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社会学院,上海
婆媳关系始终是中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多学科学者共同研究的议题。如心理学、社会工作、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伦理学、文学,乃至生物学领域的学者都对婆媳关系这一议题做出了本学科的理论阐述。[1]亦有不少学者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角度出发,将西方婆媳关系与中国的婆媳关系进行对比,试图从西方国家的婆媳关系中找到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以改善中国的婆媳关系。而这些对婆媳关系的思考可能存在案例相对单一,[2]基本套用西方理论阐释中国现象而忽略文化差异性,[3]以及对中西文化存在极端刻板印象[4]等问题。因此,本文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语言和文化的角度,重新对婆媳关系在中西方文化背景下的内涵进行梳理和辨析。
“婆”和“媳”是现代汉语中常用的两个亲属称谓词,其中“婆”指丈夫的妈妈,“媳”指儿子的妻子,在这一语境中,丈夫和儿子是指一个人。所以两个本无亲缘关系的女人因为同一个男人而进入了一个家庭,婆媳关系也因此被纳入了家庭伦理的范畴。但是“婆”和“媳”这一亲属称谓并不是从古至今一直如此的,实际上,“婆”和“媳”均经过了一些演变,才形成了今天的意涵。
“婆”字并无甲骨文形式,最早出现于《诗经·陈风·东风之枌》:“谷旦于差,南方之原。不绩其麻,市也婆娑。”对于婆娑一词,《尔雅·释训》有解释:“婆娑,舞也。”可见最早的婆字和亲属并无关系。但是到了南北朝时,婆的意涵开始和亲属联系起来,一是出现了母亲的意涵,如北朝乐府民歌《折杨柳枝歌》:“门前一株枣,岁岁不知老。阿婆不嫁女,那得孙儿抱。”二是又出现了祖母的意涵,如南朝齐王琰《冥祥记·史世光》:“其家有六岁儿见之,指语祖母曰:‘阿爷飞上天,婆为见否?’”。到宋朝时婆的意涵更加丰富,一是可以指妻子,比如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吏勋封考,三婆两嫂。”,三婆两嫂便是三妻四妾的意思。二是还可以指年老的女性,与表示年老男性的翁相对。比如范正敏《遯斋闲览》:“昔日皤然一翁,今则公然一婆。”现代婆媳中婆的意涵,目前最早在五代《敦煌变文集新书》:“先亡父母及公婆。”可找到,[5]但这一意涵则似乎在元明清时才逐渐推广使用,如元朝《合汗衫》:“我但能勾媳妇儿觑着咱这没主意的公婆拜。”明朝《醒世恒言》:“直待公婆都睡了,方才就寝。”清朝《儒林外史》:“婆媳两个都来坐着吃了饭。”此外,婆还可以指某些职业妇女,如我常见的“三姑六婆”出于明朝《南村辍耕录》:“六婆者,牙婆、媒婆、师婆、虔婆、药婆、稳婆也。” 但是这些均是比较少见的用法,婆用于家庭亲属称谓更为常见,尤其在元以后,用于丈夫的母亲这一亲属称谓则被广泛运用。
媳字亦无甲骨文形式,出现也较婆更晚,明代的《字汇·女部》才有专门收录:“媳,俗谓子妇为媳。”但经过史文磊的考证,媳妇实际是从“息妇”演变而来,产生于晚唐五代的北方话,因为“息”在唐代及以前指儿子是非常普遍的现象。[6]媳字在后来的意涵除了扩大为可以指弟弟及其他晚辈的妻子外,没有更多变化,仍然是主要以儿子的妻子这一亲属称谓为主。
综上,在“婆”与“媳”的历史演变中,“婆”和“媳”主要在家庭亲属称谓的意义上使用,本身就一直具备浓厚的家庭伦理色彩,直至现代汉语中,才相对固定地表示丈夫的母亲与儿子的妻子这一家庭伦理关系的意涵。在中国儒家文化下,以“礼乐”为精神的人伦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孟子·滕文公上》论述了至关重要的五种基本人伦关系:“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礼记·礼运》进一步阐释为:“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婆媳关系作为中国家庭伦理中一种较为独特的关系,虽不在“五伦”之内,但“婆”可类比母亲,“媳”可类比女儿,婆媳关系可类比母女关系,而母女关系则可以类比父子关系,这一类比在《礼记·内则》中“妇事舅姑,如事父母”中有明确规定。而根据《礼记·大传》:“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的儒家伦理原则,由于婆媳并无父母子女那般亲近,二者关系主要遵循“尊尊”原则。因此,从儒家人伦角度出发,一方面媳妇尊重侍奉婆婆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另一方面婆婆对媳妇予以慈祥爱护,同样无可推脱。婆媳双方均需遵守相应的“礼”,才能形成良性互动,达到“克己复礼”的理想境界。
相较于汉语中婆媳人伦隐喻的含蓄性,需通过历史追溯与考证才能窥探其核心内涵;英语中“mother-in-law”和“daughter-in-law”共同的“in-law”则直接明了地将律法与法律这一西方文化隐喻展现出来。
首先需要对律法与法律有一个区分,二者均可由单词“law”来表示,但二者在中文翻译时之所以区分开来,则是基于宗教和世俗两个不同层面上的意涵,其中世俗的行为规范称为法律,而上帝律法“不是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而是既管外部又管内部思想而且比较原则性的”,[7]所以习惯上将其称之为律法而不是法律。也因此西方的世俗法律有一个宗教信仰的基础,于是有更强的约束力。[8]
基于此,本文从更基础的律法视角表示“in-law”所展现出的文化内涵。在《圣经·旧约》中,上帝先创造了第一个男人亚当,随后用他身上的肋骨创造了第一个女人,二者后来成为夫妻,养育后代。由此可见,先有夫妻关系,后有父子(母女)关系;并且夫妻之间是骨肉关系。这都和中国人伦关系中的父子在前,夫妻在后,同时父母与子女被比作骨肉关系正好相对。因此,婆媳关系这一更类似父子关系的纵向关系在西方不如中国这般受重视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前人的研究中,亦有通过中西经典语篇的对比来探讨婆媳关系的。其中西方被选用最多的为《圣经》,而中国经常被选用的是《孔雀东南飞》。可若从文本性质来看,《圣经》为西方占据统治意识形态的宗教经典,《孔雀东南飞》虽是经典文学作品,却只是民间诗歌,并非官方意识形态的作品。因此,本文选取传统中国同样占据统治意识形态的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之一的《礼记》为例,与《圣经》进行对比,当更适宜。
《礼记·内则》,顾名思义,本篇讲的是家庭(内部)的礼(规则),上文已经提到“妇事舅姑,如事父母”,此后便是一系列关于如何侍奉公婆的详细规定。在上文亦已经讨论过其中媳妇需要尊敬侍奉婆婆的人伦规则,但是在此之前,先论述的是“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縰笄总,拂髦冠緌缨,端韠绅,搢笏。左右佩用,左佩纷帨、刀、砺、小觿、金燧,右佩玦、捍、管、遰、大觿、木燧,偪,屦着綦。”而后的“妇事舅姑”则是基本将“子事父母”的内容重复了一遍,后续的语篇中,除了具体侍奉父母公婆的行为外,亦有面对父母公婆的态度。如“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揖游,不敢哕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唾洟;寒不敢袭,痒不敢搔;不有敬事,不敢袒裼,不涉不撅,亵衣衾不见里。父母唾洟不见,冠带垢,和灰请漱;衣裳垢,和灰请浣;衣裳绽裂,纫箴请补缀。五日,则燂汤请浴,三日具沐,其间面垢,燂潘请靧;足垢,燂汤请洗。少事长,贱事贵,共帅时。”这里确实表现了媳妇在面对婆婆时应当恭恭敬敬乃至唯唯诺诺,而应当注意,这也同样是对儿子的要求。由此,《礼记·内则》里关于媳妇对婆婆的语篇,进一步证明了此前所述婆媳关系是以父子关系为对照的假设,婆媳关系自然同样遵守父慈子孝这一良性互动的人伦原则。
《圣经·路得记》是《旧约》中的一篇,整篇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对犹太夫妇带着两个儿子到了摩押国,父亲死后,两个儿子分别娶了两个摩押女子为妻,其中小儿媳便是路得。之后两个儿子也相继死去,只剩下婆婆和两个媳妇。婆婆劝两个媳妇回家另外嫁人。大儿媳回去了,小儿媳却没有回去,她对婆婆说:“从现在起,你是我的母亲,你走到哪里我就跟到哪里,你的国就是我的国,你们的神就是我的神, 除了死亡,谁也无法把你和我分开。”而后两人回到婆婆的故乡,路得遇到了死去丈夫的近亲波阿斯,波阿斯特别照顾路得,婆婆知道后让路得嫁给波阿斯,路得遵守婆婆的吩咐,告诉波阿斯:“按照神的律法, 请你娶我为妻, 因为你是我的至亲。”波阿斯认为还有一个人是比他跟路得的丈夫更亲,便回答说,如果那个人不愿意娶你,我一定娶你。第二天波阿斯去询问那个人,那个人不愿意产业落在外人手中而拒绝了,于是波阿斯娶了路得。他们生下一个儿子, 他就是后来以色列国王大卫的祖父。这个故事里,看起来路得同样是尊重侍奉婆婆,但是看路得自己说的话,“你们的神就是我的神”“按照神的律法, 请你娶我为妻”她遵守的其实是上帝的律法。此外,在《圣经》的摩西十诫中,“信奉上帝”被排在首位,而“孝顺父母”只排在第五,这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什么路得虽然是听了婆婆的吩咐,但仍然要说是“按照神的律法”的原因。也正是因为所有人均以遵循上帝的律法为首要原则,因此以《圣经》出发,媳妇是“在上帝的律法下孝顺尊敬父母”,婆婆也只能“照着上帝的律法慈爱和管教媳妇”人伦之情,都笼罩在律法律令的光芒之下。
如上文所述,中西婆媳关系的差异大致可归结为家庭内部人伦与家庭外部律法之间的差异。但是需要注意不能陷入两种文化刻板印象,一是认为这种差异是绝对的,即认为中国的婆媳关系完全是家庭内部的人伦,而不包含家庭外部的律法因素;或者西方的婆媳关系完全是家庭外部的律法,而不包括家庭内部的人伦因素。中国传统上一直希望将家庭人伦推广到国家天下,让人伦之礼成为类似西方普适性的律法,乃有上文《礼记·内则》在论述儿子媳妇对父母公婆的礼则后,“少事长,贱事贵,共帅时”的说法,即不仅是婆媳关系如此,社会中的长幼尊卑等关系亦当如此,于是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理想。班昭著的《女诫》同样希望将媳妇在丈夫家庭中的人伦要求推广成为女性的一切道德要求。而这恰恰和摩西十诫希望将上帝的律法推至所有人如出一辙。而西方的婆媳,上文由于需要对比阐述,便不得不将主要视角集中在“in-law”之上,现在若将视角转头朝向“in-law”之前的“mother”和“daughter”,英语中将婆媳关系放在母女关系这一家庭人伦视角下进行对比之意,亦是不言而喻。
第二种需反思的文化刻板印象,是认为这种文化差异固定不变。中国传统的人伦原则尚且在不断变化,如“亲亲”与“尊尊”儒家最重要的两大伦理原则曾在历史上发生过秩序的变更。[9]西方的律法原则也不是一成不变,从《旧约》到《新约》再到现代法律,律法的精神有传承亦有变化。尤其在现代化以来,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越来越多,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日益增多。中国人伦在现代社会中,夫妻关系重要性的增加已有不少学者有过研究,如李霞即观察到在21世纪初的河北农村,年轻夫妻的感情和亲密程度已比费孝通在20世纪40年代于《乡土中国》中所论述的有明显增加。[10]而西方现代社会中,婆媳矛盾亦开始被研究者重视,剑桥大学心理学教授特丽·阿普特 (Terri Apter) 于2009年7月在美国发行的著作《你希望我怎么做?——学习处理婆媳关系》(What Do You Want from Me? -learning to get Along with In-Laws)分析了之前20年的调查数据后指出在美国163名受访者中,超过60%的女性因为与婆婆的摩擦而产生持续的心理压力,此外,研究中三分之二的媳妇感到自己的婆婆因为儿子而吃醋,而三分之二的婆婆感到不被媳妇接纳。婆婆们觉得自己被边缘化,而媳妇们则常常感到不被肯定,生活被介入。[11]
上述对文化刻板印象的反思,旨在说明文化差异既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以刻板单一的视角来看待文化差异的研究,值得质疑和做进一步的探讨。
文化对比研究中,将两种文化放在不同的概念框架下进行对比,可清晰明确地比较出两者内涵的差异性,正如本文前两节所采用的论述形式,在人伦和律法的框架下,中西方婆媳关系之差别一目了然。然而这样的比较方式亦有其不足之处,便是容易导致形成文化刻板印象,对两种文化之间差异的绝对化和固定化,这便是本文第三节所反思之部分。这样的不足,也许可以通过阴阳思维的方式进行弥补。
在中国,婆媳关系以律法为阴,人伦为阳;西方的婆媳关系则以人伦为阴,律法为阳。二者均以阳为主导,同时也体现了阴这一因素的存在,由此便可以较好地避免将文化差异绝对化,因二者均包含共同因素,只是主导因素不同;并且由于阴和阳是可以相互转化,并非固定不变,如此便可以较好地避免将文化差异固定化,得以从动态变化的视角看待文化差异。
研究婆媳关系这一重要议题,对家庭和社会均具有独特价值,本文尝试从语言与文化的角度切入该议题,并将概念思维和阴阳思维结合,以概念思维框架下区分的人伦与律法主要论述中西婆媳关系的文化内涵差异,以阴阳思维弥补概念思维可能造成的文化刻板印象,在前人的基础上有一定的进展。但是这一重要议题亦绝非一篇文章所能讨论详尽,本文由于主要采用对比的研究方式,因此对于每一个文化内部的探索,仍然不够深入;且主要是经典文献中语篇材料的支持,而缺乏诸如民族志、访谈材料、量性数据、临床材料等其他材料的支撑,因而不够立体。这些均是后续研究需要进一步丰富和深入探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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