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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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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上头”电子烟毒品违法犯罪治理政策的困境与完善研究

Study on the Dilemma and Improvement of Policies for the Control of Juvenile “Top” E-cigarettes Drug Offences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 2025,6(2): 123-132 / 2025-12-05 look344 look269
  • Authors: 杨韬¹² 刘亚慧¹² 郑志祥¹² 杨立志³ 滕汉飞⁴
  • Information:
    1.甘肃政法大学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兰州;
    2.甘肃政法大学,甘肃省证据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实验室,兰州;
    3.甘肃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兰州;
    4.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反恐重点实验室,兰州
  • Keywords:
    “Top” E-cigarettes; Adolescents; Drug-related offences; Governance policies
    “上头”电子烟; 青少年; 毒品违法犯罪; 治理政策
  • Abstract: The “Top” E-cigarettes, characterized by miniaturization, concealment, and diversification, have become a carrier for new types of drugs. Criminals mix new drug components such as etomidate and synthetic cannabinoids into them, posing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adolescents. In terms of governance policies, current challenges such a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legality of e-cigarette carriers and the regulation of “Top” E-cigarettes, insufficient professional capabilities of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poor interdepartmental collabo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s, and a mismatch between grassroots law enforcement forces and resource allocation. Drawing on useful foreign experiences, such as the UK’s single-act regulation, the US FDA’s risk-based supervision, and the Nordic social co-governance model, this paper proposes a three-in-one governance optimization path of “technical supervision - policy reconstruction - embedded governance”. This includes measures to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 crime governance mechanisms from multiple dimensions, and innovating preventive education,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sourc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for drug-related crimes, protect adolescents from drug hazards, and maintain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上头”电子烟凭借其小型化、隐蔽化、多元化特点,成为新型毒品的载体,不法分子在其中掺入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成分,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在治理政策方面,当前面临电子烟载体合法性与“上头”电子烟监管冲突、执法部门专业能力不足、跨部门协同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不畅、基层执法力量与资源配备不匹配等困境。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如英国单行法列管模式、美国FDA风险监管机制及北欧社会共治模式,提出“技术监管—政策重构—嵌入治理”三位一体治理优化路径,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多维度强化犯罪治理机制、革新预防教育等措施,以构建青少年毒品违法犯罪源头防控体系,保护青少年免受毒品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DOI: https://doi.org/10.35534/cjsg.0602013
  • Cite: 杨韬,刘亚慧,郑志祥,等.青少年“上头”电子烟毒品违法犯罪治理政策的困境与完善研究[J].刑事司法科学与治理,2025,6(2):123-132.

一、引言

随着电子烟产品的快速普及和新型毒品犯罪形式的迭代升级,青少年群体中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等毒品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现象日益凸显,引发公共卫生问题与社会治理挑战。《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我国目前麻精药品滥用情况严重,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情况也同样严重,其中,查处35岁以下滥用人数达7.6万人次,占查获滥用麻精药品总人数的86.4%。从全球范围来看,青少年群体中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现象引发了广泛关注。依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相关报告,近年来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呈现出急剧增长态势。此类物质大多具备强烈的致幻、兴奋或麻醉效应,然而由于其化学结构与现行受管制药物存在差异,往往难以及时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亟待国际社会协同应对这一复杂问题。

“上头”电子烟作为掺杂新精神活性物质(NPS)的非法毒品载体,其兴起是毒品市场技术迭代与规避监管策略结合的产物。从技术演化角度来看,不法分子利用电子烟设备的合法外衣与可定制特性,将液态毒品溶液注入常规电子烟弹,通过尼古丁消费的正当性掩盖毒品实质。这种载体创新显著降低了吸毒门槛——无需专用工具,即吸即用,且烟雾气味与传统电子烟高度相似,极大增加了执法部门识别与取证的难度。现有研究多聚焦于传统毒品的犯罪治理,对电子烟作为新型毒品载体在青少年犯罪网络中的结构性作用缺乏系统性分析。

本文分析了青少年在治理政策的现实困境,指出了存在电子烟载体合法性与“上头”电子烟监管冲突、执法部门专业能力不足、跨部门协同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不畅、基层执法力量与资源配备不匹配等问题。通过借鉴国外“上头”电子烟监管的有益探索,如英国出台单行法进行列管、美国FDA以青少年保护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北欧模式的社会共治驱动的早期干预等提出了我国青少年“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治理政策的完善路径,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多维度强化犯罪治理机制、革新预防教育等内容,以期构建青少年毒品违法犯罪源头防控体系,保护青少年免受毒品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青少年“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现状分析

(一)传播渠道

“上头”电子烟以时尚消费品为伪装,通过线上线下复合传播渠道向青少年群体渗透。线上传播系统呈现三重结构:其一,社交平台(如QQ、微信)形成加密交易网络,贩毒者利用“飞行”“上分”等行话规避监管,依托熟人社交链实现精准扩散;其二,短视频平台借“烟雾技巧展示”进行亚文化营销,暗嵌“上头”电子烟的联络入口;其三,暗网及加密论坛中,TOR(The Onion Router)因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和匿名性深受犯罪分子青睐,依托匿名架构与比特币支付系统构建毒品黑市,结合瞬时通信协议实现“隐形交易”,显著降低青少年涉毒门槛。更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电子烟主题论坛以“文化讨论”为名,实质传播违禁烟油配制技术并发布加密交易指令,成为认知误导风险源。线下扩散路径则表现为空间渗透模式:娱乐场所(KTV、夜店等)利用昏暗环境与群体效应,将毒品包装为“情绪增强剂”诱导尝试;校园周边则通过商铺混杂销售、流动摊点分销及学生代理人层级推广等方式,使违禁品混入合规商品流通,形成校园毒品暴露的直接风险源。这种双轨传播机制依托技术匿名性与空间便利性,共同构成对青少年药物滥用的系统性威胁。

(二)青少年涉足特点

1.低龄化趋势

在冰毒、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滥用人数逐年减少的情况下,添加新精神性活性物质的“上头”电子烟使用者明显增多,且使用者年龄呈现显著下移趋势,接触群体由高中生扩展至初中生。202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指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2020—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259人、8169人、8710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

2.好奇心与社交压力驱使

现阶段,我国社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青少年生活的社会环境变得更加开放、复杂,面临不良因素的影响概率也不断提高,一些青少年经不住外界诱惑,可能走上犯罪道路。青少年既因猎奇心理主动尝试,在朋友聚会、生日派对等场合,又因“面子”“好奇”或“合群”压力,经同学、朋友“免费尝试”引诱而接触,极易形成小范围扩散网络。线上线下传播渠道相互交织,使得这种新型毒品犯罪对青少年的危害无孔不入。而在社交媒体塑造的亚文化符号影响下,吸食行为被异化为群体认同的“社交货币”,青少年被动参与以维持社群归属感。

3.对危害认识不足

大多数青少年“上头”电子烟使用者存在本质认知偏差,误将其当作普通电子烟;对合成大麻素等毒品成分缺乏基本警惕,且易受“无成瘾性”“零健康风险”等网络错误言论误导,风险感知能力显著不足。

4.隐蔽性强

“上头”电子烟产品设计具有强伪装性,外观与普通电子烟高度相似,吸食时气味微弱,可隐匿于日常用品中。该特性大幅提升家庭与学校的监测难度,导致滥用行为长期处于监管盲区。

三、青少年“上头”电子烟毒品违法犯罪治理政策现实困境

(一)电子烟载体合法性与“上头”电子烟的监管冲突

“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电子烟从外观来看并没有明显区别,都是由盛放溶液的烟管、蒸发装置和电池三部分组成,但犯罪分子已将烟管中的尼古丁溶液替换为依托咪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极具迷惑性和欺骗性。电子烟设备作为合法消费品,其生产、销售受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电子烟在添加毒品成分后,行为性质转化为毒品犯罪,需由禁毒执法机关介入。这种客体双重性导致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出现断层——市监部门缺乏毒品检测能力与执法权限,公安机关则因电子烟的外观合法性难以启动犯罪侦查。由于“上头”电子烟在外观上与普通电子烟几乎一致,难以凭肉眼识别,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而快递人员无法靠肉眼分辨其是否含有毒品,在邮寄过程中存在未认真核验寄件人身份等情况,增加了事后追查毒品来源的难度。电商平台、社交媒介对电子烟销售信息的审核义务限于烟草专卖资质(如《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对“上头”“飞行”等涉毒暗语无识别及拦截的强制要求。这种对避风港规则的滥用,使违法者得以利用平台漏洞完成毒品信息传播与交易撮合。

(二)执行机制层面的困境

1.执法部门专业能力不足

执法部门专业能力有待提升,尤其在网络侦查和新型毒品检测领域。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毒品交易日益网络化,犯罪分子利用暗网、加密通信等技术手段隐藏交易痕迹,增加了侦查难度。执法部门在追踪和锁定网络毒品交易证据时往往面临技术瓶颈,缺乏高效的网络侦查工具和专业人才队伍。同时,新型毒品不断涌现,其成分复杂且伪装手段多样,如合成大麻素、苯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常被伪装成日常食品饮料,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现有毒品检测技术更新速度滞后于新型毒品变化,基层执法机构检测设备简陋、专业检测人员匮乏,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导致部分新型毒品种类无法被及时准确鉴定,影响案件侦破和后续司法处理。

2.跨部门协同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不畅

跨部门协同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存在诸多障碍。青少年毒品问题治理涉及公安、教育、卫健、网信、市场监管、海关、邮政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职责分散,缺乏统一协调的联动机制。实际工作中,部门间信息交流不畅,各自为政现象严重。例如,公安部门掌握涉毒违法犯罪情报,但与教育部门在学校毒品预防教育方面的信息需求脱节,未能及时共享毒情形势变化;网信部门监测到网络涉毒有害信息,却难以与执法部门快速联动打击网络毒品犯罪源头;海关和邮政部门在寄递渠道查获毒品走私案件后,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反馈和协同作战效率低下,导致线索中断或延误抓捕时机。这种跨部门协作的割裂状态,严重制约了青少年毒品问题治理的整体效能。

3.基层执法力量与资源配备不匹配

基层执法力量与资源配备严重滞后于复杂严峻的毒情形势。基层作为青少年毒品问题治理的前沿阵地,承担着大量日常禁毒工作任务,如社区戒毒康复、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等。然而,基层执法部门普遍存在警力不足问题,一线禁毒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禁毒工作需求。同时,执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基层在资金、装备、技术等方面投入相对较少,导致禁毒宣传资料更新不及时、宣传形式单一陈旧;社区戒毒康复场所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专业设备和师资力量,无法为青少年吸毒者提供全面有效的戒毒康复服务,这严重影响了基层禁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难以实现对青少年毒品问题的有力遏制。

(三)执法侦办困境

其一,“上头”电子烟的隐蔽性给非法贩卖行为的监管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当前相关交易呈现小额化、网络化与熟人化的特点:小额交易使得犯罪行为在经济往来中更具迷惑性,难以从常规的资金流动监测中凸显异常;网络化则突破了地域与时间的限制,犯罪活动隐藏在网络虚拟空间的海量信息中,给发现线索带来重重困难;熟人化进一步增加了隐蔽性,犯罪双方基于熟人关系的信任与默契,在日常交往掩护下实施犯罪,使得执法人员难以察觉其异常举动。这些因素综合导致犯罪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而一旦进入调查取证阶段,隐蔽性又使得证据收集如同大海捞针,难以获取完整、有效的证据链,给案件侦破带来巨大阻碍。

其二,技术层面的挑战也日益凸显。加密通信技术的应用,使得犯罪分子之间的交流信息难以被截获与解读,即使执法部门能够追踪到通讯活动,面对高强度加密的通讯内容也只能束手无策;而虚拟货币支付的普及,又为犯罪资金链的追踪设置了重重障碍。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性,使得交易记录难以与真实身份关联,犯罪资金流向难以追踪,极大地增加了执法部门在资金侦查方面的难度,削弱了对犯罪行为经济基础的打击力度。

其三,青少年违法者的特殊性给执法侦办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尚未完全成熟的阶段,心理较为脆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诱惑而误入歧途。但他们同时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这意味着单纯的打击式执法方式可能适得其反。过于严厉的执法措施可能对青少年心理造成严重创伤,使其产生逆反心理,不仅不利于其改正错误、回归正途,反而可能导致他们进一步滑向犯罪深渊,增加再犯风险。因此,对于青少年违法者需要采取更加审慎、灵活且兼具教育与挽救意义的执法策略,这无疑也增加了执法侦办工作的复杂性与难度。

(四)预防教育与矫治帮扶体系衔接困境

1.传统禁毒教育形式单一、内容陈旧

在新型毒品治理的预防教育领域,传统模式与新兴风险之间的错位已成为制约其效能的核心瓶颈。当前的青少年禁毒预防教育仍集中在每年“6.26”国际禁毒日、“六一”国际儿童节、“五四”青年节等特殊纪念日开展,不分重点、不分年级、不分对象,将禁毒法律知识一股脑灌输给青少年。现行禁毒教育多沿用单向灌输式范式,以静态展板展示、案例汇编宣讲为主,内容架构仍集中于传统毒品危害认知,对合成大麻素类电子烟、苯丙胺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新型毒品的伪装性特征揭示不足。资料显示,一项面向青少年的抽样调查显示,60.21%的受访者认为学校禁毒教育宣传内容陈旧,28.43%认为缺乏针对性,25.43%认为宣传形式单。

2.信息传播碎片化,权威科学声音被网络不良信息淹没

在当前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21世纪,抖音、快手、小红书、B站等平台受到青少年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几乎成为他们手机里的必备应用。青少年群体涉世未深,且部分文化程度不高,长期沉迷网络,极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成为毒品网络与消费市场的受害者。而“上头”电子烟产品通过“无害化”包装策略极具伪装性和迷惑性,青少年对其危害认识不足,容易受到误导而尝试吸食。一些“上头”电子烟被包装成“解压”“无副作用”的产品,使得青少年难以辨别其真实性质。虽然相关部门已经开展了一些禁毒宣传活动,但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还不足,未能有效覆盖所有潜在的受众群体。青少年虽然可以通过学校、移动设备短视频平台等渠道了解其危害,但仍存在侥幸心理,认知存在一定偏差。

3.对青少年心理需求关注不足,预防缺乏深度

预防教育理念与青少年发展心理学存在脱节,现有课程设计多聚焦于毒品危害的恐惧诉求,忽视了青少年社交认同需求与压力调节机制的构建。某戒毒所曾对25周岁以下青少年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37%的人开始吸毒是由于好奇。58.7%的受访者首次吸毒行为与同伴压力相关,42.3%的受访者将毒品使用作为缓解学业焦虑的手段。这表明当前预防教育在认知干预层面存在“知行分离”现象,未能有效嵌入青少年心理发展支持系统,亟需从单纯的知识传授转向包含社交技能训练、情绪管理教育的综合干预模式,突破预防教育的深度发展瓶颈。

4.专门化、个性化矫治项目匮乏

目前,针对青少年吸毒群体的矫治项目存在严重不足。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尚未完全成熟的阶段,其吸毒动机、心理特征及行为模式与成年吸毒者存在显著差异。然而,多数戒毒机构采用的矫治方案未能充分考虑青少年的特殊性,缺乏专门针对该群体开展的个性化项目。例如,在心理辅导方面,缺乏针对青少年成长过程中面临的学业压力、同伴影响、家庭矛盾等诱发吸毒因素的专项辅导课程,难以从根本上帮助青少年戒除毒瘾并预防复吸。

5.复吸率高与社会回归障碍

青少年吸毒者复吸率居高不下,且回归社会过程中遭受严重污名化与支持缺失。首先,由于缺乏有效的后续跟踪帮扶机制,青少年在完成戒毒治疗后,一旦回到原来的生活环境,极易受到不良诱惑和同伴影响而复吸;其次,社会对吸毒青少年的污名化和排斥会影响其康复,社会对吸毒青少年的负面态度和排斥是导致其复吸的重要因素。这不仅给其心理带来巨大压力,使其产生自卑、焦虑等负面情绪,也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社会融入,导致他们在教育、就业等方面面临重重困难,无法获得应有的发展机会,最终形成恶性循环,难以真正实现戒毒和回归社会的目标。

四、国外“上头”电子烟监管的有益探索

(一)出台单行法列管(以英国为例)

英国秉持“危害最小化”的指导思想,2017年英国针对药物滥用现象及毒品犯罪问题出台了一份《国家治毒策略》,设立“通用禁止条款”,不依赖具体物质列管,而是禁止所有“具有精神活性效果的非豁免物质”的生产销售,但不包括尼古丁、咖啡因、酒精及药用类精神活性物质。其实质上规制的就是毒品之外对人体产生精神效果的物质,尤其是“上头”电子烟中添加的新精神性活性物质。

英国采用出台单行法列管的立法技术,有效覆盖了层出不穷的新精神性活性物质的变体,并不影响原有的列管模式。法案未明确列举精神活性物质的具体种类,这也使得公安缉毒警察、司法人员等在实践操作中拥有了更大的灵活空间,能够更灵活地应对发展迅速的第三代毒品及“上头”电子烟的危害行为。为平衡法案中物质不确定性、不具体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该国未采用与传统毒品犯罪同等的刑罚力度对精神活性物质类犯罪进行打击。该法案规定的最高刑期仅为12个月监禁,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扩大毒品犯罪打击面的同时,通过减轻刑罚来避免类推入罪的嫌疑。

(二)以青少年保护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以美国FDA为范式)

以青少年保护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是当前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议题,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在这一领域发挥了关键作用,其“烟草产品上市前审查”(Premarket Tobacco Application,PMTA)制度为全球提供了有益范式。

在PMTA制度下,电子烟产品在上市前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评估和审查。这一机制从源头上对电子烟产品的安全性、成分和潜在危害进行把控,确保只有符合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有效减少了对青少年有害的“上头”电子烟产品流通。产品不能在青少年容易进入的场所销售,且必须配备严格的年龄验证机制。此外,禁止销售除烟草味和薄荷味之外的其他口味电子烟。由于青少年对水果味、糖果味等独特口味的电子烟更感兴趣,这一政策降低了电子烟对青少年的吸引力,减少了青少年因口味吸引而尝试电子烟的可能性,从源头上杜绝“上头”电子烟的渗透。2025年,阿拉巴马州通过了新的法案,进一步限制了电子烟产品的销售和营销,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的保护措施。FDA与联邦合作伙伴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电子烟的行为。通过执法行动,确保那些制造、分销或销售非法烟草产品的人受到法律制裁。这种严格的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非法电子烟产品的流通,保护了青少年免受其危害。

(三)社会共治驱动的早期干预(北欧模式)

在北欧国家,特别是瑞典和挪威,构建了以“学校—家庭—卫生系统”联动为核心的三级预防网络,旨在通过社会共治的方式进行早期干预,减少青少年对电子烟和毒品的使用。这种模式通过校本监测、家庭赋能和转介机制三个层面展开,形成全面的预防体系。

首先,瑞典和挪威的公立学校每学期都会实施“匿名电子烟及毒品筛查”,采用唾液快检技术对学生的电子烟和毒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这些数据会直接报告给国家禁毒中心,以便及时掌握青少年的使用趋势和风险情况。这种监测方式不仅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使用者,还能为后续的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其次,政府在家庭层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通过资助开发家长数字工具包来增强家长的干预能力。例如,挪威开发了“Vape Alert” App,家长可以通过扫描电子烟产品自动识别其中的涉毒风险成分。这种工具包的使用,不仅提高了家长对电子烟和毒品风险的认识,还增强了他们与孩子沟通和干预的能力。最后,当校医发现学生有吸食电子烟或毒品的行为时,会启动“72小时非刑事化响应”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是用强制健康评估与认知行为治疗来替代司法处罚。这种做法不仅避免了对青少年的刑事处罚,还通过专业的健康评估和行为治疗,帮助他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北欧模式通过“学校—家庭—卫生系统”的联动,构建了全面的三级预防网络,通过校本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使用者,还通过家庭赋能增强了家长的干预能力,通过转介机制为青少年提供专业的健康评估和行为治疗。这种社会共治驱动的早期干预模式,为青少年健康保护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四)严格的电子烟禁止政策(以马来西亚、新加坡为例)

马来西亚于2022年9月14 日出台《2022年吸烟危害控制(修正)法案》,不仅明令禁止向18岁以下人群销售烟草产品和电子烟,还严格限制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周边100米范围内销售相关产品。鉴于青少年电子烟使用率持续攀升,2024年马来西亚胸科协会与肺基金会等机构推动《2024年公共健康吸烟产品控制法案》全面生效。该法案进一步细化了对电子烟的管控要求,包括对电子烟液容量设定上限、全面禁止广告与促销行为及对包装与标签进行严格规范等,旨在从产品特性、市场推广等多方面降低电子烟对青少年的吸引力。

新加坡于2019年10月正式实施电子烟销售禁令,并于2023年7月15日进一步强化管控,全面禁止电子烟广告及销售,同时严禁进口、分销、储存、提供或售卖电子烟及相关产品。自2024年3月起,所有违反新加坡电子烟禁令者可能面临2000新加坡元的罚款。因电子烟被判有罪的人首次犯罪可被处以最高10000新加坡元的罚款,或最高6个月的监禁,并且严格监管进口环节,禁止旅客携带电子烟产品及其配件和替代烟弹入境,对违规行为施以严厉处罚,以阻断电子烟从外部流入青少年群体的渠道。

综上所述,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政策均体现了对青少年群体的特殊保护,两国通过立法和监管手段,从不同角度预防青少年电子烟涉毒违法犯罪。马来西亚的政策更侧重于对青少年接触电子烟渠道的限制和对电子烟产品特性的规范,而新加坡的政策则以全面禁止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二者在预防青少年电子烟涉毒违法犯罪方面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为其他国家应对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五、青少年“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治理政策的完善路径

(一)健全法律法规:构建风险闭环规制体系

1.完善新型毒品的列管机制

我国目前对新精神性活性物质的管控方式比较单一,但随着新型毒品不断涌现,其载体和前体物质也日益复杂。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必须完善新型毒品的快速、动态列管机制。我国在应对芬太尼类物质时,引入“类物质”概念实现整类列管,不仅完善了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还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各类毒品风险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灵活采用“临时列管”立法模式,缩短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的周期。参考英国等国的单行法列管模式,赋予毒品治理部门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新型毒品的治理效果。2024年9月,湖南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发布了《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将“替来他明”这种非管制药物纳入临时管制目录,有效防止新型毒品侵入青少年群体。而这种机制能够确保在新型毒品出现后迅速被纳入管制范围,减少其在市场上的流通和滥用风险。

2.加强对特定犯罪行为的惩治

明确将“向未成年人销售含毒品成分电子烟”“利用网络引诱青少年涉毒”等行为入刑或加重处罚,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毒品侵害的重要举措。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其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向未成年人销售含毒品成分的电子烟,不仅严重危害其身体健康,还可能对其心理和行为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通过法律手段对这些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可以有效遏制毒品在青少年群体中的传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修订《电子烟管理办法》

修订《电子烟管理办法》,强化全链条监管、严防非法添加,是规范电子烟市场、防止毒品滥用、保护青少年免受电子烟涉毒违法犯罪侵害的重要举措。电子烟作为新兴产品,其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如材料配比、产品包装、产品质量等环节缺乏详细法律规定,导致市场上出现了各种虚假宣传、不严格审核消费者身份、线上违法销售等问题。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追求利润,甚至在电子烟油中违规添加合成大麻素等毒品成分,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通过修订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电子烟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监管要求,可以有效减少非法添加毒品成分等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多维度强化青少年“上头”电子烟犯罪治理机制

1.提升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犯罪

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提升执法效能对精准打击毒品犯罪至关重要。执法机关需要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应对青少年“上头”电子烟涉毒违法犯罪。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涉毒案件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应密切配合,通过专项排查、法治教育等方式,构建毒品犯罪预防教育全覆盖体系,筑牢抵御毒品犯罪的坚实防线。同时,执法机关还应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加强毒品检验鉴定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加快现场查缉和实验室检验设备研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毒品成瘾性和危害性快速评估体系。这些措施能够帮助执法机关更快速、准确地识别和打击毒品犯罪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2.加强网络侦查与新型毒品识别检测

在当前毒品犯罪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加强执法队伍的专业培训尤为重要。青少年“上头”电子烟网络涉毒犯罪的隐蔽性不断增强,犯罪手段更新升级,传统的侦查方式已难以满足打击此类犯罪的需求。因此,禁毒部门想要实现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打防管控,必须依托国家禁毒大数据中心,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大数据情报导侦,提升实战能力。同时,新型毒品的不断涌现也对执法队伍的识别检测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化与技术研究院的报告,执法部门应开展包括样本分析、数据解读、报告撰写、方法开发与验证等多方面的培训。此外,还应加强对未知化合物鉴定工具的人员培训,提高执法队伍对新型毒品的识别能力。

3.完善物流寄递行业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堵截流通渠道

物流寄递行业已成为青少年“上头”电子烟流通的重要渠道,完善其相关制度对堵截“上头”电子烟流通至关重要。近年来,不法人员利用“网络+寄递”形式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大幅攀升,但寄递行业监管存在诸多问题,如寄递新业态存在监管盲区、寄递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寄递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七号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寄递行业准入机制,细化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的操作规范,推广验视留痕、人脸识别、二维码扫描、寄递系统与身份信息绑定等经验做法。此外,还应督促寄递企业加大物品验视和安检环节的投入,逐步配备智能化程度高、便于携带的安全检查设备,配备专业检查人员。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堵截毒品通过物流寄递渠道的流通,保障寄递行业的安全与健康发展。

(三)革新预防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1.开发针对性强、形式新颖的禁毒教育课程与资源

在新时代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中,开发针对性强且形式新颖的禁毒教育课程与资源尤为重要。通过短视频、情景剧、互动游戏等形式,能够有效吸引青少年的注意力,提高其对禁毒知识的兴趣和接受度。例如,湖南省司法厅在禁毒宣传活动中,通过“开学第一课”将禁毒知识融入短视频、情景剧等内容,成功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并通过互动游戏等形式,使禁毒知识在轻松氛围中入脑入心。此外,针对“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的危害,应通过生动的案例和直观的展示,揭示其伪装形态及识别技巧,帮助青少年练就识别新型毒品的能力。

2.将禁毒教育深度融入网络安全教育、法治教育

禁毒教育不应孤立开展,而应与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网络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等深度融合。这种融合能够从多个角度提升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增强其抵御毒品的能力。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青少年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健康的情感表达方式,从而减少因心理问题而陷入毒品陷阱的可能性;在网络安全教育中,可以结合禁毒内容,提醒青少年警惕网络涉毒犯罪,提高其网络素养和安全意识。同时,法治教育能够使青少年了解毒品犯罪的严重后果,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加强家校社联动,提升家长识别和干预能力

家庭、学校与社区的联动机制是毒品预防教育的关键环节,三者的紧密协作能够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毒品预防教育网络。江阳区司法局以“法治护苗”行动为载体,联合学校与社区,采用专题讲座、实景演练、互动课堂等多样化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有效提升了师生及家长的禁毒意识。在此过程中,提升家长的毒品识别与干预能力尤为关键,因为家长作为青少年成长初期的主要引导者,其对毒品的认知水平和态度会直接影响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因此,有必要通过家长培训班等形式,普及毒品知识,提高家长的识毒、拒毒能力。此外,建立校园及社区预警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处置毒品问题,为青少年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六、结语

当前,“上头”电子烟涉毒违法犯罪形势严峻,其在青少年涉毒违法犯罪中的凸显的问题,反映出毒品治理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挑战。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在于加强非法电子烟的监管,同时提高青少年对毒品的认知能力。非法电子烟的治理以“技术监管—政策重构—嵌入治理”三位一体治理模式,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认知,构建青少年涉毒违法犯罪源头防控体系。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国际社会构建多边合作框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国际协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共同遏制电子烟成为涉毒违法犯罪新渠道的趋势,为非法电子烟治理政策的优化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为社会健康发展与青少年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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