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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孙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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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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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美国宪法; 行政权; 管理性征收; 司法权; 司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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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2010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停止重建海滩组织诉佛罗里达州环保部案中首次阐述了“司法征收”规则。司法征收是指,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依职权改变了既有的财产法规则,使相关财产权利于法无据,财产所有人最终丧失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此概念不仅在判案法官中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还在法律理论界引发了论战。司法征收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但作为新现象,其属性亟待澄清。通过对美国征收制度历史变迁的纵向梳理,以及现实制度的横向比较,司法征收在性质上与公用征收相异,在结构上与管理性征收相同。总之,在现代美国征收法体系中,司法征收应是与公用征收和管理性征收并列的第三类征收形式,其具体制度内容仍有待法院的判例加以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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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oi.org/10.35534/ltwc.01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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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