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体育学院,武汉
课后体育服务是在课堂教学任务完成后,学校通过有效利用其现有的设施与资源,开展体育服务项目,旨在迎合学生的全面发展需求及体育活动的多样化追求,从而有力推动学生的身心健康与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1]。目前,我国课后体育服务已从战略规划层面逐步转向实际操作层面的发展轨道,该服务仍处于其发展的初级阶段,并且在政策法规建设、具体实施策略,以及评估机制等维度上面临着多重挑战与问题[2]。2017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广大中小学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鼓励第三方机构参加课后服务工作[3]。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以及校外培训负担,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双减”政策明确指出,学校可以适当通过课后延时服务的方式将包括体育在内的非学科类课外培训机构引进来[4]。自相关政策颁布以来,体育培训机构在课后服务中的参与度正在逐渐增加。2022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统筹整合资源,推动专业力量参与课后体育服务,健全第三方进校园监管机制[5]。在国家对青少年学校体育相关政策推动下,课后服务受到了应有的重视,课后体育服务正在经历由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阶段不断走向健全第三方进校园的监管机制层面。当前,我国课后体育服务还存在师资不足等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体育培训机构作为专业力量,将其引进校园、引入课后体育服务之中可以有效化解学校体育师资力量不足等现实困境。与此同时,衍生出以下问题:体育培训机构如何进校园?如何对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进行监管?当前关于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监管层面的研究还较为欠缺,我国现有政策针对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如何监管的部分涉及较少,尚未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亟需形成有效监管机制,让中小学生的体质不断得到提升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多元化体育需求,使得课后体育服务成为学习教育的有益补充。
当前,我国尚未构建起社会力量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的具体合作实施、监管、评价等相关的政策配套法规以及机制[6]。随着课后体育服务在全国各地的普及,部分学校选择与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合作,但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准入学校的机制、遴选及监管都缺乏细化的规定,导致另一部分学校对引进校外培训机构持观望态度。我国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没有形成系统的标准,导致课后体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主要原因在于现有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关注模糊,监管主体对自身权责划分不明确,对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缺乏有效监管,这些都影响了课后体育服务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目标实现。
对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监管存在的首要困难在于政策制度的不完善,这需要政府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自课后体育服务相关政策出台以来,可以窥见国家政策大多从宏观层面支持课后体育服务在中小学的开展。然而,当前课后体育服务的管理体系与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缺乏一个高效运行的监管机制来指导和把控课后体育服务的实践。尽管国家政策已经明确鼓励课后体育服务引入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地方也出台了响应政策的法律法规,鼓励学校进行实践性探索,但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的监管细则还未达到规范化水平,监管标准不清晰。教育管理部门在政策中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设计重视程度及监督管控力度相对较弱[7]。目前,相关配套政策、协调机制等还没有明确,如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应遵守哪些法律规定、何种情况下退出合作机制、监管主体和职责是什么等具体化监管标准不清晰。各地由于缺乏政策指引,在课后体育服务实施过程中很难将监管落到实处。加之地方制度的不清晰,学校难以形成相应的监管策略,容易存在监管失灵的现象,导致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从根本上制约了对体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落实,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课后体育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目前,对于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导致监管责任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8]。“双减”政策中明确指出:“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职责,发挥学校主体作用。”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的监管层面涉及政府、学校、体育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等多方面主体,并不是由哪一方单独承担起监管责任,而是需要分工合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然而,当前各部门主体之间还未建立起合作监管的组织机制,监管未形成合力。究其背后的原因,首先是政府部门在监管制度上的缺失,在监督、评价体系的建立上仍不够完善,没有明确各监管主体应该承担的具体监管责任。监督主体多以政府为主,然而政府由于工作性质及定位对于教学质量难以有直接的接触,难以保证监督的有效进行[9]。其次,学校没有将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落到实处。由于体育在应试考试中所占比例增加,体育成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的升学率,部分学校为保证升学率变相将课后体育服务变成补课的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失去了参与体育的兴趣和乐趣。由于引进了体育培训机构,体育教师在课后体育服务中参与相对较少,部分学校没有明确体育教师在监管中扮演何种角色,这就导致体育教师缺少相应的监管意识,疏于对课后体育服务的质量评价,没有充分利用好体育教师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此外,家长层面的原因也不容忽视。家长是联结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和学校课后体育服务的纽带,受传统体育无用思想的影响,部分家长仍对体育乃至课后体育服务存在偏见,认为参加体育课和课后体育服务仍然要以提高体育成绩为目的,对体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识较为淡薄。由于各方监管主体的职责缺失,在真正的课后体育服务中,难以将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落到实处。
课后体育服务的评价制度与课后服务质量呈正相关性。缺乏有效的课后体育服务评价机制可能导致责任不明晰、执行措施不够充分、评价主体局限性大、评价方法陈旧固化,更侧重于最终成果而忽视了过程的重要性。此外,针对管理人员、活动组织者及参与者个人的评价标准亦显得过于宽泛,缺乏必要的细化与区分[2],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课后体育服务的有效监管。体育培训机构提供课后体育服务质量的检验需要各监管主体对其进行多维度、全方面地评价。当前对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的评价往往以家长、学生的满意度作为结论,存在重成绩、轻学生参与过程的现象,同时也忽视了对体育培训机构作为提供服务的供给方应有的服务质量上的评价。学校作为课后体育服务的主阵地,除了对体育培训机构的出勤率等进行基本的量化考察外,对体育培训机构服务过程以及教学内容的监督还较为不足,没有与体育培训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沟通桥梁。由于缺乏有效沟通导致评价较为单一和片面,很难真正知晓体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质量,这就容易导致体育培训机构在教学内容和形式上投机取巧,存在未按照约定进行服务、服务质量不高的情况。因此,亟需建立起课后体育服务引进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的评价体系,让体育培训机构接受公众的监督,以保证服务效果的实现。
为确保体育培训机构能向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以适应其多样化的体育需求,实施高效的监管措施显得尤为关键。当前亟需构建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的监管体系,从政策层面提供监管方向的指引,各责任主体要落实监管职责分工,形成多元合作的监管格局。与此同时,还要细化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手段,激励校外体育培训机构有序竞争,维护好体育培训业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的秩序。
当前我国在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体系的法律规范构建上尚显不足,导致一些旨在保障课后服务顺畅执行的政策措施难以得到有效实施[10]。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课后体育服务监管的政策及机制,为有效监管提供政策依据。
1)明确进校园的遴选机制及监管措施,设置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对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进行监管的第一道关,在于严格把控其准入校园的资质。首先要在遴选上下功夫,教育部门应挑选一批质量高的培训机构进入可供学校选择的数据库,过滤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服务供给方的质量。教育部门在政策的制定中,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遴选准入的条件,包括营业执照、培训机构关键信息、信誉证明、从业人员的教师资格证、服务的价格标准,以及和课程相关的材料,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课程计划等必要条件。除了遴选机制外,还要建立评价退出机制,对培训机构在何种情况下终止合作进行说明,以实现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在尝试构建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进入校园的机制。在公开发布遴选校外培训体育机构的公告中,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遴选规则及进校园的监管措施。例如,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2024年1月发布的《关于公开遴选新一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的通知》[11]中,对培训机构的遴选要求、遴选程序及进校园程序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培训机构参与遴选的条件包括资质要求、师资要求、课程要求、信誉要求和安全要求五个层面。在监管层面,构建参与课后服务的“白名单”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再如,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于2024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金安区公开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的公告(试行)》[12]公告中,第七部分为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监管措施部分,详细说明进校原则是由教育局遴选并引入培训机构,同时由区教育局定期对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课程质量评价,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公开,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将不合规的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虽然各地发布的标准并不统一,但可以看出的是校外体育培训机构与课后体育服务的合作机制正在逐步成型,体育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的动态管理机制也在逐步建立。
2)建立问责制度,对服务过程进行质量督导
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建立完善的学校体育问责体系是保证学校体育质量的有效手段。课后体育服务作为学校体育的延伸,其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教育部门对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应当设立一套监管标准,以保证供给方服务质量。在监管制度体系的构建上,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建立问责制度。美国学校体育问责体系着重体现在六大核心特征上,包括确立统一的全国教育目标与标准、聚焦学生学业成绩的进步,以及优化学生的学业评价机制等[13]。《每个孩子都成功》法案(ESSA)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学校体育走向“全面教育”,学校体育问责制度不仅促进了美国教育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还提高了教育质量[14]。此外,还可以借鉴瑞典的学校体育质量督导政策,近年来,瑞典政府陆续颁布了关于中小学及学前教育体育活动质量监督的具体指导方针,成功构建了一套成熟完备的学校体育质量监管机制和体系。在其详尽划分的七种学校体育质量监控人员职责类别中,体育课程执行质量、体育师资质量,以及体育教学实施质量这三大监控类型,均直接关联到对体育教师工作绩效的评估流程上[15]。可以借鉴瑞典对体育教师工作质量监测的维度,对体育培训机构提供服务的课程质量、教师质量、教学质量进行制度上的督导与监测。只有在制度的指引下,调动各方力量重视对体育培训机构参与服务过程的监管,体育培训机构才能加快自身的服务转型,提高服务质量。
监管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的有效性,需要政府机构、教育学校及学生家长三方面的紧密合作与共同努力。监管的关键主体是政府部门,包括政策法规制度建立,学校作为提供课外体育服务的主阵地,对体育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外体育服务监管更为直接,此外家长作为学生的第一监护责任人,有责任协助学校对体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督。各监管主体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的划分,并落实监管行动,形成多元合作监管的格局。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充实监管队伍,可以有效解决当前面临的监管困境,推动体育培训机构的健康、规范发展,促进课后体育服务质量的提升。
1)政府:扮演监管主要角色
政府除了制定监管的政策体系之外,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同样也扮演着主要角色。政府、地方部门、教育部门的职责应该进行更为具体的边界划分,避免职责的缺位和越位,可以由教育部门担任主要的监管主体,由体育局、市场监管局等其他部门辅助监管[20]。政府的监管虽占据主导地位但仍然具有一定局限性,存在政府失灵现象,政府可以逐渐下放权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管之中,与此同时也要减轻对体育培训机构的过度干预,让学校和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到间接监管之中,构建强有力的合作监管模式。在对体育培训机构服务过程的监管中,政府应深化对培训机构的教学监管,规范培训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助力培训机构教学优化[16],教育部门可对体育培训机构开展的服务进行不定期听课,检查培训机构提供服务内容的质量等。
2)学校:课后体育服务监管的主阵地
依托学校这一载体,学校体育教师在监督体育培训机构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特别是在实施间接监控和担当第三方评审角色上,其影响力尤为显著[17]。课后体育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学校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作为主阵地,可以更为直接地发现体育培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培训机构进行有效地间接监管。引入体育培训机构的学校首先应仔细考虑培训机构提供服务的预期结果,相应地选择服务内容,并确保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质量不低于学校所提供的质量。其次,学校领导应确保已经评估了所选择的体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培训内容的适用性,同时要以学生为本、重视学生的需求,向培训机构提供有关学生的适当书面信息,包括特殊教育需求。借鉴英国学校设置体育协调员及合作伙伴关系的经验,学校也可以设置一名专员负责协调培训机构与课后体育服务之间的联系,以保证学校和体育培训机构之间有着稳固的合作伙伴关系。专员的职责在于与体育培训机构建立稳定联系,定期检查培训机构在学校课后体育服务中的服务质量,并要求培训机构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反馈给专员。此外,应突出学校体育教师在监管中的辅助作用,体育教师应及时跟踪学生参与课后体育服务学习情况的变化,以发现培训机构提供服务内容和质量上的不足。
3)家长:转变功利心态主动参与监管
家长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的核心主体,在学校提供课外体育服务方面的监管作用尤为重要。由于存在对课外培训机构的信任缺失问题,家长们逐渐倾向于依赖校内体育教师来满足孩子的体育培训需求,以此作为一种更可靠的选择[18]。随着体育在应试教育中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许多家长对此产生了焦虑心理,对于课后体育服务的功利心态较重,忽视了学生正常的体育需求以及体育对于身心发展的重要作用,这反而激发了体育培训机构的无序竞争,以及不合理溢价等现象的滋生。家长作为学生的第一监护人,首先应转变心态,将功利性的体育培训需求转变为以满足学生多样化体育需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目的,更加注重对课后体育服务质量的监督。家长应加大对学生参与课后体育活动服务的评价和反馈的关注力度,助力学校实施对体育培训机构介入校园课后体育服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服务质量与学生需求相符。
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的监管内容涵盖了准入门槛、教练员资质、培训内容和质量、收费管理等多个方面。通过全面系统的监管,可以促进体育培训业健康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1)培训机构的准入资质
对体育培训机构准入学校的资质进行监管,是把好其进入课后体育服务的第一道关。要确保体育培训机构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包括资质认证、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19]。首先,市场监督局应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核,并及时介入体育培训市场的无序竞争之中。对于不符合经营要求的体育培训机构,应当视情节责令整改或予以相应处罚。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建立遴选办法及评估机制,在资质好、信誉好及质量高的机构中遴选符合标准的培训机构,形成培训机构数据库,学校将其作为挑选培训机构的主要资料来源。例如,苏州市于2023年12月27日发布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遴选管理办法》[20]中,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遴选细则,并根据需要定期遴选更新符合要求的非学科类校外机构,要求各学校制定本校机构进校园遴选实施方案,会同家长委员会,根据学校特色、学生需要、机构供给能力和课程费用等因素,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要求,从备选库中选择合作的非学科类校外机构,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
2)教练员资质
对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进行监管,主要是对校外体育培训机构教练的监管。一些地区对教练员资质提出了要求,虽然这些要求具有地区差异,但大多基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基础之上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例如,衡水市冀州区教育局在《关于公开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通告》[21]中指出,申报机构的从业人员要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舟山市在《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公告》[22]中除了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要求必须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之外,还需要满足舟山市出台的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及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规范(指引)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关于体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的监管层面,各地可以依据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需要进一步细化要求,目的在于保证教练员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加强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此外,教育部门应该对从业人员教师资格进行审核,并联合人力部门定期组织教学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保证体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3)培训内容和质量
课后体育服务的教学内容应作为学校体育教育的重要补充,体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标准。根据学校体育课后服务的现行政策导向,各地区及学校需将体育活动课程纳入课后服务的基本框架,视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体实施时,应遵循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所设定的各项能力发展目标,精心设计包含基础体能训练及符合学生个人兴趣与适宜技能水平的专项运动项目学习与实践课程,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体育培训机构不应盲目设置培训内容,例如重复学校体育课已有的内容等。因此,体育培训机构应当和学校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与校内体育教师进行学生情况的交流沟通,在内容的设置上要结合学生兴趣及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教学内容。对于培训内容设置不合理的现象,学校应当及时反馈学生课后体育服务需求,并要求体育培训机构对内容设置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改进。此外,对培训质量的监督评价是整个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事关体育培训机构能否具有资格参与课后体育服务,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把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的质量大关。
4)收费管理
《关于提升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学校引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标准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应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学校不得以征收课外体育服务收费的名义获取额外的收益。由此可见,在对体育培训机构收费的监管中,政府应及时进行干预,制定出合理细化的收费标准供体育培训机构和学校参考,以稳定体育培训机构市场秩序。例如,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在公开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通知中,对收费标准进行了清楚地说明,每生每学期参加个性化课程收费按照不超过600元标准缴纳,由学校与第三方据实结算,整个过程全面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现有监管手段相对落后,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体育培训市场,特别是在技术应用、数据分析等方面[23]。创新监管工具以及应用正在不断改变传统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可以充分借助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作用,以智慧化的新型监管方式,推动对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过程更加客观公正的监管,以及构建多元化评价体系,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对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的监管手段应当形式多样,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监管相结合的办法。我国教育部门可通过“互联网+监管”的形式搭建智慧化监督管理平台。数字化的监督管理平台可以有效拓宽课后体育服务监管的路径。教育部门通过构建体育培训机构网络资源数据库和智慧管理平台,各培训机构上传其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教学目标、课程计划及收费标准等,教育部门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体育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及时公布,有助于体育培训机构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检验,加快自身转型发展。推动体育培训机构服务参与课后体育服务质量提升的关键因素在于评价。传统的评价方式高度依赖评估者的主观意识与能力水平,评估者的不同很有可能会导致评价结果产生差异[24]。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数字技术贯穿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过程始终,借助AI视觉分析技术等方式对体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过程以及学生参与情况进行多维度、全方面准确的评价,以此来减轻传统评价中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促进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提高对体育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
体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体育服务,促进课后体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当前亟须解决一系列监管存在的问题,完善政策体系,明确监管主体职责,让监督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建立有序的体育培训机构进校园的市场秩序,以推动社会力量高质量参与课后体育服务,让课后体育服务真正以生为本,满足学生多元化体育需求。
[1] 陆俊堂.广东省乡镇小学课后体育服务实践运用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21.
[2] 张丽峰,章碧玉,张学兵.“双减”政策下课后延时体育服务高质量发展问题与对策[J].体育文化导刊,2022(5):104-110.
[3] 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EB/OL].(2017-03-02)[2024-03-08].http://www.moe.gov.cn/srcsite/A06/s3325/201703/t20170304_298203.html.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EB/OL].(2021-07-24)[2024-03-08].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7/24/content_5627132.htm.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EB/OL].(2022-06-14)[2024-03-08].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7/06/content_5699551.htm.
[6] 罗潇,郑家鲲,杨宗友.“双减”背景下社会力量参与学校体育的价值、困境与对策[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22,42(6):75-84.
[7] 吴毅,荣凯.“双减”背景下社会力量参与中小学体育课后服务的价值、难点与路径[J].体育文化导刊,2023(9):91-98.
[8] 刘金锁,李磊.学校体育改革背景下学校体育与社会力量融合的路径研究[C]//中国班迪协会,澳门体能协会,广东省体能协会.第八届中国体能训练科学大会论文集.华东交通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西安工业大学基础学院,2023:6.
[9] 张亚玲,黄亚玲,刘圣圣,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参与课后服务价值、困境与路径[J].体育文化导刊,2022(11):104-110.
[10] 江海区教育局.关于公开遴选新一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的通知[EB/OL].(2024-01-09)[2024-03-08].http://www.jianghai.gov.cn/bwbj/jyj/zwgk/gbgg/content/post_3013001.html.
[11] 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安区公开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的公告(试行)[EB/OL].(2024-01-08)[2024-03-08].https://www.ja.gov.cn/jajyztw/tzgg/25438651.html.
[12] 郭勇.美国教育问责制:历史变迁及特色[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1(1):41-46.
[13] 王思齐.美国学校体育问责制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23.
[14] 田霆.瑞典学校体育质量督导研究及启示[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9,53(9):95-100.
[15] 陈思渝,覃小花,韦怡,等.“双减”背景下学校体育课后延时服务与校外高质量体育培训的良性联动[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23,31(9):157-162.
[16] 黄开放,仰金星,郭月德,等.“双减”背景下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发展的机遇、挑战及路径[J].浙江体育科学,2023,45(5):26-31.
[17] 赵胜国,王健,邰崇禧.新时代我国青少年体育培训市场监管体系研究——政府主导下多元共治的分析框架[J].体育科学,2022,42(8):21-32.
[18] 时丽珍,黄菁,黄晓灵.对“双减”政策背景下学校体育与课外培训机构协同发展新格局的思考[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22,41(5):28-34.
[19] 蓝敏萍,何培,郭媛媛.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的现状与策略研究——基于PDCA质量环[J].当代体育科技,2020,10(34):223-229.
[20]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EB/OL].(2023-12-27)[2024-03-27].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401/d2689557cbe3459a97228a6fa04880c8.shtml.
[21] 冀州区教育局.关于公开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通告[EB/OL].(2024-03-01)[2024-03-04].http://xxgk.hengshui.gov.cn/hssjzq/bm38/hssjzqjyj/fdzdgknr9466/zkzl9483/3028624/index.html.
[22]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公告[EB/OL].(2022-12-29)[2024-06-29].http://zsjy.zhoushan.gov.cn/art/2022/12/29/art_1229339484_3765487.html.
[23] 王凯圆,宋昱.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青少年体育培训市场监管模式转型思考[J].体育文化导刊,2023(12):89-95,103.
[24] 袁玉龙,马艳阳,庞茗月.人工智能时代教育评价主体性让渡的风险规避[J].现代教育技术,2023,33(5):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