfect and optimize the grass-roots community policing resource allocation mechanism to establish a sound resource allocation structure; encourage social capital to participate in the diversified community dispute resolution and build a diversified mediation team, so a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unfairness in individual cases to the greatest extent. By summarizing the experience of District D in City W, this paper can provide certain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practical reference for promoting the optimization of community policing embedded in the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help innovate community governance and promote harmonious social development. W市D区社区警务嵌入多元解纷机制的成果颇丰,但其实践也面临着一定困境。总体上,基层社区警务资源分配格局不协调,影响多元解纷机制的高效运行;相关法律存在空白,社区警务嵌入多元解纷机制的职权不明晰;调解者难以避免情感因素影响,纠纷解决出现较多个案不公。对此,应进一步明确社区警务调解的法律依据,完善立法支撑;健全和优化基层社区警务资源分配机制,构建良好的社区警务资源分配格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区多元纠纷解决,构建多元化调解团队,最大限度地解决个案不公问题。本文通过总结W市D区经验,可为推动社区警务嵌入优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借鉴,为社区治理创新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 DOI: https://doi.org/10.35534/cjsg.0602009
  • Cite: 蔡溢.论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现实困境及优化探究——基于W市D区社区警务工作的考察[J].刑事司法科学与治理,2025,6(2):87-94.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纠纷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基层社会治理及多元纠纷化解的重视,而社区警务作为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手段,注定成为一系列改革的重要切入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要建设多元化解纷机制的目标,努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指出要在基层构建更多元、更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多种矛盾解决机制的协同生效,将矛盾化解重心下沉基层,推动矛盾的源头化解。2015年2月,《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出台,此次改革以问题为导向,主要聚焦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治安防控能力;二是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三是建设法治公安,提升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不难看出,社区警务作为警民合作的重要纽带,将会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2022年,党的二十大提出,要贯彻和落实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庭前。

社区警务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结合与运行,离不开国家政策和法治建设的双重保障。W市D区结合《人民调解法》《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对社区警务工作进行了规范化、法治化管理。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推行,不仅提升了警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还加强了与街道、居委会、司法所等部门的协作,确保了矛盾化解工作依法依规进行。W市D区的社区警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出了一套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基于“人民调解为基础、社区警务为依托、司法衔接为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确保了纠纷化解的即时性和有效性。综上所述,W市D区在推动社区警务规范化过程中,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一机制不仅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满足了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也为其他城市的社区警务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我国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社区警务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诸多挑战。这些问题影响了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发挥,使得社区警务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其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以下是对这些挑战和困境的分析。

(一)社区警务如何全面实现法治化

社区民警在调解社区矛盾与纠纷时,往往过于关注人情和情面纠葛,忽视了法治作为治理的载体、方式和必备要件。在纠纷处理实务中,社区警务更多追求息事宁人、情理为先的结果,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在现代化法治的框架下解决纠纷,这种做法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考量。在社区中,社区警务人员通常扮演“中间人”的角色,面对的是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居民,过于严格的执法可能会加剧矛盾,但过于依赖人情的调解模式,也会削弱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二)社区警务配套机制部分领域缺位

人才激励机制和经费支持不足、后勤保障短缺的现象较为普遍,在W市D区的考察中发现,物质奖励缺乏是基层社区警务发展面临困境的主要因素之一。物质奖励的缺位,会极大降低基层社区警务人员的积极性,包括设身处地为矛盾双方化解纠纷的积极性、高效便民地建设安全少讼环境的积极性等,而这些都离不开对社区警务的专项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社区警务在基层实务中面对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但在编和编外警务人员短缺,社会力量作为义务劳动参与社区警务的积极性不强,以W市D区为例,2024年9月1日到2024年9月13日,该社区总警情为30例,其中刑事警情1例、治安警情3例、求助警情21例、举报警情5例;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3日,总警情达到了557例,其中刑事案情达38例、治安警情达94例、求助警情达396例、举报警情29例。由此可见,基层社区警务每天面对纷繁复杂的警情和纠纷,而主要警务团队核心力量只有1名民警和3名辅警,社区警务调解主体与纠纷数量不对等、不协调,即警力不足,因此在纠纷处理中无法实现事无巨细的治理效果。

(三)社区警务调解职能的过度扩展与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冲突

在倡导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居民能使用的多元化解纷制度是有限的,因此更需要社区警务力量介入。但正是这种界限不明晰的渠道,忽视了各解决纠纷的制度的差异性,让矛盾纠纷的处理方式都集中于前置的社区警务,并且对涉及其他领域、利益牵扯较广、部门牵涉过多的案件,若由社区警务强制性介入处理,其治理效果反而会与现代法治框架相抵触。例如,一些居民会在社区警务环节处理劳动纠纷,而对于家事纠纷、婚姻纠纷、物业合同纠纷等需要专业化知识的领域,社区警务人员难免存在知识盲区,却被迫介入其中,因此调解失误的出现也会有可能,导致纠纷处理效果下滑,不利于警察正面形象的塑造和良好舆论的形成。

由于社会民众对警察的信任,加之社区警务中警方推行“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等服务理念,所形成的深刻印象,社区民警面对这些不属于警察职能范围的矛盾纠纷时,既不能又不敢简单以“不归公安机关管辖”为由推辞,相反硬着头皮调解的现象时常发生。从表面上看,社区民警化解了民众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区的治安秩序,但实际上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明确,当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公安调解外,还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机构等多种解决途径。社会民众将解决矛盾纠纷的希望全部寄托于公安机关,既是对社区警务的误解,又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忽视,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来说,社区警务如何更好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路径建构的意义重大。

三、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正面性

对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正面性分析,不仅是理论价值层面,更是实践价值层面的探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党和政府多年来都非常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机制的探究。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都强调,要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由此可见,新时代的基层治安管理十分重要。处理得当不仅能够增强政府公信力,也能够让民众更加信任政府,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对此,很多公安机关都借鉴“枫桥经验”,在实践中探索社区警务的规范化发展,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探索,让社区警务努力走进民众心中,为民众服务。

(一)实现社会治理多元共治,维护基层社区和谐稳定

徐士虎(2024)认为,社区警务室与社区法律顾问形成的“警法联调”调解机制,有利于城市社区的治理。通过引入社区组织、专业机构(如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和居民代表(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的居民等),共同参与纠纷解决,能够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形成。

在这一过程中,居民的参与感和主人翁意识得到提升,社区警务的亲民形象进一步巩固,有助于拉近警民关系,增强居民对基层治理的认同感。此外,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促进了资源的整合与优化,使社区治理更加高效、协调,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共处。社区警务不再仅仅承担治安维护的传统职责,而是通过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成为多方协作的纽带和核心。社区警务主动联合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心理咨询机构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调解工作。这种多主体协作模式不仅扩大了解决问题的资源池,还能够借助专业力量,提升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在家庭矛盾中,心理咨询师可以帮助化解当事人情绪;在经济纠纷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居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多元治理的一个显著优势在于增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参与感。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社区居民不再只是旁观者,而是主动参与到调解与协商中。这种参与不仅有助于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还能促使居民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增强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通过多方协作机制,居民与警务人员的关系得以改善,社区内部的信任关系进一步巩固,为构建和谐社区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多元治理还能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使得社区治理更加高效、系统。例如,通过共享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和社会组织资源,可以避免资源重复投入,提高资源使用效能。这种协同治理模式展现了社会治理从“单一主体”向“多元共治”转型的优势,推动了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形成。

总之,社区警务作为多元化解纷机制的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化解基层社区中出现的问题,让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庭前。

(二)减少社会治理成本,优化基层治理模式

传统司法手段在解决纠纷时,通常涉及复杂的程序和高昂的经济成本,这对于基层居民和司法系统而言都是一项沉重的负担。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后,大量日常纠纷可以在社区层面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得到快速解决,不仅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还降低了矛盾双方的心理压力。例如,邻里间的土地纠纷通过社区调解员的协调,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而无需耗费大量时间等待司法裁定。这种低成本的纠纷处理模式还体现了基层治理的人文关怀。相较于强制执法,非诉讼解决方式更注重对当事人情感的关怀与理解,减少了矛盾的对立性。警务人员通过耐心调解、积极沟通,不仅能化解矛盾,还能在居民中树立“温情执法”的形象,改善警民关系,提升社区警务的社会认可度。

同时,这一机制还推动了基层治理模式的创新。传统的刚性执法模式在复杂的社会矛盾中往往显得单一且效率低下,而多元化解纷机制通过整合多方资源,为基层治理增加了柔性与弹性。例如,警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可以联合心理咨询师、法律顾问等专家组建联合调解小组,多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建议和方案。这种多样化的治理手段不仅提升了问题解决的质量,还为基层治理探索了更加灵活、务实的路径。

通过在基层治理中推广这一机制,不仅减少了司法系统的负担,还优化了社区矛盾处理的方式和过程,为现代社区治理提供了一个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全新范例。以W市D区为例,该区社区警务室推动构建庭所联动机制,将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派驻法官联动派出所,建立“法院+警务室+居、业委会+物业公司”一体化沟通调解机制,进一步健全部门间协同联动机制,创新并充分运用庭所联动解纷工作站等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利用专业调解团队提供便捷的调解服务,同时设置常驻律师和法官解决法律服务问题,以高效便民的方式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庭前。

(三)高效化解基层纠纷,预防社会犯罪风险

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能够显著提升纠纷处理的效率,尤其在复杂多样的基层矛盾中,通过早发现、早介入和早化解,最大限度地避免小问题演变为大矛盾。警务人员与社区工作人员密切合作,利用网格化管理、实时监控等手段精准定位矛盾发生点,第一时间启动调解流程,有效缩短问题处理周期。这种快速反应机制不仅提升了问题解决效率,还减少了矛盾升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以W市D区为例,D区社区警务室常态化联合该区人民法院建立特色社区巡回法庭,并以个案进行宣传,建立反诈宣传队、文明养犬队、广场舞扰民治理队、出租屋流动人口上报队、安全隐患排查队和矛盾纠纷调处队,还在小区设置宣传栏解答相关疑惑,有利于掌握社区社情民意、组织安全防范、维护社会秩序等。

此外,多元化的调解手段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例如,对于经济纠纷,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对于家庭矛盾,则更适合心理疏导或情感干预。这种“因事制宜”的处理方式,能够更贴近实际需求,解决深层次矛盾,避免问题反复发生。同时,通过在矛盾处理过程中传播法治理念和调解技巧,还能够增强居民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社会风险的发生。

更重要的是,这种机制能够起到缓冲作用,将原本可能激化的矛盾控制在初期阶段。社区警务的介入增加了纠纷处理的权威性,而多元化机制的协作则提升了调解的公信力和公正性,从而减少了纠纷双方的不满情绪和对抗心理。这种预防性治理策略能够有效化解潜在风险,为社区的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四、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独特优势和影响分析

公安机关本身在纠纷解决中就有着独特的优势,在我国本土特色话语体系中,警察被树立为光辉正面的形象。在日常生活中,基层大部分的纠纷都在公安机关这一环节消弭,因而社区警务作为公安机关的延伸和社区常驻代表,在纠纷处理和化解中也拥有无法比拟的作用。

(一)社区警务具有灵活性

社区警务能够快速应对纠纷升级的情况,防范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社区警务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隶属于执法部门,本来就是负责处理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即使纠纷进一步激化为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社区警务也具备迅速采取行动的职权与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社区警务具有一定程度的调查取证权和自由裁量权,其工作人员也拥有丰富的相关经验,因此在解决纠纷时可以更灵活地查明事实情况,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为双方提出解决方案。此外,公安机关实行24小时接警模式,可以灵活应对随时突发的矛盾纠纷。

(二)社区警务具有双重性

社区警务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公安机关作为负有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的特殊执法机关,既有负责治安管理的行政职能,又有负责审判维和的司法属性,因此,由社区警务进行调解,效率高、措施精准、成本低、速度快、权威程度高。尤其是在一般的经济纠纷中,虽然从法律角度看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但从市场角度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着明显的地位差距,弱势一方通过当前法律规定的行政途径尝试解决问题时,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反馈。此外,大量民事纠纷涉及的标的额远低于提起诉讼需承担的成本,如此一来,大多数普通群众被迫放弃主张个人权利。在这些标的金额不大、利益损失较小的民事纠纷中,弱势一方往往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或者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而社区警务出警、现场调解的方式可以有效弥补这一不足。

(三)社区警务具有基层性

包括社区警务在内的公安机关在我国社会中具有天然的人民认同感,拥有雄厚的社会认同基础,人民群众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往往有较高的认可度。在普通民众心中,我国人民警察队伍是正义的化身,虽然不排除公安队伍中存在极少数“害群之马”,但警察队伍本身仍被人民群众抽象为一种代表绝对理性的精神信仰。公安机关也在长期的队伍建设、作风宣传中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极高的信赖程度和依赖感,人民群众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更容易产生认同感,也更有可能因为警察的身份而选择各退一步达成和解。我国群众在遭遇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的时候,通常第一反应就是找警察,因此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比起其他组织来说更胜一筹。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的权威性越高,纠纷双方越容易达成和解,调解效果也就越好。人民警察调解不仅可以借助调解警员的个人威望,更能叠加公权力机关的整体权威性,以达到成功调解的目的。

(四)社区警务具有高效性

社区警务处理纠纷更加高效,成本更低,处理方式更直接。在当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公安系统“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社区警务处理民事纠纷作为行政执法权的实施行为,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宗旨。并且由于社区警务调解的应激性,经社区警务调解处理的纠纷往往可以化解在当下,无需等待繁琐的审批程序与各种法定期限,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远低于民事诉讼。社区警务调解民事纠纷有两种方式:其一,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通过110报警电话报警,警察根据调度员的调度出警后,在纠纷发生现场进行处理;其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到社区警务室或派出所报警,要求处理纠纷。这两种途径都可以将纠纷直接呈现给社区警务,警察可以现场了解情况并当场决定处理方式,比起传统诉讼更加直接。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公安机关在纠纷解决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社区警务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有着重要意义。

五、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路径建构设想

(一)社区警务调解的法律框架优化

在立法上完善对警察包括社区警务力量的调解,特别是民事调解范围的合理界定,明晰社区警务调解的范围。立法的完善理应是关键一环,由于当前社区警务对居民进行调解(包括民事调解)的依据有限,法律规定不明晰,不能够在法规层面充分有效地支持社区警务发挥基层治理效能。尽管社区警务已在实际中承担了大量调解工作,尤其是处理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但这种调解行为在法律层面缺乏清晰规定。社区警务在调解民事纠纷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导致其在处理一些纠纷时缺乏明确的职权边界。因而,完善社区警务调解的立法,包括对社区警务程序和实体法律的法规完善,能够为社区警务职权的行使提供法治框架和法律保障,确保其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职权,避免出现职责越界或调解不当的情况。这不仅有必要,还能够较好地补充多元化解纷机制,使社区警务在基层治理中更具法治效能。

(二)社区警务与多元解纷机制的协同联动

在外部积极建立社区警务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机制,体系化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纷,让矛盾消弭在基层、解决在庭前。在治安调解实务中,社区警务实际上是纠纷化解的前置性机关,亟需与外部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例如,在与法庭的衔接机制方面:在对张文昌社区警务室进行调研时,发现该社区警务室与法庭建立了一套庭所联动解纷机制,由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派驻法官联动茅店派出所,建立“法院+警务室+居、业委会+物业公司”一体化沟通调解机制,进一步健全部门间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创新并运用庭所联动解纷工作站等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因此,要求建立社区警务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等多主体的协作机制,让各部门共同参与纠纷化解,避免问题升级,充分发挥它们的群众基础、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优势,辅助社区警务解决复杂的纠纷问题。

(三)社区警务资源配置机制的优化

加强社区警务调解主体力量建设,吸收一定数量有影响力、爱党爱国爱社会的其他社会力量补充社区警务团队,如网格员、楼栋长等,配备一些具有法律知识或专业背景的人员,如律所专员、物业公司专员等,充分有效地发挥辅助警务力量的作用,扩展社区警务的调解力量。随着治安调解形势的需要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在基层社区警务资源普遍紧张、社区警务人员常常面临工作量过大的情况下,他们不仅要负责治安巡逻和犯罪打击,还要处理大量的民事纠纷。这种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影响了社区警务的效率和效果,只有丰富社区警务的多元化人员补充,完善公民参与社区警务建设机制,扩大社区警务的调解力量,才能缓解警力紧张的局面,让社区警务在面对复杂纠纷时更加专业化、精准化,真正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枫桥经验”。

六、结语

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化与多元化,社区警务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从单纯的治安管理转变为涵盖社会纠纷调解、公共服务等更广泛职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过程中,W市D区社区警务的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深刻的反思。尽管在调解工作中,社区警务面临着法律依据不明确、资源不足、跨部门协作不畅等一系列现实困境,但其在践行“枫桥经验”、推动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和潜力。

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社区警务应更加注重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基层治理的核心作用,推动社会治理从“治”向“防”转型,积极实现对社会矛盾的源头治理。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不仅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的支持,还要通过健全激励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等手段,确保其能够高效应对各种社会矛盾。

从社会综合治理理论的角度来看,社区警务的多元化解纷功能能够有效促进政府、社会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未来,随着社区警务模式的不断优化,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必将进一步增强,成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因此,面对当前的挑战,应当结合W市D区社区警务工作的经验,同时着眼于长远,紧密结合时代需求,以创新的思维和务实的措施,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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