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纠纷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基层社会治理及多元纠纷化解的重视,而社区警务作为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手段,注定成为一系列改革的重要切入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要建设多元化解纷机制的目标,努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指出要在基层构建更多元、更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多种矛盾解决机制的协同生效,将矛盾化解重心下沉基层,推动矛盾的源头化解。2015年2月,《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出台,此次改革以问题为导向,主要聚焦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治安防控能力;二是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三是建设法治公安,提升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不难看出,社区警务作为警民合作的重要纽带,将会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2022年,党的二十大提出,要贯彻和落实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庭前。
社区警务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结合与运行,离不开国家政策和法治建设的双重保障。W市D区结合《人民调解法》《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对社区警务工作进行了规范化、法治化管理。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推行,不仅提升了警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还加强了与街道、居委会、司法所等部门的协作,确保了矛盾化解工作依法依规进行。W市D区的社区警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出了一套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基于“人民调解为基础、社区警务为依托、司法衔接为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确保了纠纷化解的即时性和有效性。综上所述,W市D区在推动社区警务规范化过程中,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一机制不仅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满足了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也为其他城市的社区警务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社区警务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诸多挑战。这些问题影响了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发挥,使得社区警务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其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以下是对这些挑战和困境的分析。
社区民警在调解社区矛盾与纠纷时,往往过于关注人情和情面纠葛,忽视了法治作为治理的载体、方式和必备要件。在纠纷处理实务中,社区警务更多追求息事宁人、情理为先的结果,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在现代化法治的框架下解决纠纷,这种做法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考量。在社区中,社区警务人员通常扮演“中间人”的角色,面对的是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居民,过于严格的执法可能会加剧矛盾,但过于依赖人情的调解模式,也会削弱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人才激励机制和经费支持不足、后勤保障短缺的现象较为普遍,在W市D区的考察中发现,物质奖励缺乏是基层社区警务发展面临困境的主要因素之一。物质奖励的缺位,会极大降低基层社区警务人员的积极性,包括设身处地为矛盾双方化解纠纷的积极性、高效便民地建设安全少讼环境的积极性等,而这些都离不开对社区警务的专项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社区警务在基层实务中面对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但在编和编外警务人员短缺,社会力量作为义务劳动参与社区警务的积极性不强,以W市D区为例,2024年9月1日到2024年9月13日,该社区总警情为30例,其中刑事警情1例、治安警情3例、求助警情21例、举报警情5例;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3日,总警情达到了557例,其中刑事案情达38例、治安警情达94例、求助警情达396例、举报警情29例。由此可见,基层社区警务每天面对纷繁复杂的警情和纠纷,而主要警务团队核心力量只有1名民警和3名辅警,社区警务调解主体与纠纷数量不对等、不协调,即警力不足,因此在纠纷处理中无法实现事无巨细的治理效果。
在倡导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居民能使用的多元化解纷制度是有限的,因此更需要社区警务力量介入。但正是这种界限不明晰的渠道,忽视了各解决纠纷的制度的差异性,让矛盾纠纷的处理方式都集中于前置的社区警务,并且对涉及其他领域、利益牵扯较广、部门牵涉过多的案件,若由社区警务强制性介入处理,其治理效果反而会与现代法治框架相抵触。例如,一些居民会在社区警务环节处理劳动纠纷,而对于家事纠纷、婚姻纠纷、物业合同纠纷等需要专业化知识的领域,社区警务人员难免存在知识盲区,却被迫介入其中,因此调解失误的出现也会有可能,导致纠纷处理效果下滑,不利于警察正面形象的塑造和良好舆论的形成。
由于社会民众对警察的信任,加之社区警务中警方推行“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等服务理念,所形成的深刻印象,社区民警面对这些不属于警察职能范围的矛盾纠纷时,既不能又不敢简单以“不归公安机关管辖”为由推辞,相反硬着头皮调解的现象时常发生。从表面上看,社区民警化解了民众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区的治安秩序,但实际上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明确,当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公安调解外,还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机构等多种解决途径。社会民众将解决矛盾纠纷的希望全部寄托于公安机关,既是对社区警务的误解,又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忽视,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来说,社区警务如何更好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路径建构的意义重大。
对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正面性分析,不仅是理论价值层面,更是实践价值层面的探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党和政府多年来都非常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机制的探究。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都强调,要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由此可见,新时代的基层治安管理十分重要。处理得当不仅能够增强政府公信力,也能够让民众更加信任政府,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对此,很多公安机关都借鉴“枫桥经验”,在实践中探索社区警务的规范化发展,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探索,让社区警务努力走进民众心中,为民众服务。
徐士虎(2024)认为,社区警务室与社区法律顾问形成的“警法联调”调解机制,有利于城市社区的治理。通过引入社区组织、专业机构(如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和居民代表(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的居民等),共同参与纠纷解决,能够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形成。
在这一过程中,居民的参与感和主人翁意识得到提升,社区警务的亲民形象进一步巩固,有助于拉近警民关系,增强居民对基层治理的认同感。此外,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促进了资源的整合与优化,使社区治理更加高效、协调,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共处。社区警务不再仅仅承担治安维护的传统职责,而是通过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成为多方协作的纽带和核心。社区警务主动联合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心理咨询机构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调解工作。这种多主体协作模式不仅扩大了解决问题的资源池,还能够借助专业力量,提升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在家庭矛盾中,心理咨询师可以帮助化解当事人情绪;在经济纠纷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居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多元治理的一个显著优势在于增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参与感。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社区居民不再只是旁观者,而是主动参与到调解与协商中。这种参与不仅有助于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还能促使居民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增强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通过多方协作机制,居民与警务人员的关系得以改善,社区内部的信任关系进一步巩固,为构建和谐社区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多元治理还能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使得社区治理更加高效、系统。例如,通过共享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和社会组织资源,可以避免资源重复投入,提高资源使用效能。这种协同治理模式展现了社会治理从“单一主体”向“多元共治”转型的优势,推动了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形成。
总之,社区警务作为多元化解纷机制的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化解基层社区中出现的问题,让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庭前。
传统司法手段在解决纠纷时,通常涉及复杂的程序和高昂的经济成本,这对于基层居民和司法系统而言都是一项沉重的负担。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后,大量日常纠纷可以在社区层面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得到快速解决,不仅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还降低了矛盾双方的心理压力。例如,邻里间的土地纠纷通过社区调解员的协调,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而无需耗费大量时间等待司法裁定。这种低成本的纠纷处理模式还体现了基层治理的人文关怀。相较于强制执法,非诉讼解决方式更注重对当事人情感的关怀与理解,减少了矛盾的对立性。警务人员通过耐心调解、积极沟通,不仅能化解矛盾,还能在居民中树立“温情执法”的形象,改善警民关系,提升社区警务的社会认可度。
同时,这一机制还推动了基层治理模式的创新。传统的刚性执法模式在复杂的社会矛盾中往往显得单一且效率低下,而多元化解纷机制通过整合多方资源,为基层治理增加了柔性与弹性。例如,警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可以联合心理咨询师、法律顾问等专家组建联合调解小组,多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建议和方案。这种多样化的治理手段不仅提升了问题解决的质量,还为基层治理探索了更加灵活、务实的路径。
通过在基层治理中推广这一机制,不仅减少了司法系统的负担,还优化了社区矛盾处理的方式和过程,为现代社区治理提供了一个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全新范例。以W市D区为例,该区社区警务室推动构建庭所联动机制,将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派驻法官联动派出所,建立“法院+警务室+居、业委会+物业公司”一体化沟通调解机制,进一步健全部门间协同联动机制,创新并充分运用庭所联动解纷工作站等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利用专业调解团队提供便捷的调解服务,同时设置常驻律师和法官解决法律服务问题,以高效便民的方式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庭前。
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能够显著提升纠纷处理的效率,尤其在复杂多样的基层矛盾中,通过早发现、早介入和早化解,最大限度地避免小问题演变为大矛盾。警务人员与社区工作人员密切合作,利用网格化管理、实时监控等手段精准定位矛盾发生点,第一时间启动调解流程,有效缩短问题处理周期。这种快速反应机制不仅提升了问题解决效率,还减少了矛盾升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以W市D区为例,D区社区警务室常态化联合该区人民法院建立特色社区巡回法庭,并以个案进行宣传,建立反诈宣传队、文明养犬队、广场舞扰民治理队、出租屋流动人口上报队、安全隐患排查队和矛盾纠纷调处队,还在小区设置宣传栏解答相关疑惑,有利于掌握社区社情民意、组织安全防范、维护社会秩序等。
此外,多元化的调解手段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例如,对于经济纠纷,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对于家庭矛盾,则更适合心理疏导或情感干预。这种“因事制宜”的处理方式,能够更贴近实际需求,解决深层次矛盾,避免问题反复发生。同时,通过在矛盾处理过程中传播法治理念和调解技巧,还能够增强居民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社会风险的发生。
更重要的是,这种机制能够起到缓冲作用,将原本可能激化的矛盾控制在初期阶段。社区警务的介入增加了纠纷处理的权威性,而多元化机制的协作则提升了调解的公信力和公正性,从而减少了纠纷双方的不满情绪和对抗心理。这种预防性治理策略能够有效化解潜在风险,为社区的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公安机关本身在纠纷解决中就有着独特的优势,在我国本土特色话语体系中,警察被树立为光辉正面的形象。在日常生活中,基层大部分的纠纷都在公安机关这一环节消弭,因而社区警务作为公安机关的延伸和社区常驻代表,在纠纷处理和化解中也拥有无法比拟的作用。
社区警务能够快速应对纠纷升级的情况,防范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社区警务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隶属于执法部门,本来就是负责处理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即使纠纷进一步激化为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社区警务也具备迅速采取行动的职权与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社区警务具有一定程度的调查取证权和自由裁量权,其工作人员也拥有丰富的相关经验,因此在解决纠纷时可以更灵活地查明事实情况,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为双方提出解决方案。此外,公安机关实行24小时接警模式,可以灵活应对随时突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警务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公安机关作为负有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的特殊执法机关,既有负责治安管理的行政职能,又有负责审判维和的司法属性,因此,由社区警务进行调解,效率高、措施精准、成本低、速度快、权威程度高。尤其是在一般的经济纠纷中,虽然从法律角度看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但从市场角度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着明显的地位差距,弱势一方通过当前法律规定的行政途径尝试解决问题时,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反馈。此外,大量民事纠纷涉及的标的额远低于提起诉讼需承担的成本,如此一来,大多数普通群众被迫放弃主张个人权利。在这些标的金额不大、利益损失较小的民事纠纷中,弱势一方往往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或者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而社区警务出警、现场调解的方式可以有效弥补这一不足。
包括社区警务在内的公安机关在我国社会中具有天然的人民认同感,拥有雄厚的社会认同基础,人民群众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往往有较高的认可度。在普通民众心中,我国人民警察队伍是正义的化身,虽然不排除公安队伍中存在极少数“害群之马”,但警察队伍本身仍被人民群众抽象为一种代表绝对理性的精神信仰。公安机关也在长期的队伍建设、作风宣传中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极高的信赖程度和依赖感,人民群众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更容易产生认同感,也更有可能因为警察的身份而选择各退一步达成和解。我国群众在遭遇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的时候,通常第一反应就是找警察,因此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比起其他组织来说更胜一筹。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的权威性越高,纠纷双方越容易达成和解,调解效果也就越好。人民警察调解不仅可以借助调解警员的个人威望,更能叠加公权力机关的整体权威性,以达到成功调解的目的。
社区警务处理纠纷更加高效,成本更低,处理方式更直接。在当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公安系统“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社区警务处理民事纠纷作为行政执法权的实施行为,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宗旨。并且由于社区警务调解的应激性,经社区警务调解处理的纠纷往往可以化解在当下,无需等待繁琐的审批程序与各种法定期限,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远低于民事诉讼。社区警务调解民事纠纷有两种方式:其一,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通过110报警电话报警,警察根据调度员的调度出警后,在纠纷发生现场进行处理;其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到社区警务室或派出所报警,要求处理纠纷。这两种途径都可以将纠纷直接呈现给社区警务,警察可以现场了解情况并当场决定处理方式,比起传统诉讼更加直接。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公安机关在纠纷解决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社区警务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有着重要意义。
在立法上完善对警察包括社区警务力量的调解,特别是民事调解范围的合理界定,明晰社区警务调解的范围。立法的完善理应是关键一环,由于当前社区警务对居民进行调解(包括民事调解)的依据有限,法律规定不明晰,不能够在法规层面充分有效地支持社区警务发挥基层治理效能。尽管社区警务已在实际中承担了大量调解工作,尤其是处理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但这种调解行为在法律层面缺乏清晰规定。社区警务在调解民事纠纷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导致其在处理一些纠纷时缺乏明确的职权边界。因而,完善社区警务调解的立法,包括对社区警务程序和实体法律的法规完善,能够为社区警务职权的行使提供法治框架和法律保障,确保其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职权,避免出现职责越界或调解不当的情况。这不仅有必要,还能够较好地补充多元化解纷机制,使社区警务在基层治理中更具法治效能。
在外部积极建立社区警务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机制,体系化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纷,让矛盾消弭在基层、解决在庭前。在治安调解实务中,社区警务实际上是纠纷化解的前置性机关,亟需与外部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例如,在与法庭的衔接机制方面:在对张文昌社区警务室进行调研时,发现该社区警务室与法庭建立了一套庭所联动解纷机制,由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派驻法官联动茅店派出所,建立“法院+警务室+居、业委会+物业公司”一体化沟通调解机制,进一步健全部门间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创新并运用庭所联动解纷工作站等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因此,要求建立社区警务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等多主体的协作机制,让各部门共同参与纠纷化解,避免问题升级,充分发挥它们的群众基础、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优势,辅助社区警务解决复杂的纠纷问题。
加强社区警务调解主体力量建设,吸收一定数量有影响力、爱党爱国爱社会的其他社会力量补充社区警务团队,如网格员、楼栋长等,配备一些具有法律知识或专业背景的人员,如律所专员、物业公司专员等,充分有效地发挥辅助警务力量的作用,扩展社区警务的调解力量。随着治安调解形势的需要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在基层社区警务资源普遍紧张、社区警务人员常常面临工作量过大的情况下,他们不仅要负责治安巡逻和犯罪打击,还要处理大量的民事纠纷。这种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影响了社区警务的效率和效果,只有丰富社区警务的多元化人员补充,完善公民参与社区警务建设机制,扩大社区警务的调解力量,才能缓解警力紧张的局面,让社区警务在面对复杂纠纷时更加专业化、精准化,真正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枫桥经验”。
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化与多元化,社区警务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从单纯的治安管理转变为涵盖社会纠纷调解、公共服务等更广泛职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过程中,W市D区社区警务的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深刻的反思。尽管在调解工作中,社区警务面临着法律依据不明确、资源不足、跨部门协作不畅等一系列现实困境,但其在践行“枫桥经验”、推动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和潜力。
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社区警务应更加注重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基层治理的核心作用,推动社会治理从“治”向“防”转型,积极实现对社会矛盾的源头治理。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社区警务嵌入多元化解纷机制,不仅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的支持,还要通过健全激励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等手段,确保其能够高效应对各种社会矛盾。
从社会综合治理理论的角度来看,社区警务的多元化解纷功能能够有效促进政府、社会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未来,随着社区警务模式的不断优化,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必将进一步增强,成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因此,面对当前的挑战,应当结合W市D区社区警务工作的经验,同时着眼于长远,紧密结合时代需求,以创新的思维和务实的措施,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