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金浪法律,菏泽
当前,司法公正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立法与制度的不完善,特别是执法人员的自律机制难以抵御人情干扰。司法不公多因执法人员利用立法空白与制度漏洞所致,深入分析案件可揭示其根源。监督机制因制度粗疏及人情因素而失效,口头询问难以有效约束执法人员。为改善现状,需立法细化责任体系,明确各环节职责,科学应对人情因素对司法的影响。改革应全面覆盖公安、检察、法院等,确保每个案件公正处理。此举旨在纠正司法不公,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支撑。通过完善立法与制度,构建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是实现社会公正与法治国家目标的关键。
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需要严抓全面行政部门的执法环节。那么我国有多少适合使用的单位呢?据网络统计, 全国有334个市(自治州)等,1735个(县)、48 000多个乡(镇)、不含691 510个行政村。这些数字代表每一个市、县、镇的每一项执法部门就等于50 069家行政部门,在乘市、县、镇、公、检、法三家就等于150 207个执法部门。再加上其他监督部门,比如监察、纪律监督、行政复议等,有多少监督部门乘多少部门得出的就是确切的数字,再加上691 510个行政村数字,等于841 717个行政单位,这只是一个市县镇村基本数字,庞大的数字告诉我们每个单位每年出现3个错误就是2 525 151个错误。所以说我国如果有了预防性的执法方法,那么普遍的使用在市县镇村执法部门、监督部门这将很好地为国家执法。据大概查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大约2 531件,司法解释有2 555件,共计5 086件。还在逐步增长。这些法律都有专项的执法部门。但是再多的执法部门都是执行的《宪法》目标。
(1)执法。执法是国家落实所有执法管理项目的行政方法,渗入社会各项管理,包括监察法,复议法,监督法等。
(2)理论。理论是诞生新事物跨学科的综合学术,是各种新生事物参考讨论的结晶。在学术上也是每一项执法管理进步的科学研究项目之一,可以形成各项管理,覆盖全社会。
(3)立法。我国有各种监督法,从理论上讲可以给各种执法而立法,论语有争议的说明还没有详细的分析明白,一旦分析明白,立法走向成熟,即可渗入社会的方方面面。
(4)依法。依法按目前的解释就是行政依据证据把法律落实到当事人。在法治实践中,贪污腐败与黑恶势力的存在凸显了复杂挑战。为有效遏制此类现象,亟需构建一种系统性的预防机制,该机制根植于依法治理的原则,既是执法依据也是行动指南。长效的依法执法机制能减少对短期、零散性监督文件的依赖,因后者在应对一般性案件时往往缺乏连续性与实效性,更多停留于口号层面。当前,执法过程中的人情干扰与制度漏洞导致自律失效,进而滋生腐败与保护伞现象。因此,必须探索并实施具有操作性的依法治理方法,以确保法律执行不受外部不当影响,实现法律实施的全面、有效管理。这一努力旨在将法治精神深植于执法实践之中,推动社会公正与秩序的持续进步。
从以上可以确定执法是所有案件中必有的一种司法行政管理行为。强化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提升执法自律、解决当前自律执法诸多问题的关键。鉴于《宪法》已明确执法职责与目的,为改革与立法提供了坚实基础。面对行政管理中的挑战,需通过深入理论研究,详细阐述执法规定,以实现立法性法制升级。当前以个人自律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在省部级层面或可适用,但在基层社会已显不足。随着社会矛盾的复杂化,执法到位成为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核心。历史经验表明,个人决策权集中易导致腐败,需通过制度设计预防此类风险。因此,需革新管理模式,构建理论严密、无争议的制度框架,以排除人情干扰,确保执法与监督的有效性。理论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管理与定义,并推动成果转化为立法实践。立法后形成的依法执法体系,将替代传统自律模式,广泛适用于基层社会治理,实现法律实施的全面覆盖与公正执行。
从行政上说执法人员必须是一个公民,然后成为一名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从心理上说每个正常公民都是追求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行政司法人员并不例外,喜爱幸福是每个人的必然结果,而幸福和利益是直接挂钩的,只有应该或不应该的思想理论的区分。如果思想与理论很难区分,那么问题就会接踵而至,是否很像现在接连不断的腐败?
缺乏系统性规范,执法人员易利用漏洞犯错,偏离法律轨道,执法陷入迷茫,成效有限且易纵容小案酿大案。现行行政执法程序伸缩性大,易服务于部门和个人利益,滋生违法及黑恶势力。改革需抓要点,理论分析成本低,却能预防犯罪,促进公正执法。应增加针对性条款,预防纠正执法错误,预防社会违法,增进和谐。关键在于预防行贿与司法人员对接,立法需落实八项针对性措施,解决不廉洁问题,从根本上转变思想,提升执法效能,确保法律公正实施。
对于立法来说一定要找到预防执法人员思想改变的关键动向,一些司法行政人员就因为其他人员没有办法过问,就钻了法律制度的空虚,打着法律的旗号把法律抛在一边。所以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这次扫黑除恶中出现了这么多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好几个案件积压,每一个积压的案件都有许多行政司法人员做保护伞,至少可以利用没有证据证明推脱,这些都是思想故意变动形成的。所以一定要落实这八条可以立法的事项,具体如下。
第一,受贿人怕什么?(多数为侵权方)解答:(1)怕案件公开;(2)怕执法人员作不了主。“怕”这个字是由威慑性的,设立在哪个地方哪个地方就会有约束。所以在立法上说,巧妙的使用“怕”就能约束每个人的行为,从基础执法人员到局、检、院长都会遵守法律,成为法律至高无上的威慑,符合法律的威严,符合依法执法的要求。理论不能自评也许这是个错误,因为事实证明、自评达到了一个分析进展的阶段,认可与否、如同法官对原被告的理由定义一样,因此理论认定需要自评支撑。所以司法人员自我评议是立法司法每个人执法的重要步骤,立法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设计公开、每个应该公开的案件必须公开,谁的执法责任谁承担。立法依据是综合(a)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里包括农民的建议,这样的理论建议有谁去回答认证?答案来了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段话说明由国家任职人员回答,但是任何冤假错案都缺少普通执法人员的意见,这就是漏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这里的立法没有做到位的原因是冤假错案没有不同意见的记录,因为上一句明确的写成了少数服从多数,为什么还出错呢?执行案件的执法人员根据事实证据做出自己的评议,在计算机上留出执法人员的评议兰,再有庭长选择,这样就真实的记录在案了。
第二,让执法人员、行贿人员作不了主。怎么让执法人员行贿人员做不了主啊?启动新的立法模式。组织司法人员四人左右,与传统的大同小异,变动不大、容易组成,条件优越成熟。在公、检、法上分给四个基层同等基础执法人员权力,放权问案。让执法人员每个人都有评议案件的权力,让评议书、评议焦点、尽力地找到公正,履行《宪法》第二条、(b)第三十三、(c)条三十八条、(d)四十一(e)条涉及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就是说这几条《宪法》上说的详细阐述是涉及履行义务的一种,也是给执法与人民的目标目的。从拆词解句中体现到每一个人在享受《宪法》中必须履行《宪法》,才可以达到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无缝连接。因为依法释理,依理释法才能构成法理的依据,依法治国也是依理治国,就是说法与理是不可分离的。最高目的的《宪法》有了,理论跟不上也会出现执行矛盾。也就是说理通才能致宪,宪通才能致理,这样也就统一了执行认定的目标,形成良性循环。
第二,当事人行贿人怕什么?解答:①行贿人怕案件公开;②怕找不到关系人说情人。
应当立法为:(1)立法案件公开,涉及保密的可以内部公开或对外匿名。(2)启动新的立法依法执法,让行贿人找不到送礼说情的目标。怎么才能找不到目标?解答:对明确被告人的案件,五人一组,组长一人,四名基础执法人员各自做出自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在受理案件上有当天值班人员受案,无需领导决定受不受理,而且是只要是自己管辖内的就受理。受理人员按值班人员排号,谁受理谁负责打印资料、整理录入证据,同时组织值班人员询问,分发案件资料。受案调查后对案件认定做出详细的分析评议,对当事人触犯的条律,应当怎么处理的评议书。然后上交值班案件的计算机个人栏目。在由庭或长主任认定评议。组长交接后对四位执法人员的评议进行选定。选定对证据、逻辑、法律评议合理的作为案件进度的依据,同时给完成得好的执法人员加分作为日后晋级的依据。意见不同也会记录在案,给以后的追究责任留下依据。这样分配责任后,行贿人就会找不到受贿人,即使托人找到执法官员,由于立法紧凑也给行贿人做不了主,既然给行贿人做不了主、执法人员也不会受贿,这样就孤立了违法犯罪人员,使违法人员孤独心虚,只有这样违法人员才会感受到法律威严,以求法律从轻的政策,减轻违法人员的惩处。这时有受案机构发放明白卡,明白卡已经写明了当事儿被告人应当履行的责任。这样当事人看到明白卡就会履行自己的责任,以求从轻处罚。由于新的立法形成了依法执法的依据,对司法行政人员也是不能随意左右法律,只有按律行使,一心一意的履行职责,公正评议。也就做到了公平正义的效果。
第三,司法调查人员、执法人员怕什么?解答:①怕案件公开;②怕监督迅速;③怕拿不出合理解释。
应当立法公且设立同步监督方法,有公检法的局、检、院长负责监督组长。监督应当立法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有组长评议出合理的解释,交给局长、院长、检长等监督人员。这样有记录有依据的评议使一些执法人员不敢变动思想,从而达到法律同步预防的效果。
本条落实有五个好处。(1)填补了现在行政司法程序的一个漏洞,就是执法的个别人员不能在利益操纵下随心所欲定案。(2)同时填补了只有签名没有不同意见记录。(3)改变执法管理模糊责任的现象。(4)预防堵塞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第(5)又可以给行政用人方面指定提拔目标。也就是说调查评议为一体,统筹兼顾,同步预防的作用,在工作中经常评议公平的、视为晋级升迁依据,就此阻止买卖官员和其他社会违法行为。
第四,执法庭长、队长、主任、科长、怕什么?答:(1)怕案件公开;(2)怕给行贿人作不了主;(3)怕给监督法解释不好。
应当设计立法:(1)采取案件公开;(2)采取让XX长对四个调查人员的四份评议,做出一份选择,然后写出为什么支持XX号调查员或审判员的评议理由,设计在计算机公开栏里展示,这时原告被告如果不服理由,可以自己拿出正当理由申请局长、检长、院长、监督程序,此程序有组长队长或主任拿出合理的解释,再有局检院长决定。由此可见此方法解决了同步监督自我监督的双重预防,试想可以立法。这些看起来有些重复,是的因为以上人员职位虽然不同但是心理是相同的,对法律威严是相同的,句子也是相通,所以都归于一个“怕”字上,也可以使用在其他行政管理上,都是相通立法项。
第五,局长、检长、院长怕什么?答:(1)怕公开;(2)怕自己做不了主。
应当设计程序:(1)采取公开;(2)局长、检长、院长监督程序,就是让四个行政调查人员面对各所长、队长、科长、主任、的评议理由,做出自己的看法和理由,但本程序不须公开,每人必须上交局长、检长、院长。局长、检长、院长审查后是否改判都要在计算机监督栏里显示。如果当事人上诉本程序必须一同上交。在这种情况下局长、检长、院长只能选好的,这样就确保了公正正常进行。同时也有效地预防了因行贿受贿引起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六,起诉人举报人怕什么?答:(1)怕立案难;(2)怕拖延;(3)怕找不到头绪。
应当设计立法: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1)公开审查评议。(2)根据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起诉人发放受理通知书时发放明白卡,明白卡写明起诉人的责任、和怎样使用法律。本条含义是国家承接了你的案件,你就像是走进法律超市。对适合你案件的每一条法律,都会有执法人员带着责任与合理的解释,无人阻拦的对号带走。这样就达到了《宪法》三十三的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也是抓思想、抓道德、抓教育的有效途径,更是抓公平抓正义的长效源头。
第七,被告人被举报人怕什么?答:(1)怕案件公开;(2)怕找不到关系人说情人。应当设计立法:(1)采取案件公开;(2)就让当事人找不到关系人说情人;(3)发放明白卡,让违法人员知道按明白卡行动,告诉他的责任、和法律规定,一审出现阻挠的失去从轻处理的机会。这样被告人被举报人,只有这一条路可走,只有尽快地抓住机会说出事实,以求从宽。这样也非常符合举报人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立马见效的心理。
第八,证人怕什么?答:(1)怕麻烦;(2)怕公开。应当设计立法:(1)采取发放明白卡,告诉其责任,经核实分析,证言属实可以不出面作证,采取保密措施,这时要相信司法人员的思想,因为大局已定,细微的没人敢动。以上八项措施层层设防,统筹兼顾司法执法只能清正,越是清正越是无人敢犯。在依法治国的方针上人人自觉地提高了自己的思想道德,有法可依地提高了行政司法公正的廉洁源头,保证了公正廉洁的可持续性。
(1)此明白卡主要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监督部门,有明确被告的诉讼当事人受理发放。(2)此卡可以预防当事人不懂法律的情况下遭到不法行政人员的误导和诱导,也可预防当事人不敢说、不愿说的心理指导,如图1所示。
图1 原告人诉讼明白卡
Figure 1 Plaintiff’s lawsuit clear card
(1)此明白卡主要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督部门,可以广泛使用。有明确被告的诉讼当事人受理发放。(2)此卡可以预防当事人不懂法律的情况下遭到不法行政人员的误导和诱导,也可预防当事人不敢说、不愿说的心理指导。因为法律统一,因此可以多方使用,如图2所示。
图2 被告人明白卡图
Figure 2 The defendant understands the card diagram
(1)此明白卡主要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有明确被告的诉讼证据当事人。(2)此卡可以预防当事人不懂法律的情况下遭到不法行政人员的误导和诱导,也可预防当事人不敢说、不愿说的心理指导。事实证明个别执法人员因利益诱导当事人错误时有发生,如图3所示。
图3 诉讼证据人明白卡
Figure 3 The plaintiff understands the card
多少年来的改革一直没有停息,进步虽然显著,不免看出漏洞仍然存在,腐败依然滋生,反腐虽然在路上,追究的大案也是久不解决的老案。这说明只要立法与制度跟不上就会有人包庇犯罪,因此立法的重要性是至高无上的,是每个人不能代替的,司法行政人员只能是分析与执行法律的组织,是奔向《宪法》目标的一个科学环节。从哲学上说这是老一辈革命家的理想,但是在法律执行上凸显了依法空缺,要落实依法治国也不能缺少依法法,因为依法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的依据,有一定的科学性。我们除了引用《宪法》目标外还要增加新方案,综合法治行为的正确性,全面固定依法法与《宪法》、制度、法律、行政的结合,做到有病治病无病预防的作用。
腐败因其高隐蔽性,常在利益双方间悄然发生,其揭露多依赖于举报与申诉线索。大案频发,非因举报缺失,实乃管理定义模糊与个人层面问题交织所致,根源在于三方面的不足:立法理论支撑薄弱、制度设计不精细、责任划分不明晰。此三者共同限制了司法执法人员潜能的发挥,亟需通过完善立法、细化制度分工来激发个体积极性,进而增强执法公正性。执法公正不仅是对犯罪的有效震慑,也是预防周边案件的关键。鉴于司法行政的普遍性与组织管理的全覆盖性,细致规划与执行能确保不法行为无所遁形,遏制大案发生。关于行政司法分歧的担忧,实则在于立法与制度框架的完善程度。当立法严密、制度详尽时,司法人员将遵循统一标准分析案情、证据、适用法律,减少主观偏差,促进案件处理的客观性与一致性。因此,强化立法与制度建设,是确保行政司法统一性与准确性的基石。
习近平总书记在反腐与司法改革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事后扫黑除恶发现许多问题,这也说明司法改革的进步不是很尽人意,问题依然得到了发展。十九大后加强了监督,意外收获颇丰,这说明执法有极大的漏洞可乘,如果不能及时的堵漏,那么就说明仍然会滋生新的腐败。既然我们有了改革的思路,我们就应该响应十八大的号召“不忘初心”改革到底。认真分析理论,死磕理论的棱角,找出学术真理,发挥参考智能,加强理论评定,找出理论真空,促使新法诞生。以立法的形式立出依法法或执法法,让法治依法执法,让法制执法依法,努力完善自律性选择性的执法漏洞,达到法理合一的目的,铲除腐败土壤,使祖国永远健康地发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3.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