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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ucation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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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我国教师教育惩戒发展之审思

A Probe on the Development of Teacher Education Punishment in China in the Information Age

Education Study / 2025,7(2): 226-231 / 2025-03-04 look229 look101
  • Authors: 常芬
  • Information:
    江苏师范大学,徐州
  • Keywords:
    Teacher education punishment; Times change; Changes in teacher punishment
    教师教育惩戒; 时代变迁; 惩戒转变
  • Abstract: Since ancient times, China’s teacher education punishment has gone through the stage from corporal punishment to normative punishment and then to the present stage of not daring to punish. The changes of times have led to the essential changes in teacher punishment, including the diversification of punishment relations, the complexity of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nature of punishment, the two-way interaction of communication methods and the humanization of punishment models. In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teacher punishment management system urgently needs to be updated. Sorting out and analyzing the evolution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is an effective way to update and improve the teacher punishment management system, ensuring that teacher education punishment in the information age becomes more standardized and orderly. 从古至今,我国教师教育惩戒经历了从体罚到规范罚,再到如今的不敢罚阶段。时代变迁促使教师惩戒发生了本质性转变,包括惩戒关系的多元化、惩戒主客体心性的复杂化、交流方式的双向互动化以及惩戒模式的人性化。进入信息化时代,教师惩戒管理体系亟待更新。梳理与分析教育惩戒的嬗变,进而更新和完善教师惩戒管理体系,是保障信息化时代教师教育惩戒走向规范化与秩序化的有效途径。
  • DOI: https://doi.org/10.35534/es.0702045
  • Cite: 常芬.信息化时代我国教师教育惩戒发展之审思[J].教育研讨,2025,7(2):226-231.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或教师为了达到教育目的、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依法对学生违法违规的失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一种辅助教育手段,既包括纪律性处罚,也包括学业性处罚[1]。根据实施惩戒的主体不同,教育惩戒可分为学校教育惩戒和教师教育惩戒。其中,教师教育惩戒是指教师个体对有越轨行为的学生进行的强制性教育管理[2]。在学校生活中,教师是学生的直接管理者。进入信息化时代,由教师惩戒引发的家校矛盾常常占据各大新闻头条,教师的教育惩戒问题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可以说,教师和家长对教师惩戒的态度始终存在分歧和争论。教师和家长态度的不统一,导致教师教育惩戒始终处于困境之中。要走出教师教育惩戒的困境,需要梳理其历史脉络、分析教师教育惩戒的时代性转变,摒弃传统的教师惩戒方式,最终找到与时代相适应的教师教育惩戒管理体系。

1 历史印迹:教师教育惩戒的发展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伴随着教育活动的出现而产生。“我国最早的专门性教育活动出现自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的军事教育”[3]。从各种历史资料中可知甲骨文中的“教”字形象地展现出大人举起棍棒在教下一代尽“孝”,而儿童正站在棍棒下接受教育。伴随着甲骨文的漫长演变,“教师教育惩戒”亦经历了十分悠久的历史。

1.1 古代教师教育惩戒

在我国,官僚制度、儒家文化、家庭文化是古代文化现象的三大支柱,对我国各个领域的发展都有深远影响,对教师惩戒权的影响尤其显著。

首先,从官僚制度看教师惩戒权。春秋战国时期,官僚制度伴随着大一统的科层化制度悄然兴起,并随着历代王朝的兴衰延续至今。官僚制度催生了官本位思想的出现,由此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模式和压力型体制,而对于学生的教育活动也在这种体制下运行。回溯历史,秦汉时期,教育逐渐形成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厉师制度,教师职务由官吏担任。这个时期,为国家培养知法守法、服从统治的顺民是教育的主要目的[4]。在教育惩戒方面,相关律法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教师对于不合规范的学生有除名权[5]。隋唐到明清时期,学生不能忤逆教师,不能与同学打架斗殴,如出现此种情况,将被处以解回原籍等惩罚。宋代的《京兆府小学规》、太学的“五等罚”中有教师对犯错学生鞭挞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6]。到了清朝,教师惩戒行为开始注重对学生内心的教化,身体罚有所消退,但依然存在[7]。在“君权神授、官权上予”的官僚特权观念下,古代的教师即为官员的代表,教育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教师对学生是自上而下的权力关系,对学生实施体罚教育是官僚制度笼罩下的特权行为。

其次,从儒家伦理看教师惩戒权。自汉代以来,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王朝统治的正统意识形态,其儒家学说也成为教育的主要内容。儒家伦理强调对个体道德成就的推崇,但极力压制个性,自然也不存在民主。因此,在中国古代传统的文化观念中,一方面固执地维护宗族礼法秩序,钳制人的个性与自由;另一方面却又渴望挣脱礼法的禁锢、拥有自由。那么,如何维护所谓的“宗族礼法”呢?惩罚就是最直接的办法[8]。教师对于不守礼仪规范者,甚至可以施以刑罚,如《周礼·小胥》曰:“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尚书·舜典》有“朴作教刑”的记载;《论语·子路》中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以上记载均表明,教师可以利用刑具任意惩罚学生,但这种惩罚有时也与教师自身的修养有关。由此可见,在传统的儒家教育中,教师惩戒以肉体罚为主要的惩戒方式。

最后,从家庭教育看教师惩戒权。封建时期,要使学生磨砺心性、懂礼仪、知廉耻,单靠教师的教导还远远不够。家庭是一个人生活最久的场所,也是个体践行伦理纲常最重要的地方,因此,家庭教育自古便备受重视。古代讲究“棍棒教育”,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父母对犯有过错的孩子一般都会予以严厉的惩罚,以责打为主[9]。在“父为子纲”“不打不成器”的封建社会,子女和父母在人格上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父母所言,子女无不听从。父母不但对子女持有生杀权,教育惩罚更是可以滥用,父母不仅对教师的肉体惩罚表示许可,还有可能再对子女进行殴打、监禁等惩罚[10]。这在《礼记·玉藻》《礼记·内则》《颜氏家训》中都有详细的记载。由此可见,在古代家庭教育中,不论是怒责还是鞭笞,只要能达到教育目的,体罚是可以任意使用的。

1.2 近代教师教育惩戒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中国的教育事业进入近代教育阶段。这个时期,社会急剧变革,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剧烈冲突与融合。在这样的大时代背景下,一部分教师挣脱了封建教育制度的禁锢,不再以“学而优则仕”为教学目的。时代赋予他们精神导师、教育改革家的称号,学习西方的教育思想,成为引领人们挣脱固化的思维模式,走向自由、民主、人性解放的科学思维的必然需求。在教育管理中,教师对学生的惩罚教育也在发生变化,封建社会中那种野蛮放任的体罚行为逐渐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体罚禁令开始颁布。

洋务教育活动期间建立的新式学堂,如京师同文馆,对学生纪律的管理比传统学堂更为规范,并有一定的惩罚措施。维新运动中,主张教育要废除体罚,实行男女平等。清朝末期施行新政,其中癸丑学制就十分强调学堂对学生的管理,编制的《各学堂管理通则》《学堂禁令》中明确规定了对学生的严格管理,但体罚被明文禁止。1907年在《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中明确规定,体罚只可示威,不可轻易施行,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教育法令的形式对体罚做出明确规定。中华民国成立后,教育部颁布了《学生管理规程》,要求校长制定管理细则,规范学生管理,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相应的惩罚[11],体罚被明文禁止。

1.3 现代与当代教师教育惩戒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随之变革与更替。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施行独生子女政策,20世纪80年代,独生子女成为一个时代的象征。家长对子女未来成就的期望值增高,开始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教师的体罚行为遭到越来越多家长的质疑。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1991年和1992年相继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都对体罚做出了相关规定,体罚开始受到法律禁止。法律的介入,使体罚现象得到有效限制。21世纪初,教育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紧接着2008年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些文件再一次强调“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12]。至此,教师惩戒终于有了法律规范。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学校师德建设不足、教师的权威意识高涨等原因,体罚再次盛行[13]。历史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体罚未能从根本上消失,反而在法令的掩盖下以其他形式继续存在。

进入信息化时代,存在一个不争的事实: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不再害怕教师;家长针对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指手画脚。再者,自媒体兴起,信息传播的广度与速度呈指数级增加,这些媒体对学校及教师的学生管理工作或教师惩戒个案等缺乏理性的报道在网络上蔓延,引发社会公众的非议和愤慨,导致教师与家长之间出现信任危机,家校矛盾愈发突出。所有这些状况导致绝大多数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愿管学生,这种情况已成为当下我国教育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2 时代性转变:教师教育惩戒的嬗变分析

2.1 惩戒关系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

惩戒关系是指教育惩戒相关各方在实施惩戒过程中的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构成惩戒关系的因素与其时代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且这些因素随时代的变迁而变化。

在我国西周时期,教育是统治阶级为了加强军队的统治力量、培养贵族子弟学习射御、驾驭战车等军事技能而兴办的。因此,西周时期的教师由高级军官担任,官府授予军官惩戒学生的权力,这便是所谓的“官教合一”“学在官府”。对于不合规范的学生,不仅可以施行体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施行流放。这个时期,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方式包括肉体惩罚、精神折磨,师生关系是不平等的上下级关系。教师即官员,国家赋予官员绝对的权威;学生即军人,服从命令是天职,学生(军人)违纪,教师(官员)实施惩戒天经地义。这个时期的惩戒关系是教师对学生的一元化、单向的惩戒关系。

图 1 奴隶制时期一元化惩戒关系

Figure 1 The unitary punishment relationship during the slavery period

从春秋战国至整个封建王朝,教育始终遵循孔子的儒家教育思想。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教师群体所秉持的儒家核心教育价值观,贯穿我国古代两千余年的历史发展[14]。在儒家教育思想中,学生渴望自由,但又极其强调秩序;教师虽开始关注学生的内心、主张平等,但体罚教育并未消除。表面上提倡平等与民主,实则外儒内法、外柔内刚。“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父为子纲”,是这个时期社会民众的普遍意识形态。毫无疑问,教育惩戒仍然是教师对学生的一元化单向惩戒关系。

图 2 封建时期一元化惩戒关系

Figure 2 The unitary punishment relationship during the feudal period

随着时代的发展,固化、落后的教育制度逐步瓦解,自由、民主、平等、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盛行。法律法规是改革取得成效的最强有力保障。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15]。这是我国第一部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进行法律约束的法规,赋予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惩罚教师的权力。进入21世纪,家长对子女成长的关注,促使家长承担起一部分教师教育的职责,家庭教育惩戒在“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思想下盛行。教育主管部门的介入、家庭教育惩戒的盛行,使教师惩戒由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一元化惩戒关系,逐渐演变成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惩戒关系。

图 3 现代多元化惩戒关系

Figure 3 The modern diversified punishment relationship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渗透,人与人之间传统的单向度关系逐步消解,取而代之的是交织复杂的网状关系。教育惩戒关系同样呈现出空间交互式的复杂模式。在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参与下,原本由政府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惩戒关系,逐步演变成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一同加入、以网络为媒介的多方参与的多元化交织复杂关系,单向惩戒演变成了互为惩戒主体的双向惩戒。在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教师惩戒学生,学生或者家长反过来辱骂、殴打教师;家长惩戒子女,子女以自杀、自残等方式“惩戒”父母;同时,新闻媒体、社会大众通过网络对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负面或正面的评论等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强化了教师惩戒的复杂化与多元化。

图 4 信息化时代复杂多元化的惩戒关系

Figure 4 The complex and diversified punishment relationship in the information age

2.2 惩戒主客体的心性由简单化向复杂化转变

教师、家长和学生作为教育惩戒的主要承载者,在信息化时代,他们所承载的教师惩戒质量不仅受制于整个社会的教育文化,也与教师、家长、学生自身某些方面的变化密切相关。教师和家长是信息化时代教育惩戒的直接主体,学生是教育惩戒的直接客体。教育文化的形成离不开教育主客体的作用,教育惩戒作为教育文化场域中的教育手段,自然也受教育主客体各方面变化的影响。教师的职业信仰、家长的管教权、学生的行为模式是影响教师惩戒实施的几个重要因素。

第一,教师的职业信仰由“责任”向“契约”转变。古往今来,教师在人们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古代,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道德修养的培育者,他们将教师职业看作是以道德责任为基础的一种信仰。近代以来,教师秉承着救国存亡的责任意识和爱国情怀,充当了先进教育思想的导引者和领路人。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对于绝大多数教师而言,传统的职业信仰逐渐消失,责任意识逐渐淡薄,教书育人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16]。现代教师因与社会签订了“契约”,而向学生施加符合社会要求的影响。教师必须完成社会所赋予的这一任务,否则自身便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无法成为合格的教师[17]。在信息化时代,教师如同“透明人”置身于网络世界中。首先,其言行举止受到外界高度关注,稍有过错,便会受到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负面抨击。其次,教师和学生获取信息的能力差异缩小,所掌握的信息由不对称变得对称,教师的教育教学内容、教学行为,往往容易受到学生的质疑,专业权威受到挑战。再者,在强调人权的时代,教师对学生管教松弛,从而给学生留下温文尔雅、和蔼可亲的正面形象,致使教师的不管教行为得到强化。因此,现代教师希望给学生留下好印象,他们既想维护自己的权威,又怕受到学生和家长的否定以及外界的打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只能选择听之任之,以便顺利、安全地完成社会赋予的教育职责。

第二,家长的管教权由“野蛮控制”向“人文关怀”转变。马克思指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人的发展。”[18]父母是家庭这个微观环境中和子女直接交往的人,子女的个体发展离不开父母潜移默化的影响。我国古代的家庭人际关系讲究传统的辈分,地位鲜明,强调“父为子纲”的纵向关系,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古代家长享有家长权,这种权力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特有的一种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具体权能包括一般尊长权、惩戒权、教令权、主婚权和财产权,最首要的要求是子女“无违父母之命”,将遵从父母之命视为最重要的伦理义务[19]。由此可见,思想意识腐朽、固化的古代家长与子女之间存在着人格差序,是极不平等的关系,家长对子女是一种野蛮的单向控制管教模式。随着教育的逐步现代化,人的现代化得以实现。人们常说:“最高明的处世术不是妥协,而是适应。”作为现代化的人,要应对这种急速变迁的时代,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和创新能力,以适应瞬息万变的世界。当代家长的文化素养、认知水平、权利意识普遍提升,传统的对子女控制式的家长权彻底消解,取而代之的是以平等的姿态和互相尊重的模式进行的人文关怀式管教权。基于此,家长将一部分家长权转交给教师,希望教师也以同样的模式来管教自己的孩子,而当教师的管教出现偏差时,家长便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以侵犯学生权利等为由向教师提出质疑。

第三,学生行为模式由“顺应”向“对抗”转变。维果茨基提出,“人的高级思维产生于促进人类发展的实践活动”[20]。换言之,人的高级心理并非先天就有,而是受人类文化历史的制约。学生作为心智尚不成熟的个体,其成长过程受时代文化的影响。古代学生处于较原始的阶级社会,与教师、长辈是从属关系,处于被支配地位。那个时期的教育追求培养驯服、恪守本分的奴化人格,尊师重道、顺从、谦逊、懂礼仪是古代学生的最大特点,对于教师和父母的教育惩罚也相应地表现为顺应模式。进入近代,学生自主意识开始觉醒,个人主义、权利意识逐步凸显,但这一代学生受传统传授式的教育模式影响根深蒂固,缺乏创新意识与批判精神,对于教师的教育惩戒仍处于顺应模式。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受全球多元文化的冲击,世界处在日新月异的变化当中。学生的精神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被调整和重组,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个性得到最大化张扬。借鉴学习动机的认知理论分析,这个时代的学生相较于传统学生,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自我效能感增强。班杜拉指出,“自我效能感是个体对自己能否成功地进行某一行为的能力的主观判断,它影响着个体对行为的选择、付出多大努力以及坚持多久”[21]。当今时代是一个科学技术大变革且飞速发展的时代,同时影响着人类的精神世界。在这样的时代,学生身处被高科技与现代化信息资源包围的环境中,丰富多样的现代科技塑造了学生不同于传统的认知能力和科学思维,激发了学生的开拓精神、批判精神、创新精神,从而增强了学生成功完成各项事务的信心与能力,提升了学生的自我效能感。二是自我价值感提升。自我价值感是个体追求成功的内在动力。自我价值感的高低关系到个体的身心健康,且对个人的情绪、认知和行为具有很大的影响[22]。越有能力的人越容易成功,成功使人产生自我价值感;能力不足的人越容易失败,失败会挫伤人的自尊、威胁自我价值感。能力、成功、自我价值感之间形成了一个前因后果的连锁关系。具体而言,当代中小学生多为独生子女,人与人的依附关系减弱,他们受到家庭的保护,加上赏识教育在家庭教育中盛行,家长对孩子的要求基本上是有求必应,孩子拥有独享家庭物质资源的条件。然而,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辩证地看,一方面,缺少批评的孩子易形成飞扬跋扈、自负的个性;另一方面,孩子释放了天性,形成了勇于革新、勇于创造的个性品质,这也是一种能力的体现。再者,现在是全球资源共享的学习共同体社会,学生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学习各种各样的知识,基于自己的兴趣去拓展某一方面的技能,既增长了见识、学习了知识,又培养了兴趣,为学生在某一领域取得成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从而提升自我价值感,激发学生追求更长远成功的动力。在强烈的自我效能感和高涨的自我价值感作用下,学生的个性特征更加凸显,对教师和家长的教育惩戒表现出对抗模式。

2.3 惩戒主客体交流方式由单向交流向双向互动转变

教师与学生,一个是教授者,一个是学习者,二者是共生关系,在相处过程中离不开沟通与交流。交流在结构上包含三个基本要素:信息、反馈和方式。在互联网还没有出现的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信息沟通渠道有限,师生之间的交流方式是单一的面对面交流,交流信息大多围绕学生的学习情况。由于师生关系不平等,教师具有权威性,教师掌握并控制着交流的主动权,学生只能被动接受,这是唯一的反馈形式。进入信息时代,教师和学生的交往权威趋于模糊,交往关系更加平等与和谐。无处不在的数字工具和数字资源,让教师和学生都急于展现自身的丰富性,他们期望以各自的情感、个性、知识相互影响、相互交融、相互促进,师生间的交流变得更加随性和丰富。交流方式可以是面对面、书信、作业、邮件、网络聊天等多种形式。学生往往以时代先锋者的姿态向教师提问或陈述自己的看法,教师与学生的交流转变为双向互动的模式。这样的交流方式致使教师的权威性不可逆转地下降,教师惩戒效果也呈弱化态势。

2.4 惩戒模式由阶级性向人本主义转变

处于阶级社会的人具有一定的阶级意识,在这种阶级意识下的教育惩罚模式具有阶级特性。首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于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依附关系阶段”。从最初的原始共同体,到分工和交换出现后产生的地域共同体,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人与人的依附关系也从最初自然发生的血缘关系转变为以权力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23]。自从学校出现,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就呈现出支配与从属的状态,于是教师对学生在教学内容上的灌输和管理上的惩罚便在这样的关系形态中表现出来,甚至表现为最严厉的体罚。因此,在古代社会,教师的惩罚权被视为自然而然的权力,惩罚带有一定的阶级性。再者,古代士阶层、官学的教师下移到民间讲学,私学盛行,但士阶层仍然是官员的代表,受官府的统治。学生在“学而优则仕”思想的引领下,求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做官、进入更高的阶级阶层。而这个时期的教师教育惩戒大多为野蛮的肉体惩罚、精神折磨,这种惩罚是从上到下的单向权力,是高阶层向低阶层实施的训责手段,服从封建时代的道德礼法要求,具有一定的阶级性。

在信息时代,经济快速全球化,教育也与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在这样的国际教育背景下,强调人的理性、尊严和兴趣的人本主义教育理念被重新重视。费尔巴哈的人本观将人置于首要地位,重视满足人的需求,强调从整个人类的视角去观察和处理问题。全球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现实环境加速了传统人与人之间依附关系的迅速瓦解,个体的独立性、民主性和权利意识空前高涨,传统的宗法礼仪、伦理道德等阶级意识正经历“祛魅化”的变迁。教育强调以人为本,提倡人性的解放,学生天然具有的精神属性得以自由释放,好奇心、创造力、批判意识成为当代教育的应然取向。以暴力手段强制约束学生行为的体罚不被新时代所允许,教师惩戒从受封建礼法束缚的传统阶级模式,转向一种崇尚自由、平等、张扬与理性的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教育惩戒模式。

3 结语

纵观从古代到现代教师教育惩戒的发展历程,从传统的肉体惩罚到以人为本的规范化惩戒,再到如今教师的不敢惩戒,不难发现,千百年来教师教育惩戒始终存在,并且已经适应了一套约定俗成的社会伦理和制度体系。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教师教育惩戒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新的制度体系。作为教育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不会消亡,相反,如果运用得当,必然对激发人的潜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可以通过梳理与分析这些嬗变,来调节、更新和完善教师惩戒管理体系,从而构建出更加符合时代特色的教育惩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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