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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巫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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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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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美国破产法; 立法史; 免责范围; 离婚生活费; 动态体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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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生活费(离婚过程中产生的抚养费和抚养费)作为不可免责的离婚债务,此规定与1978年《美国破产法典》相同。美国司法实践证明1978年规定并不可行,理由是离婚债务的性质并不总是清晰,认定离婚债务具有生活费性质的动态体系论难以构建。为纠正此弊端,美国1994年破产法改革扩大了离婚债务不可免责的范围,但对离婚债务性质的认定仍不清晰,不可免责的离婚债务可免责的例外规定成为新的适用难题。美国2005年破产法改革删除不可免责的离婚债务可免责例外,但仍未改变1978年立法产生的离婚债务免责困境。在对美国破产法的立法史、司法实践和学术成果的镜鉴之上,我国必须对现行个人破产立法中离婚财产分割债务、离婚赔偿金、补偿金债务、离婚债务处理债务的免责规定,以及不可免责的离婚债务可免责的例外规定进行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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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s://doi.org/10.35534/ltwc.03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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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
巫天成.美国个人破产程序中离婚债务免责的 立法沿革与中国镜鉴[J].中西法律传统,2023,3(2):158-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