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如此繁多的案件又加上新冠疫情的影响,各地法院案件可谓是“积案如山”“久拖未决”,疫情的到来进一步加快了中国司法数字化的进程,这无疑是司法智能化的一个契机。[1]
证人证言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体现,但是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却只有不到1%的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实证研究显示,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普通一审程序案件中,全国范围内每10,000件存在证人的案件,也仅有26件案件是得到证人出庭作证的。[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这样的情况不利于查清事实真相。为了达到司法发现真实和主持正义的目的,证人出庭作证是重要的一环。
面对以上所述这种出庭率极低的情况,究其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证人自身,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控辩审三方的问题。
首先,证人本身对于参加诉讼抱有偏见,受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观念禁锢,这会使得证人对于出庭作证产生抵触心理。而对于侦查人员本身,虽不会产生前者的自身思想问题,但对于在审查活动中的具体内容,还是会有很大顾虑的,不愿当众提起,以防本身侦查行为的非法性和不当性被大众所披露。[3]
其次,虽然法律和一些司法解释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补助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我国地域辽阔,除了金钱方面的压力外,有时往返作证一般3天左右,所产生的时间代价又如何赔付呢?所在单位是否会真正地支持证人出庭作证呢?这些都是证人出庭作证所带来的客观阻力,以及可能通过出庭作证给自身带来法律上的麻烦或者自身以及亲属被威胁伤害的风险。本文将重点通过在线诉讼对此进行论述。
证人证言分为庭前证言和当庭证言,我国法律对于证人出庭的条件规定有三,从其规定可以明确看出,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其实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具有很大的阻碍作用,双方当事人只要对于书面证人证言(包括庭前证人证言)无异议,证人便可以不出庭作证。这样的情况下,双方不能当庭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这其实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结果,这与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具有很大关系的。另外,对于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并未规定违反该程序的法律后果,这同样也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掣肘之处。[4]
法官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一般是处于消极的一种状态,正是由于现代案件的大量激增,法官的案件工作量较大,面对控辩双方存在异议的证人证言,大多是法官本着简短审理的原则,一般会考虑自身根据庭前的案卷材料能否形成自我心证,换言之是否可以对案件进行自我“预判”。而控方一般在书面材料中已经掌握了证人证言,同时又怕证人当庭翻供会使既得证据有被推翻的风险,所以一般也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有的辩护人可能怕引起“妨害作证罪”的自我职业风险,所以不愿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的辩护方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不报以希望,所以也就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021年8月1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本着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和安全可靠的原则,为我国线上诉讼提供了实质和具体的程序规范。其中《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
如上所言,线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受到证人付出时间精力和所在单位支持与否都影响着证人出庭作证。而线上诉讼与之相比,可以完美地规避这一点。
如果我们设开庭地点距离证人所在地的距离为横坐标,证人所付出的时间成本为纵坐标,那么这比较容易得出的是一个一次函数,证人距离开庭地的距离的增大而付出的时间成本也随之增大。通过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距离的成本分析,再根据我国诉讼经济原则,在线诉讼审理机制也应当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较好方式相比于传统审理模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多项人民法院关于信息化的文件。近几年来,各行各业都在向“互联网+”上不断发展,衍生出了“一件事一次办”,“让数据多跑腿,让人民群众少跑腿”的政策主张。而我国司法随之提出智慧法院的建设,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主要的技术支持,满足我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便捷的要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对于在线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尤为是一个很好的发展势头,同时也能很好地缓解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
(1)拓展现实(Extended Reality)
随着5G时代的到来,信息化的时代正在变化着我们所生活的各方各面,其中XR技术尤为亮眼。XR的全称为“拓展现实”(Extended Reality),是一种集成了虚拟、增强和混合现实技术的扩展现实技术。换句话说,XR是对VR、AR和MR这三种技术的综合运用。XR技术实际上是对这三种技术的进行融合升级,VR(Virtual Reality)也就是“虚拟现实”,让使用者头戴特定的设备,使其感受到虚拟般的现实体验,通过让使用者的视觉,听觉和触觉的虚拟感受,让使用者拥有感同身受的“现实体验”。而AR(Augment Reality)又称为增强现实,是在VR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项新技术,它通过虚拟模型和各种传感器来实现的“缝补”,从而可以使使用者难以区分。MR(Mixed Reality)即是混合现实,这项技术可以让虚拟世界、现实世界和受众进行实时的交互环境。
越来越多的行业都提倡沉浸式体验,以往这个体验需要非常复杂的多种封闭空间和各种各样的技术设备,而如今只需要凭借数字技术便可以让使用者参与到效果极好的沉浸式体验。而我国司法改革也是如此,通过XR技术,可以使整个在线诉讼的审理过程都在虚拟-现实相当高的状态下进行审理,可以将虚拟与现实完美地融合在一起,在这样的情况下,证人也就不再需要舟车劳顿了,可以全屏息地参加诉讼,帮助法庭查清事实。通过运用这门技术,对于证人在线诉讼作证无法体现法庭的庄严性也就不是问题了。法庭完全可以通过XR技术,使证人达到完全沉浸式地参与诉讼,为案件真实作证。XR技术不仅可以给证人作证带来法庭的庄严性,而且对于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会带来沉浸式的体验,可以将线下诉讼的法庭完全的复制到线上,实行虚拟-现实型诉讼模式。
2022年2月15日,腾讯官方发布,腾讯推出XR业务,布局全真互联网。这对于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在技术上是助力,相信这项技术肯定会在未来渗透到各行各业,共同构筑元宇宙数字生活空间。不过目前来看,这项技术的使用还是存在许多客观因素困境,诉讼主体对于这种在线诉讼模式认识性、技术方面和软件系统的应用方面都是很大的挑战。[5]在普法过程中,应积极通过各方面的资源使诉讼主体更多的自愿适用在线诉讼解决纠纷,以及对于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案件对证人进行积极的宣传,促使证人可以在由于时间等方面无法参加诉讼作证所带来的不便而能够通过在线诉讼出庭作证。
司法从完全的线下诉讼转变为当前线下线上诉讼同时进行的转变。本着经济便宜的原则,在客观上为在线诉讼提供了实践性的开拓。尤其在疫情期间,对于以前从未尝试过线上进行诉讼解决的案件,使用在线诉讼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极大地节约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当事人、证人的负担。
(2)情感计算(Affective Computing)
情感计算(Affective Computing)是在1997年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媒体实验室的罗莎琳·皮卡德(Rosalind Picard)教授提出的概念。情感计算的目的主要是研发能够识别、解释、处理、模拟人类情感的系统。[6]情感是复杂的,它体现在人的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的体验。不同知识领域的专家将情感分为大致两种:离散情感理论和维度情感理论。[7]离散情感理论希望使用许多情绪描述符或者形容词来表示人的情感。但是这是有一定的弊端的,离散情感理论限制了应用的效率和适应能力。另外单纯使用符号和形容词,对于一些情感不太容易清晰地描述出来,并且情感与情感之间相差可能微小,难以通过这种离散型的方式表达出来,所以大多数研究者使用维度情感理论来克服这些问题。维度情感理论认为,情感应该在心理维度空间来展示。由于情感是复杂的,所以需要对情感进行一定的测量。情感测量包括对情感维度、表情和生理指标三种成分的测量。确定情感维度对情感测量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确定了情感维度,才能对情感体验做出较为准确的评估。[8]
研究者通过总结发现,人脸部表情的微笑,皱眉或者仅仅是一个点头可能都透露着一定的情绪反馈,声音的顿挫和经常使用的习惯性语句或字词,同时也反映情绪的高涨和低沉的反馈要素,这些生理上的要素如果可以非常真实快速地捕捉到,便可以反馈这个人的真实情绪状态。计算机系统通过对这些情感要素进行情感测量,从而形成一定的情感维度。
目前,情感计算被应用于分析顾客情绪,评选优秀员工等等方面。同样情感计算也可以应用于司法领域,像刑司方面,辅助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调解方面,帮助人民调解员尽快及时地调解纠纷等。[9]同样的,情感计算应用于在线诉讼模式下的案件审理,法庭对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情感计算进行辅助,进而辅助法官可以尽快地形成正确的心证。通过对诉讼主体及证人的情感计算,提高法院审判实质化效果的需求,从而对增强智慧法庭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我们要注意的是,情感计算只是一种辅助性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功能帮助法官,并不能依靠其作为自我心证的关键性存在。只有当庭出示的证据以及控辩双方的当庭辩论才能成为法官自我心证的形成。
信息时代已经到来,5G的快速覆盖为在线诉讼模式提供实践支撑,司法工作在线办理是大势所趋。自新冠疫情以来,线上办公软件呈几何式地爆炸增长,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都在使用线上办公,据统计,即使在疫情有所缓和情况下,仍然有相当大比例的公司还在使用线上办公的模式。这说明整个大环境都适应或者说更喜欢线上办公所带来的方便。我国司法在这改革之际,也不断地出台相关网络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如2021年8月1日,针对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个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实施。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凡此种种,都在透露着对于信息时代的到来。2021年上海市工作报告指出,上海市共受理网上诉讼服务申请262.5万次,网上立案率从不足20%上升到73.3%;支持在线庭审的法庭从26个增加到274个,在线庭审4万余场。[10]
对于在线诉讼应该更多地和人工智能方面的技术互相积极合作,本着以数字孪生,拓展现实和情感计算、隐私计算等技术为契机,为在线诉讼平台带来更加适合,更加满足各方主体需求的诉讼平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已经在2021年8月1日实施,该规则对于在线诉讼适用的原则,适用条件等都做出了规定。《规则》的出台对于我国更好地发展在线诉讼提供实质化的指导和内容。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应该加快将人工智能最新技术和我国司法审理方面进行有机结合,成为真正的线上线下相兼顾的诉讼新模式。
在线诉讼审理模式通过拓展现实的人工智能技术,从而满足各类诉讼主体对于线上线下的不同要求,各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对同一个案件进行线上或者线下的诉讼程序同时进行,打造更加符合我国司法所需要的虚拟-现实型诉讼新模式。随着我国在线诉讼模式通过“互联网+司法”模式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不断健全,从而可以达到世界先进的潮流行列。在“人工智能+司法”的新型在线诉讼模式下,应该通过在线诉讼的便利特点,积极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克服地域时间上的困难,向证人积极地宣传证人作证的义务,司法工作者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也应秉持积极的态度。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自愿原则,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待在线原则,过度使用、不加辩证地使用在线诉讼审理模式也同样将会存在有很大问题的。左卫民教授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目前的在线诉讼实务是存在很多问题的,虽然在线诉讼对于诉讼便宜和司法效益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点,但是在线诉讼方面的技术在相当多的法院中各项硬软件设施不够完善,以及对于法官和诉讼各方主体参与者使用在线诉讼平台都是一大挑战。[11]尤其是对于各方诉讼主体所面临的基础设备参差不齐,难以通过广泛便捷的方式进行线上诉讼,对于在线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还需要对在线证人使用单独在线诉讼室等方式,以防止证人提前了解到庭审内容,而违反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从而造成错案,给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和降低司法的权威,尤其造成对新型的在线诉讼审理模式的不信任,导致在线诉讼从此夭折。
我国在线诉讼应该进行渐进式的改革模式,在目前已有的法院在线诉讼的规模下,先以点到线再到面的方式去开展与人工智能技术和在线诉讼更加先进的方案,试点法院要格外地寻求最新的人工智能技术,帮助法院在线诉讼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在线诉讼模式是智慧法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需要依靠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加持和更新。还要勇于承认目前在线诉讼的不足,对于不适合在线诉讼审理的案件要果断积极地采取线下诉讼的模式,以防止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一定的分类,可以有效地应对不同种类案件所需要的审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在线诉讼规则进行细化和健全,通过规则引导在线诉讼的有效实施,对各地法院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工作,以法律规则和试点法院指导和实践“在线诉讼+人工智能”的双向结合。
人民法院应该不仅注重线下普法活动,更应该注重新媒体这一新媒介,一个新的诉讼模式要想真正地落地生根,就无可避免前期大量的宣传工作,这就要求我国法院要加大对在线诉讼的宣传力度。
比如可以通过文艺的青年力量来代为宣传,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王俊凯担任公益诉讼监察宣传形象大使并通过最高检官方公众平台推送以“守护美好生活的法治力量”为题录制宣传片。这种方式在当今的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很大的,这与过去单纯的宣传相比更加吸引广大的青年群体关注,通过艺人流量来带动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的方式是国法治在全民守法道路上不断探索的一种方式。同样的,在线诉讼这种新型的便捷诉讼方式,除了我国司法系统加强自身软硬件的不断变更迭代,仍然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去了解认识,让在线诉讼可以最大限度地被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并去使用。法律援助案件不仅对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人群进行法律援助,要做扩大解释,对于遭受疫情原因被隔离在家的无法工作人群或法人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对于法律援助的申请工作要扩大,要允许线上申请的法律援助,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不设置地域等限制。在线诉讼系统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于申请人所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限于排队人数和熟悉程度进行自动分配或者挑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以备申请者挑选。在线诉讼不仅要体现它的便捷性,还要体现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的优点,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援助。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使得线上诉讼尤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中国移动微法院共计网上立案1330.56万件,发起跨域立案13.88万件,送达文书2339.39万件,累计注册用户超过780万人。[12]线上诉讼模式在疫情的催化下,近两年来飞速发展,已然成为当今互联网时代下的司法模式。面对这样的背景,证人出庭作证通过线上的方式将会是一个非常优异的变化。笔者认为,在线诉讼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最大限度满足证人不愿跨区域作证和消耗时间所带来的不利成本消耗。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缘由是多种方面的共同致使结果,在笔者看来,最重要的可能便是碍于中国社会所致,担心报复,担心得罪他人,中国社会本身(这是一段和后面)就是人情社会,而证人大多是与案件当事人相联系的人,所以证人一般不会出庭作证。但是就如前所言,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多方面的,证人中有一部分确确实实存在因为路程和时间消耗过长,会影响自身工作生活等方面而不愿出庭作证。在线诉讼便可以最大限度地帮助证人用最少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出庭作证,免去证人路程上的消耗。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整个案件的发现真相而言很多时候是非常重要的,证人通过居家形式,通过在线设立线上作证模拟室,以防止证人可以提前知悉庭审情况。通过人工智能的3D技术和拓展现实技术,将证人作证的房间进行全息投映在法庭现场,以能够达到证人出庭作证的诉讼程序性规定。
国家应该加强法治普及方面的科普,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政策,提高公民对于使用司法解决纠纷的认识,增强公民对于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利益的公正性和勇于作证的信心。证人出庭作证仍然需要整个社会对于法治思想的贯彻,将通过司法解决纠纷成为一种常态。加大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和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有机结合,成为可以发现真实的一种利器,可以帮助一些证人的确实需求,以此促使证人愿意在线出庭作证,达到实现最终的公平正义。
面对大数据时代,我们整个社会正在逐渐地向数字化转变,影响着各行各业产业精准变化,实现真正的数据时代。智慧法院的建设必将成为我国司法系统的鼎力支柱,它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智慧法院是各平台数据库系统的集成平台,对我国司法工作具有深远的影响。在线诉讼可以帮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对他们通过诉讼定分止争具有积极的作用。在线诉讼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重中之重,在线诉讼通过将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审理完美地融合,形成适合我国案件审理的新型诉讼审理模式,帮助克服我国地域广阔的现实问题。通过法律规则的制定引导在线诉讼的深度发展,帮助证人便捷地出庭作证,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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