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中国游戏产业已成长为数字经济的重要支柱,截至2024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突破3000亿元,用户规模达到将近7亿人,产业规模与创新能力均稳居世界前列[1]。目前国内游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高度依赖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创意设计与经营信息,这些资产共同构成了游戏行业的商业秘密体系。但目前游戏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正面临严峻挑战[2]。一方面,游戏开发的敏捷模式与外包协作机制,使得商业秘密的流转环节大幅增多,泄露风险随之显著提升;另一方面,网络技术的普及降低了侵权门槛,“私服”搭建、“换皮”抄袭、内测泄密等侵权行为频发,给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2025年,全国首个网络游戏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标准正式发布[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也明确了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的商业秘密属性[4],司法与行政层面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在此背景下,系统梳理游戏行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成为推动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结合游戏行业的特殊性,其商业秘密的界定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这三个要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
秘密性,即相关信息未被公众所知悉,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值得注意的是,游戏行业的秘密性具有相对性,比如内测玩家签署保密协议后接触的未公开角色形象、技能数据,虽被特定人群知晓,但因其未进入公开领域,仍符合秘密性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在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就明确,即使游戏角色后续因版本更新公开,内测期间的测试画面仍受商业秘密保护,这一裁判观点为秘密性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5];价值性,要求相关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在游戏行业,这种价值性既体现为直接的经济收益,如用户充值、广告收入等;也表现为间接的竞争优势,如通过版本更新保持用户关注度、巩固公司市场份额[6];保密性,指权利人针对保密内容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游戏企业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数据加密等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即可认定满足保密性要求。如部分头部游戏公司对源代码实施透明加密,拷贝至外部设备即显示乱码,这种兼顾安全性与实用性的措施,就是典型的有效保密手段。
综合游戏开发、测试、运营的全流程,可以发现其商业秘密并非单一形态,而是覆盖多个环节的综合性信息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技术信息、创意设计信息、经营信息和测试阶段信息。
技术信息是游戏运行的核心支撑,涵盖游戏引擎源代码、物理引擎算法、反作弊系统代码、服务器架构设计等核心技术成果。这些信息研发投入大、技术壁垒高,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创意设计信息体现了游戏的核心吸引力,包括角色形象设计、场景贴图、剧情脚本、玩法策划方案、数值平衡表等。这类信息是吸引用户、塑造产品差异化的关键要素。经营信息则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决策与市场布局,涉及用户数据(手机号、充值记录、游戏行为数据)、服务器日志、推广策略、合作渠道信息、充值流水数据等。其中,用户数据不仅影响企业的决策,还涉及玩家隐私保护,一旦泄露可能引发大规模玩家维权,给企业带来多重危机。测试阶段信息虽未直接面向市场,却对产品上线后的表现至关重要,包括内测版本、测试数据、BUG修复方案等。这些信息的提前泄露会破坏企业的运营节奏,削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同样需要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
范畴。
游戏行业的商业秘密侵权形式多样,且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演变,结合司法实践与行业观察,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典型形式。
内部人员泄密是最常见的侵权类型之一。常见核心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拷贝源代码、策划案等商业秘密,离职后入职竞品公司或自行牟利等。外部协作侵权则多发生在产业链合作环节,外包团队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或倒卖美术资源、测试内容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美术外包团队将未公开的角色设计图转卖第三方,或在社交平台泄露原画设计,导致企业被迫修改方案;内测玩家违反保密协议,偷拍偷录游戏画面并传播。恶意抄袭与“换皮”侵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竞品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游戏的核心玩法、数值设定等商业秘密,仅简单替换美术资源就“换皮”上线。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官》游戏,全面模仿《某某觉醒》的整体结构、玩法系统和数值设定,仅替换美术素材,就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这一案例为“换皮”侵权的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7]。除此之外,还有黑客通过“拖库”“逆向破解”等方式入侵服务器,窃取商业秘密;部分主体利用窃取的游戏源代码搭建“私服”,分流正版用户,形成完整的犯罪产业链。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还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行业生态造成极大破坏。而平台与博主传播侵权的影响范围则更为广泛。网络博主为追逐“黑流量”,高频发布、“搬运”未公开游戏内容,即使未直接实施偷录行为,其转发扩散行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规范与游戏行业的快速发展存在一定脱节,这是导致商业秘密保护面临法律适用困境的原因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行业,但游戏行业的商业秘密具有技术复杂性、形态多样性等特点,也正因此现有法律未明确游戏创意、玩法设计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标准[8]。例如,游戏玩法规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争议,直到“换皮”侵权案的判决才明确其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一过程反映了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刑事责任门槛较高也制约了法律的惩戒力度。《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但游戏行业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难度大,损失数额难以量化,导致部分侵权行为因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难以形成有效震慑[9]。全国首个网络游戏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标准虽已发布,但落地效果不尽如人意。部分中小游戏企业因资金有限、认知不足,未能有效落实标准要求,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和执行效果有待提升。
司法实践中,游戏行业商业秘密维护面临多重挑战。秘密性认定在实务中难度大的主要原因是游戏行业的信息流通性强,部分创意设计或玩法机制可能存在相似性,如何区分“公知信息”与“商业秘密”就成为司法认定的难点。例如,游戏中常见的“升级打怪”核心玩法属于公知范畴,但具体的数值平衡、任务触发机制等组合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就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逐一甄别,缺乏统一标准。也有观点认为未公开的游戏设计应当参照著作权处理,即拒绝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此外,游戏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多发生在网络空间,具有隐蔽性、瞬时性特点,侵权数据易被删除、篡改,导致权利人取证成本高、难度大。尤其是网络博主的传播侵权行为,相关内容的传播范围广、留存时间短,给证据固定带来极大挑战。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维权也难以继续进行[10]。此外,现行法律规制下损害赔偿难以计算,这会导致权利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弥补。游戏商业秘密的价值与市场行情、运营周期、用户粘性等多种因素相关,缺乏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因无法准确计算实际损失,只能适用法定赔偿,赔偿数额往往低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不仅难以弥补企业损失,也难以形成对侵权行为的有效遏制。
企业自身防控体系的不完善,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诱因。部分游戏企业重开发、轻保护,未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员工的保密培训不足。一些核心员工缺乏保密意识,随意拷贝、传输商业秘密;外包团队的保密管理流于形式,未对涉密信息的流转进行有效管控,这些行为都为商业秘密泄露埋下了隐患。防控技术适配不足也制约了保护效果。游戏开发的敏捷模式要求高频迭代、快速测试,传统的保密技术可能影响开发效率,导致部分企业为追求进度而放松防控。例如,部分企业未对美术资源、策划文档进行加密处理,或加密系统与Unity、Unreal等游戏引擎兼容性不足,影响团队协作效率,最终选择放弃部分防控措施,这就让保护工作形同虚设。游戏开发涉及研发、测试、运营、外包等多个环节,部分企业的保密措施仅覆盖核心研发环节,对测试阶段的用户管理、外包协作的信息流转、运营阶段的服务器安全等环节防控不足,形成保护漏洞,这些漏洞往往成为侵权行为的突破口,让前期的防控努力付诸东流。
单打独斗的保护模式难以应对复杂的侵权形势,而游戏行业的协同保护机制尚不完善。企业间因存在竞争关系,对于侵权行为的线索、防控经验等信息缺乏有效共享机制,难以形成联合防控的合力。部分侵权主体正是利用企业间的信息壁垒,跨区域、跨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增加了维权难度。网络平台作为游戏内容的传播载体,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多数平台未建立有效的涉密内容识别与拦截机制,对“剧透”“偷跑”等侵权内容的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侵权信息快速扩散。部分平台为追求流量,甚至对侵权内容采取放任态度,进一步加剧了侵权乱象。行业自律作用有限也让协同保护缺乏支撑。游戏行业的自律组织未形成统一的保密规范与惩戒机制,对侵权企业和个人的约束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行业内的侵权乱象。
破解法律适用的模糊性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针对性完善。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增设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专章条款,明确游戏创意方案、核心玩法机制、内测数据、未上线内容、数值体系、剧情策划等特殊信息的商业秘密定性标准。结合游戏研发、测试、运营全周期特征,制定具象化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清单,厘清可保护信息与公有领域内容的边界,减少司法认定分歧,为裁判提供明确规范依据,让司法实践有章可循。
侵权成本过低是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侵权频发的关键诱因,亟需通过立法调整刑事责任配置,以扭转违法收益与追责成本失衡的现状。为此,需从立法层面优化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强化惩戒力度:其一,调整入罪标准,将“情节严重”明确列为核心入罪要件,并细化具体认定维度。结合游戏行业特点,“情节严重”应涵盖侵权信息的传播范围(如跨平台传播覆盖用户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对行业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如导致特定游戏产品被迫下架、行业技术创新积极性受抑制等),突破单一以经济损失为核心的入罪逻辑,实现对非物质性损害的刑事评价。其二,明确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依据。针对游戏行业研发周期长、投入成本高、价值转化路径多元的特点,应将研发投入(包括人力、技术、资金成本)、市场份额损失、侵权主体的非法获利、商业秘密的预期收益等纳入价值评估参考因素,避免因价值认定困难导致刑事追责落空[11]。通过上述制度调整,显著提高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违法成本,使侵权主体承担与其行为危害性相匹配的刑事责任,形成“不敢侵权、不能侵权”的刑事规制氛围,从根源上遏制商业秘密传播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应发布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明确秘密性认定、证据采信、损害赔偿计算等关键问题的裁判规则。例如,明确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玩法组合信息的商业秘密属性,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让权利人对维权结果有稳定预期,提升司法公信力。
建立适合游戏行业的证据规则,明确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认可区块链存证、时间戳等新型取证方式的法律效力,简化取证流程;全面推行诉前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制度,对剧透、偷跑、非法披露等即时性侵权行为快速叫停,防止损害扩大。借鉴上海浦东法院48小时作出诉前禁令的实践经验,结合各地司法实践特点,逐步将该高效保全机制推广至全国,针对游戏行业侵权行为的即时性特征优化诉前保全适用条件,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快速遏制。
游戏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研发投入高、价值波动大等特征,仅以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单一标准计算赔偿,易出现赔偿不足或畸高失衡的问题[12]。为实现损害赔偿的科学性与公正性,我国应构建由法院主导、游戏行业协会参与、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支撑的游戏商业秘密价值评估体系,统一评估流程、参考要素与计算方法。结合游戏产业特点,将研发投入成本、市场竞争损失、侵权违法所得、商业秘密预期收益等纳入综合评估维度[13],采用“研发成本+市场损失+侵权获利”的复合计算方法,兼顾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害、现实价值与未来价值。同时,引入经济分析模型量化市场份额减损、价格侵蚀等隐性损失,破解价值认定难题[14]。通过规范化、专业化评估,确保赔偿数额足以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契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戒与补偿功能,真正实现“罚当其责”。
企业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构建覆盖研发、测试、运营、外包全流程的闭环保密管理体系,结合游戏行业信息流转快、协作主体多的特点,对源代码、玩法机制、内测数据、数值体系等核心信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明确涉密范围、岗位权限、操作规范与奖惩措施,形成制度化防控基础[15]。企业须与核心员工、外包服务商、合作方签订专项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清晰界定保密义务、涉密边界、使用限制及违约责任,以完备合同约定作为司法认定保密措施的重要依据[16]。针对游戏行业人员流动性高、泄密风险集中的问题,企业应常态化开展保密培训,强化策划、程序、美术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保密意识与法律风险认知,将保密要求嵌入日常工作流程[17]。通过制度、合同、培训三位一体的内部建设,从源头降低泄密隐患,提升自主保护能力。
推行“技术防护+业务场景”融合模式,针对游戏开发各环节定制防控方案:研发端对源代码实施透明加密,按权限分级管控访问与下载;美术资源端对设计源文件加密,外发素材附加动态溯源水印;测试端严格身份核验,限制录屏、截屏与内容传播;运营端部署AI异常监测系统,防范数据窃取、逆向破解等风险。并在各阶段管控风险:研发阶段,与Unity、Unreal引擎、SVN/Git版本管理工具无缝集成,在不影响开发效率的前提下实现涉密信息加密;外包协作阶段,仅向外包团队提供必要的涉密信息,通过加密插件限制文件导出权限;上线前阶段,实施版本锁机制,冻结核心策划案的修改权限,仅允许高级别审批变更。只有实现全环节管控,才能让侵权者无机可乘。
单一企业的力量有限,为提升保护效能应当构建行业协同机制。由行业协会牵头,搭建游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侵权主体线索、防控技术方案、维权经验等信息。针对跨区域、跨平台的侵权行为,组织企业开展联合维权,降低单个企业的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率,更好地应对侵权挑战。
网络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关键枢纽,应承担事前审核、实时巡查、及时处置的主体监管责任,构建全流程侵权信息阻断体系。涉及游戏分发、社交传播、内容社区等的网络平台应当建立涉密游戏信息专项识别与拦截机制,运用AI智能审核、关键词过滤、特征比对等技术手段,对游戏内测内容、未公开玩法、核心剧情、数据偷跑、恶意剧透等侵权信息进行自动识别、实时下架、快速删除[18]。其次,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民法典》相关要求,明确网络平台的事先审核义务与过错推定责任,平台对明显侵权、违法泄露的游戏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主动巡查与防控义务,不得以“避风港规则”逃避责任[19]。在责任划分上,健全平台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履行内容审核、信息管理义务,导致涉密游戏信息大规模扩散、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乃至行政责任,以刚性约束倒逼平台落实监管职责、净化内容传播生态[20]。
从游戏行业整体发展来看,企业应以司法裁判规则为导向,坚守原创创新理念,自觉抵制恶意攀附、同质化模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靠公平竞争与技术创新驱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据最新司法裁判标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龙头企业可以牵头制定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保护自律公约,明确企业保密义务与侵权惩戒规则。公检法和其他政府机关结合已知司法信息,建立侵权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反复实施商业秘密侵权、恶意窃密的企业予以公示,限制其参与行业合作、项目申报及政策扶持等资格,以行业自律约束倒逼企业强化保密意识。此外,行业层面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通过多方协同治理、共同打击恶性侵权行为,推动游戏产业朝着规模化、创新化、规范化方向健康发展,营造诚信守法、尊重创新的行业生态,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的双重提升。
当前,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法律适用模糊、司法认定复杂、企业防控薄弱、行业协同不足等多重困境,不仅制约了游戏产业的创新活力,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要破解这些困境,并非某一方的单独责任,而需要构建“立法完善、司法优化、企业防控、行业协同”的多元共治体系:立法细化保护标准,为实践提供明确依据;司法统一裁判规则、完善证据制度、健全价值评估机制,提升维权效能;企业建立全链条防控体系,强化内部管理与技术防护;行业构建联合防控平台、强化平台监管、健全自律机制,形成保护合力,以此实现游戏行业商业秘密的全链条保护。
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游戏行业的商业秘密形态将不断创新,保护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我们应当持续关注游戏行业的技术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与实践机制,为游戏产业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推动游戏行业在合规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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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游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DB31104/Z202—2025)[EB/OL].[2026-03-18].https://scjgj.sh.gov.cn/1599/20260106/2c984a729b69e328019b9223dfe73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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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EB/OL].[2026-03-18].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6eEeWjS21VBhTZaXzjZPg8ec7fEn8pHdaSavu+ox8QQ8ua8jeymRPUKq3u+IEo4mRe4K9kXHYuQPtsEZyjINm8YqbTcOKb+0KZd+ozaFiPxu/mb09p9q0bNbuUukE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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