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研究中心,滕州
中华善文化是中华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关于“善”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与实践传统的总和,涵盖个人品德修养、人际伦理准则、社会治理理念等多个维度,是维系中国社会秩序、凝聚民族精神的重要文化基因。在当代文化传承与社会道德建设的背景下,厘清中华善文化的理论源头之一,挖掘其思想内核的历史脉络,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课题。
长期以来,学界对中华善文化源头的研究多聚焦于儒家“仁爱”思想,认为其差序伦理构成善文化的核心源头。然而,这种单一化的溯源视角,忽视了墨家“兼爱”思想在中华善文化形成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墨子作为先秦时期与儒家并称为“显学”的墨家学派创始人,其提出的“兼爱”思想,以“无差等之爱”“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突破血缘与等级的局限,从社会关系重构与秩序构建的角度,为“善”的理念赋予全新内涵。
从社会学视野切入,将墨子“兼爱”思想置于中华善文化的理论谱系中考察,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其一,有助于打破对中华善文化源头的单一认知,揭示其多元共生的思想构成,丰富中华传统文化研究的维度;其二,能够为“兼爱”思想与中华善文化的源流关系提供系统性分析框架。社会学中的社会角色理论、社会交换理论、共同体理论等,可作为分析工具,深入剖析“兼爱”思想的社会学内涵,以及其与中华善文化在价值、实践、功能层面的同源性,提升研究的学理深度。
国内学界对墨子“兼爱”思想与中华善文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维度:其一,对“兼爱”思想本身的内涵解读。学者们多从哲学伦理角度探讨“兼爱”与“仁爱”的差异,如梁启超在《墨子学案》中指出“墨学之根本观念——兼爱”[1]是“平等主义”,与儒家“差等之爱”形成鲜明对比;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中将“兼爱”视为墨子伦理思想的核心,强调其“利他”本质。任继愈认为墨子“平等互助观念与等级观念同时并存”[2]。其二,对中华善文化的溯源研究。多数研究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如张岱年在《中国文化概论》中认为儒家“仁爱”是中华传统善文化的主流;近年来,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墨家思想与善文化的关联,如孙中原在《墨子通论》中提及“兼爱”思想对善文化“普遍性”特质的塑造作用,但未深入论证其“源头”地位。其三,跨学科视角下的研究。社会学领域对“兼爱”思想的研究多聚焦于其社会治理功能,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差序格局”[3]理论,为对比“兼爱”与“仁爱”的社会基础提供分析框架;部分社会学者将“兼爱”视为传统中国“集体主义”文化的思想源头之一,但对其与善文化的源流关系研究仍显薄弱。
国外学界对墨子思想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以汉学家为主要研究群体。英国汉学家李约瑟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中,重点关注墨子的科技思想,对“兼爱”思想的社会意义有所提及,认为其蕴含“平等”“互助”的理念;美国学者葛瑞汉在《论道者》中将“兼爱”思想置于先秦社会变革背景下,分析其对贵族等级制度的批判意义。关于中华善文化,国外研究多以“中国传统伦理”为整体对象,将“仁爱”“兼爱”等思想纳入比较,如安乐哲在《孔子哲学思微》中,虽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但也承认“兼爱”思想是中国传统伦理中“普遍主义”的重要代表。总体而言,国外研究缺乏对墨子“兼爱”思想与中华善文化源流关系的专门探讨,多为碎片化的提及与比较。
墨子“兼爱”思想并非单纯的道德伦理主张,而是一套旨在重构社会关系、优化社会结构、构建理想社会秩序的系统性思想体系。从社会学视角出发,其内涵可从社会关系本质、社会行动逻辑、社会秩序目标三个层面进行解读,这些内涵为中华善文化的形成奠定核心理论基础。
社会学认为,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与社会交往形成的稳定联系,其本质属性决定社会结构的基本形态。墨子所处的战国时期,社会关系被血缘等级制度所束缚,“亲亲有术,尊贤有等”的差序格局主导人际互动,不同阶层之间形成严重的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是导致社会动荡、战乱频发的重要根源。
针对这一社会现实,墨子提出“兼爱”思想,主张打破血缘、等级、地域等因素对社会关系的限制,构建“平等无差”的人际联结。《墨子·兼爱中》明确提出:“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4]这一主张从社会学角度看,是对社会关系本质的重新界定——它否定基于身份差异的等级性关系,强调人与人之间在人格、权利上的平等性,认为无论个体的社会地位、财富多寡、血缘亲疏,都应享有平等的关爱与尊重。
这种平等无差的社会关系理念,为中华善文化确立“普遍性关爱”的伦理基调。在传统社会中,善文化的核心是对他人的关爱与帮助,而“兼爱”思想倡导的平等性,使“善”不再局限于特定的血缘群体或阶层,而是扩展到所有社会成员,为中华善文化突破“差序之爱”的局限,走向“泛爱众”的普遍善意提供理论支撑。从社会学的社会角色理论来看,“兼爱”思想模糊“亲人”“陌生人”等角色差异,将所有社会成员视为平等的关爱对象,这种角色认知的转变,为善文化中“人人平等享有关爱”的价值理念奠定基础。
社会行动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范畴,韦伯将社会行动定义为“行动者赋予其主观意义的、并指向他人的行为”。墨子“兼爱”思想不仅界定社会关系的本质,更明确社会行动的逻辑——“兼相爱,交相利”,即通过“相爱”的情感联结与“互利”的利益互动,实现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的共生发展。
墨子认为,“爱”与“利”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单纯的情感关爱若不转化为实际的利益帮助,便不是真正的“善”;而单纯的利益追求若缺乏“爱”的伦理引导,也会陷入“亏人自利”的困境。《墨子·兼爱下》提出:“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5]这一论述将社会行动的目标锁定在“兴利除害”上,强调社会行动的实践性与互利性。从社会学的社会交换理论来看,“兼爱”思想倡导的“交相利”,本质是基于平等互惠的社会交换——个体在向他人提供帮助、给予关爱时,也会获得他人的回报与社会的认可,这种交换不是功利性的等价交换,而是基于“爱”的伦理引导下的互利共生。
这种互利共生的社会行动逻辑,塑造中华善文化“知行合一”的实践传统。中华善文化历来强调“行善”的重要性,反对“空谈道德”,而“兼爱”思想将“爱”与“利”结合,为“行善”提供明确的行动路径:从帮助他人解决实际困难出发,在实现他人利益的同时,构建良好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例如,墨子本人为阻止楚国攻打宋国,“行十日十夜而至于郢”,通过实际行动践行“兼爱”“非攻”理念,这种“以行证言”的实践精神,成为中华善文化中“善行”传统的重要源头。从社会学的实践理论来看,“兼爱”思想将道德理念转化为具体的社会行动,实现“理念—行动—社会效应”的闭环,这种实践逻辑对中华善文化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使“善”不仅是内心的道德信念,更是外在的行动追求。
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社会学将其定义为“社会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形成的稳定有序的状态”。墨子“兼爱”思想的最终目标,正是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共同体,解决战国时期“强凌弱、众暴寡、富侮贫、贵傲贱、诈欺愚”的社会失序问题。
墨子认为,社会失序的根源在于“不相爱”——个体只关注自身利益,忽视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导致人际冲突、阶层对立、国家战乱。《墨子·兼爱上》指出:“当察乱何自起?起不相爱。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谓乱也。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6]基于这一判断,墨子提出以“兼爱”为核心的社会秩序重构方案:通过倡导“兼爱”,让个体突破自我利益的局限,将关爱扩展到他人与社会,从而消除冲突与对立,实现“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的和谐状态。
从社会学的共同体理论来看,墨子所追求的社会共同体,是一个基于“兼爱”伦理的“道德共同体”——共同体成员以“平等关爱”“互利共生”为行为准则,形成强烈的集体意识与归属感。这种共同体理念,为中华善文化赋予“维系社会团结”的功能属性。中华善文化在长期发展中,始终将“和谐”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无论是家庭层面的“和睦相处”,还是社会层面的“守望相助”,抑或是更广泛层面的“天下大同”愿景,都与墨子“兼爱”思想倡导的和谐共同体目标一脉相承。墨子“兼爱”思想中蕴含的共同体意识,为中华善文化提供构建社会秩序的理论框架,使“善”不仅是个体的道德修养,更是维系社会稳定、促进共同体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
从社会学视野出发,墨子“兼爱”思想与中华善文化在价值内核、实践逻辑、社会功能三个层面存在深度同源性。这种同源性并非简单的思想相似,而是“源”与“流”的传承关系——“兼爱”思想所确立的核心理念,构成了中华善文化发展的理论源头之一,塑造了中华善文化的基本特质。
价值内核是文化体系的灵魂,决定了文化的基本取向与精神特质。墨子“兼爱”思想与中华善文化在价值内核上的同源性,集中体现为“平等利他”的伦理根基。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这一根基是对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为社会的良性运行提供了价值支撑。
(1)“兼爱”思想的“平等利他”内核
墨子“兼爱”思想的核心价值在于“平等”与“利他”的统一。一方面,“无差等之爱”明确了“平等”的伦理原则,否定了基于血缘、等级的差别对待,主张“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墨子·法仪》),将平等的关爱赋予所有社会成员。这种平等性突破了先秦时期等级社会的伦理局限,是对个体人格与权利的早期肯定。另一方面,“兼相爱,交相利”凸显了“利他”的价值取向。墨子反对“独爱己”的自私行为,主张“爱人若爱其身”,将他人的利益与自身的利益视为一体,通过帮助他人、关爱他人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
从社会学的价值理论来看,“兼爱”思想的“平等利他”内核,是一种超越个体利益的“社会价值”,它将个体的道德追求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结合,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价值遵循。这种价值内核否定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倡导“互助共生”的社会伦理,为中华善文化的价值取向奠定了基础。
(2)中华善文化的“平等利他”传承
中华善文化在长期发展中,始终以“平等利他”为核心价值内核,这一内核正是对墨子“兼爱”思想的传承与发展。尽管儒家“仁爱”思想最初强调“亲亲之爱”的差序性,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吸收了“兼爱”思想的平等特质,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的普遍关爱理念,将“善”的范围从血缘群体扩展到所有社会成员。
从社会学的伦理共同体视角来看,中华善文化的“平等利他”内核,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人际和谐的维护等多个方面。例如,传统社会中的“义仓”“义学”“育婴堂”等慈善机构,其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贫困群体、孤儿等弱势群体,让他们平等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与教育资源,这正是“兼爱”思想“平等利他”内核的具体体现;当代社会倡导的“精准扶贫”“教育公平”“关爱留守儿童”等善举,同样延续了这一价值内核,致力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与全体成员的共同发展。
可以说,墨子“兼爱”思想所确立的“平等利他”伦理根基,是中华善文化价值内核的重要理论源头之一,它使得“善”不再局限于个体的道德修养,而是成为一种关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
实践逻辑是文化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的路径与方式,决定了文化的现实影响力。墨子“兼爱”思想与中华善文化在实践逻辑上的同源性,表现为“知行合一”的行动传统——将道德理念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以实际行动践行“善”的追求。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这一传统是文化理念落地生根、发挥社会效应的关键。
(1)“兼爱”思想的“知行合一”实践逻辑
墨子“兼爱”思想最鲜明的特质之一就是其强烈的实践性,反对空谈道德,主张“以行证言”。墨子认为,“兼爱”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更要转化为具体的社会行动,通过“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实践,实现“善”的目标。《墨子·耕柱》中记载,墨子批评“言而不行”的人时说:“言足以复行者,常之;不足以举行者,勿常。不足以举行而常之,是荡口也。”[7]这一论述明确了“兼爱”思想的实践导向——只有能够转化为行动的理念,才具有价值。
从社会学的行动理论来看,“兼爱”思想的实践逻辑包含三个环节:首先,确立“兼爱”的道德理念,将“平等关爱”“互利共生”作为行动的价值指引;其次,开展具体的“善行”实践,如帮助他人、反对战争、节约资源等;最后,通过实践产生社会效应,促进社会关系的改善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墨子本人就是这一实践逻辑的践行者,他不仅提出“兼爱”“非攻”等思想,还带领弟子积极参与阻止战争、帮助弱小国家等实践活动,如“止楚攻宋”的典故,生动展现了“兼爱”思想“知行合一”的实践逻辑。
(2)中华善文化的“知行合一”行动传承
中华善文化在发展过程中,继承了墨子“兼爱”思想“知行合一”的实践逻辑,形成了重视“善行”、强调“实践”的行动传统。这种传统贯穿于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实践体系。
在个人层面,中华善文化强调“勿以善小而不为”,将“善”融入日常生活的点滴行动中。无论是邻里之间的互助帮扶,如农忙时相互协助耕种、遇灾时分享粮食衣物;还是日常交往中的善意举动,如为他人指路、搀扶老人过马路,都是“知行合一”的微观实践。这与墨子“以行证言”的实践精神一脉相承。
在社会层面,中华善文化形成了丰富多样的慈善实践形式,从传统社会的民间慈善到现代社会的公益事业,始终坚守“知行合一”的行动逻辑。传统社会中,“施粥”“济贫”“救灾”是常见的慈善形式,这些慈善行动并非单纯的道德宣示,而是以解决民众实际困难为目标的具体实践。进入现代社会,慈善实践形式更加多元化、专业化,公益捐赠、志愿服务、慈善组织等成为主流。这些现代慈善实践,虽然形式与传统慈善有所不同,但核心逻辑依然是将“善”的理念转化为帮助他人、改善社会的实际行动,是对墨子“兼爱”思想“知行合一”传统的延续与发展。
在国家层面,中华善文化将“善政”作为治理目标,通过政策制定与实施,将“善”的理念转化为国家行动,实现“知行合一”的宏观实践。传统社会中,“轻徭薄赋”“救灾恤贫”是善政的重要体现。当代社会,“乡村振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准扶贫”等政策,同样延续了这一实践逻辑。这些国家政策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为导向,将“平等关爱”“共同发展”的善文化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治理行动,正是对墨子“兼爱”思想“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实践目标的当代诠释。
从社会学的组织理论来看,中华善文化的“知行合一”传统,不仅表现为个体的行动自觉,还形成了制度化的实践载体。传统社会中的宗族组织、乡绅群体、宗教团体等,承担着组织民间慈善活动的功能。现代社会中的慈善组织、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团队等,更是将善文化实践制度化、专业化。这些制度化的实践载体,是对墨子“兼爱”思想“知行合一”逻辑的传承与创新,使得中华善文化能够从理念走向实践,对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社会功能是文化对社会存在与发展所起的作用,决定了文化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墨子“兼爱”思想与中华善文化在社会功能上的同源性,体现为“共同体维系”的精神纽带作用——通过塑造集体意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团结,维系社会共同体的稳定与发展。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这一功能是文化整合社会资源、增强社会凝聚力的核心作用。
墨子所处的战国时期是一个社会大变革、大动荡的时代,旧的宗法共同体秩序逐渐瓦解,诸侯争霸、战乱频繁,社会成员处于分散、对立的状态,社会凝聚力严重不足。墨子提出“兼爱”思想,其核心目标之一就是重构社会共同体,增强社会凝聚力。通过倡导“平等关爱”“互利共生”的伦理原则,墨子试图打破阶层、地域、血缘的隔阂,让社会成员认识到彼此之间的利益关联性,形成“天下之人皆相爱”的共同价值认同,从而消除冲突、实现团结。
从社会学的社会整合理论来看,“兼爱”思想的“共同体维系”功能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价值整合,以“兼爱”理念为核心,构建社会成员共同的价值体系。墨子认为,社会动荡的根源在于“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的价值分歧,通过“兼爱”理念的传播与教化,让社会成员形成统一的道德认知,认同“平等关爱”“互利共生”的行为准则,从而消除因价值差异引发的冲突。二是关系整合,通过“兼相爱,交相利”的实践,改善人际互动关系。墨子主张“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鼓励社会成员通过相互关爱、相互帮助,建立和谐的人际互动模式,形成“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良性社会关系,从而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结与信任,提升社会凝聚力。
墨子所倡导的共同体,并非局限于某一地域或某一阶层的局部共同体,而是指向“天下”层面的整体共同体。他主张“视人之国若视其国”,将不同国家的民众视为同一共同体的成员,反对国家之间的战争与掠夺,追求“天下大同”的和谐局面。这种“天下共同体”的理念,突破了狭隘的地域与国家界限,为中华善文化“天下一家”的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思想源头。
从社会学的共同体理论来看,中华善文化之所以能够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发挥“共同体维系”的功能,其根源就在于继承了墨子“兼爱”思想中“平等关爱”“互利共生”的核心理念。这些理念能够跨越时空,适应不同社会形态的需求,成为凝聚社会成员的精神纽带。无论是传统社会的家庭、乡村共同体,还是现代社会的社区、国家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其构建与维系都离不开“平等关爱”“互利共生”的价值支撑,而这一价值支撑的理论源头,正是墨子的“兼爱”思想。可以说,墨子“兼爱”思想的“共同体维系”功能,是中华善文化社会功能的理论源头之一,为中华善文化在不同历史阶段维系社会团结提供了核心动力。
本文通过从社会学视野对墨子“兼爱”思想与中华善文化的系统考察,明确了墨子“兼爱”思想作为中华善文化理论源头之一的重要地位。通过解读墨子“兼爱”思想的社会学内涵,剖析其与中华善文化在价值内核、实践逻辑、社会功能层面的同源性,清晰地揭示了二者之间“源”与“流”的理论关联,厘清了中华善文化多元共生的思想谱系,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学术成果。这不仅丰富了中华善文化源头研究的学术视角,打破了以往以儒家“仁爱”思想为单一源头的认知局限,也为深入挖掘传统思想文化的当代价值提供了新的思路。
墨子“兼爱”思想作为中华善文化的重要理论源头之一,蕴含着丰富的智慧与价值。在当代社会,我们应充分挖掘其思想内涵,传承其精神特质,结合时代需求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时代社会道德建设、社会治理现代化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人类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1] 墨子大全(第 26 册)[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23.
[2] 任继愈.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215.
[3] 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22.
[4] 姜宝昌.墨论训释(上)[M].济南:齐鲁书社,2016:225.
[5] 孙诒让.墨子间诂[M].北京:中华书局,2017:115.
[6] 姜宝昌.墨子[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8:82.
[7] 孙诒让.墨子间诂[M].北京:中华书局,2017: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