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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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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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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德国民法典》; “双轨制”立法; 整体法律秩序; 特别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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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于《德国民法典》形成了如下的刻板印象:立法技术高超,但忽视了社会发展的潮流。这种看法主要是接受了维亚克尔等人的观点。从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在整体法律秩序观的影响下,德国学者对《德国民法典》与特别立法的关系重新进行了考察,发掘出一种以法典为中心的“双轨制”
立法模式。在19 世纪末,法学家基尔克和普朗克围绕民法典与特别私法的关系展开了激烈的学术争论。最终,德国政府遵循了“民法典之父”普朗克的立法思路:通过民法典与特别立法的分工,既保持了民法典的稳定性,又满足了现实需求。在德国法学界,民法典的形象也逐渐发生变迁,它不再被讥讽为“古典自由主义的晚生子”,而是追求所有私法主体的平等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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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s://doi.org/10.35534/ltwc.01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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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