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2.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武汉
学界对网络隐私权问题的探讨主要分为两大类别:一是个人隐私权是一种对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个人信息,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二是隐私权主要涉及私人生活和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其范围较广。
在司法实践中,隐私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学术研究的发展同步。最初,隐私权只限于个人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隐私权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涵盖了个人信息和生活安宁这两个方面。个人隐私权包含以下三点:个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生活。然而,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个人数据资料、私人空间和个人网络隐私生活方面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网络隐私权是指传统的隐私权在网络上的延伸,个人在网络上享有的私人信息资料、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具体包括:
清楚地告诉使用者所搜集的资讯及这些资讯的目的。使用者不但有权利了解网站所搜集的资讯和资讯的内容,而且也有权利了解这些资讯的用途和分享给谁。若本网站搜集使用者的个人资讯,使用者有知情权。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充分而准确的行使。
给予消费者以选择如何利用个人数据的权利。
用户应有权使用私人数据,更正不实信息,并将数据移除。
这一权利主要体现在:合理访问个人数据,更正、更新和删除不准确的个人数据,维护公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一些人把它的某些部分叫作“合理访问”“信息的准确性”“信息的完整性”,等等。可上述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可以将其归并为一种权利加以行使。
无论网站收集什么样的个人数据,只要与网络隐私有关,就必须与信息的安全性紧密相连。由于人为的数据泄露或被盗,技术上的错误和故障造成的信息和数据丢失,会严重影响个人数据的正常使用和用户在互联网上的隐私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是隐私制度的基础。
网站从使用者处搜集信息,尤其是私人信息,应向使用者提供信息服务。对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合法、合理的使用,不但能够为网站的运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也可以对个人资料进行深层次的加工与组织,将其纳入信息自由流通的范围,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信息的流通量,对整个互联网事业的发展都有好处。
在现今的网络条件下,网络隐私侵权的模式通常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阿里巴巴安全中心等机构发布的一份有关网络安全的报告,在对上千个移动应用程序所获得的多种隐私信息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移动应用程序所获得的个人信息往往被非法采集,70%以上的移动应用程序能够轻松获得。非法收集个人数据的主要方式有三类:第一类是由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各种网站和应用程序上收集数据;第二类是由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跟踪用户的浏览数据;第三类是黑客利用某些非法手段进入他人的电脑,非法收集数据。在许多情况下,为了使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用户必须提供相关的个人数据进行注册和登录。为了自己的方便,人们不惜扔掉个人数据,从而使得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很轻松获得用户的个人数据。为了方便使用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会被收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时候用户的一些个人隐私数据被未经授权、未经通知地收集。此外,一些原本是匿名的个人信息在被收集并进行分析后也开始变得透明化,这使得用户的隐私存在被曝光的危险。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迅猛发展,大多数人都会经历过这样的情况:我们刚刚在一个网站上搜索,很快我们想要的东西就出现在另一个网站上,或者我们刚刚通过某应用程序提问问题,比如关于租房的问题,很快就有人打电话问我们是否需要租房,这可能会让人感到惊讶和困惑。实际上是因为我们的个人资料被再度使用了。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会将用户的个人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甚至更多的人,这就造成了个人数据的溢用。大数据的负面效应(如隐私泄漏、侵权等)并非来自对数据的挖掘利用,而是来自对数据的溢用,而造成这种负面效应的最重要原因就是二次利用。二次利用指的是数据收集者出于某种目的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再利用,从而获得最大的价值或剩余价值。虽然这种大数据分析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零售商监测市场动态很有帮助,但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服务商不懂得保护用户的隐私,他们很有可能会将你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交换给其他需要的组织,然后被那些组织分析你的信息,从而得到想要的数据,这样就有可能会侵犯用户的隐私,给用户的生活带来麻烦。
当前,在我国个人信息的非法买卖现象十分严重,甚至已成为一个完整的“黑市”。为何在大数据时代,个人资料、资讯被称为“新石油”,主要原因是人类通过各种活动不断地创造出数据,这些数据具有无限的商业价值,导致人们对个人数据的挖掘和非法交易越来越多。个人数据的非法交易与数据泄露有很大的区别,如果用户自己不小心进行了数据泄露,并不一定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数据的非法交易却只是单纯地为了经济利益故意进行的。大数据技术是建立在数据之上的,当各种个体数据被“数字化”之后,人们可以从数据中获取更多的商业价值,不同的人会下意识地将自己所需的数据保存下来并重新使用,从而压榨出更多的价值,这也导致了许多原本拥有数据的互联网服务商在利润的驱使下将公众数据出售出去,从而加剧了用户的隐私泄露。如今,我们的号码、网络邮件地址、身份证等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个人数据,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许多不法分子非法买卖我们的个人数据,并重新利用这些数据来牟利。据相关新闻报道,个人数据正在被贴上商品的标签和价值,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个人数据非法交易的QQ群和微信群,通常以几分钱或几块钱的价格,将其中一些数据打包出售。据估计,个人数据的非法交易已经形成了一整条黑色产业链,价值数百亿元人民币。
在中国,隐私权直到1987年才开始受到关注,对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很少。隐私权仍然散见于不同部门的法律中,尚未形成完整的框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就更显薄弱,仅能在部分法律法规上找到部分条文,涉及网络隐私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有:
在2000年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若以网络为工具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则将面临刑事惩罚,从这一点上来说,《决定》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若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或个人用户采用非法手段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条款让广大网友在遭遇类似的侵权行为时,有了法律依据。但该法在对网络隐私安全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特别是在对网络侵权后的救济问题上,未做出明确的解释。此外,《侵权责任法》在第二条中只列出了具体的民事权利,而未对“隐私权”的含义和范围做出明确的说明,这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判断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引起一些混乱。
2012年颁布实施得《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将个人信息依法保护,并明确规定,公民在受到他人侵害或发现他人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报告、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处理侵权行为,该《决定》是参照国际通行的关于网络个人数据信息利用规范而制定的,该决定的颁布无疑给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全新的法律保障。
2017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旨在促进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的网络安全,其中提到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或买卖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尽管该法没有规定网络隐私权,但由于公民个人信息中含有网络隐私,二者在范围上存在重叠,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就是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因此,《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很好地保护了人们的隐私权。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在第110条中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这也是我国在基本法中首次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加以规范,同时,也说明了个人隐私已成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第109条第一次将隐私作为个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将其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来对待,对其进行保护,这无疑是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进步。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其中在第4编第6章中,专门设立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这一章节,而第7编第3章第1194-1197条则详细规定了网络隐私权以及针对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法典》的出台,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骚扰电话、强行弹出广告等都将被认定为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一种侵害。综上所述,《民法典》的出台将中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实际上,在最近几年的网络发展过程中,我们逐步认识到网络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在网络的隐私权无法得到保护的现在,因网络隐私权引发的暴力事件越来越多。网络对于我们来说尽管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但也不能忽视网络暴力对我们生活中的伤害。而网络上出现的隐私权侵害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对现实生活中的人造成了更严重、不可估量的伤害。可是另一方面,很多的侵权行为都没有刑法方面的准确规定,很多人都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逃脱法律追责或者从轻处理,所以当今社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犯罪层出不穷。2018年的老人信息网上公开叫卖的案件当中,网络民警发现了网络上公开售卖个人信息的现象,于是展开了调查,最后得知是在一个小村庄里,很多老人因为贪图一个免费的健康检测仪器而进行照片和身份证的拍摄,导致了个人信息被泄露和利用,侵权人明目张胆地实施侵权行为,肆无忌惮,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样的事件层出不穷,当对个人信息的侵犯涉及了个人资产的问题,或是涉及的人群众多,范围太广的情况下,仅从民法和行政法角度进行解释和保护是不够全面的。为了全面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形式来重新定义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明确罪行,并加大刑法的保护力度。
我国在2010年《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在此之前,无论是在刑法还是在民法中都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在目前的刑法中,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分列于各个不同章节,每个罪名的保护规范都只是为自己所需要保护的客体服务,各个保护规范之间并不相通,也不相关,而且,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单独的规定。尽管我国现行刑法比以前的刑法有一定程度的进步,但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并没有突破性进展。
我们在互联网上的隐私权正变得越来越脆弱。保护互联网上的隐私是当今社会的一大挑战,同时人们对保护网络隐私的意识不断增强。比如在刑法第246条之中所表现的和规定的“侮辱罪”,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保护网络隐私权。网络环境下对他人隐私的泄露、扩散与散布,其实是对被泄露人隐私的侵害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通过使用一定的手段来达到侵犯他人网络隐私的目的,而“侮辱罪”从属于名誉权。在“侮辱罪”的情况下,刑法中的网络隐私权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一种保护,而非其本身。法律的宗旨并不在于保护这一点。由此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刑事保护本身并非一种独立权利而是用作保护其他权利的一种手段。显然,在大数据时代下,这种保护已经不够,需要直接保护隐私不受侵犯,以解决案例法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对网络隐私犯罪采取“国家公诉”模式,即所有网络隐私犯罪的诉讼首先由国家安全机关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由人民法院移交检察院进行公诉。在这种模式下,首先,与其他严重侵害人们人身权益的犯罪相比,侵犯网络隐私的行为侵害的人的合法权益相对较少,通常不会对被侵权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伤害。将此类犯罪作为如故意杀人罪一样起诉,也是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我国的警力和司法资源有限,公安机关不可能将工作重点放在侦查侵犯隐私的网络犯罪上,因为这类犯罪相对较小。其次,网络隐私权犯罪是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通常与其名誉、社会地位等联系在一起。要不要将他人侵犯其网络隐私的事情交给国家公权机关去处理,这一点应当由受害者自己来决定。
除此之外,在遭受侵权之后,想要进行司法救助也是非常困难的。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很容易被非法收集并传播。许多人在遭受侵权之后,往往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究其原因,就是起诉和判决的程序太过复杂,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胜率极低,因此很多人都不愿起诉,最后不得不放弃。同时,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侵害的手段变得更加隐秘和多样,他们可以很容易地掩盖和毁灭大量的非法证据,也难以找到侵权的来源,甚至很难确定侵权的主体。如今的网络隐私权具有财产属性,如果受到侵犯,将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在对隐私侵权的具体财产损失进行计算时,还会出现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我们还不能对这些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就目前而言,在我们国家,绝大多数的侵权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在大数据环境下,单纯依靠民事救济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需求,我们需要拓展个人隐私权的救济途径。对影响较大的侵权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网络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纵观《刑法》中关于保护个人资料、保护网络私人空间、保护网络私人生活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大多数判处刑罚的案件中,常见的是短期自由刑,部分案件判处罚金,但其他刑罚很少,如资格刑在我国没有广泛使用。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我国,对侵犯网络隐私的处罚是僵化的、刻板的、不完整的,很难适应当前互联网时代。
对比来看,美国对网上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一般包括自由刑和罚金,以及在某些条件下禁止制造和销售该设备。美国刑法规定了这种刑罚,其主要目的是从根本上遏制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害,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刑罚也能起到良好的防范效果。此外,在德国,侵犯隐私的行为通常会受到罚金刑和没收设备的处罚,虽然没有美国禁止制造和销售设备那么严重,但也可以防止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而且这种制裁不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而我国对侵犯网络隐私的行为的处罚是自由刑或罚金。我国刑法采取的惩罚措施更加单调,更加死板,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
在大数据时代,我国公民无论是整体素质还是对科学技术的认知水平都需要提升。尽管在过去几年里,我国人民的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国民的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在面对一个全新的网络世界时,我们中的许多人并不清楚网络到底是什么,在许多情况下,他们更不明白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以及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的必要性。由于社交软件的流行,很可能会造成你的一个朋友圈就会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而侵害他人的隐私。但事实上,你自己都不知道。由此可见,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对新知识的把握、法制观念等方面都需要加强。
此外,网络欺凌也是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在现阶段非常普遍,这也是低文化水平的表现。我们都知道,人们需要能够分辨出正确和错误。很多人都受过教育,被灌输了辩证看待事物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但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这一点。今天,网络暴力如此盛行的原因是,我们因为在许多信息中只看到了一方而感到愤怒,于是义愤填膺的攻击其他人。我们不关心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也不关心这件事会不会影响到别人的私生活。我们所做的,也许只是在表达自己的看法,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产生许多问题,甚至会导致更严重的结果。所以,在目前的这个阶段,人们的文化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我国对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模式的具体特点是,网络隐私保护依附于其他犯罪,不独立存在于刑法。例如,在网络购物、社交网络和网络游戏方面,这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的大量隐私进行了合法的管理,当其被侵犯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侵犯隐私的行为屡见不鲜,宪法和民法规定的网络隐私保护已经不能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随着隐私权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人们的隐私观念已经觉醒,为了使网络隐私权得到充分地保护,现在首先要做的是尽快在刑法中赋予网络隐私权以独立的地位。在信息发展如此迅速的社会中,必须认真对待网络隐私权的地位,可以把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条单独设置,以便在执法程序中方便索引和使用,从而使对互联网上的隐私权的保护不再依赖于对其他罪行的保护。
我国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基本可分为两种,一是直接保护,另一种是间接保护。我国采用了间接的方法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所谓“间接保障”,就是不直接保障,而依赖于其他罪来保障合法利益。但在具体案件中,若采用“间接”的方法,则可能导致同一案件的判决不一致。由于在刑法中并没有直接保护网络隐私权,没有一个清晰的衡量标准,每一位法官都只能凭借自己的经验来进行判断,同样的案件最终做出的判决也有可能是不一样的。
刑法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应独立于规则之外,对于网络隐私的侵害,应当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在刑法中设立“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犯罪”一章,之后以犯罪客体的不同为依据,分别设立了“侵犯网络私人生活”“侵犯个人信息”“侵犯网络私人空间”等直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具体罪名,并以这一独立的罪名种类为基础,将侵害他人网络隐私权的具体罪名,归为上述几个种类的罪名。使相关法律规定消除刑法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叠和空白。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隐私权,应该从同类型化的角度,对其进行整合,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一现象多数采取的是公诉模式,虽然公诉权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但由于个人隐私的私密性,这种模式常常忽略了受害者的声誉和感情,从而给受害者带来了二次伤害。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是指告知后才被处理的和其他无须侦查的轻罪,比如普通的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遗弃案等。我国应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自我诉讼。网络隐私受到侵害给用户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以国家公诉的方法也会耗费很长时间才能完成案件,而且需要过多的司法资源。可以考虑采取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方式,有利于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公诉方式是一种辅助方式,主要用于自诉方难以提供证据的案件。对证据收集困难的案件,仍然采取公诉方式,在诉讼程序上应以自诉为主,以公诉为辅,是较为合适的和科学的。
保护网络隐私的最后关键是司法裁判。各级法院在处理隐私案件时需要分担举证责任和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大数据时代是崭新的法律制定与发展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不应该被监管的领域。在法律框架尚未完善的现阶段,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对这个新出现的领域进行严格地把握,这样才能为司法判决提供良好的指导和方向。为了加强判例法的指导和引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诉讼制度
如今,随着《民法典》的出台,隐私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在很多情况下,会同时影响数百人甚至数千人的权利。要想提高诉讼的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就可以采用公益诉讼制度。也就是由被害人自愿组成共同的原告,并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开展共同的诉讼。这将彻底解决许多问题,如受害者的知识有限,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将减少侵权案件的数量,让受害者解决他们的问题的同时,也有助于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然后,法官还应加强在隐私权领域的业务能力,由于网络隐私权是这个不断发展的时代的产物,所以它呈现出了强烈的现代性和变革性。相关的概念和规则在学术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这给法官处理案件带来很大的难度。我们还需要加强法官的业务能力,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需要我们适应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不断变化,从而推动构建健康、安全的信息社会。
(2)实行案例指导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虽然没有英美等国家可以用案例来指导案情,但是却可以作为参考,因为案例的引导作用很大。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同一案件判决不同的问题。过去,我们甚至把隐私与名誉混为一谈,这对于隐私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中,法官很难找到零散的隐私法条,更别说确定隐私法条的定义与内涵。在司法裁判中,不但效率比较低,而且分歧比较大,许多案件都会出现一、二判决不统一的情况。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在法官迷失方向的时候,可以参考指导案例,从而让自己的判断更加符合主流的观点。不断地对法律进行改进需要一个过程,而持续地对案例进行更新可以使案件变得更加便捷和有效,这也是解决网络隐私权争议所造成的同案不同判情形的一种重要方法。
如果我们想弥补我国刑法保护隐私中惩罚措施的缺陷,我们可以采取额外的资格刑处罚。我国的资格刑处罚的种类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少。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除了自由刑和罚金刑外,还可以增加资格刑的处罚。作为一种限定的制裁,可以实施禁止或限制利用其职业或相关技能从事非法和犯罪活动的人从事有关职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犯罪人利用其职业或相关技能从事侵犯在线隐私的活动。
我国对打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刑罚措施相对僵化,无法从根本上打击犯罪,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在当前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单一的惩罚手段已无法满足需求。为了更好地保障网络隐私权,我们可以在惩罚措施中增设其他合适的刑罚手段。只有通过及时控制源头和加强惩罚,才能避免给社会和受害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具体来说,应当采用增加罚金刑的适用、增设资格刑等刑罚处罚措施。此外,还应当采用更多的惩罚方式,不再强调使用自由刑这种相对单一的惩罚措施,这样也在打击犯罪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国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犯罪主要采用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措施,少部分采用罚金刑。但是,这种刑罚措施在世界上已经稍微落后。单一、固定的刑罚措施会对打击网络隐私权犯罪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应该跟随世界的潮流去发展更加科学、合理的刑罚措施,以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扩大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其具备一定的经济可行性、便利性,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高度灵活性;另一方面,罚金刑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更为便捷、高效的特点。相较于其他惩罚手段而言,罚金刑实则是一种经济制裁手段,若对罪犯实施此种惩罚措施,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其从事犯罪活动,并具有教育罪犯的功效。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往往与经济利益息息相关,采取罚款等惩罚措施就相当于对症下药,能达到更为显著的效果。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犯罪主体也包括法人,对于法人而言,实施监禁刑是不可行的,罚金刑是一种再合适不过的选择。对于我国而言,网络隐私权的刑法规定比较模糊,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困扰。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网络隐私权,应汲取如英国加大罚金刑这种刑罚措施的经验。
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似乎缺乏足够的重视,这或许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有关,儒家所强调的是集体而非个人,而非儒家思想。同时,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国家在很多方面仍处于落后状态,所以个人的隐私往往被人所忽视,即使是在现代社会,个人依然需要依靠他人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古代中国,个人并未获得法律上的独立地位,而是依附于家庭或整个家族。尽管现代社会受到西方文明的冲击,人们开始认识到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但这种情况似乎并未得到显著改善,大多数人为了方便而放弃了个人隐私。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认识到了隐私对每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在我国,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体,都要竭尽全力提升公民的隐私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在今天的社会中,网络是一柄“双刃剑”,在给公众带来更加贴心生活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危害。我国的网民在网络隐私的保护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网络隐私被侵害时,他们并不清楚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也不清楚该如何维权。加之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并未对侵权行为进行根本性的处理,导致我国网民在网络中的隐私权经常遭到侵害。如何强化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必须从这一基本问题入手,如此才能使对网络隐私的保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我们要完善我们的法律,普及我们的知识,让公众了解我们的个人隐私权,了解我们在网络上的权利,如果我们遇到了侵权,我们会怎么做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具体而言,政府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上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个人隐私权认知,通过以案释法来宣传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同时,还要对公民关于刑法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进行强化,提高他们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和防范意识,可以先对公民进行普法宣传,使其了解自己享有隐私权,提高其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其次,设立与个人隐私权相关的特别组织,这个组织可以利用各种方式,对公众进行隐私权保护,并为公众提供救济,当人们的隐私权被侵犯时,可以向这个组织投诉,这个组织也要给予及时的援助。最后,每一个人都要养成保护个人隐私的好习惯,比如在注册App或网站时,要认真阅读隐私声明,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也不能随意共享自己的信息,更不能过度暴露自己的个人信息,还要养成定期清理的习惯,避免个人隐私被泄露。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隐私权被侵犯也越来越频繁。从观念上讲,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网络隐私权的认知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侵权结果方面,目前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相对于对传统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言,其影响更大、范围更广。所以,如果网络隐私权被侵犯,会给自己和整个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后果比传统的方式更加难以消除。在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时,一定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条件,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注入新的活力和方向,从而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网络隐私权。除已有的其他部门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外,作为保障人权和惩治犯罪的有力法律依据的刑法,在网络环境下更应当用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即我们的刑事法律应当为建立健全的网络环境、打击和遏制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重视和维护网络隐私权,并将其纳入刑事立法,也是一种文明进步的表现。
网络安全与时代信息化互为补充,安全是发展的先决条件,发展是保证,两者必须共同开展。“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两翼驱动之双轮,应该反对网络监听和网络攻击。”隐私的保护是保卫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保卫我国的互联网安全,共同构筑互联网安全防线,我国的隐私保护必须立足于中国,深入中国,探索中国之路。提出适合我国现实的“中国方案”,使我国社会的隐私权走出困境,进入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