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一位年过九旬的老奶奶由于想要去银行对自己的社保卡激活,不得不让自己的亲人抱着自己去到银行进行人脸识别。同时在另一个地方扬州,老爷爷陪老奶奶到市里一家医院看病,老奶奶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犯病起来浑身疼痛,无法自己走路,老爷爷为了让老奶奶好受一点,老爷爷就想租借一辆轮椅让老奶奶坐着。不过不巧的是提供现金进行租借的轮椅租完了,剩下的只有通过手机二维码才能租到。老奶奶疼痛难忍,但老爷爷不会运用手机二维码,只能跺脚干着急,甚至流下了眼泪。最终没有办法老爷爷背着老奶奶去医院看病。在新型冠状肺炎期间,老人因为不会使用健康码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还有,很多手机App会自动记录我们的行动轨迹,地理位置和用户信息。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这样相对弱势的群体,在我们这个高度信息数字化的时代,也存在经常被大家忽视的数字弱势群体。在这几个事件中,老人及手机的使用者都是我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类似老奶奶老爷爷这类人往往无法熟练地掌握电子设备,无法享受信息化社会带来的便利,甚至因为数字技术惹来了好多麻烦,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现在的社会正在跨大步地、尽可能快地向全面信息化发展,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逐渐地渗透了我们生活中的每个角落,方方面面,并且确实带给社会极大的便利。但是,在这便利的背后还有着像以上这样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被丢失在了人们的视野里。
在数据获取和运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称为“数字弱势群体”“信息弱势群体”或者“数字难民”。(a)这种弱势群体再进行划分可以分为“隐性”和“显性”,隐性是指那些虽然已经对数字信息技术有所了解并且可以和他人公平地获取网络上的数据,但是由于数据权利意识的缺少,还是不能完全利用公开的数据。对于显性来说,就是指对于数字技术设备本身就不是特别熟悉,或者不会通过数字技术设备对数据进行获取的人,所以我们把老爷爷、老奶奶这样的弱势群体称为“显性数字弱势群体”。表面上来看,在如今信息纵横的年代,任何人都可以公平且便捷地获取海量的信息,实际上,当这些数据信息摆在那里时你是否具有挖掘、探索的能力才是能否得到这些信息的关键所在,而“数字弱势群体”在这“数据鸿沟中”并不具备探索这些数据的能力,同时他们也不知道这些数据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在他们通过数字信息技术使用设备时,他们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已经被软件提供者偷走,所以我们应当建立合理的保障体系,从而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数字信息化时代的弱势群体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首先,随着数字信息化的发展,不同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不同地区的人接触数字设备,对数字信息的应用也会产生较大的差距。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更容易接触到数字设备,经济发展慢的地区经常断网、停电导致很难享受到便捷的数字信息技术服务。
其次,由于受教育程度不同导致无法享受到数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贫困地区的人口更难受到好的教育,他们更难掌握数字信息技术。
再次,年龄大的老年人更难掌握数字信息技术。大部分的老年群体需要借助别人的帮助才能对数字信息设备进行运用。而且中国正处在老龄化的阶段,我国目前有3亿人是准老年人和老年人。
最后,还有最不易察觉的一种情况,已经对数字信息技术有所了解,并且可以和他人公平地获取网络上的数据,但是由于数据权利意识的缺少,还是不能完全利用公开的数据。
综合以上四种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在数字信息化时代显性群体主要是老年人和受教育程度低、经济水平发展低的地区的人。由于受教育程度低、经济水平发展低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农村,数字信息技术并没有渗透到他们的吃穿住行当中,所以在那里数字信息化的水平相对较弱,人们之间在数字技术的应用方面并不会存在显著的差异,所以这种数字信息技术应用的差异主要集中体现在城市里的受教育程度低的老年人身上,城市中的数字信息技术水平相对高,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可以看到数字技术的应用,这就使得会使用数字技术的人和不会使用数字技术的人之间产生一种不平等现象,也就使得城市中受教育程度低的老年人难以适应数字化生活。隐性的弱势群体主要表现为大多数普通的数据获取者,但他们对自己的权利并不是特别清楚,他们获取信息的能力很强大,但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侵犯。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数字信息技术是对传统的生活习惯的彻底颠覆,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其中的弱势群体并不能适应这些变化。在如今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我们既要注重建造一个数字信息化的社会,更要注重信息化带来真正的、实惠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平等,不能忽略弱势群体的权利。其带来的各种好处将使得弱势群体和其他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形成一种新的现象“数字不平等”。(b)
“数字弱势群体”是数字技术发展之后新出现的群体,这类弱势群体不了解数字技术,从而导致在数字技术下,他们在不知不觉间权利就受到了侵犯,数字信息技术的特征主要有传播速度快,收集整合方便,“数字弱势群体”具体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数字弱势群体”和一般人之间的差别在于他们对数据的掌控能力存在区别,也正是这个原因造成了他们之间的“数字不平等”。在“数字弱势群体”中,由于他们自身对于数字信息设备的不熟悉,所以他们的隐私权很容易被侵犯,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随着智能手机,智能电脑的普及,这些设备大多安装了摄像头及录音,定位追踪功能都密切地与个人隐私相联系。但在这个数字化技术发展飞速的时代,不能仅仅以行为主义来界定是否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在这个数字时代,我们在互联网的每一个行为都被记录在“云端”,在此时,我们所有的公民相对于这些数据控制者来说都是弱势群体,我们的这些痕迹被他们牢牢掌握在手中,他们不经过我们的同意进行大数据分析,进行信息的分享,看似我们好像从中得到了便利,但是实际上是未经我们的同意,拿我们的隐私权换来的。我们需要把这所有权、处分权掌握在自己手里,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数字信息化时代,信息的获取变得十分便捷,人们的交往、联系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成,不只是我们个人之间的交往通过互联网,行政工作部门为了更加的高效便民也都纷纷转变工作方式,信息获取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获取的成本变低。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可以加大公众参与,使得行政工作与人民紧密相连,更加民主,这样的转变是我们社会的一大进步。按道理来说,人们获取行政信息公开的途径变得简单,可以更加利于公民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可这对于“数字弱势群体”来说他们还是无法得到这些数据,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利用到互联网数字技术带来的便利,相对于其他的普通人来说,“数字弱势群体”的知情权没有被更好地照顾到,“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被大家所忽视,所以加强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保障至关重要。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我们的很多网络痕迹、数据被信息的拥有者加以利用和传播,我们自己却不知道自己的什么信息被利用或者是谁在利用,这些数据拥有者有义务公开这些信息,尽可能地保证“数字弱势群体”的知情权的实现。
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享有的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一种权利。在如今数字信息技术发展的时代,我们的数据被几类数据拥有者肆意滥用,被他人非法买卖、传播。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当作他人赚钱的商业工具。由于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规则不够完善,就渐渐地形成了不法分子谋利的工具,人们对于自己信息的控制也越来越弱。可见,“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获取十分重要。每一个公民都享有信息获取的权利,但“数字鸿沟”带来的“数字不平等”导致“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获取与普通的信息获取者产生巨大的差距,所以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保障弱势群体获取信息的权利,减少“数字弱势群体”和普通的数据获取者之间的差距,尽量去做到信息获取上平等。
“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信息化时代的许多基本权利早被剥夺,有的商家不收现金,就是对这类弱势群体的一种忽视,没有想过并不会有人不用数字信息方式进行支付。“数字弱势群体”在这个数字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其权利受到方方面面的挑战。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在我们生活中的运用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渗透得越来越深入,这也会使得“数字弱势群体”和普通数据获得者之间的不平等越来越严重,若是对这种情况不管不顾,将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我们应该尽可能地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数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
“数字弱势群体”的出现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是数字信息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肯定不可能通过抑制科学进步来保障“数字弱势群体”和普通的信息获取群体之间的“数字不平等”,所以想要保护“数字弱势群体”应当通过具体的制度和原则来对不平等进行弱化。
宪法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规定了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对宪法的修改增加了“人权”这一概念,将人权写入宪法中。人权是人生来就享有的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这项权利保护着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不被侵害。在数字信息技术时代,人权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权利,这项权利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不受侵害,保护数字弱势群体的隐私权,参与知情等权利不受侵害,保障这弱势群体与社会平均水平不会出现越来越大的差距。在数字信息技术时代,出现“数字人权”的概念,“数字人权”可以用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在“数字人权”的概念下,无法很好地运用数字信息技术的弱势群体和其他人之间的“数字不平等”将演变为包括隐私、私有财产、人格权等各方面的权利。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会对于数字技术越来越依赖,“数字鸿沟”中的弱势群体与他人之间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所以要保护公民们的基本权利,从而保护弱势群体不因为数字技术而使他们与普通人之间变得愈发不平等,对这种弱势群进行倾斜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了平等原则,同时允许一些合理的差别对待,这其中就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比如在身体上存在问题的弱势群体,生理上存在缺陷或者年纪大将会在一定条件下获得物质方面的帮助且当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平等权来救济自己。在数字信息时代,也应该继续遵循这种理念,给予数字弱势群体一些合理的差别对待,对这样的人群给予更多的照顾从而使不平等现象弱化。宪法中提到要对满足条件的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笔者认为这里的物质不应该仅仅指的是金钱、物资等实际的物品,而应当对物质进行扩大解释,也应当包括与物质相关的对这些人的服务。只有真正地让公民感受到了便利才是对他们最好的帮助。
数字信息发展的现在,信息变得公开透明,人们的知情权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得到了很大的满足,人们可以方便快捷地查询并得到数据信息,然而对于那些“数字弱势群体”他们并不能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得到这些数据。所以我们应当建立一套制度可以增加“数字弱势群体”知情权的获取途径或者方法。让“数字弱势群体”也可以享受到数字技术带来的方便,减少数字不公平带来的自卑感或者无力感。
在这个数字时代,我们在互联网的每一个行为都被记录在“云端”,在此时,我们所有的公民相对于这些数据控制者来说都是弱势群体,我们的这些痕迹被他们牢牢掌握在手中,所以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加强其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让非法分子在这“数据鸿沟”中有利可图。隐私权是我们的重要权利。有很多人说,我们国家不保护隐私,我不认同这种观点。虽然很多时候我们生活在监控之下,但是这是在国家利益面前的让步,若是在这之外,我们的个人信息隐私数据没有人可以随意地侵犯。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我们在这里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被互联网记录了下来。所以,加强隐私权相关制度的建立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充斥着整个网络,法律应当加强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在家里我们时不时就会受到外界打来的骚扰电话,我们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间不知为何就落入他人手中,所以应当加快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相关的信息保护规则,加强对信息持有者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相关制度对于数字信息化时代的意义十分重大,只有保护好我们公民的个人信息,才能让我们生活感到安全可靠,充满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对于传统的弱势群体(小孩,老人,残疾人或者是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我们可以构建一个专门的制度体系,通过社会扶持来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他们这类人主要还是由于社会的原因导致的“数字弱势”。通过构建相关的配套制度体系,让“数字弱势群体”得到更多更优质的帮助。在上海,“十四五”期间对上海市法规的修订,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精神,让法规更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实际,让实践中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有关内容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做出了很多有意义的规定,使得“数字弱势群体”享受到了更多的便利。(c)通过法律的修订让大家对数字弱势群体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加强大家对于自身个人信息保护的自觉,让数字信息化的社会良性运行,减少数字信息化带来的不平等。
数字信息化带给了我们方便快捷的体验,但是我们也不能抛弃非数字化的方式。有学者说,我们应当等一等那些弱势群体。笔者并不同意此种观点,原因在于数字技术的发展确实可以让社会的大多数人感受到便利,这是社会的进步,并不应该去遏制这种良性的发展。对于“数字弱势群体”我们不应忘记,所以尽可能地去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才是我们应当做的。那么,如何去缩小这数字不平等带来的差距呢?首先,为了不让差距再度拉大,我们应当保留传统的方式,同时增加制度方面的规则去提升服务。数字技术和传统方式相比虽然有高效、方便、精简的优势,但是传统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优势。传统的方式相较新兴技术有着人情味,更加地赋予人性,不会那么死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会更加的频繁,对事情的掌握程度也更加到位。在这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应当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很多时候并非没有办法,比如开头提到的扬州那个老爷爷的情况,若是增加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就能很快解决,也不需要老爷爷年纪那么大了还要背着奶奶去挂号。所以应当保留非数字化的方式,保护“数字弱势群体”。
通过招募高校社会志愿者,或者通过社会援助机构的帮助,让那些“数字弱势群体”通过长时间的学习,慢慢地去适应数字化的生活模式。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种公益性组织对这类人群进行帮助。深入社区,为社区里的这种“数字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增加大家学习数字信息技术的热情,使他们可以用数字技术进行简单的交易,并且可以做一些简单的出行活动,让“数字弱势群体”在衣食住行的数字生活环境中无忧。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数字弱势群体”进行针对性的开发,让服务更加适合“数字弱势群体”。从根本上解决“数字弱势群体”难以适应智慧社会的问题。
第一,内容适老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信息内容的受众选择上对老年人存在明显的忽视。不同的受众在使用互联网技术时的需求是不同的,用户需求的满足是用户积极使用互联网服务的必要条件。比起传统媒介信息,互联网信息在内容、种类、数量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优势,有足够的能力为老年人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内容。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网站、论坛、电台还是各类软件,所提供的内容大多以年轻人这一网络主流群体为受众,对老年人这一弱势信息群体缺乏必要的关注。在互联网上无法获取需要的信息服务导致互联网对于老年人的吸引力降低。
第二,模式适老化。在现实生活中,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互联网服务时,在针对性模式的开发上对老年人的忽视显而易见。针对青少年群体,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纷纷设置了专门的“青少年模式”,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青少年使用互联网时带来的问题,从而也增加了更多的青少年受众。然而,针对老年群体,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却几乎没有开发任何适老化服务模式,这极大地降低了老年人使用互联网技术的主动性。
第三,设备适老化。老年人属于社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电子设备具有适老性也是其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的需求之一。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开发智能设备时通常忽略了这一需求。以手机为例,当前市面上的手机可以分为智能手机和老年机。老年人因其特殊的生理特征,需要的手机应具有防滑、耐摔、版型大等特征。多数智能手机的主要特征是轻薄便携、多功能,这类手机显然不适用于老年人。而多数老年机的主要特征是仅仅具有基础的通信功能,互联网功能欠缺,老年人更难以从中获取需要的信息资源。因此,适老化设备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获取互联网信息。
老人因为没有二维码而无法租借轮椅,这是我们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表面上来看,这好像只是爷爷不会使用手机导致的,但事实上是在“数字鸿沟”的时代,“数字弱势群体”被社会忽视的问题。在数字信息化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只顾着高效、便捷,要多注意那些被时代不小心遗忘的人群,他们需要被我们关注,被这个社会关注。
(a) 宋宝振.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制化保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6).
(b) 郎友兴.数字时代的弱势群体及其解决之道[J].浙江经济,2020(9).
(c) 曹艳春.现代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保护[J].中国劳动,200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