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大学教育学与心理学学院,成都
心理咨询中的双重关系一般指心理咨询师/治疗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存在专业关系外,还存在着其他的关系。其他关系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性关系,学者们对性双重关系研究结果比较一致,都是持否定消极的态度;另一类关系是非性关系,国内外学者对非性双重关系的研究存在非常大的争议。概括来讲,非性双重关系的益处为:促进咨询的开展与深入,提高咨询效率;利于来访者发现剥削的存在;利于给来访者提供认识和了解咨询师的机会,并以此寻找合适的咨询师。非性双重关系弊端在于:影响心理咨询师/治疗师的认知,使他们难以保持价值中立;改变单纯的咨访关系,使咨访双方不能保持专业界限和距离;权力优势加大剥削的可能性。非性双重关系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学者们无法从单一的角度得出结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在实际运用中的不确定,使得从业者在遇到非性双重关系时或如坐针毡或洋洋得意。
针对以上情况,本文仅讨论非性双重关系。
我国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在非性双重关系伦理意识上具有模糊性,对双重关系条目确认度不高。张爱莲等(2007)的调查[1]表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师在判断双重关系条目的确信度普遍在7~8之间(1~10级计分,1表示毫无把握,10表示非常确定)。赵静波等(2009)[2]发现11.0%~17.0%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师在判断大部分非性双重关系条目上表示无把握,不清楚所列条目是否符合伦理。另外,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在双重关系上的认知判断争议较大。邓晶和钱铭怡(2011)[3]在其研究中将双重关系分为六类,分别为性与浪漫、职业相关、工作相关、经济相关、社交类以及费用类关系,她们发现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对非性双重关系的争论和分歧主要集中在社交类以及涉及人际关系的类别中,如赵静波等发现:在为朋友、学生、被督导者、雇员提供咨询或治疗是否符合伦理要求,心理咨询师/治疗师的判断不一,认为不符合伦理的占50.0%左右,认为不清楚的约占15.0%;高娟和赵静波(2009)[4]就行业伦理教育对心理咨询师/治疗师的双重关系伦理意识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她们根据是否参加伦理教育将调查者分成了两组,发现:两组人员在9个有关非性双重关系的条目上存在很大争议,在5个关于非性双重关系伦理意识条目上判断存在显著差异,除此之外,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在5个有关非性双重关系的条目判断上存在较高的一致性(选择“不符合”概率均在80.0%以上)。从以上几位研究者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心理咨询师/治疗师的非性双重关系伦理意识是模糊的,对非性双重关系某些条目是否符合伦理判断是不明确的。虽然我国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在某些类别、条目上能达成一致,但是在社交及涉及人际关系的类别中,分歧明显。
我国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伦理研究大约始于本世纪初,主要是在2005年及其之后进行。2007年,我国出版了《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该守则1.7条目指出“……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双重关系……”。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双重关系的发生率很高。不少心理咨询师/治疗师意识到不能够为朋友、学生、亲戚等做咨询,但是他们内心对这类行为有更高的宽容度,主观情感更容许这类行为的发生。邢军(2009)[5]调查得出,心理咨询师/治疗师报告与来访者在生活中是朋友关系的占18.3%,接受来访者答谢性礼物的比重为17.0%,其他非性双重关系条目均不足10.0%;除此之外,带有明显的剥削性质的条目比例不足5.0%。殷霞(2011)[6]调查结果与邢军类似。但是在为学生做咨询方面,方存峰(2016)[7]调查比例较高,有高达72.7%的心理咨询师/治疗师报告“有”,这可能与取样有关,方存峰研究中的被调查者均来自高校,高校心理咨询由于情境的特殊性、自身角色的复杂性,为学生提供咨询的概率会更高。刘慧和高旭(2013)[8]则表示,为亲戚、朋友、同事、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或治疗师是较为频繁发生的,其发生率为48.5%~87.9%。从这些数据可以得出,虽然有伦理守则作为外部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关系本位的文化特点,由于心理咨询/治疗行业环境的复杂性,非性双重关系的发生具有比例高、难以避免的特点。
我国心理咨询师/治疗师非性双重关系伦理意识存在确信度不高、一致性与争议性并存的情况,伦理行为存在难以避免性。针对着这样的现实,我们有必要考虑其原因,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提供思路。
中国人处在一个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中,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中国社会中个体的社会关系就“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处于这样的“关系”背景下,中国人在和他人交往的时候尤其注重“留有情面”,尤其注重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我们一致赞同——如果要禁止双重关系的出现就会使来访者不能接受治疗,同时也拒绝了大量的潜在来访者[9]。汤芳、赵静波(2013)[10]也持同样观点,她们认为“人情法则”是我国人际关系的核心,对来访者、从业者的影响巨大,分别为影响来访者在求助对象上的选择(多选择熟人),促使来访者倾向于主动与从业者构建咨询室外的特殊关系,促使从业者更认同双重关系(其主观情感上更容许双重关系行为的发生),并影响从业者在双重关系问题上的处理方式。何元庆、王静娴(2016)[11]也认为,在人际关系密切的学校环境中,不可能完全避免双重关系。基于这样的情况,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在实际实践中不得不考虑人情法则,甚至认为人情法则高于专业伦理规范,正如一位心理科医生所说的:“我们现实生活中有几个不收礼?我想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做到不收礼是很难的事情……不知道别人怎么样,反正我是做不到,我现在已经不烦恼了,因为这是我生活中一个部分”[12]。由此可见,在生活当中还有很多这样的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她们在意识上清楚不能做,但是在“人情”上却不拒绝,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非性双重关系的难以避免。我国现有伦理规范强调“避免双重关系”,这种意识与行为的矛盾警示我们现有的专业伦理规范不符合我国国人重视和谐关系的社会文化规范,造成现有专业伦理规范处于一定程度上的失效状态,同时也启示我们,专业伦理规范的制定要结合本国民族文化,切不可借他人之衣蔽我国专业伦理规范之躯。
我国大陆心理咨询与治疗起步晚,在20世纪后20年有高歌猛进的趋势,但是对于心理咨询与治疗行业的伦理教育问题,21世纪初才被关注,才开始有学者研究此类问题。与此同时,该行业体系制度和行业规范的建设不健全。尽管从1992年到2007年间,中国心理学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都在为制定专业伦理规范做努力,但是所制定的条例/准则都没有办法解决我国当时缺乏受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的问题,另外一些省份(如广东省、浙江省)所做的努力无法推行到全国。直到2007年,《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的出现才打破僵局,但是其1.7条目“……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双重关系……”与我国现实情况不符,使其处于失效的状态。2018年,中国心理学会出台了《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将1.7条目修改为“……尽可能避免与后者发生多重关系”,这一修改更符合我国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实际工作的现状,也更符合我国文化背景。可是,不能忽视的是从1980年到2018年将近40年专业伦理规范的失效给我国心理咨询师/治疗师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是造成我国从业者非性双重关系意识薄弱,存在巨大差异的原因。
心理咨询师/治疗师个人原因也是非性双重关系现状的原因。赵静波等[2]认为性别、咨询年限、职称、参加的培训类型、是否合并用药和有处方权是影响心理咨询和治疗师与来访者建立双重关系的主要因素,尤其是满足咨询年限为10年、高级职称、为参加正式心理咨询/治疗培训、合并用药、具有处方权的男性心理咨询师/治疗师较多的和来访者建立双重关系。殷霞在其研究中发现心理咨询师/治疗师的专业背景、平均每周个案量也会导致非性双重关系的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具有剥削性质的条目上,心理学背景与非心理学背景的调查者在“是否向来访者借用物品”结果显著;在“是否接受来访者20元以上的礼物”上每周个案量多的咨询师更多的报告有此行为。另外,还有研究者研究了心理咨询师/治疗师个人特质对非性双重关系的影响,如邓晶和钱铭怡(2017)[13]发现心理咨询师/治疗师的人际关系性人格可能与双重关系伦理行为存在相关;王延超(2014)[14]等认为心理咨询师/治疗师的决策风格会影响其伦理决策行为,依赖型得分较高的咨询师容易越界并违反伦理规范。
综上所述,不论是心理咨询师/治疗师非性双重关系伦理意识缺乏,还是非性双重关系的难以避免性,乃至学者们对非性双重关系现状的原因分析,对于非性双重关系,最后的落脚点都是是否有利于来访者,最重要的都是这种非性双重关系是否会对来访者及咨询过程造成伤害。从非性双重关系现状的原因分析来看,学者们需要立足我国本土文化,洞悉我国的人情关系,为非性双重关系提供足够的本土养料,制定更加符合我国文化特点的专业伦理规范;同时心理咨询师/治疗师也应该加强伦理规范的学习,并将这种外在的规范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提供心理咨询/治疗服务。另外,在非性双重关系的研究方面,我国多借鉴国外的术语和研究工具,多采用的是量化研究,文章多为思辨型,这种研究方法上的不足也需要我们共同改进完善,并以此推动非性双重关系的深入研究。
[1] 张爱莲,钱铭怡,姚萍.心理咨询与治疗伦理调查及与美国相关调查的比较[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1):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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