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自然人主体为核心,与成熟的法人破产制度协同,拓展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当自然人债务人陷入债务困境、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个人破产制度启动,借助法院主导的和解、破产或重整程序化解债务问题,为处于财务危机中的个人提供合法规范的路径,助力公正处置债务、实现经济复苏。
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以及破产制度研究不断向纵深推进的时代背景下,破产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其功能已从单纯的债务纠纷解决机制逐步拓展,借助破产免责、逃废债规制、失权与复权等多维度的制度设计,构建起一套更为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
在此体系中,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尤为关键。它通过对债务人特定资格与权利的限制,如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剥夺特定职业资格等,实现对债务人的适度惩戒。这种惩戒并非以惩罚为目的,而是促使债务人正视自身责任,遵守市场规则,从而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公平。[1]在全球化背景下,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的关键问题之一是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正当性证成及其具体制度设计。
(1)行为指引功能
随着社会从基于身份和人际关系的结构向契约化和陌生人互动的模式转变,现代个人破产失权制度虽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具有惩戒意味,但其内核更倾向于对债务人的保护。为实现保护目的,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部分资格与行为加以限制。然而,这些限制措施并不会对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构成威胁,其核心宗旨在于推动债务人积极、尽快地清偿债务,帮助他们顺利重新回归社会,为其日后的生存与发展筑牢根基。[2]通过对债务人资格与行为予以合理约束,法律的指引作用得以更充分地发挥。法律构建起明晰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体系,不仅为债务人的行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导向,还期望借助有序的法律架构,最终实现对债务人的有力救助与保护。如此的制度安排,既保证了债务人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行事,又为其铺设了一条重筑财务健康的道路。
(2)利益保护功能
在个人破产程序推进期间,债权人往往处于相对被动的处境,他们的合法利益存在遭受损害的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全面覆盖全国的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要实时、准确地把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动态变化,面临较大困难。这样的现实状况,很可能会使一些缺乏诚信的债务人钻个人破产制度的空子。
鉴于此,构建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刻不容缓。该制度的建立能更有力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债权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有一个稳定的心理预期。通过在特定时期内对债务人的权利和资格进行限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复各方情绪,实现心理层面的平衡,进而降低社会公众对破产文化的抵触情绪,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在社会中更加顺畅地实施。
另外,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借助信用等级降低这类手段,让债务人感受到压力与名誉受损,以此激励他们积极行动,加速债务偿还,提升偿债效率,同时强化后续履行契约时的诚信意识 。这种制度设计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促使债务人更加负责任地管理财务,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信用修复功能
从功能层面来看,个人破产失权制度能够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修复,其与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存在有机结合的可能性,二者若能协同作用,将对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发挥积极的保障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处于发展阶段,个人信用评价机制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个人信贷制度、失信惩戒制度,都还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从而更好地与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相适配,共同推动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3]通过引入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信用体系的不足。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规范债务人的行为,还能促进其信用记录的重建。具体而言,失权制度可以通过设定合理的权利限制和恢复机制,激励债务人在破产后积极履行义务,逐步恢复其信用评级。这不仅能增强市场的信任度,还能为债务人提供一个重新融入经济活动的机会,最终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在全面商业化的背景下,个人不仅作为消费者参与市场活动,更广泛地成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这种趋势使得个人与企业的经济行为界限逐渐模糊,传统的“商人”概念已难以与民法中规定的法人和公民明确区分。[4]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其意义和价值正不断被放大。
在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与挑战。一些个人虽竭尽全力经营,却可能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的全球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因自身经营决策失误、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等其他原因,陷入难以摆脱的财务困境。此时,个人破产制度就为这些身处困境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退出机制。
这一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它能够让那些因各种困境而难以继续支撑的个人,以一种有序的方式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法律会对他们的债务进行合理梳理和处置,帮助他们卸下沉重的债务包袱,得以轻装上阵,重新规划自己的生活和事业。同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合理保护。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流程,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查和分配,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收回部分债权,避免债权人的利益因债务人的无序破产而遭受更大损失。
个人破产制度复杂且覆盖面广,包含众多子制度与配套机制。由于各国经济社会状况不同,立法时需依据本国需求搭建制度体系。设计契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可从以下三个关键维度探讨。
在个人破产领域,失权生效模式的界定对于规范债务人的权利限制以及保障各方权益至关重要。依据债务人失权惩戒生效是否以法院裁判作为必要条件,个人破产失权生效模式主要分为“当然形成模式”与“裁判形成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全球范围内有着不同的实践范例,也体现出各国和地区在破产法律体系构建上的差异。
在“当然形成模式”下,一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失权制度便会即刻自动生效,整个过程无需法院作出额外的裁定。而“裁判形成模式”与“当然形成模式”截然不同。在这一模式中,法院在债务人破产后,需要作出专门的失权判决,才能够对债务人的权利实施限制措施。
从理论角度而言,“裁判形成模式”更符合我国司法体系中追求公平、公正、严谨的价值理念。法院在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后,包括其债务产生的背景、债务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未来的偿债能力等诸多复杂因素,再作出判决。这种全面考量的方式能够使判决更加细致入微,充分兼顾到每一个案件的独特性,避免了“一刀切”的简单处理方式,从而确保法律的适用更加精准合理。
从实践层面来看,“裁判形成模式”能够有效提高债务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债务人在面对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和综合判断后作出的失权判决时,更容易理解和认可判决的公正性。因为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债务人的陈述和辩解,考虑到了其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这使得债务人在心理上更愿意接受权利被限制的结果,减少了因对判决不满而产生的抵触情绪,有利于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此外,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也为“裁判形成模式”在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中的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撑。法院可以通过裁判形成模式对责任人的权利资格进行限制。在公司运营和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实践中,法院运用裁判形成模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权利限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和操作流程。这些宝贵的经验和规则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使得我们在构建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时,能够充分借鉴和吸收现有法律体系中的成熟做法,避免走弯路。同时,这种一致性的制度设计也有助于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在个人破产领域中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回溯个人破产法的发展轨迹,早期呈现出以人身剥夺和自由剥夺为特征的破产形态,历经漫长的演变,逐步转型为现代的人格减等型破产模式。在当今的个人破产制度体系下,人格减等模式从三个维度展开:经济层面,债务人在经济活动中面临诸多限制;政治层面,债务人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有所削减;伦理层面,债务人在社会伦理范畴内声誉受损。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时,既要参考国际前沿经验,又要立足国内已有的实践成果,充分考量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据此制定出适配的权利限制类型。具体而言,该制度应涵盖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1)限制人身权利
我国长期缺少系统个人破产制度,职业资格限制主要见于《公司法》等。《公司法》虽有限制规定,但覆盖面窄,无法涵盖所有必要领域。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对于经营管理能力不足的债务人,应适度扩大从业资格限制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①经营管理型职业限制:禁止债务人从事涉及企业管理和运营的关键职位,如公司董事、高管等,以防止其再次因管理不善而损害他人利益;②公职型职业限制:限制债务人担任政府官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确保公共职务的诚信和可靠性不受影响;③信誉型职业限制:禁止债务人从事对个人信誉要求极高的职业,如金融、法律、会计等行业,以保护这些行业的专业性和公众信任。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有效地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市场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
(2)限制经济权利
在设定消费行为限制的相关规定时,我国可采取以下举措。
引入协商机制。增添能够让债务人与债权人就部分限制事项展开协商的条款。举例来说,债务人可以通过主动延长考察期,或是提高债务清偿比例等方式,争取债权人会议同意在考察期内减少对其约束限制,抑或是为其提供相较于当地最低保障水平略高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灵活的协商安排,一方面能够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对债务人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实现经济复苏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
优化《限高令》的具体条款。对《限高令》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细化和优化,以提高其可操作性。具体而言,明确债务人不得乘坐飞机的头等舱和商务舱,但允许乘坐经济舱;规定债务人不得入住四星级及以上的星级酒店,以确保限制措施既合理又可行。进一步明确其他高消费行为的具体标准,如禁止购买奢侈品、参与高额娱乐活动等,确保这些限制既能有效惩戒失信行为,又不会过度影响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上述措施,可以在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诚信的同时,为债务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重生机会,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全球经济格局持续演变的当下,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不断经历着变革与完善。其中,免责考察期作为个人破产制度里关键的组成部分,其内涵和时限设置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一个明显的趋势正在显现 —— 免责考察期的时限逐渐缩短。
这种变化背后有着深刻的原因。从人文关怀角度来看,过于漫长的免责考察期可能会给债务人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和生活压力,使其长时间处于社会经济活动的边缘,难以真正实现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复苏。而缩短考察期,能够给予债务人更多的希望和动力,让他们更快地从破产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开始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从反欺诈层面分析,随着各国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对于欺诈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日益增强,不再单纯依赖过长的考察期来筛选和防范欺诈行为。这使得在保证制度有效性的前提下,缩短考察期成为可能。
我国在构建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时,对于个人破产失权期限的设定,必须慎之又慎,充分考量多方面因素,兼顾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以此确保制度具备合理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平衡债权债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关于最短期限的设定,个人破产失权的考察期限不应短于1年。这一规定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对于债务人而言,在申请破产前明确知晓最短失权时限,能够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晰的预期。当他们面临经济困境考虑申请破产时,1 年的最短失权期限就像一个明确的信号,提醒他们谨慎对待自己的债务和经济行为,避免随意破产,从而增强债务人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这 1 年的期限也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在社会层面形成一种对随意破产行为的约束氛围,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和诚信环境。
其次,在最长期限的设定上,将法定最长期限宜设定为 5 年是较为合理的选择。从惩戒和约束债务人的角度来看,5 年的时间足以让债务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责任,在这期间他们的权利和行为会受到一定限制,促使他们积极反思和改正。同时,5 年的期限又不会过长,避免对债务人造成过度的压制,仍然为其提供了重生的机会。在这 5 年里,债务人可以通过自身努力,逐步偿还债务,改善经济状况,提升信用水平,在期限结束后能够重新以健康的姿态回归社会经济活动。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市场秩序方面来说,5 年的最长期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的信心,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配套体系建设主要涵盖两个关键方面:个人破产信用制度的建设和个人破产法律责任的构建。
自然人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个人诚信程度的关键工具。它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数据,如借贷记录、履约情况、消费习惯等,构建出一个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这一体系不仅能够客观反映债务人的诚信水平,还能为债权人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帮助其评估潜在风险,从而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5]
完善的个人破产信用机制可以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实时记录,并且依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这些详实且不断更新的信用信息,能为法院评估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资格提供关键依据。有了这些参考,法院在做出失权裁定的时候,就能更及时、合理地判断,进而保障个人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近年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虽有明显进步,但仍存在不足,例如信用信息采集范围窄、失信惩戒方面缺乏明确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等。因此,应明确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依据失信程度采取对应惩戒措施,推动信用体系健康发展。
在失权期当中,债务人需承受的约束涵盖两个类别。其一,源自现行法律或法规的直接明文规定,这些规定是债务人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要求;其二,来自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自主约定,这种约定基于双方意愿,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况,债务人主要承担以赔偿债权人损失为主要目的的民事责任。这类责任通常体现在双方事先达成的合同条款中,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例如,如果债务人在失权期内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特定承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金以及因违约导致的其他间接损失。
而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债务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法定义务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强制性要求,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稳定。例如,若债务人在失权期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故意隐瞒财产状况,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刑事诉讼和相应的刑罚。这不仅是为了惩戒违规行为,更是为了警示其他潜在的违规者,维护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运行。失权期内债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多层次性和复杂性,既体现了对私人契约精神的尊重,也强调了对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守,从而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历经现代人权思想的洗礼,仍然是个人破产体系里的关键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债务人的权利和资格,达成惩戒的效果,同时维护债务人的法律人格。在我国个人破产法律体系里,这一制度占据着无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对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有着深远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一制度与保护债务人权利和均衡债权人利益相辅相成,彰显其正当性和必要性。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具体而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应采取裁判形成模式,明确失权的权利限制类型及其持续期限,确保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同时,为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促进失权过程的公正与高效。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促使债务人诚信履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