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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ychology of China

ISSN Print: 2664-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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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视域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分析与对策

Psychological Analysis of Individual Extreme Violent Crim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ntal Disorders and Countermeasures

Psychology of China / 2024,6(9): 1570-1577 / 2024-09-24 look2275 look335
  • Authors: 葛伊婷 郑轶 徐睿
  • Information: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 Keywords:
    Individual extreme violent crime; Mental disorder; Criminal psychology; Countermeasure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精神障碍; 犯罪心理; 对策
  • Abstract: Recently, individual extreme violent crimes have experienced a resurgence, posing greater challenges to soci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dividual extreme violent criminals tend to exhibit traits of mental disorders dominated by “paranoia, impulsivity, and weak social adaptability”, which reveals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y suffer from mental illnesses. Through relevant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s and illustrations of cases, this paper extracted and summarized the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psychological motives, and behavioral expressions of individual extreme violent criminals suffering from schizophrenia, related personality disorders, and neuroses, which were further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smart public security, in the hope of proposing comprehensive countermeasures psychologically targeted at individual extreme violent criminals with traits of mental disorders. 近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有所抬头,社会面防控压力加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往往具备“偏执、冲动、社会适应差”为核心表现的精神障碍类特质,揭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罹患心理疾病的可能性;通过相关理论解读和案例说明,提炼并总结了罹患精神分裂症、相关人格障碍以及神经症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心理动机以及综合表现,进而结合智慧公安建设应用,提出针对具有精神障碍类特质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极具心理特点的综合防范建议,以期为实战部门提供借鉴和启示。
  • DOI: https://doi.org/10.35534/pc.0609176
  • Cite: 葛伊婷,郑轶,徐睿.精神障碍视域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心理分析与对策[J].中国心理学前沿,2024,6(9):1570-1577.


鉴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严重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一直以来,公安部对此始终高度关注,并秉持严厉打击态势。当前,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严峻性、复杂性、不确定性上升,社会进入风险集中暴露期,压力传导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数量有所上升;另一方面,部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萌生动机到实施犯罪呈现突发性,犯罪预备的隐蔽性增强,给公安机关快速研判、及时处置带来困难。因此,为进一步增益此类犯罪防范效果,本文尝试从心理学角度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深度解读,以期助力更具针对性的防控政策和措施落地。

“个人极端暴力”的概念,由2008年《瞭望》新闻周刊在《“个人极端暴力”逼近》一文中首次提出。经过十几年的理实研究,“个人极端暴力”已成为本土化的专业术语,特指单个行为人,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针对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群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其区别于其他暴力行为的特殊性在于“个人性”和“极端性”。“个人性”指由一个人策划、筹备与实施,区别于多人和有组织;“极端性”既反映在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和暴力性方面,也反映在犯罪后果的影响性和恶劣性方面。由于行为是心理的外显,极端的行为反映极端的心理,其实质上揭示了行为人心理的极端性,即具有以“偏执、冲动、社会适应差”为核心表现的精神障碍类特质。[1]

由此,根据具有“偏执、冲动、社会适应差”精神障碍类特质涉及的常见心理疾病,本文包括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以及神经症三类,考量其症状表现与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关系,结合智慧公安建设应用成果,以期提出加强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心理学建议。

1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精神障碍类特质分类

一般来说,杀人案中,只有5%~10%的凶手具有精神障碍类特质;但在残暴凶杀案中,其异常特质比例可高达60%以上。[2]多见于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等。

因为其疾病本质,认知/归因出现障碍或者失调,较他人容易发生社会挫折;由于缺乏自身反省,易将失败归于他人/社会,产生指向他人/社会的愤怒与仇恨;进而,挫折感逐步累积形成情绪—人际恶性循环,经济、情感、工作等多个方面同时出现问题,这就是为什么30~50岁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高峰,[3]也是为什么往往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事件会触发异常愤怒引发过度反应的原因;同时,情感病态淡漠,对人缺乏同情心,所以这类人一旦发动攻击,行为方式异常狠绝。

1.1 精神分裂症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1)智力正常,多见于精神分裂症发病3年内或间歇性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以下简称“精分”)患者智力分布和正常人智力分布相当。有能力发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精分患者智力大都在正常范围。精分患者出现精神症状,由于身心不适,大都会去医院就医,但由于精神药物对思维的抑制(抑制病态思维的同时抑制正常思维,可自我感知到智力受损)或者感到药物在心脏、神经等方面的副作用,精分患者出于自利目的加上对疾病缺乏认识,同时家人重视不够、就医不足或者社会管理不足,会出现擅自停药或滥用药物行为。非正常用药后,异常思维得不到有效控制,加之一部分精分患者本身存在人格异常问题,对挫折遭遇敏感,随着社会挫折感增多,人际交往容易出现被害幻觉、妄想甚至命令幻听,身体也会因为病情加重而出现各种疼痛与不适,因此,社会应激症状显著。

早期发病和间歇性精分患者由于缺乏常年精分发病时的消瘦、邋遢、衣衫不整等现象,个别的怪异行为未能引发人们足够警觉。比如,6·28上海浦北路发生的“杀害小学生案”的凶手黄一川(a)就是这样一位日常可以交流、生活可以自理的间歇性精分患者。

(2)行为突发性强,多见报复、泄愤动机,大多指向关系人和周围人

精分患者出现被害幻觉和妄想大多指向日常矛盾或发生幻觉特别是命令幻听指向的关系人和周围人。比如,生活中的亲人,精分杀亲比例较高;甚至医护人员,医护让他吃药发生争执;再比如,幻听到周围某人(陌生人)要伤害亲人而会突然发动攻击。这些日常矛盾对于正常人来说不会导致伤害他人或者杀害他人,但这些矛盾通常会被精分患者病态夸大和扭曲;同时,精分患者幻觉、妄想或命令幻听的内容正常人本来就感受不到,所以其伤人行为在正常人看来颇具突发性。另外,确实也存在就算正常就医、按时服药,有些精分患者也很难抑制其伤/杀人冲动的情形。

(3)伴随人格缺陷,活动范围增大后,易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

成年后发病的精分患者,如果家庭约束力少,自身活动范围可以很大,其本身在罹患精分的同时伴随明显人格缺陷表现。比如,自恋型或者偏执型,报复对象的选择会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对社会危害增大。比如,媒体对医院、学校暴力事件的渲染,相当于营造了一个可攻击的环境,让整个社会有更多机会习得对这些环境针对性的破坏和伤害行为,同时在意识层面将行为合理化。比如,“杀害小学生案”的凶手黄一川就模仿他人选择学校作为犯罪地点,选择小学生作为攻击对象。

1.2 人格障碍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1)偏执型人格(PPD)

①核心症状:过敏多疑、固执己见、极易记恨。仇恨目标可固着、可泛化。常见人群特征:诉讼狂(持久诉讼,闹访、缠访)、钟情狂(因怀疑伴侣不忠甚至跟踪、监视伴侣),以及“不老”愤青(越老越偏执)。

②相关解析:偏执是建立在现实基础上对现实扭曲体验的固守与坚持,具有一定系统性和逻辑性,虽然可能性微小,依然保有被现实说服的可能。PPD可以固着表现为对某人、某事的曲解甚至妄想,难以自拔,但与社会其他人关系相对融洽,能够顺利沟通;也可以表现为对周围的泛化曲解,“周围的人对我都不怀好意”“周围的人每天都想要害我”“周围的环境对我而言是多么的可怕”等。比如,3·16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凶手靳如超(b)、7·14陕西汉阳特大杀人案凶手邱兴华(c)都具备固着特质。

(2)自恋型人格(NPD)

①核心症状:夸大自我、赞美成瘾、唯我独尊、过度敏感、缺乏共情。恶性自恋具有对权力、金钱或无限成功的潜意识幻想;被批评时会暴怒(本身已处于攻击性激活状态);严重时通过攻击社会和杀人放火来平息愤怒反应。

②相关解析:因为需要外界不断的赞美供养,所以NPD容易产生对所取得的成就不满以及感到来自他人的不公平对待,其一旦选择攻击,会挑选引发他人关注的攻击方式;因其本身缺乏共情,手段往往比较残忍。比如,3·23福建南平特大杀人案凶手郑民生(d)就具备恶性自恋特质。

(3)边缘型人格(BPD)

①核心症状:情绪不稳定、人际关系不稳定、自我同一性紊乱。极容易甚至是无缘无故,就会从情绪、人际关系、自我形象的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通俗地说,好的时候极好,坏的时候极坏,中间缺乏过程,转换极快。

②相关解析:情绪调节困难,对挫折和拒绝的耐受力很差,很容易出现明显的情绪性、冲动性的行为,具有难以控制、难以预测、不考虑后果的趋势特点。反复发生的自杀、自残现象亦是在所有人格障碍中比例中最高的。攻击对象的选择往往是亲密关系。发案时一般年龄较其他人格障碍年轻。比如,11·3东京江歌被害案凶手陈世峰(e)就具备该特质。

(4)反社会型人格(DPD)

①核心症状:冷酷无情、缺乏社会道德规范、行为冲动、缺乏罪责感。此型一般从青少年时期就开始越轨行为。

②相关解析:因为其行为激励核心是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因此,一旦犯案,很难停止;同时,伴随自身能力增长容易出现犯罪升级,属于公安机关重点关注人员。相关资料表明:反复犯案以及重刑犯中反社会人格障碍比例高达17%。[4]比如,绑架吴若浦案件的主犯王立华(f)就具备该特质。

值得注意的是,两种甚至三种以上复合型人格障碍在生活中亦比较多见,比如,75%的PPD并存其他类型人格障碍,[5]回避型居多,边缘型和自恋型次之。在司法鉴定中,也常见复合型人格障碍,比如,PPD复合DPD、DPD复合NPD、NPD复合PPD等。

1.3 其他心理疾病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1)抑郁症(DD)

症状表现复杂异质,中心症状为“三低”,即“情绪低落、思维迟钝和行动减少”,易复燃、易复发。有研究表明,慢性应激可导致与情绪密切相关海马结构损害,导致抑郁情绪发生。我国疾病负担调查分析显示,精神障碍在所有疾病中排名第一,其中DD名列首位,自杀率较高。

(2)双相情感障碍(BD)

BD典型症状表现,即一段时期躁狂、一段时期抑郁,交替循环发作。躁狂和抑郁发作时间可长短不一。隐匿型BD,躁狂发作时间短,比如说一周;抑郁发作时间长,比如说四周,躁狂发作时可以一周只睡1~2个小时,抑郁发作时有自杀冲动,容易被误诊为DD。

(3)相关解析

绝大多数严重的DD、BD不会使用暴力,他们孤僻,宁愿独处。但有部分的确存在暴力倾向。相关的解释是,有的DD或者BD具有类精神分裂症的症状“偏执、迫害妄想以及命令幻听”;有的还涉及“反常自杀”,即“病态性自杀”,其决意寻死,但对自己又下不了手,通过杀别人,然后让法律再“杀”了自己。7·9上海黄浦瑞金医院故意杀人案凶手侯某某(g)就符合这种情况。因投资失败,试图自杀,但自己下不去手,通过杀别人达到“杀自己”的目的。

有的DD、BD行凶后,会失去自杀的想法。因为谋杀发生后,其累积的紧张能量得到释放,所以,人获得了解脱。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个谋杀都是无意识的自杀,每一个自杀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心理层面的谋杀”。

2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心理动机和行为表现

2.1 心理动机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都有现实诱因,常见的有:①情感方面的挫折。比如,9·22上海浦东祖冲之路持刀杀人案凶手魏某某,(h)因为情感纠纷专门从外省市来沪杀害前女友,手段残忍。②工作方面的挫折。比如,7·4上海威海路成都北路持刀伤人案凶手高某某(i)涉及单位劳资纠纷,持续上访无果。③投资方面的挫折。比如,7·9黄浦瑞金医院故意杀人案凶手侯某某期货投资3年,损失上百万。④政府、司法机关行为引发的挫折。比如,6·7厦门公交车纵火案凶手陈水总(j)因生活不如意,多次向政府申请低保未遂而泄愤纵火。⑤其他个人权益受侵害引发的挫折。比如,4·30山东潍坊尚庄村故意伤害案凶手王永来(k)因建造房屋的房产证是村委会通过虚假证明骗取的,房屋要强制拆除,王维权无果后闯入小学,用铁锤击打5名学前儿童后自焚。

这些挫折可能引发一种或者几种犯罪动机,或独立或联合可对其暴力行为进行解释:①愤怒、嫉妒、报复;②获得外界或者媒体关注;③包括夸大和妄想的偏执病态思维。现在我们已经了解到,这些症状绝非精神分裂症所独有,人格障碍或者其他重型心理疾病都可能具备。

2.2 行为表现

①单独行动,对象一个或者多个;

②受害者可以是认识的,也可以是随机选择的(受社会文化影响),包括儿童;

③通常选择白天;

④作案后并不试图逃离现场,或者会自行投案;

⑤超过50%的凶手会对其计划发出警告,但采取行动时具有突然性,看上去像“一时冲动”;

⑥相当一部分人有作案后自杀行为;

⑦他们对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大都有意识,但很少会后悔;

⑧发生场所多在学校、购物中心、公园、医院等人流密集处或者凶手熟悉的工作、生活场所。

3 相关应对策略

公安是维护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某些类型犯罪采用专项行动方式进行集中打击,比如,“命案积案攻坚专项行动”“养老诈骗犯罪专项行动”“联合利剑2024专项行动”等,鉴于刑罚威慑,往往颇有成效。但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是这样的一群人,“感知自己处于危险中的人,在有时间、机会或能力消化和心理解毒之前经历了太多的压力”,他们具有特殊心理,攻击时不畏死,因此,专项行动震慑力有限,甚至可能激发类似模仿行为以及刺激“病态自杀”发生。

综上,如何在这些人发动攻击前发现这些人,减少/阻断“偏执、冲动、社会适应力低”异常特质的恶性表达才是防范此类犯罪发生的重点。

3.1 围绕犯案风险因子,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创建数据收集和共享机制

对既往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犯案因素进行全面梳理,系统刻画风险因子;对精神诊疗机构、信访部门、社区、派出所等不同来源反映风险因子的数据信息应收尽收、联合共享,为下一步综合研判提供条件。比如,可收集精神诊疗机构来源的肇事肇祸人员的精神、心理疾病诊断以及治疗情况、家庭支持情况、经济状况、纠纷矛盾情况、既往暴力应用及处置情况;再比如,可收集信访部门、社区、派出所来源的产生感情、劳工纠纷矛盾、投资巨亏人员的身体健康、家庭关系、经济状况、其他矛盾情况、既往暴力应用及处置情况等。必要时,可依托“区块链+隐私计算”技术,有效解决有些“敏感”数据“用不到”的问题,获取相关数据比对结果。

3.2 在政府有关部门牵头下,构建个人风险预警模型进行犯罪风险综合评估,通过落地研判,建立重点人群档案

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探索构建以犯案风险因子为依据的数据预警模型,[6]将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预警模型生成预警性信息,有效生成危险人群,进而通过实地评估,堵塞模型漏洞,实现精准分级与分类,并建立重点人员档案。比如,针对外地来沪人员,可根据其反复入沪经历、反复投诉信访经历、在沪肇事肇祸经历、精神诊疗机构就医史、精神病家族史等风险因子构建外地来沪人员重点预警模型。

3.3 依托专业心理机构,派出所联合社区、工作单位等制定预防性应对预案,全力化解纠纷矛盾,消解心理隐患

海因里希的事故因果连锁论认为,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但其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也就是说,大的风险来临之前一般都有很多次小的风险提示。公安机关在应急处置第一线,有条件对相关风险进行感知和干预,在重视信息收集—情报研判—预警预防—现场处置的当下,必须考虑到,风险人员心理大多异常,一线民警应加强异常心理识别与应对能力,能够识别出“行为异常”里蕴藏的“心理异常”,能够认识到“心理异常”会导致行为问题重复发生甚至冲突升级;同时,也需要认识到,一线民警并非心理专家,针对风险人员的行为异常管控需要更多社会支持和专业力量的介入。

因此,根据风险人员的风险诱因和分级分类,有待于联合家庭、工作单位、社区等制定相应策略与措施,必要时邀请专业心理机构进行“一对一”心理辅导与干预,持续跟进化解人身危险风险点,才有可能最大程度消解致罪心理隐患,最大限度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参考文献

[1] 靳高风.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5):126-134.

[2] C Ray Lake.Rampage Murderers,Part I:Psychotic Versus Non-Psychotic and a Role for Psychiatry in Prevention[J].PSYCHIATRIC ANNALS,2014(5):216-225.

[3] 冯卫国,王敏芝.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及其防范治理——基于100起犯罪案例的实证分析[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2):217-221.

[4] 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5] 汪浩,宁淑娥.走近不宜望文生义的偏执型人格障碍[J].秦智,2022(7):49-51.

[6] 刘力菲,徐睿,王春.数据侦查主导下的行业生态犯罪风险管控——以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恶意投诉案件为视角[J].公安教育,2022(7):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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