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2.武汉大学弘毅学堂,武汉
随着数字技术与金融领域的深度结合,信用货币体系正处于数字化演进的转型阶段,基于区块链技术理念的虚拟货币应时而生。与传统货币不同,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和跨境性特点的虚拟货币,实现了由中央式金融体系向去中心化金融系统的转变,使涉案资金脱离了现有的监管处置范围。在此背景下,我国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犯罪形势愈发严峻,犯罪分子利用传统货币监管的制度漏洞,将虚拟货币作为犯罪行为的对象和工具以实施犯罪活动。
与此同时,涉虚拟货币案件的激增也给公安司法机关带来了亟待解决的挑战。虚拟货币的特性使其与传统涉案财物存在着显著差异,针对传统财物设计的法律规范和处置程序在应对涉币类犯罪时难以发挥应然之效。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协同部门虽然已经进行了相关处置路径探索,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处置标准和处置程序,处置主体和处置工具之间也难以实现有序的协调衔接。
面对涉币类犯罪的严峻形势,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进一步深化公民基本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被列入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第一类立法规划项目,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的规范统一提供了契机;202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要“通过科学立法解决新问题”,对虚拟货币等新兴领域开展立法研究。值此之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虚拟货币治理体系已经成为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梳理虚拟货币的演变历程,分析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困境与成因,并基于此提出完善处置模式的具体路径,为实现有法可依、规范衔接、协同高效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提供建议。
作为区块链技术与理念作用于金融领域的产物,虚拟货币在遵循货币演变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又具备数字技术的鲜明特征。具体而言,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探究,既不可背离“货币”之共性以溯源其发展历程,又不可忽视“虚拟”之特性以辨析其法律风险。
货币起源于商品交换,并伴随着商品交易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而产生和演变。在商品交易的低级阶段,直接物物交换的发生基于需求的双重巧合,因而存在发生概率极低的局限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交换双方开始尝试使用特定商品充当交换媒介,商品交易由此进入高级阶段。当交换媒介固定在某几种商品上时,这几种商品也就具备了体现商品价值并与其他商品交换的属性,并在商品交易中扮演一般等价物的角色,这种一般等价物就是货币。
货币产生后,由于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其自身形态也经历了多种形式的发展。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或等价物,货币演变的过程是经济从自然经济演变为货币经济,进而演变为了信用经济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货币实现了从实物货币、金属货币,到信用货币的发展迭代。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在全球拓展开来,为了追求交易的便捷化,各主要经济体均着手推动信用货币的电子化进程。电子货币本质上是支付方式和载体的创新,目的是获得比传统纸币更便捷、更安全的支付体验。在电子货币体系逐步发展的背景下,私人部门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虚拟货币的早期实践。被誉为“数字货币教父”的David Chaum,在1983年提出将“盲签名”技术应用到现金上的想法,并基于“盲签名密码学”发明了具有匿名交易、手续便捷、无需开办信用卡和银行账户及跨国跨区域交易便利等特点的电子现金(e-Cash)。受时代和技术的局限,早期实践采用的传统的“中心化”模式与虚拟货币的核心属性存在天然矛盾,发行方作为私人部门缺乏有力的信用支撑,同时难以有效控制其使用范围,导致早期的虚拟货币尝试以失败告终。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则为“去中心化”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该技术的核心基础是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采取分布式体系,并以此决定了自身的根本特征——去中心化、匿名性和跨境性。2009年1月,中本聪用第一版比特币软件挖掘出了创世区块,比特币随后逐渐席卷全球金融市场。尽管区块链技术解决了早期虚拟货币实践中的“中心化”矛盾,但分布式体系没有真正解决早期虚拟货币对货币体系和金融安全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反而在更广范围内给现有的金融体系、监管体系和司法体系带来了新的风险挑战。
为了应对虚拟货币带来的冲击,各国政府开始探索发行主权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征相反,主权数字货币在保持货币核心属性的同时,实现对货币流通的精准追踪,以打击涉主权货币的犯罪行为、完善支付体系,实现对货币流通和宏观经济的精准把握。普华永道发布的数据显示,超过85%的央行都在探索本国货币的数字化可行性。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我国率先推出了数字人民币(e-CNY),美联储、英国央行和欧洲央行也在进行对数字货币的测试研究。在此背景下,央行主权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共同组成了货币的数字形态。
为了实现对虚拟货币风险的进一步防控,同时与主权数字货币进行区分,各国不断明确对虚拟货币的概念界定。如欧洲中央银行将数字货币分为三类:以虚拟货币为代表的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以电子货币为代表的受监管的数字货币,以及加密的数字货币;英格兰银行则认为使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的数字货币是加密数字货币。当前各国对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受虚拟货币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和冲击,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对其持谨慎态度,并不断加强监管力度。
在强监管模式下,综合国际主流观点与我国金融体系、金融监管和法治建设的实际,当前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数字货币应分为中央银行发行的、由国家信用担保的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Virtual Currency)。其中,前者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归属法定货币范畴,数字人民币是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后者基于区块链技术或技术理念产生的虚拟货币,包括稳定币和非稳定币,均属私人数字货币,也即我国司法实务中所探讨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技术基础是区块链技术,分布式体系决定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的根本特征,并将其与传统的货币和涉案财物明显区分开来。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涉币类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时,往往面临着由虚拟货币的特征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是分布式账本技术,这一技术的利用使得涉币的所有交易记录都存储在网络中的多个节点上,并由这些节点共同维护,而非集中于单一的中央服务器。与此同时,区块链中的代码可以自动执行预设的条件和规则,金融交易可以依托网络节点验证实现,无需中央银行或统一机构的管理。在涉币类犯罪中,犯罪分子脱离了传统金融体系的中心化监管,涉案财物实现了从中央式金融体系向去中心化金融系统的转移,侦查机关难以在多元分散的网络节点中追溯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流通轨迹,并在涉币类涉案财物的冻结控制方面面临诸多技术难题。
虚拟货币的交易通常通过随机生成的组合地址进行,不关联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一些虚拟货币同步采取零知识证明(Zero-Knowledge Proofs)、环签名(Ring Signatures)等额外的隐私保护技术,进一步增强了涉币交易的匿名性。虽然传统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涉案资金也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匿名性,但在中央式金融体系下,传统货币的交易大多需要借助实名制的银行账户、信用卡等环节进行交易,交易记录易于监管和追溯。相较于传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极易导致洗钱犯罪、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增加,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置涉币类案件的涉案财物时,也难以迅速准确地锁定犯罪嫌疑人并获取交易密钥。
虚拟货币的跨境交易具有即时性和便捷性的特点,依托区块链技术,涉币类案件的资金流动避开了传统跨境支付渠道,犯罪分子只需使用数字钱包,即可不受时间和地理位置的限制迅速转移资金。与此同时,有别于传统货币的国家属性,虚拟货币交易能够避免法定货币跨境交易时的汇兑损失和成本费用,使得涉案资金跨国流动的成本更加低廉。在当前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不一、国际合作治理机制尚未形成的背景下,公安司法机关难以对跨国性涉币类案件的涉案财物实施有效的追缴与处置。
强监管视角下,世界各国通过《银行保密法》《加密资产市场法规》等政策法规强化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规范,但虚拟货币交易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或地区仍然是合法行为。一方面,虽然我国已经明确禁止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金融活动,但基于虚拟货币的跨境性特征,犯罪分子能够在境外对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进行交易兑换,以迅速洗白涉案赃款;另一方面,我国尚未明确对涉币类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标准和规范,后续的监管也暂时难以落地,公安司法机关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处置变现后,无法防范并杜绝其被用于再犯罪的风险。
虚拟货币的价值受供需关系、市场周期、技术进展和国际形势等多种因素影响,极易产生大幅浮动。以比特币为例,据统计,2022年比特币价格由年初的47827.3 美元跌至年末的16628.9美元,整体下跌了65%,且全年涨跌幅超过10%共有九个月;2023和2024年,比特币全年上涨幅度又分别达158.06%和131.83%。在司法实践中,巨大的涨跌幅度会对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和处置变现带来巨大风险,对国家和被害人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自虚拟货币进入市场以来,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特点、传统货币监管和涉案财物处置的制度空白,将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对象和工具实施犯罪活动。威科先行数据库公开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犯罪形势愈发严峻,并在2021年达到671件的峰值。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后,我国对涉虚拟货币活动的打击愈发严厉,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数量开始减少,2023年、2024年分别为265件和287件。当前阶段,我国涉虚拟货币犯罪治理取得突出成效,但随着虚拟货币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从早期特定类型网络犯罪的销赃环节,到目前已作为一种通用结算工具向其他犯罪蔓延,所处的犯罪环节从犯罪的预谋、实施阶段就开始出现。面对日趋复杂多样的犯罪形势,相关执法部门仍然面对诸多挑战。
随着我国虚拟货币的政策明确与治理工作的推进,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在涉币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不断探索涉案财物处置的新模式,并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在当前阶段,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缺乏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处置主体和处置工具之间也难以实现有序的协调衔接。
首先,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尚不明朗。201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作为我国的首部涉虚拟货币政策文件,自监管之初就已经明确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随着金融监管政策的紧缩和央行数字人民币(DCEP)项目的推进,与数字人民币的“法定”属性相对应,虚拟货币已然处于“不法”之于“法”的对立地位。但在立法上,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并未明确。审判实践中,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裁判多将其认定为虚拟财产,具备可交易性和一定的财产性价值。除此之外,也有部分裁判或文件认为作为电子信息产物的虚拟货币,符合数据新型生产要素的定位,具有物理上的数据属性。在我国法律秩序体系中,有必要基于既有的政策和裁判实践,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作出明确定性,在立法上实现其法律属性与地位认定的统一。
其次,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以数据为载体的虚拟货币直接实现了财产价值的数字化体现,虚拟财产与传统涉案财物的显著差异,引发了刑事诉讼领域的变革探讨。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司法实务的迫切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先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将虚拟货币纳入涉案财物范畴进行处置。这一做法符合国际社会对虚拟货币治理的总体趋势,也是打击涉币类犯罪、追赃挽损以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在司法处置的价值认定和变现阶段,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未作出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通常遵循相关政策文件授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销售,对需要上缴国库的违法所得虚拟货币进行价值转换。由于公安机关具有适用查控措施的决定权,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决定权与执行权合一的现象。在我国对虚拟货币金融活动全面禁止的政策下,这一变现路径不可避免地涉及虚拟货币交易,其合法性仍有待商榷,实属法律规范缺失情况下应对现实需求的无奈之举。此外,当前的政策文件缺乏对虚拟货币处置的后续配套监管程序,公安司法机关难以掌握虚拟货币的流向并实施有效监管,涉案虚拟货币极有可能陷入“犯罪—处置—再犯罪”的循环。
再次,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也面临技术上的难题。日益发展的区块链技术使得虚拟货币成了一把“双刃剑”——它既是货币领域的突破性进展,也对法治和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技术难题是公安司法机关面临的最为直接的挑战,依托新兴技术的虚拟货币难以通过传统手段进行处置,其冻结、保管和移送只能通过找到虚拟货币钱包地址持有人并劝导其上交密钥实现。处置技术和法律工具的缺乏,使得侦查机关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至于追溯和流向监督,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主要通过与科技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这种方式在增加了处置的成本的同时,也难以保证司法处置的质量与效率。
最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缺乏主体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现阶段的司法处置中,虽然公安机关在溯源变现环节与科技公司和第三方机构保持委托合作关系,但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公安司法机关与协同部门之间、中外执法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协同合作机制。在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各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认定处置标准不同、技术手段工具不一、协同与信息共享程序不够健全的问题,各主体间难以形成协同治理的合力。加之虚拟货币处置涉及司法管辖和跨境司法合作,我国与他国对虚拟货币的不同政策,使得跨境涉币类案件的办理难度显著增加。
第一,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金融领域对虚拟货币的辨析与界定已经趋于清晰,即“基于区块链技术或技术理念、由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但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仅在政策文件中将比特币一类虚拟货币视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如此模糊的表述显然不适合被司法援引。针对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的不明状态,学界主要分为三种观点:货币属性、财产属性和数据属性。其中,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遵循,货币属性和数据属性则存在一定的争议。梳理美国、欧盟、英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大多数国家仍将虚拟货币视为证券、数字商品或一般等价物。我国在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对虚拟货币相关金融活动持禁止态度,近年来我国涉币类犯罪治理形势逐渐好转,加之全球数字经济产业竞争的现实需要,不排除我国调整现有监管政策的可能性。总而言之,无论现行政策是否转变,随着立法机关针对虚拟货币立法的推进,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都需要得到明确。
第二,我国应当统一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程序规范。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不足以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提供准确指导和有力依据,当前有效的涉案财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多达两百余部,但仍然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长期处于自行探索的状态,以至于出现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处置标准各不相同,部分处置方式甚至存在合法性争议。刑事涉案财务处置作为公民财产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保障的关键环节,是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议题。有别于一般的犯罪追溯活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与传统涉案财物处置差异显著,《刑事诉讼法》可以就这一特定犯罪规定专门的追诉程序,以通过对涉币类案件的特殊处理来实现相应的刑事政策。近年来,立法机关创设了“缺席审判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打击外逃贪官、追回涉案财产,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针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我国可以参考设置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过往经验,以“单行模式”或“附属模式”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进行特别程序创设。例如,在办理系列性、跨区域性涉币类案件时,赋予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在涉及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和变现时,给予其先行处置或适时处置的可能,以降低被害人和国家的风险与损失;处置变现后,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或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治理,将流向监督等金融监管环节纳入处置的配套程序。与此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当注重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遵循保障人权和公开透明的原则,设计必要的监督程序,划定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合法边界,为处置主体遵循正当程序、严格依照法定职权提供法律准绳,实现法秩序统一。
目前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直接采取处置措施;另一种则是公安机关将案件及相关虚拟货币随案移送,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由法院进行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不同环节,有关金融、科技、涉外合作等多个领域,单一以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处置模式不能满足司法实际的需要。
针对处置主体,可以由刑侦、网安等多警种的通力合作,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取证,跨省域公安机关深度合作,对涉案银行卡、虚拟货币地址等相关信息进行案件串并工作;技术环节还需要技术部门或第三方技术公司的强力支撑,对区块链技术下虚拟货币进行追踪、溯源及数据恢复等工作;处置变现环节,则由司法机关和财政部门协同处置,或建立专门的海外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通过金融工具实现对虚拟货币的有效处置。
针对处置程序,则可以在创设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特别程序时,将相应的金融监管环节纳入配套程序。一方面,虚拟货币的专业性较强,其司法处置不可避免地涉及金融监管,我国“一委一行两会”“一委一行一会一局”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取得了卓著成效,并在虚拟货币治理探索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能有效缓解公安司法机关技术层面和专业领域的压力;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程序的衔接有利于填补风险预测、价值评估、流向监督等处置环节的漏洞,解决现有处置措施的局限性和犯罪风险的反复性,有效构建涉案虚拟货币“风险预警—司法处置—再犯罪预防”的全流程处置链,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治理效能。通过“司法处置+金融监管”的刑事诉讼程序框架,公安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将实现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信息共享与职能互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处置体系,有效提升处置工作的精准性、高效性与合法性,有力打击相关犯罪活动,维护法治体系与金融秩序。
数治性、经济性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应对复杂经济法律问题的科学治理理念。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手段和技术挑战,传统的处置手段已经难以适应涉案财物处置的新形势。有鉴于此,在涉币类案件中,处置主体必须以数治性、经济性治理理念为引领,构建科学、高效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机制。
于数治性而言,其本质上是通过技术赋能实现治理手段的升级。面对涉币类案件的侦查困境和处置难题,处置主体需要运用数治技术,并以此改进法治的工具体系,注重技术迭代和法律工具的开发。一是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研发大数据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动态,自动筛查可疑交易,开展风险评估与预警;二是可以搭建适用于多主体的处置平台,以统一处置工具的方式,消除各部门在技术层面的差异,同时实现处置环节的有效衔接,为构建规范标准的处置模式提供法律工具的支撑;三是培养兼具法律、金融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在培养方案中融入计算机科学技术等新兴技术理念,填补当前涉币类案件专业人才的缺口。
于经济性而言,其主要是通过提升处置能力而减少不必要的治理成本。当前,处置主体的惯常做法是委托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协同处置,并相应带来处置费用支出。基于涉案虚拟货币的数治性理念,通过技术与法律工具的迭代升级,公安司法机关则可逐渐降低对科技公司和第三方变现机构的依赖,在提高处置能力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司法成本,实现降本增效的处置目标,进一步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的财产权利。
虚拟货币的跨境性特征,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司法实务中,虚拟货币的跨境流动特性,决定了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不可避免地涉及跨境追缴、境外变现等多个环节,这不仅关系到跨境涉案资产的有效回收,更与各方组织、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保护密切相关。故而在办理跨境涉币类案件时,处置主体必须慎重地对待司法管辖和跨境司法合作问题,在尊重各国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同时,与境外有关部门共同应对跨境涉虚拟货币案件,在确定司法管辖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高效互助的跨境司法合作机制,进而促进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国际性、合作性治理。
作为《联合国关于犯罪和司法协助的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缔约国,近年来我国已经在跨境资产追回领域取得了卓著成效,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合作性、国际性处置奠定了基调。在既有的合作框架下,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各国对虚拟货币的不同政策,与境外执法司法部门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旨在针对涉虚拟货币类犯罪的识别、冻结、扣押、没收、变现和引渡犯罪嫌疑人等关键领域达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程序规范,以增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在虚拟货币的识别与证据固定环节,国际合作机制应明确各方在虚拟货币识别、数据提取与证据固定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确保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在虚拟货币的冻结与扣押环节,合作机制应明确冻结与扣押的法律条件、程序要求及跨境协助的具体流程,确保执法机关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涉案资产的转移或销毁;在虚拟货币的没收与变现环节,合作机制应确定没收的法律标准、变现方式及收益的分享合作依据;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环节,合作机制应明确引渡条件、程序及相关法律保障,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及时引渡并接受审判。此外,基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机关还需要把握涉虚拟货币等跨国犯罪的新形势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在与我国缔结的国际司法合作条约进行衔接的同时,厘清相关处置主体在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中的职责与权限,促进公安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合作与信息共享,整合涉外合作资源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涉外司法合作与涉外金融监管合作的二位一体布局,切实提高涉币类案件的涉外合作水平和治理效能。
“信息革命塑造了一个全新的数字时代和智慧社会,形成了与其相应的法律关系和价值原则,不断颠覆和重建现代法律体系。”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是科技领域新发展、金融领域新趋势带来的新时代法律命题,其不仅事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且归属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推进涉币类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治理探索,既要求瞄准虚拟货币的自身特征来精准施策,又需要综合考量以实现多方环节的整合创新。从合法性与规范性、协同性与衔接性、数治性与经济性、国际性与合作性的多重维度,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处置,意在梳理和重构有我国涉币类案件涉案财物处置体系,在保留既有处置经验的同时,应对当前处置困境与空白,实现程序与实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