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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gress in Social Sciences

ISSN Print: 2664-6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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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原型背景下的警察形象塑造

Police Image Build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Hero” Archetype

Progress in Social Sciences / 2024,6(3): 795-800 / 2024-07-08 look418 look1364
  • Authors: 吴瑕¹ 林琳¹ 靳晓峰²
  • Information:
    1. 四川警察学院基础教学部,泸州;2. 四川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泸州
  • Keywords:
    Police image; The hero archetype; Image building
    警察形象; 英雄原型; 形象塑造
  • Abstract: The image of the police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symbol of social order and law maintenance,but also the embodiment of the country’s governance ability and social trust. Based on the hero archetype,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haping of the police image, aiming to enhance and improve the police image andbetter serve the people. 警察形象不仅是社会秩序和维护法律的重要象征,也是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的体现。本文以英雄原型为基础,探讨了警察形象的塑造,旨在提升和改善警察形象,以期更好地服务人民。
  • DOI: https://doi.org/10.35534/pss.0603073
  • Cite: 吴瑕, 林琳,靳晓峰.“英雄”原型背景下的警察形象塑造[J].社会科学进展,2024,6(3):795-800.


1 引言

英雄原型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人们内心中积淀出的重要原型,或者说,是人们由于“慕强”的本能而对外界事物、形象、个人所产生的情感外投对象。被誉为英雄的个体可以是高级社会阶层的一员,也可以具备某种或某些稀少而宝贵的特殊能力,这些能力可以救他人于危难,更有甚者,可以救民族于水火,从而帮助一个部落、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脱离苦难,直至走向复兴,英雄更可以是一个“小”人物,因为具备某些高尚的品质而被人称道。心理学领域更加专注于人们潜意识内容中英雄原型的象征意义,民俗学则更倾向于通过部落民族口口相传,或有文字记载的故事中发掘原型,社会学层面更加在意英雄的社会阶层与领导力。历史上绝大多数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英雄,并以此作为一种代际传递的信号在整个人群中通过叙述而产生回响。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叙述通常是以神话的方式介入英雄的史诗,由此激发人们对于本民族的自豪感与认同,同时在个人与群体的求同过程中完善个体的表现,进而获得社会层面的认可。

古往今来,世界上不同的民族神话里皆有典型的英雄人物,希腊神话首当其冲,有一只邪恶的怪兽,就有一位化身正义的英雄与之抗衡,最终正义战胜邪恶,结局皆大欢喜。如米诺陶与忒休斯、许多拉与赫拉克勒斯、北海巨妖与珀尔修斯……凯尔特神话中,亚瑟王与圆桌骑士惩恶扬善,为人称道,北欧神话中,神王奥丁率领诸神对抗邪恶,引发诸神之黄昏,中国更是一个神话大国,在世代相传的历史印记和浩如烟海的古册典籍中记载了数不清的英雄,盘古开天、夸父追日、女娲补天、神农尝百草、精卫填海、刑天舞干戚、大禹治水……中国神话中提及的英雄原型,更多映射了中华民族独特的风骨与品格,是超越了“英雄”这一框架的精神萃取,是跨越了时空界限的精神大同,是突破事件本身的品格提炼。

当英雄从神话传说中的神向下迁移,形成了以“个人”“职业”“群体”为核心的评价体系时,以“现实个体”作为对象的英雄社会评价体系由此建立了起来。人们习惯于从身边寻找英雄的影子,并从中获取庇护与帮助,由此获得安全感与满足感。警察这一职业,也在这种时代和社会的呼唤下被赋予了全新的使命,使“英雄”这一称谓从神坛走向人间,从崇高走向平凡,更从遥不可望到触手可及。每一步演变,都体现着底层人民对于强有力的存在的呼唤与追求。在众目睽睽之下,警察这一群体在群众的视野里一次又一次实现着形象的塑造,并一次又一次地在塑造中实现着自我的价值。

2 警察形象与变迁

警察形象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范畴,是指被社会认同的警察各种行为的总和反映和外部表现,是人民警察给予人的直观的、具体的、形象化的总看法、印象或感受。警察形象作为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外在展示,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这一特定群体在群众中的威信。警察长时间活跃在人民大众间,是人们了解公安工作的重要参考窗口,也是执法的代言人,同时也是保护一方平安的“守护神”,人们惯于将警察视为心目中的英雄,更乐于将眼中所见到的公安形象以自身特有的方式加以诠释,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素养、文化品质,都可以被人民群众所感知、记忆与评价[1]。这种现状,更像是警察作为显微镜下的切片,无时无刻不处在人民群众的密切监督之下。

“英雄”原型的期望,使人民不愿意相信,也不能相信警察会出现任何差错或者纰漏,因为一旦警察不能实现预期的期望,便会受到质疑,由此动摇其在人民群众团体中“英雄”的地位。近些年来,关于警察群体的正面宣传越发看重警察作为一个普通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点滴,这里面涉及了警察工作的一般场景,当然也同时大量包含了警察生活中遭遇的各种艰辛,这让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意识到,警察仅仅只是一种职业,对于警察过高的期望,只会从负面进一步加剧其对于自身形象管理的被动,“无坚不摧”的刻板印象,只会让警察群体对于自身罹患心理问题如临大敌,因为一旦公开表露自身的缺陷,便会被他人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合格的”,在这种污名化的影响下,警察更加倾向于将自己存在的问题秘而不宣。事实上,导致这种问题的原因仅仅只是民众对于警察的期望,还尚且停留在“神话英雄”的窠臼之中,并未从更广阔的视角看到身为警察,与常人无异,身为公安战线的一分子,他们有着常人同样有的“悲欢离合”。为此,现阶段大量公安媒体致力于通过讲好警察的故事,让更多的民众看到该群体不为人知的一面,在信息的接受上,人们更加倾向于相信警察不是“神话英雄”,而是“凡人英雄”。他们有喜怒哀乐,有七情六欲,会犯错误,也可能会一蹶不振,但这样的群体仍然义无反顾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致力于更好为群众和社会服务。

警察英雄原型的元素,从最初的“大能”“无畏”“牺牲”“拯救”,到现在的“平凡”“奉献”“担当”“责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卡莱尔曾经明确表示:“只要有人的存在,就会有英雄的崇拜。”言外之意,对于英雄的倾慕与向往,是所有人类活动的母题,人类无法摆脱既定的模式生活,更无法在脱离英雄存在的环境下生存。由此可见,英雄是塑造的产物,而并非天生就是英雄。对于英雄的崇拜,往往来自人们对于生命力与自由的歌颂,来自人们对于自然的敬畏和尊重,更来自人们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克服困难、成就理想的勇气。为此,警察这种职业,更易于被塑造成英雄的化身,甚至在特定的情况下充满了神性。他们品行高洁、忠诚为民、无私奉献、坚定不移,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代社会的道德情操与责任使命,是中华传统文化与精华的真实灌注。

有英雄就会有典型,这是在原型的基础上衍生出的英雄特有的形象。对于英雄的敬仰与崇拜,让一代代仁人志士在优秀品质的影响和融入下充分地燃烧着自己的光和热。

长久以来,中国式的英雄评定往往以结果为导向,言外之意,英雄做了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做了事情之后,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然而在现阶段执法环境复杂化、错综化、棘手化的大背景下,能否顺利实现预期目标愈发变得充满挑战,这是否意味着警察不能,或者未能如期实现执法预期便会与“英雄”称谓无缘呢?答案并不尽然。有学者研究发现,民众在评价警察时并不仅仅依据其“做了什么”,而是他们“怎么做”[2]。对于民警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的个体感受与体验、朋友和家庭的体验以及社交媒体与大众传媒[3]。警察需要民众对其信任,并因为其信任高效完成工作任务,甚至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这与“英雄”对于“崇拜者”的期望是完全吻合的。对于英雄原型个体而言,供养者的崇拜就是他们能够更好投身当下活动最好的养料。对于民众而言,如果他们相信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公正,无偏见,则他们更愿意支持警察的工作,并服从他们的命令,同时更加愿意遵守法制[4]。对于警察的服从一方面表现出对于社会规则的认同,但更重要的是,民众将警察视为权威,视为具有超乎现有生活模式的能力具有者,视为应该服从的“英雄”而存在。

对于警察的内在认同,会在不经意间产生出对于公共安全和犯罪控制的自然增强,这种增强可以在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下保证每一个法律监督者都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而活动,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人人遵守与维护法律,而不是被动承受法律的约束和管制。事实上,强制的社会管制与民众自发、自觉守法相比全无任何优势,而后者之所以更加受到推崇,是因为民众不经意间将警察进行了一种“神格化”“代言化”,认为他们是法律的化身,是制度的彰显,更是文明的象征。强制的管制或控制只会加剧群众对于执法机构的反感与反抗,相比之下,如果警察可以在执法过程中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显现,获得的必然是群众多方的支持与配合。总的来说,警察执法过程中,通过对司法活动客观的遵守借以呈现的形象,会使得其工作变得更为轻松。

警察良好形象的塑造基于对于其形象的正向认知,这可以将警民关系的营造最优化,同时体现出警民之间的合作关系。作为“英雄”原型的警察如果可以放下自己的权威而与群众打成一片,非但不会丧失执法的威信,相反,还可以在铁血执法的固有形象下增加人性的元素,使民众觉得自己是被尊敬的,同时是重要的。有研究表明,民众对警察的这种回馈,类似于作为英雄膜拜的警察所接受的“祭品”,只不过在国家和社会范畴下,之前充斥着宗教色彩的祭祀活动被更为理性的方式所取代,取而代之的是警察通过国家雇佣关系,对群众体现出了“顾客服务”取向[5]。当作为“顾客”的群众在社区生活过程中感受到了社会治安所发生的积极好转,便会更加坚定认为警察提供了更好的“服务”,这种服务非但会增加群众对于政府的认同感,更会增进良好的警民关系[6]。通过以上的论述不难看出,警察作为一种英雄原型,正在从“神坛”走向“民间”,同时,充当祭祀功用,实现信徒与英雄联结的“贡品”,正在被“信任”所取代,只要“英雄们”能够在服务取向的影响下更好为民众服务[7]。

民众对于警察印象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在与其进行沟通的过程中民众所产生的态度体验,民众的态度体验在这里起到了决定性因素。相关研究表明,在警民互动过程中,那些被以尊敬有理的态度对待的民众对于警察的态度评价要比那些在互动中没有得到良好反馈的群众对于警察的态度评价要好[8]。那些在互动中感到了自己被羞辱、虐待,或者让自己陷入尴尬境地的民众更加倾向于将这种待遇归因于警察的不公正及邪恶动机[9]。另有研究表明,民众对警察的印象评价并不是一种“形成”的过程,而是一种“反馈”的过程,换言之,是民众预先在脑中呈现出警察群体固有或特有的行为方式(类似于刻板印象),再通过其行为验证自己最初的假设。与单纯英雄膜拜相比,民众可以“认同”或“反对”自己最初的预想,这让警察的形象在无形之间再次与民众在同样的一个水平线上被审视。然而,周延东等(2015)则认为,警察在不同情境下依据执法的理念与要求行使不同的职责,会导致自身角色的改变,同时会使群众对其印象发生一定的变化[10]。因为群众对其的评价是“结果”导向的,而警察从事警务活动的参考标准,却是“法治”导向的。由此导致的双重困境,是现阶段警务工作的难题,也是困扰警察形象塑造的死角。

布鲁克斯(1970)认为,沟通方式是导致警察形象发生改变的重要原因。[11]。“英雄”原型时代,人们更愿意努力去寻找身边任何与英雄承诺兑现相关联的迹象,即便这样的“英雄”是让人望而却步,令人生畏的。因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崇拜者与英雄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祈祷——兑现”,虽然是双向的沟通,但英雄层面与崇拜者之间几乎没有言语交流,即便有,也极有可能是在梦中显现,或是以隐喻的形式出现某种神迹。不会像现在的警民关系那样以一言一语的形式进行交流。正因为始终处于神坛的英雄走下了神坛,为下面的群众增加了直接接触的机会,才使得群众有更多的机会从多方面感受英雄的存在。警察虽然不能单方面应允群众某种特定的结果,但是却可以充当事件本身的仲裁者,帮助其在一个客观、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实现问题的裁定,由此,警察的身份再次发生了变化。

3 警察形象塑造的对策

3.1 提升意识,明晰职责

警民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双向互动关系,在该关系的营造过程中,警察一方面通过自身的努力塑造积极、正面的形象,通过群众的反应获得与之相匹配的期望,另一方面,群众也在通过警察的反应验证自己的原初假设,使之与自己主观的认知相匹配。但在此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有目共睹,那就是,群众对于警察的期望是通过“英雄”原型完成的,或者说,是一种“结果”导向,而警察自身的形象展示,却是在一个“法律”导向下完成的。民众只有对警察的社会角色有了清晰的认识之后,才能更好地体现出警察这一群体的职业形象。简言之,群众希望警察充当无所不能的英雄,而英雄却不能毫无约束地完成群众的期望。警察的英雄原型,正在逐渐被法治的规范所取代。在这种制度的影响下,警察很难做到“有求必应”。为此,只有让群众对警察本身的社会分工有清晰的认识,才能更好地明白他们心中的“英雄”存在活动的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主要来自现阶段的角色分工和社会角色。

事实上,警察很难做到“万金油”式的有求必应,但仍然可以在立足自身擅长领域的同时,做到一专多能。为此,警务技能的掌握,很大程度上成为警察是否胜任当下复杂警务活动的重要参考标准。警务技能的熟悉度与应用程度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如何“承接”群众的要求与期望。做一个现实中的聆听者,对警察群体而言尤为必要。

3.2 消除隔阂,建立互信

研究发现,建立警民之间的互信关系可以改善群众对警察的印象。警察可以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建立联系和了解当地社区的需求,加强与民众的接触和沟通,以建立亲民形象。警察部门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并与群众建立积极的互动关系。这包括定期与居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参加社区会议和活动,以及回应和解决居民关心的问题。此外,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是建立互信关系的关键。警察部门应设立投诉和建议渠道,确保群众可以随时向警方提供反馈和意见。再有,充分利用社交媒体等在线平台也可以加强警察与群众之间的交流。另外,警察部门应向公众提供关于警务工作、执法准则和程序的透明信息,这可以通过公开政策和标准操作程序,发布警方工作报告以及与媒体分享关键信息来实现。同时,建立警民联合会和其他合作机制也能加强警察与社区之间的合作,促进共同解决问题,警察部门可以与社区组织、学校和商业机构合作,通过共同项目和活动来增进信任。最后,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向公众传达警察的角色和职责,以及他们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在这种模式下,举办公众讲座、发布宣传材料和社交媒体宣传都是实现这一目的的良好方式。

3.3 改善形象,大力宣传

改善警察形象的措施和方法非常丰富,总的来说包含如下措施和方法:(1)制作正面形象的宣传材料。公安机关可以制作正面形象的宣传海报、宣传册和视频,展示警察工作的积极方面,如维护社区安全、保护和提供急救服务等,这些材料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电视、报纸等渠道向公众传播,以塑造正面的警察形象。(2)借助社交媒体。社交媒体称为宣传的重要渠道,警察机构可以积极利用各种社交媒体平台来传播正面信息和警察工作的价值。通过发布警察在社区中的积极行为,参与公益活动以及与群众进行互动的照片和视频,可以改善公众对警察的印象。(3)举办公开日活动。警察机构可以定期举办公开日活动,向公众开放警察机构或警察高校,让民众亲身了解警察工作和训练,增加对警察的理解和信任,这种活动可以提供互动,教育和展示警察工作的机会。(4)发布成功案例。通过宣传发布成功案例,强调警察在打击犯罪,保护受害者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样可以传递正面信息,并提醒公众警察的重要职责和价值。(5)合作与宣传。与媒体、社区组织、学校和民间团体合作举办宣传活动,如安排安全讲座、警察与市民的互动活动等,以便更深入地向公众传达正面形象。(6)增加警察形象积极信息的报道。与媒体合作,提供正面、客观的警察相关新闻和故事,以展示警察工作的正面价值。警察机构也可以制定公关策略,积极回应媒体报道中的负面事件,并提供解释和信息。(7)警察形象倡导者的角色。鼓励知名人士、政府官员、社区领袖和公共人物承担警察形象倡导者的角色。他们可以通过个人声望和影响力,向公众传递警察的重要性,并呼吁公众支持和尊重警察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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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William D,Brooks,Brooks W D,et al.Police Image:An Exploratory Study[J].Journal of Communication,1970,20(4):37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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