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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传统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est and China

ISSN Print: 2710-4397
ISSN Online: 27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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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体例转型的原因考辨

中西法律传统 / 2022,2(2):35-43 / 2022-07-12 look321 look280
  • 作者: 姚浩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 关键词: 大明律;唐律疏议;洪武八年律;常经;律典编纂方式
  • 摘要: 关于《大明律》体例转型的原因,学界一直存在许多不同的主张。世宗版《大明律直解》和《明太祖实录》 清晰地表明,洪武七年到洪武九年之间存在一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这次修律是以唐律为代表的十二篇立法体例向六部体例转型的重大标志。由于洪武七年律篇目“一准于唐”,《唐律疏议》和《大明律》 的比较对于确定六部体例成型的原因至关重要。通过明人张楷所作的《律条疏议》,可以清晰发现唐明律之间存在的结构差异,从而认识到唐律篇目的缺陷是导致明律体例转型的直接原因。在这一过程中,“以 类附篇”的方式取代了“以事分篇”的立法传统,使《大明律》既满足“当适时宜”的立法要求,又成为“可迨于后世”的“常经之法”,是古代律典编纂方式在明代的又一次发展与创新。
  • DOI: https://doi.org/10.35534/ltwc.0202004
  • 引用: 姚浩亮.《大明律》体例转型的原因考辨[J].中西法律传统,2022,2(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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