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以于1958年创立的《法律经济学期刊》和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作为该学科创立的起点,法经济学发展至今已逾66年。而以种明钊教授于1983年发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与法经济学的建立》a视为法经济学引入中国的起点,这一学科在中国的发展也有近42年。图1清晰展示了国内法经济学研究的发展趋势:在1983年至2001年缓慢而稳定的发展后,于2003年迎来爆发性增长,并在2010年到达最高值,随后趋于平稳,法经济学在中国的研究发展经历了一个缓慢起步、快速增长和稳定发展的过程。在这期间,中国各地高校的法经济学研究机构也相继成立,其中,以2003年由史晋川、黄少安成立的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组委会为关键节点,并以各个标志性事件为划分节点,我们可以将法经济学的发展及教学体系的确立分为三个时期:1958年至1983年,引入中国前时期;1983年至2003年,初步引入与发展时期;2003年至今,兴盛与教学体系确立时期。在愈发完善的宣传与教育体系下,法经济学在国内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教学体系和研究水平也逐步得到了提升。在未来,随着法经济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不断完善,相信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会迎来更加美好的前景。
图1 法经济学论文发表计量可视化分析(a)
Figure 1 Quantitative visualization analysis of law and economics papers
广义上的法经济学最早可追溯至18世纪的黑格尔与亚当·斯密,但现代意义上的法经济学通常以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为奠基之作。在这篇开创性的论文中,科斯通过“交易费用”另辟蹊径地阐明了外部性这一概念,此后,更多经济学与法学学者以科斯定律为基础进行更深入的研究,逐渐将法经济学应用于各个法学领域。例如,卡拉布雷西将风险分配引入侵权法研究(b),伯格森和阿罗的公共选择理论(c),加里·贝克尔更是将效用最大化理论广泛应用于法学各个领域[1](d)等。这些将经济学原理引入法学的研究为传统法学带来了革命性的创新,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质疑与批评,主要针对“效率”这一议题[2](e),其内部也发展出许多反思与批判(f)。后来通过数理模型和经济学定量方法的深入应用,以及效率议题的转变突破了效率议题的困境。随着越来越多学者的加入,法经济学领域迎来了更为蓬勃的发展,理论研究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为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这一时期以种明钊教授于1983年发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与法经济学的建立》为关键节点,我国正式引入了法经济学。随后,1988年第一次法经济学研讨会的召开以及波斯纳相关著作的翻译,使法经济学逐渐在国内引起重视,这一期间,国内法经济学的发展被进一步推进,逐渐受到国内学者的重视。这一时期的成果主要集中于对国外已有法经济学著作的翻译与传播,少部分学者开始初步使用法经济学原理对中国国情作针对性的分析[3](g)。但在整个研究领域中,正规严谨的法经济学研究队伍与氛围尚未形成。到2003年为止,国内设置法经济学课程的高校不超过20所,且主要面向研究生,尚未形成完善的教学体系和研究氛围。尽管如此,这一时期为中国法学教育和研究引入了新的理论和方法,为法学界探索和发展与经济学相关的学科交叉研究提供了契机,为法经济学在国内的深入探讨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以2003年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组委会的正式成立为关键节点,以“法经济学”为关键词的论文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标志着国内法经济学研究进入了规范化研究阶段。在这之后,为了进一步增强全国法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以及促进学者之间的交流,各地高校先后成立法经济学研究所与专业[4](h)。此后,法经济学的传播更为广泛与深入,其理论与中国国情的结合也更为紧密。至今,法经济学教学体系的建设也变得更为完善,不仅将目标学生层次扩展至本科生,同时也在课程设置上进行了拓展与完善,增设了更多涉及法律与经济结合及高等数学的课程,使得学生在学习法经济学理论的同时,也能够获得相关的数理知识支持。未来,法经济学在中国也将继续蓬勃发展,为中国法学、经济学与法经济学塑造全新的面貌。
截至2024年4月,我国开设了硕士法经济学专业的高校有144所,同时对本科生开放法与经济学课程学习。本文以上海政法学院为例,探讨其法经济学教学体系。该校采用课前通过线上作业或学生自学进行自我评价,课中教师根据学生不同的反馈进行针对性的教学,课后通过学术讲座等方式为学生再次巩固知识并聚焦专业热点,最终考核通过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由导师一对一指导、安排预答辩、从不同角度打磨论文的四位一体系统化教学体系,本文将从课前与课中、课后、最终论文四个方面分析其法经济学教学课程建设的基本情况(i)。
法经济学本土化发展至今,取得的成果斐然,许多论文与专业书籍层出不穷,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教学课程体系都在逐渐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经济学与其教学课程体系。然而,由于本土化发展时间尚短,仍存在以下问题:
(1)课前与课中阶段基础必选核心课设置更侧重于法学理论,忽视了经济学理论,学科选修课设置中与经济学相关的课程则不够全面(j)。
在核心课程中,理论课程包括四门法学原理和一门法经济学课程,其中并没有涉及经济学相关理论。而法经济学这一科目主要是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法律问题,法律原理需要学习,经济学原理同样需要研究,但核心课程的设置却忽略了这一点,并没有设置经济学原理相关的课程,或只能选择旁听本科开设的相关课程。这种偏向会限制学生对经济学理论的全面了解与掌握,从而影响他们在法律实践中综合运用经济学原理的能力。此外,非经济学本科背景的学生需额外投入时间和精力自学,而研究生阶段的原理教学需求与本科不同,可能导致教学效率降低。在学科选修课中,虽有两门与法律相关的实践课程,但只有一门与经济学相关的课程,且局限于金融合规方向,学生通过课堂了解当前经济学前沿方向与热点的路径受到限制。
(2)课后阶段缺少交流平台与竞赛。
由于法经济学教学体系的建立至今不过二十余载,相关交流平台并未建设完全,且缺少全国性的学科基础竞赛体系。这将限制学生之间的学术讨论机会,削弱他们对课堂知识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能力,同时也会阻碍研究性教学的进展。学生们将失去与同龄人进行学术交流的机会,缺乏相互启发和共同探讨的环境,这将对他们的学习动力和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缺乏竞赛机会也会限制学生在实践中锻炼自己的机会,无法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项目中去。竞赛可以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潜力,促使他们将课堂所学知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并深化理解,从而提升他们的综合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如果缺少这样的机会,学生将难以在实践中获得进一步的成长和提高,影响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的提升,无法通过交流平台与竞赛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缺少了通过横向对比发现自己知识体系中薄弱部分,以及确认自己在全国法经济学人才中具体排名的途径。同时,也不利于对法经济学人才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对问题的发现与解决能力、科学态度等素质的培养[6],会对教学体系建设造成阻碍。
(3)最终考核环节的开题报告环节缺少相关专业社会实践任务。
社会实践在关注行业与论文方向动态,法经济学论文的撰写无论是偏向法学还是经济学,都离不开社会实际。缺少相关专业社会实践任务将导致学生在完成开题报告时缺乏实际案例和实地调研的支撑。开题报告是学生毕业设计或论文的前期准备工作,缺乏专业社会实践任务的支持将使学生在选题和课题深度上存在理论脱离实际情况的风险,无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相关专业领域的最新情况和趋势。这将导致学生论文的实际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影响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深刻理解和运用能力,使得内容与实际市场需求和专业发展不匹配,学生的论文研究缺乏前瞻性和创新性,错失了深入理解和把握专业发展动态的机会。同时,也将影响学生在论文撰写过程中的实际调研和数据收集能力,缺乏实际案例的支持和背书,学生无法通过实地实践任务收集大量的实际数据和案例,将导致学生在开题报告中描述和论证的实际依据不足,无法打破书面知识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壁垒[7],从而影响论文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导致论文失去学术价值和实用性。
法经济学教学课程建设的本土化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然而,课程设置忽视经济学理论,经济学实践课程不够全面、课后阶段缺少法经济学相关竞赛,以及最终考核环节的开题报告环节缺少相关专业见习任务这三个问题对本土化造成了阻碍。针对这些问题,对法经济学教学课程建设本土化发展路径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1)课前与课时阶段补充经济学理论与案例课程,增强教学体系全面性,进一步促进外来资源本土化。
在法经济学核心课程的设置中,往往侧重于法学原理的学习,而忽视了经济学原理的重要性。法经济学的研究不仅需要法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同样重要,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经济学在法经济学中的核心作用与地位。在课前阶段,可以通过引入相关的经济学理论知识,帮助学生建立起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认识(k),使学生在课堂上更容易理解相关的案例分析。在课时阶段,可以通过分析真实案例(l),让学生了解理论知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应用,从而提高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分析能力。此外,要熟练掌握各个经济学原理并将其运用于法学研究中必然需要具备经济学的敏感嗅觉,而这其中最简便的方法就是通过在案例运用中掌握原理。因此经济学的实践课程需要更全面的覆盖,通过补充经济学理论与案例课程,可以增强教学体系的全面性,帮助学生建立更加完整的经济学知识体系,增强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了解国际视野下的经济发展趋势和模式,促进外来资源与本土资源的融合,提升学生的国际竞争力。这一设置同样也是对教情、学情多元化的补充,有利于为学生打开思路,扩充学识。
(2)建议在课后阶段建立基础竞赛体系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建立健全的交流支持平台,以促进机构与人才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通过建立基础竞赛体系和健全的交流支持平台,可以帮助机构与人才逐步形成稳定的学术共同体,从而提高整个学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在健全的交流支持平台方面,可以建立学术交流平台,例如学术论坛、学术交流会议,以及学术资源共享平台等。这些平台可以为学术机构和人才提供交流和合作的机会,促进学术资源的共享和学术成果的交流。交流平台与竞赛体系的健全都有利于通过“教赛结合”的方式更好地完成研究性教学目标[8]。由于参与专业竞赛的过程中,学生需要进行大量的文献阅读和资料整理,这有助于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大大激发了其创新探究的精神,对未来最终论文的撰写打下良好基础。学校也可以设立学术研究基金,支持学生和老师们开展相关学术研究活动,鼓励学术创新和学术成果的产出。
(3)最终考核阶段添加按需集成的专业社会实践任务,初步建立个性化社会实践体系。
专业社会实践不仅仅是学生利用假期时间自行展开的实践活动,更需要学校设置专门课程或实践周,针对每一个学生,组织开展专业调研。通过这一举措,我们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加个性化和针对性的见习体验,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这些专业社会实践任务可以包括特定项目或任务的社会实践、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或工作坊等形式,确保学生在最终阶段获得全面的社会实践经验和技能提升。通过个性化社会实践体系,我们可以更准确地了解每个学生的特长和不足,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同时,这也可以在最终考核阶段提供更准确的数据和表现来评估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成长情况,从而更好地为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和支持。唯有实地走访调查、收集资料数据,才能让学生深入了解行业发展态势,使论文真正脚踏实地、真实地反映并解决问题,确保论文紧密贴合社会实际发展情况。
(4)法经济学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在培养学生综合素养和跨学科思维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9](m)。
传统法学课程主要侧重于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和法律体系,而法经济学课程则更注重法律与经济的交叉领域,运用经济学原理和分析方法来解释和预测法律现象。将这两者相对接,有助于拓展学生的学科视野,促进知识的融会贯通,培养出具有跨学科背景的法律人才。这一对接有利于促进学生跨学科思维能力的培养。传统法学课程注重法律思维和逻辑,而法经济学课程则引入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帮助学生了解法律背后的经济原理和影响。通过学习这两者,学生能够在法律问题中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更好地理解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培养出具有跨学科视野的综合素养。其次,与传统法学课程结合有助于理论的对比,帮助学生更全面的理解法学。传统法学课程侧重于法律文本和制度的学习,而法经济学课程注重探讨法律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和经济学原理在法律中的应用。将两者联系起来,有助于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法律问题,形成批判性思维,并培养理论思考的能力,从而更全面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一方面,可以在课程设置上进行整合,将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案例融入到传统法学课程中,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的同时也接触到经济学相关的知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案例分析、跨学科研讨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法律问题,帮助他们将两方学科知识融会贯通。
经过对法经济学教学研究体系的建构,我们可以看到,法经济学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和优势,但在教学体系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我们不仅需要兼顾法学理论与经济学理论,也需要将法经济学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敢于探索求实的科研精神。此外,我们还需要注重课程体系、竞赛体系与社会实践体系的建设,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和多样化的课程选择。通过建设完善的法经济学教学体系,更好地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我国法经济学、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事业培养更多人才。
展望未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推动法经济学教学的本土化发展。这包括整合国内外优质教学资源,结合本土法经济学学科的发展实践,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法经济学教学体系,推动法经济学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精神。通过不断完善法经济学教学体系,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 史晋川,吴晓露.法经济学:法学和经济学半个世纪的学科交叉和融合发展[J].财经研究,2016,42(10):50-79.
[2] 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3] 黄立君.近十年来国内法经济学研究述评[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5):17-18,40.
[4] 黄立君.中国法经济学发展概览[J].山东社会科学,2018(10):151-156.
[5] 孙健伟.学科竞赛对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影响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3.
[6] 王琦.研究性教学视角下的大学生学科竞赛问题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5.
[7] 张琼.以实践能力培养为取向的知识教学变革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1.
[8] 蔡勤生.“赛教结合,寓学于赛,以赛促改”教学模式实践探索[J].职业技术教育,2010,31(26):40-43.
[9] 史晋川.法经济学(第二版):21世纪经济与管理规划教材·经济学系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a) 该图数据来源于知网,以“法经济学”为检索词,在总库中检索论文关键词,1983年至2022年为时间限定,共检索出已发表文献2167篇,基本上可以反映出法经济学学界研究热度发展变化。
(b) 卡拉布雷西于1961年在《耶鲁法律学刊》上发表的《对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指出:“在侵权法中核心的政策问题是法律责任的主要标准是基于个人过错还是基于广泛的风险和损失分配。”“财产被侵权受到损害的成本应当与执行侵权法这一体系的成本相等,损害成本理应分摊给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当事人。”
(c) 该理论以1938年柏格森的《福利经济学可能前景的重述》为起点,阿罗于1951年写就的《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为推动下发展起来,以理性人假设为主的微观经济学理论与方法,来分析研究政府的行为与运行,以期达成社会效用最大化。
(d) 学者总结加里·贝克尔“进一步拓展了非市场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将效用最大化假设广泛运用于包括婚姻、家庭、家务、歧视、犯罪等所有个人选择领域。他们的主要贡献在于:不仅为法经济学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也为财产、合同、侵权、犯罪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经济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分析工具。”
(e) 林立于《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一书中提到多位法哲学家和批判法思想家认为效率这个概念与财产权配置本质相同,若成为财产权配置的基础则只是同义反复,无法证伪。
(f) 例如加里·贝克尔(1997)认为目前的法经济学研究有部分过于理论化致使难以指导实践立法,“法经济学将陷入一个相对停滞与贫瘠的阶段”。
(g) 学者对法经济学理论引入中国初期的学术成果与现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总结。
(h) 学者梳理了国内可以确认时间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心成立,2001年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成立;2002年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成立;2003年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法经济学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院法经济学研究中心成立;2004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法经济学研究中心成立;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湖北省法学会的法经济学研究会成立;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经济分析中心成立;2015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科斯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成立。
(i) 资料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官网https://www.shupl.edu.cn/yjsc/法经济学培养方案。
(j) 根据波斯纳的定义:“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以及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因此对于法经济学来说,法学与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缺一不可。
(k) 例如市场供求关系、价格形成机制、企业和消费者行为等。
(l) 例如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战略决策、市场竞争情况、政府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
(m) 第21页,法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已在“经济哲学”的拓展下来到了更具根本意义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从而推进了法经济学研究中的“经济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