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警察学院,郑州
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讯问过程中,会不断地在供述与拒供之间徘徊犹豫,这种由拒供到动摇的心理就是临界供述心理。用局部的静态眼光看,临界供述心理是审讯中供述的临界状态,而用全景式的动态眼光看,临界供述心理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对抗博弈的特殊背景下心理不断变化的过程。[1]实践证明,临界供述心理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始终存在,并随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力变化而改变。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动力可以推动拒供心理向供述心理转变。在讯问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犯罪嫌疑人经过几次讯问后,心态发生变化,虽然离如实供述只差临门一脚,但总是无法被突破,进而导致供述陷入僵局。这种讯问理念实际上是将临界供述心理当作静态的心理状态对待,并将犯罪嫌疑人出现的临界供述心理看成是讯问将要成功的标志。以临界供述心理状态为视角进行讯问,讯问人员要依靠专业的侦查讯问知识、熟练的沟通讯问技巧、随机应变的反应能力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这要求讯问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只有极少数的讯问专家能做到。而以临界供述心理过程为视角进行讯问,将心理动力融入讯问的全过程,既不需要讯问人员准确识别犯罪嫌疑人临界供述心理出现的标志,降低了讯问的难度,也避免了讯问人员执着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临界供述心理状态,陷入未果的僵局。把握犯罪嫌疑人临界供述心理过程,有助于推动犯罪嫌疑人由拒供向供述的方向发展。
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弗洛伊德把人类行为的基本原动力归结为性驱力,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力比多”。“力比多”来源于潜意识,为人类的一切行为提供原动力。[2]
弗洛伊德在潜意识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人格结构理论,将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本我源于人的潜意识,是潜意识中本能和欲望的表达,是保证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人类的一切行为提供原动力,是人格结构中最基础、能量最大的部分。[3]本我遵循的是“快乐原则”,行事目标是求乐避苦,只进行与快乐有关的活动,避免受到痛苦的惩罚,行事风格就像婴幼儿一样。[4]自我是从潜意识中分化出来的,是人格结构的意识成分,是人从“动物”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个体出生以后,生活在社会环境中,为了适应各种社会环境的变化,需要以清醒的头脑去应对,自我遵循“现实原则”。自我是本我社会化的产物,通过调节本我的需求方式以适应社会的要求,[5]如一个人肚子感到饥饿,本我驱使他用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偷或抢)得到食物填饱肚子,自我则按照社会规则,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劳动或金钱)换取食物,在社会生活中,本我的冲动受到自我的调节,使之保持理智。超我是人格结构的第三部分,遵循“道德原则”,处于人格结构的最高层,是由本我中的“良心”和自我中的“良知”形成的。弗洛伊德认为,人有生本能和死本能两种本能,死本能是具有破坏属性、毁灭一切的本能,而生本能是追求生存,保护一切的本能,在个体道德活动中,对于死本能的惩罚和生本能的奖赏,是形成“良心”的主要途径。[6]人类在后天的社会活动中,除了遵循“现实原则”,还会受到各种“良知”教育,勇敢、善良、富有同情心,能分辨是非善恶,这些善良的特质和价值观是在社会规则的约束下和奖惩内化下形成的。超我就像一个监督者,指导自我按照“现实原则”行事,又限制本我的行动,压抑本我的本能冲动。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会受到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惩罚,会激起本我趋利避害,快乐原则的本能反应。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虽然可以满足本我的需要,但是会引起超我的指责,产生深深的自责和内疚,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自我的协调下,根据现实的状况推动拒供心理和供述心理的发展变化,本我、自我和超我是影响犯罪嫌疑人临界供述心理发展变化的人格动力。
拒供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状态下,由于周边环境和个人处境发生变化,在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下,试图隐瞒自己的罪行,千方百计逃脱法律制裁的心理活动或心理状态。拒供心理一般表现为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抵触心理、戒备心理和悲观心理五种心理状态。[7]悲观心理、抵触心理和戒备心理都是畏罪心理的变形,都是由于畏惧承担法律带来的强制后果而产生的。
(1)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因具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下,害怕罪行被揭露受到刑事处罚的心理活动,是犯罪嫌疑人抗拒审讯活动最主要的心理特征,也是最难以改变和矫正的心理活动。畏罪心理既是一个心理过程,也是一种心理状态,畏罪心理从犯罪嫌疑人受到司法机关的调查审讯开始产生,伴随着调查审讯的进程不断变化。
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畏罪心理,畏罪心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畏罪,一个是畏罚,畏罪是犯罪嫌疑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畏惧受到刑事处罚,[8]产生身体和心理的痛苦体验,来源于本我;畏罚是犯罪嫌疑人在道德规范和法律的影响下,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自我评判,是对道德认知的畏惧,来源于超我。本我的畏罪与超我的畏罚共同构成了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
(2)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根据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预估,作出可以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判断的心理活动。侥幸心理在犯罪之初就已经产生,是犯罪活动得以实施的最主要的心理因素。
侥幸心理的形成与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水平和意志水平有关,在犯罪行为实施前,犯罪嫌疑人根据自己的犯罪经验和犯罪手段及自己对犯罪行为的预估情况,作出犯罪可以侥幸逃脱惩罚的判断。[9]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水平和意志水平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来源于自我,是现实活动的体现。
心理学理论认为,需要引起动机,动机推动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作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一定有动机为其提供动力,引起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行为的原动力来源于人格结构。在审讯的强制状态下和巨大的心理压力状态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主要是解脱心理和坦白心理。
(1)解脱心理
解脱心理是指个体想摆脱当前的痛苦和束缚状况,获得身体自由和心理解脱的一种常见心理现象。解脱心理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①犯罪嫌疑人因为处境突然发生变化,身体活动受到限制,面对着法律的强制性和威严性,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出现焦虑、烦躁、失眠等症状,[10]尤其是在强制拘留的密闭环境中,缺少和他人的沟通交流,想快点摆脱当前的状况。审讯实践也基本符合这一规律,只有极少数的犯罪嫌疑人一言不发,拒绝与审讯人员沟通。②犯罪嫌疑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具备一定的道德认知水平,自身犯罪事实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与长期形成的道德认知形成冲突,使犯罪嫌疑人受到超我的谴责,造成心理上的痛苦。寻求本我生理上的摆脱和超我精神上的解脱共同构成了解脱心理。
(2)坦白心理
人既有保守秘密的需要,又有说出秘密的冲动,保守秘密来源于现实的需要,而说出秘密则是由本能驱发的。保守秘密不被他人所知道需要个体的意志控制能力,意志行为需要消耗心理能量,人为了减少能量的消耗,始终会有说出秘密的冲动,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法律的惩罚需要保守犯罪的秘密,但始终又有坦白一切的冲动,坦白心理源于本我。实践中也发现了与此相关的现象,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不愿意如实交代案情,但是会和看管人员聊聊天,唠唠家常,甚至会把和案情有关的情况告知看管人员,不如实交代案情是现实的需要,但是向无关人员吐露秘密,是坦白心理的体现。
咨询心理学认为良好的咨询关系是开展心理咨询的条件,双方在人生观、世界观、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上存在巨大差距,能否建立融洽的咨访关系是双方能否互相接纳、信任和尊重的前提,也是达到理想咨询效果的先决条件。[11]在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生观、世界观、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存在更大的差距,双方的身份处在对立的地位,在此状况下让犯罪嫌疑人配合讯问,如实供述,不符合审讯规律,以强硬让犯罪嫌疑人屈服的方式供述,会触发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机制,以对抗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用咨询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转变审讯角色,建立融洽的讯犯关系是讯问的前提。[12]
(1)尊重
尊重犯罪嫌疑人不仅仅是建立良好讯问关系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在审讯阶段,犯罪嫌疑人只具有犯罪的重大嫌疑,在司法程序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还没有被剥夺,其享有被尊重的权力。尊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无条件地接纳,不但要接纳犯罪嫌疑人积极、阳光、正义的一面,也要接纳其消极、黑暗、邪恶的一面,接纳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情绪、行为和个性等各个方面。完全接纳对讯问人员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双方身份地位和价值观存在巨大冲突,[11]因此,讯问人员不应当将自己的个人批判带入到审讯活动中,不能把自己当作“正义的化身”,为社会除暴安良,应当以旁观者的角度参与审讯活动,化解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冲突。和犯罪嫌疑人产生冲突的是法律法规,不是审讯人员本身,审讯人员只是法律活动的记录者。以旁观者的角度给予犯罪嫌疑人尊重,可以化解对抗式的审讯关系,为融洽的讯问关系创造可能。
在第一次讯问时,不与犯罪嫌疑人讨论具体案件,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入手,如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等,让犯罪嫌疑人开口讲话,在聊天唠家常的过程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难处和苦衷,把犯罪嫌疑人当作一个正常的社会个体对待。在讯问中的语言使用上,多用礼貌用语,如“你好,请坐”。讯问时的礼貌用语和看守所的强制管理环境会形成强烈对比,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被尊重。在讯问时,注意犯罪嫌疑人的服饰,让犯罪嫌疑人脱下在看守所便于管理穿的号服,穿着自己的衣服进行平等的对话。对犯罪嫌疑人表达尊重,体现在讯问的方方面面,在讯问的初期尤为重要,这是建立融洽关系的前提。
(2)共情
共情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内心世界的理解和体验,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强制状态下有极其丰富的心理活动和情绪体验,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活动,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共情要求审讯人员通过求助者的言行,深入对方内心去体验他的情感与思维,[11]很多讯问专家在第一次讯问时不讨论案情只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就是共情的一种策略。在共情状态下,犯罪嫌疑人体会到自己被理解,被接纳,不再和讯问人员建立对抗的关系,有效削弱了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心理和戒备心理。
在第一次讯问与犯罪嫌疑人聊天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会对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放松警惕,谈论自己的家庭情况,生活和工作情况,这些信息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反应,如家庭的矛盾,生活的艰难和工作的压力等,讯问人员可以进行积极的自我表露,和犯罪嫌疑人讲述自己在家庭、生活和工作中的难处,拉进与犯罪嫌疑人的距离,达到共情。共情是一种咨询技巧,并不需要讯问人员产生真实的情感反应,只需要感受到犯罪嫌疑人当时的情绪状态,表达理解和支持。
本我是犯罪嫌疑人拒供的主要动力,犯罪嫌疑人在本我的驱动下产生的拒供心理主要是畏罪心理。本我上的畏罪心理主要是畏惧法律带来的强制性的处罚,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长期的牢狱之灾。在实际讯问时,可以给予犯罪嫌疑人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削弱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
犯罪嫌疑人来到看守所,居住条件和饮食条件急剧下降,尤其是第一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由于到案比较仓促,没有任何的衣物,由于天气变化或者昼夜温度变化,犯罪嫌疑人的温饱成了问题。在讯问前,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让其为犯罪嫌疑人准备衣物等生活必需品,在讯问时交给犯罪嫌疑人,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生理需求,降低本我的力量。[13]在讯问的后期,犯罪嫌疑人对当前的强制状态基本适应,生理抵触降低,畏惧心理进一步减弱。缓解犯罪嫌疑人生存和安全需要受到的威胁,降低本我的反应,削弱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
超我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主要动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个体,其长期生活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受到社会的影响和法律的约束,具备正常的社会道德观和法律基础。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因一方面是犯罪需求的提升,另一方面是约束犯罪的超我的减弱,在建立良好讯问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政策教育、社会道德教育、[14]家庭情感教育等方式,唤醒犯罪嫌疑人心底的良知,激发犯罪嫌疑人的超我,削弱本我的生物属性,增强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属性,为犯罪嫌疑人注入更多的正能量。
在审讯中,善于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身份和法律身份,社会身份和法律身份是和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联系在一起的,以社会身份和法律身份和犯罪嫌疑人沟通,可以启发他们的超我。如可以用父母的身份和犯罪嫌疑人讨论孩子的情况,如孩子的学习,教育子女的难处等,激发他们为人父母的道德和义务,激发超我;可以用公民的身份和犯罪嫌疑人讨论法律对个体和家庭权利的保护,尤其是维护个体和家庭不受他人伤害,唤醒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
自我是突破犯罪嫌疑人临界供述心理,推动拒供心理向供述心理转化的具体方式。自我在社会环境的背景下,受到超我的指挥,依据现实原则,终结本我的快乐原则,做出最符合当前状况的选择,自我对现实活动的调节主要受认知和情绪的影响。
(1)认知调节
认知是指通过形成概念、知觉、判断或想象等心理活动来获取知识的过程,即个体思维进行信息处理的心理功能。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活动的认知影响着临界供述心理的变化,具体分为两个方面:①对自身认知,即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的认知,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犯罪手段高明,犯罪方式隐秘,公安机关不可能掌握核心关键证据,便会产生拒供的认知。②对公安机关侦查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水平的认知,犯罪嫌疑人不相信侦查机关发现和搜集证据的能力和水平,心存侥幸心理。[12]
在讯问过程中,根据掌握证据的具体情况,以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客观信息为逻辑起点,按照逻辑推理的方式推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在进行具体推理时,利用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员的信息差、惯性思维和犯罪嫌疑人的归因方式,使不完整的虚拟“痕迹、物质”与已知的真实痕迹物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证据逻辑,改变犯罪嫌疑人错误的认识,提升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水平,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此外,还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技术的盲区,以当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背景,举例典型的新的刑事科学技术,打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手段的自信。
(2)情绪调节
人类任何行为都会产生情绪,情绪可以反过来调节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情绪状况是本我、超我和自我综合产生的,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以消极情绪为主,如悲观、绝望、焦虑等,[15]但是本我的满足和超我的激发能够产生积极情绪。对于情绪的运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调动积极情绪,激励供述行为。识别并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出现的短暂积极情绪,鼓励犯罪嫌疑人在积极情绪的影响下勇敢面对现实状况,勇于承担;另一方面,化解消极情绪,恢复合理认知。犯罪嫌疑人在消极情绪下,影响认知水平和认知模式,容易产生攻击行为或者形成敌对关系,[16]产生对抗心理。
在讯问中,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员,如犯罪嫌疑人的爱人、孩子、父母等家庭成员录制说服视频的方式,通过情感的感召下,激发犯罪嫌疑的积极情感,获得改过自新和生的希望,消除悲观绝望的消极心理,化解攻击和敌对关系。
犯罪嫌疑人的临界供述心理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用动态的眼光看临界供述心理更有利于推动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向供述心理转化。弗洛伊德提出的人格结构理论中的本我、自我和超我为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和供述心理提供了动力,本文分析了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和供述心理背后的原动力,又在动力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具体的讯问策略,有助于侦查讯问人员深入理解犯罪嫌疑人的临界供述心理现象,快速实现讯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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