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 2.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
看守所是临时关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在押人员一般处于案件的审判阶段,任何环节和因素都会引起激烈的情绪变化,常伴有情绪低落、绝望,容易产生自残、绝食、对抗管教等极端行为。掌握在押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并进行分类干预,对保障在押人员身心健康、保证监所安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重要的意义。
在过去20年中,国内外审前羁押人员精神障碍的检出率有明显增加。大多数被拘留青少年(60%~70%)符合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1]。加拿大安大略省在审前惩教中心开展的心理健康筛查显示:女性更有可能出现情绪和焦虑问题,并有自残倾向,但在目前的精神病症状上与男性没有差异[2]。国内多项对看守所羁押人员开展的调查显示,在押人员心理健康问题普遍存在,以SCL-90因子分≥3或总分大于160分为检出标准,检出率达到38%~46%[3,4],以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进行测试,焦虑和抑郁状态的检出率分别达到整个群体的35.8%和43.2%,中、重度阳性检出率分别达到10.6%和9.5%[5]。EPQ测试显示表现为外向好动、好进攻、缺乏同情心、对人抱有敌意等人格特质[6]。
被羁押人员背负特殊犯罪事件,身处特殊环境,甚至可能面临着人生的重大转折,因此也面临着高于常人的心理疾病的威胁。心理不健康给羁押人员的身心健康带来一系列的危害,从躯体疾病到精神疾病,从内科到外科概莫能外[7],甚至出现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
(1)危害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健康
从对四川省某看守所用SCL-90测试的结果来看,在9个因子当中,躯体化的症状显著高于全国常模。其中躯体化症状(因子分≥2分)的检出率高达38.5%,表现为头痛、胸痛、腰痛、恶心、呼吸困难、手脚无力等躯体症状[8]。瑞士被拘留者中57.6%需要接受初级保健,如皮肤(27.0%)、传染病(23.5%)、肌肉骨骼(19.2%)、与伤害有关的问题(18.3%)、消化系统(15.0%)或呼吸系统问题(14.0%)等[9]。
(2)存在自杀的危险
在押人员的抑郁、焦虑等负性情绪水平均高于常人,若不引起重视,不进行必要的专业心理咨询或精神科治疗,容易产生自伤、自残等危及生命的行为[10]。虽然对于看守所每年自杀率没有一个详细的数据,但从屡见不鲜的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自杀报道上,我们不难推论看守所的高墙之内存在自杀的危机。被羁押人员普遍存在抑郁情绪,如不及时进行干预,存在较高的自杀风险。尤其是对于进看守所前社会地位较高的被羁押者来说,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较大,且一般具有异常的高自尊,难以适应事发之后巨大压力及对未来的恐惧绝望,导致他们选择自杀。
(3)公安监所的安全稳定受到影响
如果在押人员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监所安全稳定也将受到影响。由于存在违法犯罪嫌疑人受利益驱使且抱着侥幸心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羁押,难免出现愤怒、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发生抵触、不服从监管等行为,如果不加以疏导,可能会出现暴力攻击行为,影响同监室人员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给看守所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11]。
(4)再度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增加
由于部分被羁押人员在收押之前就存在心理健康问题,收押之后,隐藏的心理问题可能会暴露出来或被放大。此时的内心冲突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疏导,在押人员可能会怀恨在心。回到社区后,由于被羁押的经历可能会给在押人员的职业生涯甚至整个人生带来巨大转变,他们可能会面临失业、贫困、歧视等困境,收押期间的不良情绪会被再次发酵,产生危害社会行为的概率也会增加[12]。
监狱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开始于20世纪80 年代末期。目前,监狱服刑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已经达到全覆盖,新入监心理筛查率达到九成以上[1]。各地监狱指导部门均建立了心理矫治工作中心,对监狱心理矫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13]。
与监狱罪犯不同,看守所在押人员由于稳定性差、案件审结前与外界接触限制较多等特点,决定了开展在押人员心理矫治工作困难较多,起步较晚。随着公安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心理健康和教育矫治作为在押人员的一项重要权益也得到重视,各地看守所虽然在硬件上有所提升,建立了心理咨询室,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过程监督[14],对审前羁押人员的心理健康服务整体仍处于探索阶段。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从 2000 年开始,尝试对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开展心理疏导,效果明显[15]。张利对铁路看守所5名吸毒人员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改变不良认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16]。黄慧等人对看守所女性抑郁患者开展团体心理辅导,也收到良好的效果[17]。青岛市黄岛区成立“被监管人员心理疏导中心”,为被监管人员建立心理档案,为维护秩序、确保监所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18]。黑龙江省对11个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开展“心灵体操”运动干预,减轻和消除在押人员在这种特殊环境下所产生的心理压力,缓解焦虑、紧张、抑郁等情绪状态,也有利于他们反思问题,改过自新[19]。
由于看守所的特殊性、封闭性和工作的保密性,目前在看守所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尚面临诸多困难,相关研究也很少,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看守所心理健康调查过程中运用的测量系统,引用的都是一般常模,没有结合看守所和在押人员的特殊性建立自己的心理测量系统。在押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人身自由被限制,生活环境的变化,他们的心理、思维、行为复杂多变,往往与常人不同。
被羁押人员在被关押之前就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如内向压抑、偏执、猜疑、焦虑抑郁等,这些问题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犯罪的发生[20]。在这样的情绪状态和思维模式背景下,叠加收押这一重大心理应激,容易出现各种精神心理问题,甚至导致极端事件发生。
被羁押本身是一种强烈的精神刺激,生存环境的改变、对审判结果的担忧、监室成员的影响、民警的管教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在押人员的心理问题[3]。随着收押时间的延长及审判进程的推进,羁押人员的心理状态也会出现变化,尤其在对审判结果不认可时容易出现情绪波动,出现过激行为。
对在押人员开展心理咨询,他们的焦虑、冲动等不良情绪很大程度上受羁押状态的影响,完全用心理学方法和技术帮助他们更成熟地处理自身的情绪、心态等问题是有难度的。另外,在押人员始终处于一种被监管的状态,衣食住行都受到很多干扰,而心理咨询作为一种相对私密的专业服务,工作内容和形式受到很多限制,而且由于审判工作的需要,很多与案件相关的问题不便进行讨论,更进一步影响了咨询的效果。
为羁押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目标是帮助他们解决由于环境变化和应激事件下产生的在生活、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心理不适应,减轻他们内心的矛盾冲突,增强受挫能力,使她们更好地适应环境、完善自我。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看守所开展的在押人员心理辅导工作更多的还是服务于监管安全,而非仅仅只是满足在押人员自身的需要和帮助他们成长。因此,开展羁押人员心理服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与已经判决的服刑人员相比,由于多数羁押人员尚处于案件的侦察期,她们始终处于是否认罪、怎么认罪、如何逃脱或减轻法律制裁等愧疚与侥幸的复杂心理状态中,其心理调节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普遍比较脆弱,极易发生心理问题。在这一时期,心理健康服务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因此,应通过宣传培训,提高看守所管理人员及看管民警对在押人员心理健康工作的认识,使他们充分意识到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羁押人员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逐步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看守所执法细则》要求建立在押人员心理评估标准体系,并根据需要对在押人员开展心理干预和心理健康教育。《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里也明确提出要在监所内开展心理筛查、心理疏导、干预或者治疗等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也对在押人员心理健康教育进行了明确规定。看守所把羁押人员心理健康服务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完善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可量化的操作规范。
(1)加强硬件建设和人员配置
各监所应积极开辟独立场所建设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或心理咨询室,夯实心理矫治工作基础。培养、引进心理健康专业人员,或引入社会资源,与高校、精神卫生机构开展合作共建,定期委派专业人员开展相关服务。
(2)开展筛查评估和分类干预
开展在押人员心理筛查、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新入所人员及时开展心理评估,通过量表自评、同监室人员反映、管教民警的日常谈话、巡控民警的日常巡视,以及医生鉴别诊断等多方综合研判,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干预。工作中,及时将评估结果、心理健康服务方案、心理咨询开展情况及效果等资料归入档案,以便全面掌握在押人员的心理动态变化。
(3)加强科学研究及专业督导
目前,我国开展看守所羁押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及干预的研究较少,且样本量小,尚未形成有效的、可复制的干预模式,因此需要加强相关科学研究,开发适宜的干预技术,同时邀请专家开展心理督导,共同推进看守所心理健康服务的发展。
总之,审前羁押人员普遍存在心理健康问题,亟须引起关注并开展心理健康服务,通过制定政策制度、筛查评估、科学研究、专家督导共同推动看守所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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