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桂林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随着我国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阶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治理体系,构建并优化高质量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是我国现阶段基础教育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教育治理是国家治理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教育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教育领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和挑战。基础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基石,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直接关系到整个教育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教育质量。传统的教育治理体系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的需求,因此,构建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构建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有助于实现教育公平与提高教育质量。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从而促进教育公平。同时,现代化治理体系强调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和评价体系,有助于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推动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其次,推动教育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教育创新是推动教育发展的不竭动力。构建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鼓励教育创新,支持学校和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适应时代需求的新型教育模式。最后,构建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有助于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需求。通过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有助于提升我国基础教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增强我国在国际教育舞台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教育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基础教育治理体系则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为核心要义,旨在形成教育宏观管理、制度安排、学校办学、社会参与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需要指出的是,高质量基础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规引导,需要学校提升治理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从而逐步实现高质量基础教育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是教育管理方式合作化。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强调高效决策和管理,倡导科学决策、透明管理,并应用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工具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二是教育管理模式互动性。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强调建立科学的监督和评估体系,包括教育质量评估、师资评估、学生综合发展评估等,以确保教育质量和学校管理的有效性。三是教育管理主体多元化。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提倡广泛参与和合作,吸引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社区等多元利益主体参与决策和管理,形成共治格局。四是教育管理过程民主性。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鼓励教育理念、管理方法、技术手段的创新,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
我国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渐进且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审视有助于我国基础教育治理现代化迈入一个更为科学正确的轨道。
中国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建构,其核心在于理论指导的完善与实践路径的探索。当前,尽管我国基础教育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中,仍面临理论指导缺失的核心问题。[1]第一,理论创新不足。中国基础教育治理体系在理论层面尚显薄弱,过度依赖传统教育理论和模式,缺乏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理论创新。这导致治理实践难以突破固有框架,难以有效应对新时代的教育挑战。第二,本土化理论缺失。在引进和借鉴国外先进教育理论的过程中,存在盲目模仿而忽视本土实际需求和特点的问题。这种过度“拿来主义”的做法,没有适应我国国情与教育实际,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还可能加剧教育治理中的不适应性和矛盾。第三,理论与实践脱节。教育理论与实践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融合,理论工作者缺乏实践经验,一线教师则缺乏理论素养,我国教育治理理论研究多基于直观感受或简单归纳,而未能深入剖析各治理主体的特性,缺乏系统化的理论框架来精准指导实践。因此,现有的治理经验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尚需进一步提炼升华,形成更具普适性和前瞻性的理论指导。
纵观我国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历程,标准指标体系建设的迟滞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这一迟滞现象不仅影响了教育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也制约了基础教育的高质量发展。第一,缺乏统一性与系统性。目前,我国基础教育领域在标准指标体系建设上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往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自的评估指标,导致教育治理过程中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第二,指标设计不科学。部分已存在的教育指标在设计上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一些指标过于注重量化评价,忽视了教育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全面反映教育的真实情况。第三,更新滞后与适应性差。随着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教育环境、教育方式和教育需求都在不断发生变化。然而,现有的标准指标体系往往更新滞后,无法及时反映这些变化。第四,缺乏有效监督与评估机制。目前我国在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中尚未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导致一些地区和学校在执行标准指标体系时存在敷衍了事、走过场的现象。
中国特色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意蕴深远且复杂,它不仅是教育领域内的一次深刻变革,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体系中,数字应用服务能力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当前在数字应用服务能力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加强和完善。第一,数据壁垒未打通。当前,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完善,导致信息孤岛现象严重。这种数据壁垒不仅影响了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也阻碍了教育治理的科学决策和精准施策。第二,信息无障碍建设滞后。在数字化服务推广过程中,对高龄人群、偏远地区人群、身体残障人群等弱势群体的关注不足,导致他们在获取和利用教育服务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形成了“数字鸿沟”。第三,数据安全隐患突出。随着教育数据的不断累积,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地方政府和教育机构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容易遭受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等风险。第四,数字化人才短缺。当前,教育领域缺乏既懂教育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这直接影响了教育治理中数字应用服务能力的提升。同时,教育治理领域现有工作人员的数字化素养和技能水平也有待提高。
在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组织的积极介入与贡献则直接体现了教育治理主体现代化的趋势。作为教育治理体系中的独立第三方,社会组织在监督教育公共事务、进行评估及提供援助方面展现出了高度的客观性和专业性,成为支撑教育治理体系稳健发展的关键力量,也是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教育领域内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构建尚不充分,其全面参与和作用的发挥仍需进一步促进和保障[2],各个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能力不足,导致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难以系统推进。一方面,教育领域中的社会组织在公共治理中的专业贡献尚显不足。它们的贡献多聚焦于教育扶贫和资助等援助性活动,而在提供教育咨询、展现专业技能等核心领域的作用相对薄弱。另一方面,教育领域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模糊,当前不少社会组织带有浓厚的官方或半官方色彩,部分甚至直接受政府管理,这极大地削弱了其独立性,使得它们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避免政府干预的影响。我国教育领域内的社会组织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其治理能力未能充分展现,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教育治理体系向现代化迈进的步伐。[3]
在教育领域,我国已构建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制度框架,但在教育治理层面,顶层设计尚显单一,缺乏多元化参与机制,这为实践中的教育治理埋下了隐患。教育治理的本质在于多元主体间的合作、平等与协同,这要求治理权力在不同主体间合理分配,并确保各主体能够免受不必要的政府干预。然而,当前的教育法律体系在这一方面尚显不足,未能充分保障其他治理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教育治理顶层设计的不足与现有制度的缺陷,限制了非政府教育治理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一方面,尽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教育督导条例》等法规倡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和教育监督,并鼓励听取多方意见,但在法律层面,对于非政府教育治理主体的具体地位和角色界定不够清晰,政府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这导致社会力量在教育治理中的参与缺乏坚实的法律支撑,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受限,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基础教育领域,对于公共事务和问题的治理,尽管政府积极倡导社会力量的加入,但相关法律法规在如何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参与路径、程度、相互关系及合作模式等方面存在空白。这使得非政府主体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不确定性,难以有效融入治理体系。
中国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仍然处于建设进程中,且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境。通过对诸制约因素的剖析和理解,从价值引领、标准建构、数字赋能、多元治理、体系奠基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从而为构建中国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提供思路。
教育现代化首先是教育理念的现代化,教育理念或观念的现代化是教育现代化的灵魂,教育治理理念对于基础教育治理体系中的制度、内容、方法和治理发挥引领和导向的作用。[4]重塑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其核心在于革新教育治理理念,以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的需求与挑战。
第一,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塑,首要的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这意味着教育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聚焦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关注其身心健康、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多方面的成长。第二,创新驱动,质量为先。面对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和技术革新,基础教育必须强化创新意识,鼓励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内容与方式的现代化。第三,开放合作,资源共享。在全球化背景下,基础教育治理应秉持开放合作的态度,加强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教育治理理念和资源,同时分享我国教育治理的成功经验。重塑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教育治理理念,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多个维度出发,不断探索与实践。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在“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管机制”,明确多主体治理的评估与监管标准,是提升中国基础教育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机制。
推动教育现代化需要优化和完善教育治理现代化,构建教育现代化治理的基本指标体系。首先,教育现代化治理的指标评价主要包括制度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建设两个方面。前者侧重从制度、法律法规等规则层面考查教育治理体系是否具备相应的制度安排;后者着重从互动层面考查,包括政府、公民、学校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人在内的参与协商过程,也即“教育管办评分离”的公共治理结构体系。其次,教育治理能力的评价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执行能力;二是全社会对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的监督效力;三是教育治理能力提升所产生的效能;四是教育治理的透明程度和清廉程度。[5]最后,构建指标评价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随着教育发展的变化而不断优化和完善。这包括根据评价结果调整指标权重、更新评价方法、拓展数据来源等。同时,还应加强与国际先进教育评价体系的交流和学习,不断提升我国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国际竞争力,构建出一套科学、全面、可操作的指标评价体系,为推动我国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6]
随着数字化教育治理的持续深化,教育领域正经历一场全面而深刻的转型。将数字技术深度融合于教育治理体系,是对时代变迁、社会进步及教育创新挑战的积极响应与战略部署。这一过程涵盖了以数字化手段优化治理流程以及推动教育内容、方式的数字化转型两大维度,旨在明确数字技术如何为教育治理体系赋能,进而加速教育服务能力的数字化升级,助力我国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实现。[7]
在“教育现代化2035”蓝图中,教育信息化被赋予了核心使命,旨在实现教学、学习及校园环境的全面数字化覆盖,以提升数字教育治理的效能与服务质量。[3]针对中国基础教育治理的现状,依据《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聚焦于三大关键领域:首先,强化基础教育治理信息的数据化整合能力,通过深入分析治理内容、方式与主体参与模式,构建基础教育治理数据库,为新时代高质量教育发展提供数据支撑,促进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并搭建在线教育治理框架,以数据驱动治理效能的全面提升。其次,推动基础教育治理数据在教育决策中的深度应用,汇聚各方资源,整合教育应用服务,确保教育决策能够精准把握治理趋势,更新治理理念,实现教育治理决策的科学化、智能化。[5]最后,促进基础教育治理智能应用的常态化,将数字化、智能化思维贯穿于治理实践的各个环节,使智能应用成为治理主体分析、对比、评估治理内容的标准工具,从而推动中国基础教育治理向更加智能、高效、常态化的方向迈进。
建设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而实现多方共治参与则是其核心要义之一。在这一进程中,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以及学生自身等多方力量的紧密合作与协同努力,共同构建一个开放、包容、高效的教育治理新格局。[6]
第一,政府举旗定向,发挥引领作用。政府在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中发挥着引领作用,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明确教育发展目标、任务和路径,为各方参与提供明确的方向和指引。第二,学校主体参与,激发内部活力。学校是基础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也是多方共治的重要平台。学校应树立现代教育理念,坚持以学生为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和治理结构。第三,鼓励家庭积极参与,形成教育合力。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在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中,应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关注孩子的全面发展,共同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学习氛围。第四,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汇聚教育资源。社会是基础教育的重要支持力量,可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基础教育发展,还可以依托社区、文化场馆等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教育活动。
构建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首要任务是构建并强化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以提升教育领域的法治化水平。这需要遵循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方针,加速构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教育法律框架。
首先,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教育改革的实际需求,应持续优化《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基础性法律,并加快《学校法》《家庭教育法》等关键法规的立法进程,同时视紧迫性逐步出台《教育经费法》《教育督导评估法》及《教育行政组织法》等专项法律。其次,教育法律应清晰界定并提升政府与社会各界作为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以保障其在教育公共事务中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这不仅为学校、社会组织等获取正当治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促进了教育治理体系的多元化与协同性。再者,法律应具体规定各治理主体的参与机制、路径与方法,确保教育治理活动的有序进行,同时为各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最后,还应完善教育治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界定其职责范围、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此推动教育治理责任的法治化进程。[2]制度建设作为国家治理顶层设计的关键一环,通过不断优化完善我国的教育治理制度,能够有力支撑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构建,进而推动我国基础教育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最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中国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意蕴深远,它不仅是对传统教育治理模式的革新,更是对新时代教育发展需求的积极响应。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意蕴体现在多个层面,它强调教育公平与质量并重,致力于打破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时,该体系注重教育创新与可持续发展,鼓励学校和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适应时代需求的新型教育模式。此外,它还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展开,旨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展望未来,中国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建设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只要坚持正确的方向,秉持科学的精神,不断创新和实践,就一定能够逐步建立起一个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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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亚平,陈良雨.现代化视域下中国教育治理体系的重构[J].湖北社会科学,2015(8):15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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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汤林春.2035教育现代化义务教育的使命与担当[J].中国教育学刊,2018(9):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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