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上海
在各类有关研究因素的著作中,很多学者认为最好的研究应该揭示其中的因果关系(Causal Relationships),而其他因素与之相比可能会处于次要地位。笔者认为理解研究中的首要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社会科学的解释性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因果关系的概念。在目前已知的诸多研究的方法中基本都会涉及因果关系的内容,但在某些特定的研究对象中,识别和找出因果关系可能很复杂,因为有时它可能是隐藏的。虽然有人建议,如果研究人员不能从经验上找出两个事物之间因果关系,那么理论上就不能断定所做的研究存在某种因果关系。也有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关于因果关系本身的辩论可能被误导了,有些辩论应该是侧重了描述事物的丰富细节,而忽视了对因果关系本身的阐述。本文主要论述了因果关系和因果思维在研究中的重要性,阐述了因果关系才是诸多社会研究中最重要的部分。同时,透彻地了解研究的辩论主题也是在各类社会研究中尤为重要的。格林纳(Ian Greener,2011)就曾阐述了辩论主题(The Subjects Around the Debates)在研究中也很重要,他提出了解辩论的主题不仅让研究人员更好地了解他们如何将研究与领域内的争论联系起来,而且确保研究在基本一致观点的指导下进行,不容易在目标和方法之间的关系中自相矛盾。
在讨论研究和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之前,应该对研究的定义有所了解。根据2023年的《牛津词典》(Oxford Dictionary),研究被定义为:“对材料和来源进行系统的研究,以确定事实并得出新结论”。根据伊利诺伊州立大学高级讲师布罗德(Bob Broad)教授的解释,研究也许可以定义为创造知识。作为实证主义者,研究通常是通过观察和测量来描述人们所获取的经验,以预测和控制周围的权力和环境。对于研究人员来说,收集整理先辈们积累的知识,让自己不断掌握新的知识,并将新知识分享给学习者。奥利里(Zina O’ Leary,2004)指出,研究的结构是通过严格的科学调查产生的知识。目前,这个定义听起来可能很容易理解,但在实践中可能是一个开放式的过程,并会产生与答案一样多的问题。
关于最好的研究是否需要揭示因果关系,目前学术界还存在诸多争论。很多学者认为研究都需要从不同的方面进行提炼。没有一种单一的研究方法对每一项研究都是最好的。这意味着对于所谓最好的研究来说,仅仅揭示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不够的。布罗德(Bod Broad,2020)提出了一些关于什么是最好的研究的想法。首先,最好的研究需要一个好的研究主题(Research Topic)和问题(Question)。初级研究人员通常把问题部分放在一边,他认为这应该是研究中最重要的部分。作者还认为研究人员应该为他们的主题的讨论或解释提供一些新的想法或评论,比如一个新观察视角(An Observation)、一个联系(A Connection)、一个问题(A Question)或是一个以前没有考虑到的复杂性(Complexity)。
最好的研究需要侧重探究“为什么”(Why),也就是要侧重因果关系,而不仅仅是发现、讨论或讲述社会科学的问题或现象。正如王天夫(2006)所说,人们希望回答“为什么”的问题,也就是说,从常识上讲,研究人员能够解释为什么某些情况会发生或由于特定原因而导致此类事件的发生。根据格林纳(Ian Greener,2011)作为研究人员和读者的经验,最好的研究源于研究一个好的主题,可以是一个需要回答问题或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个阶段就应当解释因果关系,如寻求到适当的解决方法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在研究过程中更要体现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因果关系。随后,需要做大量的探索性工作来解释特定研究主题的发现和思考。在研究的整个过程中,几乎每一步都应该揭示因果关系,使研究更加令人信服。
对文中重点讨论的 “因果关系”进行哲学探究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果关系作为一种依赖心智的概念,很早就引起了学者和研究者的关注。确切地说,因果关系的必要性变得更加重要和依赖于思维,并且这种必要性无法从逻辑或经验上证明。“关联”和“因果关系”这两个概念似乎有些混淆。根据2023年《牛津词典》的说法,“关联”的概念是人或事件之间的联系或合作联系。关于“因果关系”的概念,更侧重于原因和其导致的结果。以驾驶汽车为例,多数人知道穿着高跟鞋不适合开车,但是认为高跟鞋和车祸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也许不恰当,只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其因果关系则更应该是驾驶员对汽车刹车的控制,因为穿高跟鞋可能会减弱驾驶员对脚踏板的控制,所以真正的原因可能是驾驶行为不当,而非穿着。
因果关系的存在应该可以从因果关系的出现中推断出来。碧比(Helen Beebee,2006)曾提出因果关系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持久性,有利于推断因果关系的存在。如果因果关系定理的要求不能通过观察或经验来验证,也没有逻辑的要求,通常有一种方法可以摆脱这种情况,就是将定理建立在人性的心理构成中。苏格兰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持有的怀疑论与对事件之间必要的物理联系的认识途径有关,而不是对因果关系概念本身的怀疑。他一直致力于将因果关系与知识和社会科学基础联系起来的传统,这些都是社会研究的基石和必要组成部分。
休谟的因果关系论述也可以在康德的学术著作中找到。在康德(Immanuel Kant)的《纯粹理性批判》中指出了感性和理解能力,这两个概念对社会研究都是至关重要的。前一个概念是关于获得表征的能力,这与能够欣赏和应对世界上物体的复杂性的能力有关。这就是发现我们周围问题的能力。正如他所定义的,后一种能力是通过表征意识到物质的能力。因此,理解能力关系到对物质事物的理解程度。在康德的理论中,知识只会通过感性和理解的结合而产生。这意味着需要将新知识在理解的基础上付诸实践,以测试其可靠性。正如帕默尔(Parker J. Palmer,2007)所指出的,仅仅知道是不够的,更要理解其中的因果关系。
一些人认为因果关系定理是一个先于经验的综合决策,这使得研究人员能够区分主观序列和客观序列。笔者认为这对研究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虽然主观序列可能是任意的,但客观序列是外观多样性的顺序。因此,因果关系成为人类经验决策客观有效性的前提。英国哲学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提出在普通经验中所给出的现象之间没有客观的必然联系。密尔还认为为了感知未知领域,人们试图通过实验来获取答案,这种从有限数量的观察到的实例到对可能的情况的概括的归纳推断是可行的,因为自然界是受规则支配的,因果关系无处不在。
因果思维(Causal Thinking)的最初概念和最新状态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无论是原始思想还经典思想,可能都没有我们对客观、可管理和合法因果关系的看法。因果思维(Causal Thinking),通常在涉及生存问题时是正确的,是解释成为甚至存在的方法之一。一方面,因果思维(Causal Thinking)要求每个存在的事物都有一个根据,从而促使人们寻找客观联系;另一方面,由于无法设计出某种东西在没有被创造的情况下可能是内在存在的,并且夸大了世界的连通性,因果思维也刺激了神话和宗教世界观的阐述,而这些观点与它们著名的社会根源截然不同。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认识论层面上对因果思维(Causal Thinking)进行了编纂。这意味着既是客观的偶然性,也是我们对真正原因无知的一种表现。他只是拒绝承认偶然性是科学知识的对象,因为根据定义,“除了原因,我们无法知道真相”。每一个物体,除了不动的推动者之外,都是由于几种原因而存在并最终改变的;只有自我引起的第一个原因。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因果学说被最优秀的学者复兴并制定出来,他们的口号之一是通过因果来认识。学术时期是因果关系的黄金时代;然后,每件事都被指定了一个原因,甚至嵌合体也被解释为因果关系的每一个细节。了解事物的原因——尽管这是现代研究的座右铭,但它不是现代性的标志,而是流浪主义观点的标志,也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柏拉图(Plato)哲学趋势的标志。
“发生的事情一定有它的理由(Reason)”这一概念通常被视为“发生的事情都有它的原因(Cause)”这一本体论概念的认识论伙伴。此外,这两个概念在社会研究中也有着长期的联系。原因与理由的混淆,效果(Effect)与结果(Consequence)的混淆在研究领域很常见。
原因(Cause)和理由(Reason)的同一性是由亚里士多德神圣化的,我们应该将经验学科和理论学科区分开来;前者比后者低,他认为后者指出了事物的原因,但那些拥有艺术的人会理解为什么。在社会研究领域,对原因(Cause)和理由(Reason)的识别有时不仅是混淆,而且是本体论和逻辑识别的一个例子。大多数思想家普遍承认,对原因(Cause)和理由(Reason)的类似识别,以及对因果关系的解释。
因果关系原则是分析性的,更重要的是,必须以充分理性原则的形式来阐述。根据哲学家莱布尼茨(Gottfried Leibniz)的理论,“没有充分的理由,什么都不会发生”,这一提议实际上被视为存在的基础,是一个原始的概念,而不仅仅是成为的原则(Leibniz,n.d.,Citated in Bunge,2009)。事实上,正如本格(Mario Bunge)所评论的那样,一个严格的理性主义者可能不仅需要为开始存在或停止存在的事物,而且需要为每一个存在的事物(包括存在的总和)给出一个理由,因为“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它是真实的或存在的,或者任何真实的命题,尽管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知道这些理由”。此外,本格还指出,现代研究并没有为了符合因果关系而创造想象中的原因,而是开始构建各种原因,建立各种关系,无论是在同一物体共存或连续的品质之间,还是在不同物体的各个方面之间。
总之,充分理性原则可以应用于除自身之外的一切事物,也可以应用于在特定语境中作为解释者的话语要素。这种对充分理性原则范围的限制,非但没有削弱对世界进行理性理解的程序,反而是其持续实现的一个条件,因为它避免了恶性循环和虚构的“事物的最终原因”的分配。
因果关系既不是早期的遗迹,也不是另一种研究中的特殊喜好,而是时时刻刻在研究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几乎无处不在。鲁索(Federica Russo,2009)曾说,很多事实都能证明,因果关系问题并没有以任何方式从科学和哲学调查中消失。例如,为了理解、预测和干预社会问题,社会研究通常涉及发现或验证感兴趣的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正如图利(Michael Tooley,1987)所论述的,因果关系才应该是研究中需要首要考虑的。为了探索社会问题的秘密,了解因果关系将是解释个人行为以及社会现象的必要因素。然而,因果关系可能需要更坚实的基础。它需要对所涉及的概念以及测试和假设的重要性有一个完整的理解,以便提供可靠的结果。所以因果关系作为一种可理解的知识形式和获取知识的方法,在哲学上对社会研究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并不是所有学者的观点都与前文提到的休谟的古代观点大致相同。萨尔蒙(Wesley Salmon,1998)提出了一种观点,即构成因果关系的物理关系。他发现,与休谟的观点不同,自然界中存在因果关系,但有些关系似乎没有必要。这似乎是对休谟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个令人信服的观点。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因果关系存在于物理世界中,而不仅仅存在于人类的头脑中。根据萨尔蒙(Wesley Salmon)的理论,因果关系也存在于社会研究中是有道理的。此外,因果关系既不存在于逻辑上,也不存在于形而上学上,因果关系是物理的。因果关系不是逻辑联系。相反,它是一个本体论问题,而不是一个逻辑问题,因为它被认为是指现实的一种特征,因此不能通过完全逻辑的方法先验地解决;它可以在逻辑辅助下进行分析,但不能简化为逻辑术语。它是世界结构的客观组成部分,因此因果分析在社会研究中非常重要。根据贝克霍弗(Frank Bechholfer,2006)的说法,一般的学术研究往往主要对特定类型行为的原因或解释感兴趣,也就是对其中的因果关系感兴趣,从而进行研究。此外,通过理解因果关系的影响,也很容易看出因果关系为什么以及以何种方式比概率关系更“稳定”。稳定性的差异是多数学者和研究人员愿意看到的,因为因果关系是本体论的,描述了世界中客观的物理约束。因此,正如美国学者伯尔(Judea Pearl,2000)所阐述的那样,只要周围环境没有变化,即使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因果关系也应该保持不变。综上所述,因果关系无处不在,在几乎所有的研究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优秀的研究应该揭示其中存在的各种因果关系,从而使研究本身更加令人信服。
探究因果关系是研究的重点,也是积累科学知识和建设学科的核心。因果关系分析在各个领域各个学科的研究中都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不过关于因果关系和因果原因的各种争论仍在继续,而且还将要继续下去。因果原因的真理是揭示指代物的原因,并被用来解释真实的外部和内部的世界。如果不是所有存在的事情都必须解释清楚并,那么也不是所有事物和现象都需要确切指明原因。很多研究都应该用原因来解释的其中各种因素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必要性,也许需要假设每个因果链的最终来源都是可靠严谨的最终原因。这可能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将研究与原因知识相结合并不总是有益于理性知识的探究。然而,将研究任务描述为原因的揭示导致了许多特定联系和联系类型的发现,这也许是正确的。诚然,它可能也包含了一些负面的因素。比如有些学者认为它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人们的理解,即运动中的物质本质上存在,物理宇宙是不被利用的,物质世界是理性的基础,而不是需要人们为其存在提供合理的理由。另一方面,认为研究与因果关系共同延伸的信念促进了无数虚构的因果因素的产生,其中学术实体形式尤为突出,并激发了多种原因的逻辑混乱和概念混淆。这些也许就是为什么认识到因果关系在研究中为何如此重要,不过仅仅对于研究中的因果关系有所了解是远远不够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对原因的了解,更要在研究的各个阶段对因果关系进行探究。如果因果关系在整个世界中几乎无处不在,那人们就不可避免地要解决研究中的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因果问题。在进行各种类型研究的同时,需要研究人员根据他们所擅长和喜欢的领域制定适合研究本身研究方法,解决研究中的一系列问题。当然,最好的研究应该在不同的阶段揭示其中的因果关系,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哲学在于探索智慧,而所谓的智慧是关于原因或理由的知识。