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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万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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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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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法经·杂法》; 《杂律》; 假借; 借假;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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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魏书·刑罚志》首论《法经》,唐人撰《晋书·刑法志》列举《杂律》罪名六种,明人董说撰《七国考》
提及《法经》辑录桓谭《新论》中论述《杂法》罪名七种,且详细解释《杂律》罪名之内容,称为“六禁”;虽可能为董氏解说评价之语,但通过分析论证可得出内容的价值所在。基于《七国考》书中所论述的《法经》内容为真的立场,考察《杂法》中“六禁”与“七罪名”的联系与区别。在《七国考》“殆说未成之稿”
的前提下,认为“六禁”实为“七禁”,此“七禁”与《杂律》“七罪名”之间能否皆有对应,主要聚焦在“假借”“借假”两个罪名的考辨上;通过对两个罪名的比较与分析,进一步论证《法经·杂法》“七罪名”一说以及与“七禁”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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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s://doi.org/10.35534/ltwc.01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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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