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兰州
彭中彭.从法律视角上探讨数字货币在我国的发展与规制[J].刑事司法科学与治理,2022,3(2):33-41.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各种“非接触性”的支付方式都得到了不断发展,它们在各个方面不同程度上为社会公众的出行提供了方便。当下全球进入数字货币时代趋势明显,已经有近六十个国家正在积极研究发行本国的数字货币。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启动了数字货币研究,但是当时没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只是局限于研发多种可以提供尝试的支付产品。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了数字货币技术体系的订立工作,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也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已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2020年我国加快了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在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控制后就在深圳、成都、雄安新区等地区开展了数字人民币的试点工作,据此数字货币就成为我国经济、金融以及法律领域研究的创新课题。
当下,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高科技技术的高速发展,为世界各国研发及发行数字货币加快了进程。此时,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型产物,必然会在促进创新金融科技的同时,也会促使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进而导致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所以,在我国建立一套完善的数字货币法律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对数字货币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地法律规制,这样才能遏制数字货币类犯罪的发生,进而保证数字货币使用的安全性,保障数字经济时代的和谐与稳定。
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兴产品,技术先进、种类较多且差异明显,目前学术界对其的定义众说纷纭,尚没有形成一致说法。其中智库百科对数字货币作出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数字货币是指对货币进行数字化处理,存储在互联网中的余额或记录,包括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人们可以使用手机、平板、计算机或互联网技术在用户或实体之间传输货币。
我国学者也对数字货币的概念进行了归纳和界定。数字货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字货币既包括现有的电子货币,也包括虚拟货币和加密数字货币,狭义的数字货币专指加密数字货币,含主权数字货币和非法定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分为狭义和广义分别定义,狭义指不具有物理形态,电子化、数据化的货币;广义的指所有以数字化、网络化形式存在的货币。数字货币是脱离主权的、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点对点的交易、存储于电子设备的价值载。
综合上述不同观点,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根据其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非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是指由国家发行的具有流通性和法偿性的数字货币,以区块链技术、云计算技术、大数据技术为基础技术支持、经国家信用进行背书、按照实际金额赋予其相同的货币价值,完全等同于我们的人民币价值,且能够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进行流通的货币;非法定数字货币是指国家以外的主体发行不具有法偿性的数字货币,没有国家信用进行背书,以社区、企业等为其背书的数字货币,其中比特币就是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典型代表。
目前,我国市场上现行流通的接触性货币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第五版人民币,包含纸币和硬币两种。其中,纸币面值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硬币面值有1元、5角、1角,这些接触性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不仅需要投入较多的贵金属资源来制造,还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研究相对应的防伪技术,以及做好旧币的回收与销毁工作,这就会产生很高的发行和流通成本。而数字货币作为非接触性货币,由于其没有物理载体,摆脱了对实物的依赖,即发行与流通成本相对较低。从发行成本和后期投入的成本费用来看,数字货币的边际成本与数字货币发行的规模和次数呈反比例,随着其发行规模和次数的增加反而导致其成本不断降低。因此,发行数字货币可以极大优化当前货币运行体系,降低高昂的制造成本,减少货币发行、运输、回收等成本,从而具有低成本性的显著特。
我国传统的货币支付清算程序常常会涉及多个交易主体,明显程序上具有复杂性且交易时间上也具有一定的不及时性。而依托区块链技术及其他先进技术提供基础支持的法定数字货币却能够很好地回避上述传统支付清算程序的缺点,其支付清算业务具有高效率性。数字货币所采用的是区块链技术,依托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交易双方之间直接进行点对点支付,有效规避了第三方交易机构的介入,从而大大提高了支付效率,实现信息流和资金流双向对合统一,促使交易和结算一站式的完成。
现实中人们携带大量的现钞实体货币进行交易,将会导致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难以得到保证。当下不法分子众多,所实施的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也屡禁不止,为解决公民的安全问题,我国实行了信用卡、储值卡等电子货币进行交易,虽然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安全问题,但是我们又迎来了储值卡被盗刷、信用卡诈骗等新的安全风险。数字货币依托区块链分布式账本进行全网记账,自动记录每一条交易信息,且交易信息一旦“上链”便很难被篡改,对链上的每一笔交易可以进行追根溯源,任意一个节点出现问题,都可以做到及时快速反应。同时,区块链上的所有信息都设置了加密保护,一般的网络黑客无法获取和修改链上的信息,从而有效遏制了虚假交易及虚假支付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货币交易的安全性。
现阶段,我国的各大银行都拥有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各种跨行交易、跨境交易都是在这一结算系统内完成的。而数字货币是没有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进行交易时往往不需要有实名登记与认证的操作,我们在获取数字货币、利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等环节都是发生在一个虚拟的网络平台中,数字货币持有者的合法身份不用取得任何机构的担保与验证,在交易过程中也不涉及任何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只是交易双方点对点进行支付即可,而且双方的信息都被隐匿,交易平台也不对外公开交易者的任何信息,极其注重对数字货币使用者的信息保护,这样能有效防止交易者隐私泄露的风险,进而促使数字货币在流通、交易等各个环节呈现出高度的匿名性。
数字货币是一种全新的货币形式。作为新生产物,货币由纸质或硬币载体转移到储存电子数据的载体上。通过对货币进行数字化和网络化,数字货币被赋予了诸多新的功能,它可以记录和保存货币流转过程信息,智能化地传递和响应央行的货币政策。尽管数字货币实现了交易双方点对点的支付而不经过商业银行等第三方系统,保证了交易的相对匿名,但由于数字货币需要以联盟链的方式实现分布式结算,记载货币交易信息的数据会首尾相连形成数据链,并随着交易的不断进行而使整个信息链条越来越长。使得这些交易大数据,能精确地追踪货币交易的流通轨迹,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画像,使国家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整方向更加精。
首先,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不但提升了我们日常的付款速度而且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更加安全的支付环境,它可以完成传统数字货币所不能完成的交易订单,不需要复杂烦琐的清算程序就能在短时间内进行支付,在高效率运作的同时还节约了多种运作成本,大大降低了传统法定货币不可预估的社会风险,有效防止走私、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发生。其次,法定数字货币还可以对所进行的交易实现跟踪监测从而杜绝信息虚假的问题,今后它还将会慢慢地替代市场上的接触性货币,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国家金融机构体系不稳定的风险,进而避免各金融机构间的相互争斗,为社会公众获得金融服务解除各种限制。最后,世界各国只有发展金融科技、发行本国的法定数字货币,才能从容应对国际数字货币的竞争。对于中国来说,法定数字货币的全面发行会对国家的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能够率先他国全面发行推出全世界通用的法定数字货币,就会进一步实现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战略,提高人民币在世界货币中的地位,进而更好地促进法定货币的全球化发展。
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均需要通过互联网实现,不仅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数字货币使用方面,无论是国家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行业关系,还是公众对数字货币的使用习惯都需要进一步培养。当下数字货币带来的安全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科技金融创新,使得计算机和互联网从早期的纯通信系统演变为各种形式的生产、贸易和金融交易新模式,因此也衍生出了诸多前所未有的犯罪新形态。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所带来的益处与风险同时存在,以至于人们在积极使用数字货币支付的同时,必须还要注意防范其所带来的各种潜在风险。现阶段,我国数字货币的研发和实践仍处于世界前端,但由于缺乏完整规范的监管制度和法律规制,再加上区块链技术的不成熟,导致其安全和隐私保护仍然有着一定的缺陷,致使社会公众在使用数字货币时时常会发生洗黑钱、非法融资、逃税等刑事犯罪的风险。为了保障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从民事、行政、刑事上对其进行法律保障,针对所出现的数字货币违法犯罪行为迅速运用刑法给予其严厉的打击,营造出一个安全稳定的数字经济时代。
不同的货币时期所反映的货币价值不同,同时给我们带来的金融投资风险也不同。商品货币时期,总的商品价值反映了商品货币的价值,相对还比较稳定;信用货币时期,货币自身的价值以国家信用为背书,但其缺乏货币的内在价值和衡量标准,价格相对不较稳定,会出现大幅度跌涨的趋势。例如比特币在2009年以0美元的市场价格问世,十几年时间内疯狂涨跌,到2022年市场价格已突破30000美元,但这个价格仍然不具有稳定性。基于比特币价格不间断的涨跌波动且没有一个最高或最低价格的限制,这将给我们的投资者带来了不可预估的金融投资风险。在比特币价格上涨时投资者们疯狂购买,价格下跌时又迅速抛售,如果一个投资者拥有了足够多的比特币并能够控制市场时,就很可能对其他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由于投机分子预期数字货币会在未来实现增值,便会储藏更多的数字货币等待其升值,这样导致了市场上可流通的数字货币减少,价值便上升。随着其价值的上涨,储藏数字货币的人也会进一步增多,由此便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最后迎来的便是数字货币退出市场的结果,这样就会给我们的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依赖于区块链这一底层技术,实行的是去中心化发行方式,“发行主体可能是满足一定工作量或权益份额、可自由加入或退出数字货币网络的节点‘矿工’,也可能是创设数字货币运营网络的实体企业。”基于这种情况,没有任何国家机构为非法定数字货币的信用背书,再加上我们监管部门的追踪监测技术相对不成熟,这便导致其难以对数字货币领域进行监管,交易双方只能依赖彼此的信用进行交易,一旦一方缺乏诚信,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当下,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展还不够迅速,它所能提供的交易管理服务也不够完善,加之技术漏洞等问题,很容易会使交易平台遭受黑客的袭击,导致消费者账户被盗的事件,引发资产安全风险。例如,史上最大的比特币盗窃案——日本比特币交易所Mt.Gox在2014年初遭受了黑客的攻击,其损失了手中持有的所有加密货币(市值约4.73亿美元的85万枚比特币),这一袭击盗窃给消费者们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直接导致了Mt.Gox公司的破产。
我国对数字货币所持的态度是呈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一方面我国严厉禁止任何金融机构发行数字货币及参与数字货币的交易,严厉打击用销售或者交易数字货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以及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在对非主权数字货币进行否定的同时仍对法定数字货币一直保持着积极的态度。凡事都具有两面性,数字货币在大大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跨境支付效率的同时,也给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许多难题与挑战。当下,数字货币仍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匿名交易难追控、币值涨跌不稳定等问题,并且其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性也一直让公众忧心忡忡。因此数字货币受到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的高度关注。
我国金融主管部门对数字货币交易所持的态度可分为允许自由交易、限制交易、禁止交易这三个阶段。2013年中国的比特币市场非常火热,不法网络平台利用比特币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比比皆是。例如,当时“国内排名第四”的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GBL”携款跑路,致使投资者损失超过2000万元。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安定有序,预防各种刑事犯罪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先后出台了两个仅具有代表性的规范性文件,令人遗憾的是,正式法律文本尚未颁布。
2013年12月,为了防范非法集资、洗黑钱等金融犯罪,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五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是我国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数字货币进行相应的规定,它对防范新型的数字货币犯罪,促使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数字货币进而免遭不法分子欺诈以及预防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具有重要作用。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规范数字货币交易方面的立法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它否定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只把数字货币当作成一种虚拟商品,保障了人民币在我国唯一法定货币的地位,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之前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运行混乱、数字货币平台设立不规范的局面。
由于ICO融资活动在我国的大量涌现,这让很多进行违法金融活动的不法分子看到了机会,以至于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六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从正确认识ICO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禁止进行ICO项目及与之有关的投融资活动、加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管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警示风险隐患等六个方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它将数字货币的限制范围扩大到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所有数字货币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擅自非法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且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都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有关的对应业务。这一《公告》对数字货币在我国的流通进行了严厉的限制和禁止,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货币发行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由中国人民银行控制着法定货币的发行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法》提供法律依据。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法律地位以及人民币的数字化形态等内容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我们无法对数字货币的存在即其法偿性提供法理依据。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只承认人民币的实物形态,不承认电子化、数字化的货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授权的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去实施相应的发行行为则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因此,我国应当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加入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将其法律依据问题明确化,从而保证数字货币在我国的正常运行、保障货币体系的稳定。
现阶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任何关于数字货币的具体法律监管措施,仅仅只是相关部门在数字货币运行过程中针对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出台过一些应急性规范文件,例如《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的公告》等。这些规范性文件针对相对应的法律问题只是做出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单一原则化、操作性较差,缺乏一些实际可行的监管手段。
其中,《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具有理所当然的反洗钱义务,如若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或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一旦发现数字货币交易存在可疑现象,必须立即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报告,并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运行中,平台对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就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流程,也没有制定相对应的准则进行规范,以至因为可操作性不强而导致了该规定在现实应用中形同虚设,有或没有都无关紧要。同时,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我们看到该《通知》只对比特币这一种数字货币进行了较明确规定,对其他的数字货币都没有明确提及,只是用其他类似性质的虚拟商品表示,规定得较为概括,并且其是否都能纳入监管范围均没有提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的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虽然对关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融资活动在我国境内必须立即停止做出了规定,但是这几条规定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执法监督主体,只有严厉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从多角度去看待数字货币这个新兴事物,只是过于片面地强调禁止规定,缺乏一定的可行性。
数字货币的传输方式主要是通过虚拟信号的传输实现数字符号串的转移,实现数字货币的交易,同时它的可控匿名性和数字货币平台中心化的主要运行模式使其在运作过程中可被追溯到每一笔交易记录。从这可以看出,接触性货币与非接触性货币相比有更大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信息被泄露出去,我们就很可能会直接丧失对货币的控制权。当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在数字货币交易中关于个人信息泄露方面的规定,这就致使我们公众的个人信息缺乏合法的保护。未来,我国在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中,要不断加强技术人员对底层技术的改进,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数据隐私进行保护。
世界上最早诞生的数字货币——比特币问世至今也不过十多年。由于时间不长,世界各国目前尚未对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达成共识。基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政府监管力度不同、科技发展水平差异等多种因素,各国对数字货币的运用和法律监管都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美国是数字货币的诞生地,也是国际数字货币交易的主要市场。它对于数字货币法律监管措施的探索与实践与其他国家相比表现得更为全面,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数字货币都有所规定,形成了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双层监管模式,有一套完善的数字货币法律监管体系。
2013年美国财政部等三部门针对数字货币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合建立了反洗钱、税务和投融资监管机制。2014年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针对投资者数字货币交易风险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文件,警示投资者进行数字货币投资具有不可控的风险问题,并为数字货币的投资者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在反洗钱规则方面,规定数字货币平台必须依法进行备案,为有关部门的随时查询提供依据,同时,在申请成立平台之前必须主动建立反洗钱机制,严格遵守美国联邦法规关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程序。2015年6月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NYDFS)公布了比特币牌照(Bitlicense)法规的最终修订提案,规定只有获得数字货币业务许可证的机构才可以从事数字货币的买卖、兑换等数字货币业务。申请者必须达到监管部门设定的各项要求,才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监管机构对申请机构的合法性、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调查后,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并颁发许可证。2017年7月,美国国家统一法委员会通过了《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明确规定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主体执照的核发、申请、颁发、有效期和续期等。该法旨在为虚拟货币业务奠定基础,为各个州提供统一的监管指南。
日本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本国的发展一直保持着积极的态度,并且它对数字货币的接受度非常高。2015年6月召开的G7(七国集团峰会)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报告中的部分内容为日本数字货币监管提供了建议。2016年,日本政府出台了相关法案明确表示将会保护数字货币用户的合法权益,为了给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未来会继续制定与数字货币配套的反洗钱、征税等相关政策。
2016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了《资金结算法》的修订版,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正式将虚拟货币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内,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相关概念,规定了相关业务范围。后期日本为了满足国内数字货币发展需求制定了《数字货币法》,在2020年5月1日对《资金结算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将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从法律地位、监管方式到违法责任具体规定了数字货币的相关制度,此次修订更好地保护了数字货币用户的合法权益。2019年5月31日,日本众议院对《金融工具及交易所法案》进行了部分修订,于2020年4月正式生效,在该法案中明确对不公平现货交易、散布不实消息、价格操纵等行为一律禁止。
世界各国对数字货币所持的态度都各不相同,采取的法律监管措施也不相同,其中美国、日本等国家对数字货币持支持的态度,允许数字货币在国内经营发展以及进行投资、融资等交易活动,这些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明确化,并制定了法定的监管体系,可以将数字货币应用于国内多个经济领域。现阶段,例如美国、日本等这些国家针对数字货币的立法和所制定的监管措施都相对比较完善,有着许多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方面。我国在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以及法律监管方面必须积极地学习他国经验,才能营造出一个高安全、高稳定的交易环境。
为了达到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有效监管的效果,美国、日本都明确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部门,但是在监管部门的具体设置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因为美国是强调权力制衡的联邦制国家,所以其从联邦和各州两个维度分别出台法律规范,由多个部门联合交叉管理;而日本作为单一制国家,是由国家层面统一立法,并由国家金融厅对平台进行专门监管。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必须在国家层面上对数字货币进行立法,并由财政部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法律监管,这样才能实现数字货币平台的规范化交易。
美国规定了只有获得数字货币业务许可证的机构才能为投资者提供平台服务,并且其针对许可证申领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申领制度,涉及注册资本、网络安全审查等各个方面。而日本的《资金结算法》及相关法案在明确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合法地位的基础上,对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也对国外从业者做出了强制性登记规定,以便更好地预防数字货币交易的跨国性而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避免投资者权益受损。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因此,我国应该将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的准入制度明确制定,通过对平台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质以及网络安全情况加以严格要求,最终达到保障数字货币市场高安全性、高稳定性的目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基于数字货币的匿名性特征以及平台交易的不透明性,很容易便会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模式的规制上,美、日两国都强调了平台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对广告和营销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加以规范。美国注重营造公平、自由的交易氛围,在数字货币的类别和交易方式上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制;而日本则严格限制了上线数字货币的类别,防止没有任何价值的数字货币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当前,数字货币涨跌的巨大波动性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这也是导致我国在2017年9月要求关停国内数字货币平台的重要原因。所以,现阶段我国应该充分学习美、日两国的经验。首先,要求交易平台将投资者资产与平台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各不混淆;其次,对数字货币的上线类别进行严格限制,预防没有价值类别的数字货币带来的欺诈风险;再次,要求平台对投资者履行说明义务,说明其具有的风险及价格波动;最后,设置冷静期避免投资者盲目投资而带来巨大损失的风险。
数字货币基于其匿名性、跨国交易性等特点而导致了它容易被不法分子当作洗钱、恐怖融资的犯罪工具。现阶段,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成为各国实体监管的重点工作。美、日两国都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成员国,在打击数字货币平台反洗钱犯罪上都有着不同的规定。美国是直接在BitLicense法案中对反洗钱进行规定,并强调对交易原始记录的留存,规定了不同交易信息所对应保存的年限;而日本并没有针对数字货币洗钱问题做出专门的立法规定,而是在本国反洗钱《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中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列为规制主体,避免了重复立法。2019年7月我国要求关停国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另一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存在纵容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风险。因此,预防交易平台存在的洗钱犯罪风险成为我国现阶段进行法律监管的重要内容。
当下,我国正处于纵深推进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旨在围绕市场化、功能化、体系化、集成化的目标任务,理顺新型经营体系与后续监管机制,完成我国金融法治工作的核心任务,对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地修改与完善。我国应针对法定数字货币开展专门的立法工作,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为日后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等各环节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进而防患于未然。
现阶段,我国应该单独为接触性传统货币和非接触性数字货币制定出一部《货币法》,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对货币进行立法规制。首先,这部《货币法》的制定工作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其立法机关层阶越高,它越有利于加深其在国家金融市场乃至世界金融上的影响力,同时给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也能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让我们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该《货币法》应该将央行数字货币当作是一种全新的货币形式,让它成为我国法定货币的一种,并且在该《货币法》中还要作出明确的规定——非接触性数字货币与传统接触性的纸币、硬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无区别对待。最后,我们还应该在《货币法》中将货币的类型划分清楚、明确货币的性质、理顺相关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填补法律规范在数字货币领域上的不足,一次性解决数字货币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
一个国家发行新型货币必然会触及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安全。而现实中,法定数字货币一经出现便引起了货币形态的变化,从传统的接触性形态变成了非接触性形态,也正基于货币形态的改变进一步促使了我们传统货币犯罪形态发生了变化,导致当前关于货币犯罪的刑法规范不能有效地规制数字时代的货币犯罪。现阶段,数字货币犯罪作为一种新形态的犯罪,它会给国家货币体系的稳定造成严重的危害,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带来极大的冲击。我们应该及时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数字货币犯罪纳入我国刑事法律规制的范畴,通过立法层面进行刑事规制,严厉打击洗黑钱、非法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全面实现对数字货币交易市场充分地保护。
在对数字货币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立法创制仅仅只是第一步工作,如果要促进数字交易市场的和谐与稳定,全面实现“无纸化发展”,我们就必须要将所制定出的法律法规全面、系统地落实到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去,严格完成相应的执法工作。同时,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运行工作,我们还要单独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建立专门的安全维护部门,主要负责央行数字货币的总体运行安全,包括对相应的运行规则进行制定、组织安全技术的实施以及进行安全监督和及时检查、联络协调国家相关网络管理部门等工作。
在司法活动中,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货币资产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上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公正地判决,既要保障法定数字货币的总体运行安全,又要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两者缺一不可。现阶段,由于我国对于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法规的缺失,以至于不能对数字货币进行精准定性,从而导致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数字货币犯罪没有一个准确的裁判标准,先后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相类似案件最后的刑事处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作为新时代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针对数字货币犯罪在没有进行刑事立法规制的情况下,应不断结合现阶段关于数字货币犯罪的司法实践,尽快出台一些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从而形成两者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审判实践工作中为各级法院提供相应的指导,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化,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再次发生,从而使社会公众们能深刻感受到我国司法的严肃和公正,实现真正的公正司法。
数字货币就像一把双刃剑,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而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我们如何利用和处理这把剑。数字货币作为金融科技领域的一种新兴货币,对于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高度融合与创新发展、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提升支付效率等方面有着传统接触性货币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它所具有的各种安全风险,稍有不慎,它就可能会使我们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所以我们必须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当下,世界各国也都在纷纷针对数字货币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我们应该积极从他们的规制中借鉴学习一些先进的经验,实现对数字货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角度的法律规制,从而消除社会公众对数字货币的不信任,更好地保障我国数字货币总体运行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数字货币这把双刃剑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利刃,而非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