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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李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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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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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秦; 户籍制度; 国家控制能力; 责任能力; 身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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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据出土秦简,秦律在傅役、刑徒管理和刑事责任等方面存在以身高为标准的现象,这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常被视作具有阶段特征的个例。诸家曾以之为秦政权控制能力不足的体现并加以论证,或曰民不悉历法,或曰官不掌年籍。但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秦的标准并非单一身高,且身高标准仅为特殊背景下的应急举措,不足以在整个法制史的视野下进行评价。即使在认同身高标准的学者内部,诸家对具体数字也纷争不止,这可能与诸家将身高在不同场合作为不同标准的用途有所混淆相关。秦的政权控制能力是自商鞅变法乃至更早开始针对现实需要逐步强化的,逐渐完善的户籍制度即其体现。现有资料不足以完全排除秦王政十六年以前官府对百姓年龄有所掌握的可能性,且诸家对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存在误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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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s://doi.org/10.35534/ltwc.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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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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