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进行高级检索,输入全文医疗事故罪、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一审、文书类型判决书,进行检索共计67篇文书,平均每年为5.15件。其中2015年最多,共8件,2012年与2021年只有1件。根据谈在祥统计的数据,1997—2013年9月30日审结的医疗事故罪案件共计40件,平均每年约2.5件,不难看出,近年医疗事故罪的发案率较先前略有升高。[1]刑事案件以外的医疗事故更是数不胜数,因此,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从法经济学视角对医疗事故罪进行分析,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通过2012—2021年48例判决书为样本,可以发现,涉案的医院主要分布在村卫生所、其中个体诊所34例,占到了整个案件的70.8%、乡镇医院占了其中的4.3%,拥有2例、县级医院拥有7例,占了14.5%、省市级的医院共有5例,占了其中的10.4%。[2]
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医疗事故主要高发地在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原因可能是我们国家医疗发展的区域协调性比较差以及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局面还未彻底改善。乡村医生大多数文化程度比较低,很少接受比较正规的医学理论和操作知识的学习。同时在乡村卫生所或者是卫生室缺乏有效的管理,人情世故比较浓厚,缺乏依法执业的意识,民营医院和诊所,他更多看重的是经济利益,对于诊疗的制度和风险比较淡化。这些都是医疗事故多频发的原因。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由于疏忽、失误等原因,致使患者发生意外并造成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医疗行业的信誉造成巨大影响,同时也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和精神压力。因此,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研究医疗事故罪有助于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可以深入剖析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所面临的职业道德困境,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其次,研究医疗事故罪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罪既是一种刑事犯罪,也涉及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通过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医疗纠纷的各种情形和处理方法,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最后,研究医疗事故罪有助于优化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医疗事故罪的发生往往与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有关。
医疗事故罪研究的意义在于为完善我国医疗事故罪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促进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公正审判和有效预防,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同时,本文也为法经济学在刑事法律领域的应用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当前,随着中国医疗事业的迅速发展,医疗事故相关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为了更深刻地理解医疗事故罪,接下来将会分析医疗事故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是医疗行为的法律底线之一,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不仅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极大伤害和谐的医患关系,与医疗活动的宗旨相背离。[3]从法律渊源来看,医疗事故罪可追溯至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处理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构成玩忽职守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此行为独立成罪,罪状内容调整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4]在我看来,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过失、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病人死亡或者重伤,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方面和结果方面。行为方面是指医疗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所采取的过失、疏忽或不当行为,主要包括医疗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错误操作;结果方面是指因医疗人员的行为导致病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后果[5]。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护人员由于过失或者过错,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伤,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各项要素的集合。具体而言,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主体要件,主体应是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实施了违法医疗行为的医护人员。第二是主观要件,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还必须考虑到医护人员行为的主观因素,即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如果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出于无心的疏忽或者过失,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果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出于明知或者应知的故意,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故意犯罪。第三是客体要件,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政策秩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人作为社会中的成员在社会中生存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这是其他权利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医疗事故罪,在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是这样定义的,“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们根据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来,首先是要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这是医疗事故罪的首要条件。因此如果没有首要条件,即使危害了国家的正常医疗秩序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立法的前提以人为本,因此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客体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则为次要客体。第四是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必须伴随着严重后果的发生,即患者死亡或者重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罪的严重后果不是指任何后果,而是指死亡或者重伤这种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只有这些要素都满足了,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造成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益,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医疗事故罪是一种新型罪名,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过失犯罪。
医疗事故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过失,包括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能按照规范操作、未能妥善处理医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二是造成后果,包括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只有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条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此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过错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必须具有过失故意或过失犯罪的主观故意,即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知道自己的操作有可能造成后果,但仍然轻视患者的人身权益,犯下了过错行为,构成了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必须出现行为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
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形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医务人员犯罪后,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犯罪后果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刑事惩罚。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犯罪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总之,医疗事故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过失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失和造成后果,医务人员犯罪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对于这种罪行的严惩不仅是患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医疗事故罪自从确定纳入刑法以来,在维护国家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和保障病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理论运用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接下来将对争议点进行分析[6]。
对于医疗事故罪是否应该纳入刑法,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主要分为两类。一部分学者认为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和高风险的特点。医护人员往往要经过长久的学习,而且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要比其他行业的从业者高很多,如果将医疗事故罪纳入刑法体系并且制定严格的刑罚标准,这必定会带来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考虑到刑罚而产生害怕心理,畏手畏脚。更严重的是会让医护人员为了规避自己被纳入医疗事故罪而采用更为保守的治疗办法,让病人得不到更为有效的救治,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这不仅对于病人的病情不利而且不利于医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对于漠视生命把患者生命当儿戏的医护人员就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将医疗事故罪纳入刑罚体系,并且规定严格的刑罚是合理和必要的,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而且目前医疗事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相对于其他责任事故罪是较轻的。
医疗事故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其定罪标准相对较高。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的定罪起诉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医疗事故罪的定性问题。医疗事故的性质十分复杂,其定性难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定性问题,存在很多争议。例如,有些案件中,因医疗机构落实管理不力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还是应该归纳为管理责任?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得到更加明确的界定。其次,医疗事故罪的证明问题。医疗事故罪的定罪,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但是,在医疗事故的证明过程中,由于医疗事故的特殊性,证据的搜集和保全存在很大的难度。例如,因为患者已经死亡,导致医疗事故的真相无法得到证实,这就给医疗事故罪的定罪带来了困难。再次,医疗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问题。医疗事故罪的定罪标准比较高,需要证明医生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是,在实际的审判中,由于医疗事故罪的定罪标准较高,有些明显的医疗事故罪案件被判定为其他罪名,这就导致了医疗事故罪的容易被漏判。最后,医疗事故罪的量刑问题。医疗事故罪的量刑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医疗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高,但是在量刑时不应该只看罪行的严重性,还需要考虑到医生的社会价值和医生的人身安全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量刑问题,需要更加重视医生的职业特殊性,注重量刑的适度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注重医疗事故罪的证明和量刑问题,保障医生的职业权益,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法经济学视角下,犯罪行为被视为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是一种社会成本。因此,犯罪行为需要通过法律制裁来强制遵守规则,减少社会成本。因此接下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医疗事故罪进行分析,并深入探讨其相关性质和特点[7]。
首先,法经济学强调效率原则。通过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Principle)是指第三者的总成本不超过交易的总收益,或者说从结果中获得的收益完全可以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这种非自愿的财富转移的具体结果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8]。
在医疗事故罪的案例中,效率原则意味着要求各方在医疗过程中遵守规则、尽可能地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9]。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也需要通过适当的制裁措施来强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遵守规则,以减少医疗事故对整个社会的不利影响。其次,法经济学强调补偿原则。在医疗事故罪的案例中,补偿原则意味着要求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患者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以弥补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此外,对于医护人员的责任,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追责和制裁,以保证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得到平衡。最后,法经济学还强调效用原则。在医疗事故罪的案例中,效用原则意味着要求法律制裁的效果必须平衡犯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医疗事故罪的制裁应该既要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又要尽可能地保护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权利和利益。医疗事故罪的出台不仅对医护人员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让他们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更加谨慎,而且有利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汉德公式是源于美国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汉德在“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一案中所作的判决[1]。汉德法官在本案中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B<PL。在以上的三个变量过程中,P:就是事故发生的概率;L: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B:采取预防措施所花费的成本。当施害人的边际预防成本低于相应的边际收益时,他负有过错责任。若侵权人能够采取较小的预防成本措施去避免较高的侵权损害的发生。而其既没有采取预防措施,那么主观上就是有过失的。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医疗事故的发生是较多的,因此发生的概率P是一定的。在医疗事故罪中的L是指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或者付出生命,这个代价是非常高的。因此医护人员与患者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患者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因此在医疗事故罪中医护人员的预防成本B1是低于患者的预防成本B2。因此只要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尽到应有的医疗义务,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诊疗操作,这样就可以尽可能降低严重事故的发生,即B1<PL。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医疗事故罪的设置是有必要的,可以平衡医护人员与患者的关系,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社会收益最大化。
法经济学视角认为,防范与惩治是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罪的重要手段。防范与惩治的目的是通过激励和威慑机制,让医疗工作者与医疗机构更加尽职尽责,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与惩治。
(1)制定更加严格的医疗标准和规范
医疗标准和规范是医疗行业的基本准则,对于防范医疗事故罪具有重要作用。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制定更加严格的医疗标准和规范可以有效地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的概率,从源头上遏制医疗事故罪的发生。此外,对于违反医疗标准和规范的医疗工作者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2)建立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医疗工作者和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和惩治。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建立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可以形成威慑机制,让医疗工作者和医疗机构更加谨慎和尽职尽责,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罪的发生。
(3)加强医疗事故信息公开
医疗事故信息公开是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加强医疗事故信息公开可以让医疗工作者和医疗机构更加透明和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对于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医疗工作者和医疗机构,公开其信息可以形成舆论压力和社会惩罚,从而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的效果。
(4)加强医疗事故调解和纠纷解决
医疗事故调解和纠纷解决是防范和惩治医疗事故罪的重要环节。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加强医疗事故调解和纠纷解决可以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和安全,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罪的发生。
(5)加强对医疗工作者和医疗机构的监管
监管是防范和惩治医疗事故罪的重要手段。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加强对医疗工作者和医疗机构的监管可以让其更加规范和尽职尽责,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的医疗工作者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医疗事故罪的防范与惩治,需要制定严格的医疗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医疗事故信息公开、加强医疗事故调解和纠纷解决,以及加强对医疗工作者和医疗机构的监管。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医疗事故罪的发生概率,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医疗事故罪在保障患者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以及维护社会和谐和民生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准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对医疗事故罪进行预防与惩治,对医疗事故罪进行准确的定性,对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医疗事故罪的合理性,从而使其医疗事故罪达到原本设立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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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nited States v.Carroll Towing Co. See 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Second Circuit,1947,159 F.2d169.该案案情为:某一驳船队满载货物停靠在纽约港,船主租用卡罗尔公司的一艘拖船,让其将一艘驳船拖去港口。拖船开来后,发现驳船上无人(船长离船),船工便动手调整缆绳。因调整不当(有过错),其中一艘驳船猛冲向另一艘油船,被油船的推进器凿穿而沉没。驳船船主遂起诉,要求卡罗尔公司赔赔偿损失。卡罗尔公司申辩,驳船上没有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不同意负赔偿责任。所以,本案的争议在于原告驳船船长在离船情况下,被告卡罗尔公司承担的赔偿额是否要相应减少。有证据表明,如果当时驳船船长在船上发出警示,其船的吸水管可以一起发动使撞向油轮的驳船不至于沉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