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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ychology of China

ISSN Print: 2664-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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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测试技术在狱内预谋案件中的应用研究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Testing Techniques in Premeditated Criminal Case in Prison

Psychology of China / 2024,6(11): 108-113 / 2024-11-12 look120 look144
  • Authors: 胡敬威¹ 付文波² 董帅¹
  • Information:
    1.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济南;
    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保定
  • Keywords:
    Psychological testing; Prison; Premeditation; Application
    心理测试; 监狱; 预谋; 应用
  • Abstract: Th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level of prisons is gradually improving, and the form of supervision and security is stable.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inmates who do not confess and repent, and even commit repeat crimes inside the prison. Among them, premeditated crimes have a long preparation period and strong concealment, often difficult to detect, and once they occur, the consequences are very serious. There are still limitations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of premeditated cases in prison, such as poor results in the rehabilitation of a small number of criminals’ bad habits, limited sources of clues, weak investigation techniques, and inadequate departmental cooperation mechanisms. Based on the above issues, it is proposed to use psychological testing techniques to intervene in a timely manner after discovering criminal clues, assist in discovering the tools and hidden locations of the crime, analyze the number of criminals, the motive for the crime, and the remaining crimes and omissions, in order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foundation of regulatory safety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riminal rehabilitation. 监狱规范化管理水平逐渐提高,监管安全形式稳定,但仍存在不少服刑人员不认罪悔罪,甚至在狱内实施再犯罪,其中预谋犯罪准备周期长、隐蔽性强,往往难以发现,一旦发生后果十分严重。针对狱内预谋案件的侦防工作仍然存在局限性,比如少数服刑人员恶习重改造效果不佳、线索来源渠道较少、侦查技术手段薄弱、部门关联协作机制不健全等。基于以上问题提出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在发现犯罪线索后,及时介入,辅助发现作案工具及其隐藏地点、分析作案人数、作案动机,以及余罪漏罪等,以进一步夯实监管安全基础,提升服刑人员改造质量。
  • DOI: https://doi.org/10.35534/pc.0611013
  • Cite: 胡敬威,付文波,董帅.心理测试技术在狱内预谋案件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心理学前沿,2024,6(11):108-113.


1 狱内预谋案件

狱内预谋案件是指服刑人员正在密谋策划、准备工具、伺机进行犯罪活动时被狱内侦查部门获得情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可见,预谋案件的实质是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预谋案件是发生在犯罪的准备阶段,还没有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的一种未完成的犯罪形态。总体来看,我国监狱机关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监管安全工作的总体形势良好,狱内案件呈现下降态势,脱逃等恶性案件鲜有发生,但这并不代表监狱绝对安全,仍有部分服刑人员存在抗改情绪、不认罪悔罪,存在狱内在再犯罪的风险。其中大部分犯罪都存在较长时间的预谋过程,比如2009年的震惊全国的呼和浩特“10·17”袭警脱逃案、2008年河北保定监狱越狱事件、2018年辽宁凌源越狱事件,都存在密谋策划、准备工具的情况。[1]

1.1 狱内预谋案件特点

(1)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与社会上犯罪不同,基于监狱封闭严格的管理,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的犯罪活动受到限制,预谋犯罪的类型相对集中,比如破坏监管秩序、伤害、脱逃、袭警等。实践中,预谋案件的性质相对集中表现在预谋脱逃案件和预谋行凶案件两种类型上。另外,服刑人员在监狱特定环境中实施预谋犯罪(主要指行凶案),其侵害对象往往是与其有较深矛盾和较大利害冲突的特定人,即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把同监狱服刑人员和民警作为侵害对象。

(2)预备周期长且隐蔽

狱内预谋案件中,服刑人员的作案动机、目的尚未暴露,后果尚未发生,加之作案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对预谋阶段采取的预备行为和阴谋活动方式极其隐蔽、诡秘。从物色发展对象、策划犯罪阴谋、研究犯罪手段、方法,准备作案工具到踩点试验的每一步骤,都是秘密进行的,因而一般知情者甚少,故隐蔽性是预谋案件的显著特征。

(3)手段多样、存在多变性

一些服刑人员为了逃避再次打击,达到作案成功,总是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使用各种犯罪伎俩。如在狱内预谋脱逃案件中,有的预谋制作降落伞脱逃;有的预谋利用手机、手枪和汽车,里应外合劫狱脱逃;有的利用便服、警服企图化装脱逃;有的企图利用麻醉药品和毒品麻醉监狱民警实施脱逃等。

多变性是狱内预谋案件区别于已发案件的鲜明特征。狱内预谋案件的作案人和作案行为处于预谋阶段,即处于精心构思、密谋策划、拉拢同伙、准备工具、 窥测地形等预备阶段。在这一阶段,作案人的作案手段、方式、方法、时间、地点等都可能随着犯罪进程的推进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此外,狱内预谋案件本身也可能由于防范控制工作的失误而演变为犯罪未遂案件或既遂案件。作案人也可能因亲属会见帮教、民警深入细致地个别教育、狱内严打斗争的声威等而自动放弃或中止预谋犯罪活动。[2]

1.2 狱内预谋案件种类

预谋案件的种类也称预谋案件的形式。预谋犯罪行为实质是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预谋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准备工具型的预谋犯罪,二是制造条件型的预谋犯罪。

(1)准备工具型的预谋犯罪

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是预谋案件的常见形式之一。所谓犯罪工具,指在实行犯罪时所使用的各种物品,如杀人的器械,放火的燃料、火种,盗窃用的万能钥匙等。凡是用于犯罪的物品都是犯罪工具。准备犯罪工具的含义是广泛的,包括一切取得犯罪工具的方法。主要有自制犯罪工具、购买犯罪工具、搜集犯罪工具、加工犯罪工具、求借犯罪工具,盗窃、骗取犯罪工具等。对于预谋案件的成立来说,犯罪工具是合法物品,还是非法物品,取得犯罪工具采用何种方式,没有实际意义。任何工具只要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就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就是犯罪的预备活动。准备犯罪工具是预谋案件常见的形式之一。一般说来,使用犯罪工具的作案人犯罪手段比较狡猾,也比较恶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较大,因此,刑法才突出准备犯罪工具的作用。

(2)制造条件型的预谋犯罪

预谋案件的行为实质就是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有助于犯罪顺利地完成。准备犯罪工具也是制造犯罪条件,因刑法特别强调了准备犯罪工具,将之视为预谋案件的一种独立的形式,这里所说的“制造犯罪条件”,应理解为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其他条件。犯罪条件指有助于完成犯罪的一切因素,包括行为人主体的条件,如掌握犯罪技能等,也包括便于犯罪的客观条件,如清除犯罪障碍等。制造犯罪条件表明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行动使主、客观条件有利于犯罪的完成。制造犯罪条件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完成,也不管犯罪条件是否创造出来,都成立预谋案件。一般说来,制造犯罪条件主要有如下方式。

①勾结共犯

为了实施犯罪而寻找犯罪同伙的,是制造犯罪条件的基本形式。《刑法》规定的一切故意犯罪都可以由共同犯罪构成,所以,勾结共犯适用于一切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其犯罪的预备行为必然表现为勾结共犯,没有犯罪同伙,单个人是无法实施这一类犯罪的。在监狱中由于环境和时间等外在条件的限制,要想提高作案的成功率,服刑人员往往会选择寻找其他服刑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所谓勾结共犯,就是联络其他人一起进行犯罪。一起进行犯罪的人不仅包括共同参与犯罪的人,也包括在犯罪后帮助销赃的人,帮助窝藏的人等。勾结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当面邀请,也可以异地联络;可以采用口头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可以利诱,可以以情动人,也可以胁迫。不论方式方法如何,只要是寻找他人准备共同实施犯罪的活动,就是勾结共犯。至于他人是否同意参加犯罪,对行为人的预备行为来说,没有影响。不管他人是否同意参与犯罪,只要行为人进行了寻找犯罪同伙的活动,就是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成立预谋案件。

②制订计划、练习犯罪技能

几个人共同犯罪需要制订犯罪计划,一个人犯罪也可能制订犯罪计划。凡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确定实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犯罪人之间的分工以及犯罪后如何销赃、如何毁灭罪证等,都是制订犯罪计划。制订犯罪计划是一种客观活动。如果某人预谋犯罪,只是自己在头脑中苦思冥想犯罪计划,并无文字记载,也未与他人交谈,这种心理活动不是行为,不是预谋案件,不构成犯罪。作为预谋案件的制订犯罪计划必须表现在客观行为上。并且行为人为了便于实施某种犯罪,也可能事前学习或练习犯罪技能,如盗窃犯练习撬门开锁的技能等,是犯罪的准备活动。制造犯罪条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还可能有其他一些方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也不管为犯罪制造的条件是否有利,都可以认定为预谋案件。

③犯罪前的调查

为了便于犯罪,行为人也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查。其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两类:一是犯罪地点;二是被害人。有的作案人,如脱逃犯,犯罪前要寻找脱逃地点,确定犯罪地点以后,要了解犯罪场所周围的情况,如进出犯罪场所的途径,有无防护设施,有无不利于犯罪的条件,民警值班的状况等。犯罪地点或被害人的调查通常采用实地观察和询问他人的方式。不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了什么调查,也不管调查多少,调查是否完毕,只要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进行了调查,就可以构成预谋案件。

④排除犯罪障碍、前往犯罪场所

犯罪障碍指各种不利于犯罪的因素。排除犯罪障碍就是为实施犯罪创造有利的条件。从司法实践中看,排除犯罪障碍的形式很多,如为了脱逃而砸开戒具等。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地点,行为人不到预定的犯罪地点,便无法实施犯罪。因此,行为人前往犯罪场所是实施犯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前往犯罪场所的行为,也是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属于预备活动。[3]

2 狱内预谋案件侦控方法及其局限性分析

狱内预谋案件的侦控,一般是从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出发,查清其犯罪事实,获取证据,证实犯罪。侦查预谋案件的基本方法是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调查控制,其中尤其以秘密力量监控为主,查清嫌疑的依据,发现他们企图进行的阴谋破坏或正在策划的犯罪活动。预谋案件的侦破关键是审查线索来源,运用秘密力量贴靠查清犯罪事实,获取犯罪证据。

2.1 狱内预谋案件侦控方法

(1)从档案材料中发现

档案材料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服刑人员的档案材料和服刑人员坦白、检举和思想汇报材料。服刑人员的档案材料一般记载有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个人经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犯罪情节,以及各个时期的改造表现、坦白交代与检举揭发材料等。侦查人员应认真研究这些材料,从中发现可疑迹象和可疑人员。有时还可能发现有价值的侦查线索和重大嫌疑对象。研究服刑人员档案材料应有重点,着重研究犯罪历史长、恶习深、罪重刑长的服刑人员。尤其是那些杀人犯、抢劫犯、惯盗犯,这些服刑人员往往是狱内犯罪的主体,也是侦查预谋案件的主攻目标。还有就是服刑人员坦白、检举和思想汇报材料。服刑人员的犯罪活动是在服刑人员群体中进行的。不论作案人多么隐蔽狡猾,总会暴露蛛丝马迹,不可避免会被其他服刑人员发现,有的服刑人员慑于政策法律的威力感召,或为了立功减刑而坦白检举他犯预谋犯罪活动和反常疑迹。因而,侦查人员应对服刑人员的坦白检举和思想汇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从中发现有价值的预谋犯罪。

(2)从服刑人员通信、接见和邮送物品的检查中发现

鉴于监狱严格的管理,服刑人员为了实施犯罪,总需要做各种准备,需要和狱外人员进行联系,多以通信、接见和邮送物品等合法方式为掩护进行。如在通信、接见中使用隐语、黑话、方言、土语等进行联络或从事犯罪活动:在邮送物品中夹带密信、现金和其他违禁品。因此,侦查人员应配合其他民警认真研究,从这些方面开辟预谋案件。

(3)从对重危犯和服刑人员中反常现象的调查研究中发现

重危犯是狱侦部门工作的重点对象。务必严加控制,布置公开和秘密力量进行监控,及时掌握其思想动向,真正做到敌动我知,从中发现预谋案件线索。作案人进行阴谋犯罪活动,总会在行动上暴露出某些反常迹象,这些反常可疑迹象是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征候前兆。因此,狱内侦查人员必须经常深入基层,配合监区民警,多方搜集这方面的情报信息,从中找出预谋案件。

(4)运用秘密力量和技术手段发现

服刑人员在狱内进行各种犯罪活动极其隐蔽狡猾,并有反侦查的经验。侦查人员要善于使用秘密力量,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监控,注意观察,以发现可疑行迹。有条件的还应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通过监控发现预谋案件。

(5)上级侦查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

上级刑罚执行机关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监管场所的侦查部门在侦破案件中发现的线索,及时转给有关部门。对这些线索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证,从中发现预谋案件线索。

2.2 狱内预谋案件侦控的局限性分析

(1)部分服刑人员恶习重、改造难

部分服刑人员多次服刑,不认罪悔罪,不思悔改,不服从管理,抗改情绪严重。这类人员时常与监管民警和其他服刑人员发生冲突,狱内在犯罪的可能性大。且当前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效果不佳,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是服刑人员改造工作的重要一环,教育改造涉及内容、形式、主体、对象、管理等许多方面,其中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是最根本的。目前,服刑人员教育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服刑人员教育不成体系、教育内容没有抓住主要方面,日常教学流于形式,教育考试更是流于形式。这对于预谋案件的预防存在很大困扰。

(2)线索来源渠道较少

狱内服刑人员档案材料主要记录了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犯罪历史、服刑表现等内容,这些信息对于了解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一定帮助,但在揭示预谋犯罪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尤其对于“三无”服刑人员来说,个别情况下连姓名可能都不是真实的。预谋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服刑人员的档案材料中更多的是对服刑以前简要情况的记录,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剖析。因此,单纯依靠档案材料难以捕捉到预谋犯罪的蛛丝马迹。很多服刑人员的档案材料内容相对较少,尤其是关于其思想动态、社会关系、潜在危险等方面的信息更是匮乏。这些信息对于预测和预防预谋犯罪至关重要,但档案材料中往往缺乏全面的记录。此外,即使档案中有一些相关信息,也可能因为记录不全面、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

(3)秘密力量和技术手段不足

当前,狱内侦查员队伍相对薄弱,专职侦查员数量不足,且大多身兼数职,日常管理工作较多,难以集中精力开展侦查工作。同时,侦查员的专业素质和侦查技能参差不齐,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狱内侦查形势。狱内秘密力量管理和激励上存在不足,导致其缺少工作动力,提供情报质量参差不齐,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监狱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尤其是侦查技术手段、秘密侦查手段很少甚至是空白,导致很多证据难以及时固定下来。虽然一些监狱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侦查,但整体上技术手段仍然相对落后。部分监狱在技术应用上存在局限性,如电子监控设备覆盖范围有限、数据分析能力不足等,难以有效发现和侦查预谋犯罪。

(4)部门间信息壁垒,时效性差

狱内预谋案件的侦控需要公安、当地政府等多部门协同作战,及时提供服刑人员家庭、亲友的相关信息,但当前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并不健全,存在信息壁垒,时效性差。监狱和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重要情报和信息难以及时传递和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狱内预谋案件侦控的整体效能。由于信息壁垒和传递不畅,一些重要线索和情报难以及时得到处理和分析,错过了最佳的侦查时机。这不仅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也给监狱安全稳定带来了潜在威胁。

3 心理测试技术辅助狱内预谋案件的侦破

我国自1981年开始引进测谎技术,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已逐渐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心理测试方法,并已经成功应用于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和审理,但是在监管场所尚未被使用过,尤其对于预谋案件而言,隐蔽性强、关键证据难发现等难题一直困扰着狱内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编制一系列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逐一向被测人提问,形成心理刺激,进而观察被测人的生理反应。这种技术不仅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快速筛选出嫌疑人,还可以发现作案工具、藏匿地点,以及确定作案动机、发现余罪、漏罪等,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和质量。

3.1 应用于发现作案工具

狱内预谋案件的发生很多情况下都会准备作案工具,如攀爬工具、破坏电网和设施的工具、撬锁和破门工具、乔装和隐藏用品,以及用于脱逃后的生存必需品,如现金和手机等。对于预谋案件而言,在服刑人员作案准备阶段作案工具会被隐藏起来,很难别发现,传统的清监等常规搜查方法往往很难发现,作案工具的隐藏地点则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但是由于监狱环境和服刑人员活动空间的有限性而言,服刑人员可藏匿地点和范围是有限的,可以通过心理测试技术分析作案工具及其藏匿地点,以确定大致范围甚至精确的地点。这些地点可能包括服刑人员的监舍、生产车间、监狱内的隐蔽角落、监控死角等。心理测试可以帮助缩小搜索范围,提高发现作案工具的效率。例预谋脱逃类案件关于作案工具及其藏匿地点问题编制:

准备脱逃的过程中你准备工具了吗?

准备脱逃的过程中你准备绳索了吗?

准备脱逃的过程中你准备了手机了吗?

准备脱逃的过程中你准备现金了吗?

准备脱逃的过程中你准备自制工具了吗?

准备的作案工具是在监舍里吗?

准备的作案工具是在监舍外吗?

准备的作案工具是在生产车间吗?

准备的作案工具是在劳动工位吗?

准备的作案工具是在其他地方吗?

3.2 应用于作案动机

犯罪发生主要源于行为人内心的需求,因个体心理和成长背景的不同而异。当个体需求不当或选择非法手段满足正当需求时,便可能产生犯罪动机。服刑人员犯罪的动机各式各样,如对自由的渴望、渴望亲情或者友情等,对犯罪动机的调查也十分重要,监狱有些案件侦破难度并不大,但是对作案动机的调查需要十分清楚,避免埋下安全隐患。关于作案动机的问题编制如下,以预谋杀害管教民警后自杀为例:

准备杀害管教民警,是因为和他有矛盾吗?

准备杀害管教民警,是为了出口气吗?

准备杀害管教民警,是因为钱的事吗?

准备杀害管教民警,是因为家庭原因吗?

准备杀害管教民警,是因为其他事情吗?

3.3 应用于发现犯罪同伙

从狱内预谋犯罪作案形式来看,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所占比例较大。他们大多数是臭味相投,思想一致,或脱逃、盗窃或聚众闹监等,相同的目的,使他们一拍即合结成团伙,共同商讨犯罪计划,以达到共同犯罪的目的,另外一个层面来讲,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勾结其他服刑人员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风险。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作案成功率。与此同时,为了防止被发现和走漏风声被举报,在进行预谋犯罪的过程中并不会勾结太多人,一般2~3人的小团伙更为灵活和隐秘,更容易保持行动的机密性。这种小规模的团伙结构也为心理测试提供了便利条件。因为成员数量有限,心理测试人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设计测试问题,更准确地分析每个成员的心理状态和作案动机。以预谋脱逃为例,问题编制如下:

准备脱逃这件事,是只有自己干吗?

准备脱逃这件事,是几个人合伙干得吗?

准备杀害管教民警,同伙是本监区的吗?

准备脱逃这件事,张犯参与了吗?

准备脱逃这件事,李犯参与了吗?

准备脱逃这件事,王犯参与了吗?

准备脱逃这件事,刘犯参与了吗?

除上述外,另外一种情况较为复杂,通过内外勾结的形式进行犯罪,服刑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和外界进行沟通联系,如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荆州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9监室服刑人员陈某军在服刑期间违规获取了手机,并使用两张手机卡频繁以短信、电话、微信等通信方式与外界联系,同时将手机借给同监室与不同监室的多名狱友使用。这种情况就要结合前期侦查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进行测试时要注意此类情况。

参考文献

[1] 胡敬阳.论狱内有预谋犯罪的侦控要素[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11):3.

[2] 徐为霞,孙延庆.论罪犯预谋犯罪侦控的“三阶段”模式[J].中国监狱学刊,2018,33(4):11-18.

[3] 孙延庆.狱内侦查学[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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